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塑料排水板与软管连接的四通接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塑料排水板与软管连接的四通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48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5W1169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32556.0
申请日:2016-02-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金建国
授权公告日:2016-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中联路基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谭颖
合议组组长:朱明雅
参审员:王潇
国际分类号:F16L41/03(2006.01);E02D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所应当具备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通过常规的技术选择即可得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620132556.0,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29日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江苏中联路基工程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塑料排水板与软管连接的四通接头,包括四通接头本体和两只压盖,四通接头本体由两只管接头和两只塑料排水板接头构成;两只管接头设置在四通接头本体的两端,它通过其外径与外部软管内径过盈配合实现与软管连接;两只塑料排水板接头分置于两只管接头的两侧,其特征在于:
所述塑料排水板接头为矩形,它由四通接头本体上设置的三直角面与压盖的一压紧面共同构成框式插盒,并通过压盖的压紧面和四通接头本体上与压盖压紧面相对的面共同夹紧形式实现与塑料排水板的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塑料排水板与软管连接的四通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框式插盒两侧的四通接头本体上分别设有至少一只插孔,其孔壁的轴向中心截面形状为锯齿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塑料排水板与软管连接的四通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的两侧设有插销,其直径上设有从端面至根部的轴向开口槽,其端部设有向外飞出的轴环,轴环的轴向截面形状为弧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2、3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塑料排水板与软管连接的四通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上的插销插合在框式插盒两侧的插孔中,并在其端部轴环与锯齿形插孔的相互配合下使插销插入容易退出难。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塑料排水板与软管连接的四通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的压紧面上设有若干只凸钉,它能嵌入塑料排水板中。”
针对本专利,金建国(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02706016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3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02720181A、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3:公告号为CN201381507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1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4:公告号为CN204176705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2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5:公告号为CN202644516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同时限定了压盖不属于四通接头本体的一部分和压盖属于四通接头本体的一部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塑料排水板接头的组成,进而无法确定塑料排水板接头为矩形的含义,且四通接头本体上设置的“三直角面”术语含义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轴环的轴向截面形状为弧形”语句含义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四通接头包括四通接头本体和两只压盖;(2)两只管接头通过其外径与外部软管内径过盈配合实现与软管连接,该些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证据1给出了将连接塑料排水板和滤管的连接件设置成可拆卸的连接结构的技术启示,证据2给出了过盈配合的技术启示,证据3给出了采用夹片扣合压紧形成框式插盒,并通过两夹片相对的压紧面共同夹紧,实现与塑料排水板的连接,从而构成排水板接头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四通接头包括四通接头本体和两只压盖,塑料排水板接头由四通接头本体上设置的三直角面与压盖的一压紧面共同构成框式插盒,并通过压盖的压紧面和四通接头本体上与压盖压紧面相对的面共同夹紧形式实现与塑料排水板的连接,证据1己经给出了将连接塑料排水板和滤管的连接件设置为可拆卸的连接结构的技术启示,其他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2结合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未提交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4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并指出若在指定期限内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提交答复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了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一致,并针对无效理由和范围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二)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均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塑料排水板与软管接头的四通接头,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四通接头包括四通接头本体和两只压盖;(2)两只管接头通过其外径与外部软管内径过盈配合实现与软管连接,该些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排水板单滤管连接件(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和附图1-3),其由上扣合件1和下扣合件2组成,上扣合件、下扣合件均由一个半圆管形扣合管6和两个扣合夹板7连成一体,半圆管形扣合管位于两个扣合夹板中间,上扣合件或下扣合件的两个扣合夹板位于同一平面,半圆管形扣合管的管边与相邻扣合夹板一端相连;半圆管形扣合管的内壁有凸起的螺纹线3,该螺纹线的规格与滤管的螺纹线配合,上扣合件与下扣合件扣合后,上扣合件与下扣合件的半圆管形扣合管内壁的螺纹线连续衔接;在上扣合件和下扣合件扣合夹板的内侧左右边缘有凹凸的密封槽4,在扣合夹板内侧有上下错开的密封压条8;半圆管形扣合管端部和扣合夹板两边制有上下配对的连接头搭扣5,闭合后的连接件整体扣合紧密,适用于软土地基处理中排水板9和滤管10连接;由此,证据1同样用于排水管与软管相连,其扣合后同样形成位于两端的管接头和两侧的排水板接头,从附图1和2中可毫无疑义的确定两侧的排水板接头为矩形,同样通过四个面形成框式插盒,并通过框式插盒中的上下面对排水板进行夹紧连接,故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通过包含两个管接头和两侧的三直角面的四通接头本体以及具有压紧面的压盖组成,证据1通过上下两个扣合件组成;(2)本专利的管接头与外部软管通过过盈配合连接,证据1的管接头通过螺纹与外部软管连接。
关于区别(1),证据1中也是通过上下扣合的结构实现了两侧排水板接头的框式压紧配合,已经给出了采用分体式接头的技术启示,虽然本专利中只有两侧的排水板接头是通过三直角面和压盖组成,其两端的管接头并不是分体结构,但在证据1已经给出分体设置并配合安装的基础上,设置为管接头为整体结构而将两侧的排水板接头设置为分体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区别(2),过盈配合和螺纹配合均为连接中最常用的结构,选择过盈配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框式插盒两侧的四通接头本体上分别设有至少一只插孔,其孔壁的轴向中心截面形状为锯齿形”,证据3公开了一种真空预压排水管连接排水板接头(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和附图1-3),其由夹片1和夹片2相对组成,两个夹片均由塑料注塑制得,夹片1内侧横向两端具有台阶11和台阶12, 台阶11下部设有销柱15,台阶12下部设有销孔16,台阶11和台阶12的上部边缘具有开口朝下的倒刺17,夹片1内侧分布有若干突起13,夹片1外侧倒刺17下方具有凸边14;夹片2结构与夹片1相同,夹片2上具有台阶21和台阶22,台阶21和台阶22下部分别设有销柱和与销孔,其上部边缘具有倒刺,夹片2内侧分布有若干突起23,夹片2外侧倒刺下方具有凸边24,在真空预压排水管的管壁上具有管向的开口槽3,开口槽3与两个夹片相对组成的排水板接头的上端面相配合;由此,证据3同样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排水板的接头,该接头通过上下的分体结构组成,且上下分体结构通过销柱和销孔的结构进行配合连接,故证据3给出了设置插孔的技术启示,而进一步将孔壁的轴向中心截面形状设为锯齿形以提高配合强度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压盖的两侧设有插销,其直径上设有从端面至根部的轴向开口槽,其端部设有向外飞出的轴环,轴环的轴向截面形状为弧形”,根据第3.2节可知,证据3已经给出了设置插销的技术启示,而将插销中间开槽且设置弧形轴环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压盖上的插销插合在框式插盒两侧的插孔中,并在其端部轴环与锯齿形插孔的相互配合下使插销插入容易退出难”,根据第3.2节可知,证据3已经给出了设置插销插孔配合连接的技术启示,而通过轴环与锯齿形配合连接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压盖的压紧面上设有若干只凸钉,它能嵌入塑料排水板中”,根据第3.2节可知,证据3已经公开了在夹片1和2中设置突起13、23以防止排水板接头滑脱的技术启示,而设置凸钉和突起均为卡接定位的常规技术,而进一步选择凸钉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62013255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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