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数学思维训练的数学教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数学思维训练的数学教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47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5W1163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68371.5
申请日:2016-03-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太时旦教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9B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清楚理解其含义,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168371.5,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数学思维训练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学教具包括:两个数字格板、一个磁性贴板、多个磁贴和多个填充块;
所述数字格板具有多个填充格,所述多个填充格在所述数字格板上呈矩阵排布,每个填充格内有一个数字,所述多个填充格内的数字不相同并且按一定规律排列;
所述磁性贴板具有相对设置的两个磁力面,所述两个磁力面上具有与所述填充格数量相等且位置相对应的多个数字区域,每个数字区域内包括一个数字,且排列顺序与所述填充格相同;
所述多个磁贴,具有多种长度规格,分别为一个或多个数字区域的长度;所述磁贴贴于所述磁力面上,遮挡一个或多个数字区域;
所述多个填充块,包括第一数量的第一半透明色填充块和第二数量的第二半透明色填充块;所述填充块的长宽尺寸与所述填充格的长款尺寸相匹配;当所述填充块置于所述填充格内时所述填充格内数字透过所述填充块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贴的长度分别为2个数字区域的长度、3个数字区域的长度和4个数字区域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贴具有图形面和磁贴面,所述磁贴面与所述磁力面相吸,所述图形面上印有图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填充格为5行10列排布的矩阵,所述填充格内的数字分别为1至50的自然数。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力面上具有5行10列排列的数字区域,所述数字区域内的数字分别为1至50的自然数。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格和所述填充块寸均为正方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格的深度与所述填充块的厚度相匹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贴板的长度与所述数字格板的长度相等。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数字格板的一侧长边的侧壁上具有磁吸。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数字格板具有磁吸的一侧相对放置,所述磁性贴板垂直放置于所述两个数字格板之间,所述两个数字格板的磁吸分别与所述磁性贴板的两个磁力面相吸,使得所述磁性贴板固定直立于所述两个数字格板间。”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公开日期是2005年06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了以下事项: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
口头审理针对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以其书面意见为准;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0030]段公开的内容可知,磁性贴板两个面都是磁力面,根据说明书第[0033]段公开的内容可知,磁力面用于吸附磁贴,同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5是对构造的进一步限定,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数学教具属于教具。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口审结束后将不再接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及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并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数学思维训练的数学教具。证据1中给出了教具的一般含义,“教学时用来讲解说明某事物的模型、实物、图表、幻灯等直观教具”,给出了人们对教具的一般认识,属于教具的广泛定义。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数学教具,同样是为了让儿童掌握抽象的数学概念、训练数学思维用的直观的操作实物,包括两个数字格板、一个磁性贴板、多个磁贴和多个填充块,可见,上述数学教具具有相应的结构和功能,可用来讲解说明数学概念,并没有超出教具的通常含义的范畴,且权利要求中已经限定了清楚、明确的结构特征,本专利的数学教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30]、[0033]段公开了:磁性贴板具有相对设置的两个磁力面,多个磁贴可以贴于磁力面上,磁贴通过磁贴面与磁力面相吸。由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磁力面为两个,用于吸附多个磁贴,其含义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能够理解磁力面的含义,因此,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用于数学思维训练的教具,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数学思维训练的数学教具,并具体限定了包括两个数字格板、一个磁性贴板、多个磁贴和多个填充块,以及上述部件的构造及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当前内容能够明了该教具的结构和组成,该结构及组成已经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磁性贴板固定直立于两个数字格板之间为必要技术特征,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用于数学思维训练的教具,而将磁性贴板固定直立于两个数字格板之间是在游戏的过程中方便游戏者游戏而设定的,是根据游戏的实际需要对数学教具中的组成部分进行方便游戏的摆放,这并不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数学教具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是为了方便游戏进行的具体设置,此外,游戏规则及操作方法均属于具体游戏过程中需要的规则,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设定和调整,这也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实现数学教具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是为了方便游戏、增加趣味性而进行的具体规则的设定,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5、关于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填充格及格内的数字为1至50的自然数,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磁力面及其数字区域内的数字为1至50的自然数。由于权利要求4-5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上述权利要求实质上请求保护的是数学教具,并包括了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结构,并且上述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填充格及磁力面也均属于教具中的具体结构组成。因此,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的是具有相应功能和结构的数学教具,属于一种产品,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16837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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