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图形拼接训练的数学教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50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5W1164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704193.3
申请日:2016-07-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太时旦教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9B2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清楚理解其含义,能够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704193.3,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图形拼接训练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学教具包括:两套拼板和游戏板;
每套所述拼板包括多个拼板,所述拼板由多个相互连接的拼接块组成;所述拼板上具有磁铁;
所述游戏板为长方形,包括表面层和磁铁层;其中所述表面层具有多个填充格,呈多行多列排列;每个所述填充格的长宽尺寸与一个所述拼接块的长宽尺寸相等;所述磁铁层为磁铁,设置于所述表面层之下;所述拼板放置在所述表面层上,通过磁铁吸引力,将所述拼板固定在所述游戏板上,遮挡相应的填充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游戏板还包括两组行数标识,所述两组行数标识分别设置于所述表面层的两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拼接块为正方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学教具还包括两个分隔条,所述分隔条的长度与所述表面层的宽度相等,所述分隔条的宽度与所述填充格的边长相等。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隔条的内部具有磁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拼接块为17行5列排布。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套拼板的颜色不同。”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6也未克服上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权利要求2、7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其出版版次为2005年06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明确了以下事项: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删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请求人对此无异议,本次口头审理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5、7;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其书面一致;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0024]、[0029]、[0030]-[0033]段记载了多个实施例,均包括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也是清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教具本身,具有相应的结构和组成,权利要求1-7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构造的特征。
5、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已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口审结束后将不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及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当庭删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7。
由于权利要求6已删除,关于权利要求6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审理。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并且其出版的版次为是2005年06月,可以推定其公开日为2005年06月30日,该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不支持、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关于不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图形拼接训练的数学教具,包括两套拼版和游戏版,及其具体的组成和连接。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0024]、[0029]-[0030]、[0033]-[0034]段、附图1-4公开了数学教具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图形拼接训练的数学教具,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利用拼板计算面积的情况,仅是本专利的数学教具在游戏过程中的一种游戏方式,并且根据面积计算相应的需求,为了保证游戏顺利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排除在游戏板上出现空余填充格的情况,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5、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相类似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5、7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3.2、关于不清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图形拼接训练的数学教具。证据1中给出了教具的一般含义(参见其第2-3页),“教学时用来讲解说明书某事物的模型、实物、图表、幻灯等直观教具”,给出了人们对教具的一般认识,属于教具的广泛定义。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数学教具,同样是为了让儿童掌握抽象的数学概念、训练数学思维用的直观的操作实物,包括两套拼版和游戏版,及其具体的组成和连接。可见,上述数学教具具有相应的结构和功能,可用来讲解说明数学概念,并没有超出教具的通常含义的范畴,且权利要求中已经限定了清楚、明确的结构特征,其属于专利法意义上可被保护的产品,在权利要求中已经给出明确的记载的情况下,本专利的数学教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5、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相类似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5、7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的规定。
4、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用于图形拼接训练的教具,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图形拼接训练的数学教具,包括两套拼版和游戏版,及其具体的组成和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当前的内容能够明了,该权利要求中的数学教具的结构和组成,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数学教具,因此,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学教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解决本专利的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游戏竞赛规则及操作方法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用于图形拼接训练的教具,而与该教具相关的游戏竞赛规则及操作方法均属于具体游戏过程中需要的规则,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设定和调整,这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实现数学教具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是为了方便游戏、增加趣味性而进行的具体规则的设定,属于上述数学教具的具体使用方式,并不属于数学教具本身应具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5、7的数学教具也不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游戏板还包括两组行数标识,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两套拼板的颜色不同。由于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上述权利要求实质上请求保护的是数学教具,并具有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的是具有相应功能和结构的数学教具,属于一种产品,并且其进一步限定的行数标识及颜色也对其结构产生了影响,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201620704193.3号实用新型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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