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高压开关设备用触头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39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5W116358,5W1168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11050.4
申请日:2010-0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电高科(北京)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周亚娜
国际分类号:H02B1/14,H02B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11050.4,申请日为2010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高压开关设备用触头盒,其特征在于,包括:直接安装在触头盒(1)上的左、右活门(2、7);安装在左、右活门(2、7)上的左、右导向块(3、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触头盒,其特征在于,该触头盒还包括:中间有孔的静触头(4);安装在触头盒(1)上的母线夹块(13、14),其中,左活门(2)、右活门(7)用拉簧(11)连接。”
(一)5W116358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触头盒,包括直接安装在触头盒上的左、右活门”。这样就产生一个矛盾,即左、右活门既包括在触头盒中,又安装在触头盒之外,这在上下位概念上和结构上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触头盒”与特征部分中的“触头盒(1)”是否指代同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但权利要求2并不能克服前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至少包括“左导向块3、右导向块6具有下斜面”以及“动触头10可以移动接触到左导向块3、右导向块6的下斜面并因此打开左、右活门2、7”。然而,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但权利要求2并不能克服前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新型高压开关设备用触头盒,其特征在于,包括:直接安装在触头盒本体(1)上的左、右活门(2、7);安装在左、右活门(2、7)上的左、右导向块(3、6),的左、右导向块(3、6)都设有下斜面和上斜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触头盒,其特征在于,该触头盒还包括:中间有孔的静触头(4);安装在触头盒(1)上的母线夹块(13、14),其中,左活门(2)、右活门(7)用拉簧(11)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1月28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二)5W116840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CN201312073Y的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2:授权公告号CN2726156Y的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3:授权公告号CN201112775Y的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4:《常用供配电设备选型手册第一分册:低压电器》,《常用供配电设备选型手册》编委会编,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8年05月第1版,2000年04月第2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触头盒,包括直接安装在触头盒上的左、右活门”。这样就产生一个矛盾,即左、右活门既包括在触头盒中,又安装在触头盒之外,这在上下位概念上和结构上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触头盒”与特征部分中的“触头盒(1)”是否指代同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但权利要求2并不能克服前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至少包括“左导向块3、右导向块6具有下斜面”以及“动触头10可以移动接触到左导向块3、右导向块6的下斜面并因此打开左、右活门2、7”。然而,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但权利要求2并不能克服前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结合、或证据1、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新型高压开关设备用触头盒,其特征在于,包括:直接安装在触头盒本体(1)上的左、右活门(2、7);安装在左、右活门(2、7)上的左、右导向块(3、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触头盒,其特征在于,该触头盒还包括:中间有孔的静触头(4);安装在触头盒本体(1)上的母线夹块(13、14),其中,左活门(2)、右活门(7)用拉簧(11)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1的断路器手车触臂和触头盒是水平设置,而本专利是垂直设置;证据2、3与本专利所应用的领域不同,应用的规范也不相同,二者与证据1之间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3月22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三)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编号分别为5W116358(下称第一请求)和5W116840(下称第二请求)的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并审理。
(3)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在5W116840案中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也即: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触头盒”修改为“触头盒本体”;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当庭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当庭表示对权利要求的上述修改无异议;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新型高压开关设备用触头盒,其特征在于,包括:直接安装在触头盒本体(1)上的左、右活门(2、7);安装在左、右活门(2、7)上的左、右导向块(3、6);该触头盒还包括:中间有孔的静触头(4);安装在触头盒本体(1)上的母线夹块(13、14),其中,左活门(2)、右活门(7)用拉簧(11)连接。”
(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认为证据4没有提供网络下载过程和原件,不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
(5)请求人放弃第一、二请求案中主张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无效理由;并明确第一、二请求案中主张的全部无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4用于佐证公知常识。
(6)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4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授权公告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触头盒”修改为“触头盒本体”。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明确表示对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删除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都明确记载了“触头盒本体1”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直接唯一确认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触头盒”是指“触头盒本体”,上述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予以接受。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所针对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为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为书籍复印件或打印件,请求人主张证据4可以从网络上下载,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没有提供网络下载过程和原件。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虽然主张证据4可以从网络上下载,但未提供下载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也没有对下载过程进行符合规定的固定,合议组无法核实其与声称网站公开内容的一致性,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至少包括“左导向块3、右导向块6具有下斜面”以及“动触头10可以移动接触到左导向块3、右导向块6的下斜面并因此打开左、右活门2、7”。然而,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传动机构打开活门机构复杂可靠性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0004】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安装在左、右活门(2、7)上的左、右导向块(3、6)”,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和【0029】段的记载,“左导向块3-与左活门2固定在一起,当动触头10向上移动与其接触后,在侧向力的作用下以及导向槽8的作用下带动左活门2向左移动”、以及“右导向块6-与右活门7固定在一起,当动触头10向上移动与其接触后,在侧向力的作用下以及导向槽8的作用下带动右活门7向右移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左、右导向块”的技术特征,并且“左、右导向块”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为当动触头移动与其接触后带动左、右活门移动,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而“左导向块3、右导向块6具有下斜面”的技术方案仅是本专利的优选实施方式。综上,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高压开关设备用触头盒。证据1公开了一种移开式高压开关柜的触头盒,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8行至倒数第2行、第4页最后1段,附图1-5):请参阅图1并结合图2、图3,本实用新型移开式高压开关柜的触头盒包括采用绝缘材料如环氧树脂模制而成的中间具筒腔的筒体1,在筒体1后部的筒腔内壁上埋设有得以使电场均匀的金属板或网3,在筒体1的外沿上一体地延设安装法兰2以及用于供母排进出的且与筒腔相贯通的窗口4;所述安装法兰2延设在筒体1的前部,且确保安装法兰2上的安装面21与筒体1的前端面11之间的距离L至少为50mm,在安装法兰2上还开设有螺纹盲孔23,该螺纹盲孔23朝向筒体1的后端面12方向开设,通过螺纹盲孔23与螺钉7的旋配可实现触头盒与金属隔板6之间的联结。请参阅图4,将螺纹盲孔23朝向筒体1的后端面12方向开设,使得触头盒安装在移开式高压开关柜内部后与螺纹盲孔23相配合的螺钉7的头部朝向触头盒的后端面12方向,即处于安装法兰2和移开式高压开关柜内用于与安装法兰相固定的金属隔板6的后面,此时断路器小车或其他与移开式高压开关柜相配合的小车的触臂5的带电体和金属隔板6上的带电体间的直线距离为D;而现有的10kV移开式高压开关柜内螺钉的头部裸露在安装法兰前部,即朝向触头盒的前端面,此时金属隔板6上的带电体即为螺钉的头部,显而易见:D大于现有的10kV移开式高压开关柜内小车的触臂的带电体和螺钉的头部间的距离;因此增加了电气间隙,增强了绝缘强度;证据1是这样来安装的:螺钉7从触头盒后部穿过移开高压开关柜的金属隔板6,拧入安装法兰2上的螺纹盲孔23内,使安装法兰2后面的安装面21与金属隔板6相贴合,将触头盒固定在移开式高压开关柜内的金属隔板6上,母线9通过触头盒的窗口4与触头盒后部的静触头8(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静触头)相固定。当断路器小车推入移开式高压开关柜,其触臂5和触头盒内的静触头8相接触,待断路器合闸后,整个移开式高压开关柜带电运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直接安装在触头盒本体上的左、右活门;安装在左、右活门上的左、右导向块,其中,左活门、右活门用拉簧连接;该触头盒还包括:(2)中间有孔的静触头;(3)安装在触头盒本体(1)上的母线夹块(13、14)。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传动机构复杂可靠性差;(2)有效通风散热;(3)母线与静触头的固定连接。
证据2公开了一种开关式防触防脱安全插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35行至第3页第26行,附图1-6):如图1、图2所示,底座1为空腔结构,其上表面设有用于安装翻板2的开口,翻板2的纵截面呈倒“凸”字形,通过销轴安装在底座1开口的内壁上,可在底座1的开口内绕其销轴转动;翻板2的上表面设置有与普通插头匹配的插孔3,插孔3的外侧壁与“凸”字形翻板向内凹进的侧面相齐平,在翻板向内凹进的侧面上形成凹槽4,插孔3的内壁上设置有滑孔5,滑孔5为垂直于插孔的圆形孔,封闭滑块6的形状与之相配,为了防止滑块发生转动,始终保持其斜面迎向插针,可制成切去部分圆弧的圆形孔,封闭滑块6通过弹簧可伸缩地安装在滑孔5内,封闭滑块6迎着插针插入方向一侧为斜面,为了便于安装封闭滑块6,翻板2由两部分扣合、紧固而成;定位滑块10和弹性导电片7安装在底座内,与插孔相对应地为两对,分列于翻板2的两侧,弹性导电片7与翻板2压紧的一侧呈弧面状,底座1的内壁上设有用于安装弹性导电片7的凸台8,和用于安装定位滑块10的凸台9,凸台9上开有滑孔11,定位滑块10通过弹簧安装在滑孔11中,定位滑块10可沿与翻板2凹进侧垂直的方向滑动,定位滑块10和弹性导电片7在翻板2转动过程中始终与翻板2的凹进侧保持靠压状态,即位于翻板2凹进侧扫过的弧面内。在未插入插针时,封闭滑块6在弹性力的作用下将插孔3封闭,定位滑块10伸入翻板凹进侧的凹槽4中将翻板2锁住,使翻板2处于锁紧状态,整个插孔3处于无电状态,可有效防止误入导电体而发生意外触电事故,保证了安全。如图3、图4所示,当插针12插入插孔时,插针12沿封闭滑块6的斜面将其推开,插针12便可顺利插入,同时封闭滑块6在弹力作用下对插针12施加一定的压力,防止插针12松脱,在插针未插到底前,定位滑块10在翻板凹进侧的凹槽4内将翻板锁住,翻板不能实现翻转接通,当插针完全插入后,插针12将定位滑块10挤出翻板凹进侧的凹槽4,这时连同插头、封闭滑块6在一起的翻板2可在一定角度内翻转。如图5、图6所示,当翻板2翻转至与弹性导电片7相对应的位置时,在张紧力的作用下,弹性导电片7压向插针12,达到压合接通状态,将插针12压紧,同样的道理,定位滑块10在弹簧的作用下也将翻板压紧,可防止在小扰动下翻板复位断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证据2虽然公开了插针12插入插孔时沿封闭滑块6的斜面将其推开的工作过程,但是,首先,证据2属于低压电源插座,本专利属于高压开关设备,两者应用电压等级不同,相应的装置结构也不同;其次,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螺纹盲孔23朝向筒体1的后端面12方向开设而增加电气间隙、增强了绝缘强度,并没有给出解决本专利所提出的省略传动机构提高装置可靠性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进行改进;最后,证据2中仅公开了封闭滑块6,并没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中设置左、右活门以及左、右活门上安装左、右导向块的技术特征,进而也没有公开左活门、右活门用拉簧连接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证据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省略传动机构提高装置可靠性的有益效果,且证据1和2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方案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请求人主张用证据4评述,基于前述对证据4的认定,合议组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请求人主张用证据4评述上述区别特征(2)的理由不成立。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母线9通过触头盒的窗口4与触头盒后部的静触头8相固定。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触头盒上安装母线夹块来实现上述夹持导通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和(2)均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能基于上述现有技术结合得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2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基于前述第(4.1)节的内容,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源插座插孔安全挡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2段,附图1-2):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安装在电源插座内的电源插孔安全挡板装置由可滑动的左插孔挡板2、可滑动的右插孔挡板3、可滑动的中间滑块4、四只弹簧9、9A、9B、9C和挡板安装盒17组合而成;可滑动的左插孔挡板2位于插座表面电源火线输出插孔的下方,作为电源火线插孔挡板,可滑动的右插孔挡板3位于插座表面电源零线输出插孔的下方,作为电源零线插孔挡板;在可滑动的左插孔挡板2和右插孔挡板3之间设置有一块可滑动的中间滑块4。中间滑块4位于电源插座表面电源火线输出插孔、电源零线输出插孔、电源地线插孔围成的区域下方,在中间滑块4位于电源地线插孔下方的位置处开有一个向下倾斜的斜面4A,该向下倾斜的斜面4A作为电源地线插孔挡板; 在中间滑块4的四角各切有一个斜角13,在左插孔挡板2靠近中间滑块4的一边的两端切有与中间滑块4斜角13相匹配的斜角16;同理,在右插孔挡板3靠近中间滑块4的一边的两端也切有与中间滑块4斜角13相匹配的斜角16A。在中间滑块4被移动时,中间滑块4就通过其四角的四个斜角13和与其匹配的左、右插孔挡板2、3上的四个斜角16、16A带动左、右插孔挡板2、3一起移动;在不使用电源插座时,即电源插头没有插入电源插座表面的电源插孔内时,左插孔挡板2、右插孔挡板3盖住电源火线输出导电插套10和电源零线输出导电插套11。各电源输出插孔处于封闭保护状态;在电源插头被使劲插入电源插座表面的电源插孔内时,由于电源插头上的地线插片最长,所以,电源插头上的地线插片会首先接触到插孔挡板装置中的中间滑块4上的斜面4A,随着电源插头的插入,电源火线插片、电源零线也接触到中间滑块4左右两边凹槽18的斜面14A。电源插头地线插片通过中间滑块4的斜面4A、电源火线插片、零线插片通过中间滑块4左右两侧凹槽的斜面14A推动中间滑块4向下且向挡板安装盒上的凹槽21的方向移动,由于中间滑块4四角的斜角13与左、右插孔挡板2、3上的斜角16、16A相互匹配,中间滑块4被向凹槽21的方向移动的同时带动左、右插孔挡板2、3移动;电源插头上的火线插片、零线插片插入中间滑块4与左、右插孔挡板2、3之间的缝隙内,进而,推动左、右插孔挡板2、3向左、右两边移动,露出挡板安装盒17底面的两个插孔23,从而,露出其下面的电源火线输出导电插套10和电源零线输出导电插套11,同时使弹簧9、9A、9B、9C被压缩。 由于电源火线输出导电插套10、电源零线输出导电插套11被露出,电源插头上的电源火线插片、零线插片可分别插入到电源插座内的火线输出导电插套10、零线输出导电插套11内,电源插头有电源输出;当拔下电源插头后,在四个弹簧9、9A、9B、9C的作用下,左插孔挡板2、右插孔挡板3恢复到初始位置,盖住挡板安装盒4底面的两个插孔23以及电源火线输出导电插套10、电源零线输出导电插套11,各插孔又处于封闭保护状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请求人主张:根据证据3的上述公开内容,挡板安装盒1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触头盒,可滑动的左插孔挡板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左活门,可滑动的右插孔挡板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右活门,可滑动的中间滑块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左、右导向块,可滑动的左插孔挡板2和可滑动的右插孔挡板3直接安装在挡板安装盒17上,可滑动的中间滑块4安装在可滑动的左插孔挡板2和可滑动的右插孔挡板3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虽然公开了电源插片插入插孔时推动中间滑块4进而带动左、右插孔挡板2、3移动的工作过程,但是,首先,证据3属于低压电源插座,本专利属于高压开关设备,两者应用电压等级不同,相应的装置结构也不同;其次,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螺纹盲孔23朝向筒体1的后端面12方向开设而增加电气间隙、增强了绝缘强度,并没有给出解决本专利所提出的省略传动机构提高装置可靠性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进行改进;最后,证据3中间滑块4与左、右插孔挡板2、3是配合工作的关系,电源插片插入插孔时推动中间滑块4进而带动左、右插孔挡板2、3移动,并没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中左、右活门上安装左、右导向块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证据3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省略传动机构提高装置可靠性的有益效果,且证据1和3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方案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请求人主张用证据4评述,基于前述对证据4的认定,合议组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请求人主张用证据4评述上述区别特征(2)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母线9通过触头盒的窗口4与触头盒后部的静触头8相固定。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触头盒上安装母线夹块来实现上述夹持导通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和(2)均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能基于上述现有技术结合得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3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02011105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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