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49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5W1169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605546.6
申请日:2012-1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诺马瑞典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7-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谭富华
主审员:谭颖
合议组组长:王婧
参审员:吴风静
国际分类号:F16L37/084(2006.01);F16L37/24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所应当具备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通过常规的技术选择即可得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220605546.6,名称为“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用于连接第一水管与第二水管,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中空的接头主体,所述接头主体的一端为用于与第一水管连接的接口端,另一端为用于与第二水管快速连接的快速连接端;
所述快速连接端设有一用于卡接第二水管的水管卡套,所述水管卡套具有与所述第二水管相适配的水管容纳腔,水管卡套上设有向所述水管容纳腔内凸出,且用以与第二水管卡接的卡扣;
所述接头主体内壁设有第一凸台,所述第一凸台上设有用于与第二水管密封的密封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管卡套卡接于所述接头主体的快速连接端中。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管卡套包括插入所述快速连接端中的卡套主体及显露所述快速连接端的旋转头,所述旋转头与所述卡套主体一体式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套本体上对称设有至少两个镂空部,所述镂空部中分别设有一所述卡扣,卡扣的一端与旋转头连接,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自由端设有向所述内凸出的第一卡扣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自由端还设有向外凸出的第二卡扣部,所述接头主体上设有与所述第二卡扣部对应的缺口槽,所述水管卡套通过所述卡扣上的第二卡扣部与所述接头主体上的缺口槽卡扣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套主体的周围设有定位件,所述定位件的一端与所述旋转头下表面连接,另一端设有向内侧凸出的定位凸起,所述接头主体上设有与所述定位凸起对应的滑道,所述定位凸起可滑动的设置于所述滑道中,所述缺口槽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卡扣部的宽度,以使旋转头转动时,可带动第二卡扣部在所述缺口槽中转动。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滑道中部设有一隔离凸起,以使所述滑道隔离形成一第一滑道及一凹槽,在旋转头旋转时,所述定位凸起由所述第一滑道滑动至凹槽中,或由所述凹槽滑动至第一滑道。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件表面设有用于为第二水管装配时提供方向指示的标识部。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头主体内壁设有用于与第二水管末端抵接的限位凸台。”
针对本专利,诺马瑞典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878981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1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209567C、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7月06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故相比证据1和证据2,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即使证据1或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快装接头用于汽车水路冷却系统,但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故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故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2-9相比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中描述的“卡套本体”和“所述内”含义模糊,导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如下证据:
证据3:通过美国因特网档案室网站浏览的部分网页截图和下载的文件及部分内容翻译件,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1月5日-1月9日及2007年10月15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9中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即使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没有直接公开权利要求1的有些特征,这些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果认为connector male part在字面上不直接对应于水管,但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证据1和证据2给出了将接头阳部件与一水管一体形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人员在证据1或证据2的教导下,有能力将接头阳部件与水管一体形成,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将请求人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3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补充的意见陈述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权利要求4中的“卡套本体”修改为“卡套主体”并删除了“所述”,删除了权利要求1-5,将原权利要求6修改为权利要求1,并将从属权利要求7-9的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正,同时对说明书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用于连接第一水管与第二水管,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中空的接头主体,所述接头主体的一端为用于与第一水管连接的接口端,另一端为用于与第二水管快速连接的快速连接端;所述快速连接端设有一用于卡接第二水管的水管卡套,所述水管卡套具有与所述第二水管相适配的水管容纳腔,水管卡套上设有向所述水管容纳腔内凸出,且用以与第二水管卡接的卡扣;所述接头主体内壁设有第一凸台,所述第一凸台上设有用于与第二水管密封的密封圈;
所述水管卡套卡接于所述接头主体的快速连接端中,所述水管卡套包括插入所述快速连接端中的卡套主体及显露所述快速连接端的旋转头,所述旋转头与所述卡套主体一体式连接;
所述卡套主体上对称设有至少两个镂空部,所述镂空部中分别设有一所述卡扣,卡扣的一端与旋转头连接,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自由端设有向内凸出的第一卡扣部;所述自由端还设有向外凸出的第二卡扣部,所述接头主体上设有与所述第二卡扣部对应的缺口槽,所述水管卡套通过所述卡扣上的第二卡扣部与所述接头主体上的缺口槽卡扣连接;
所述卡套主体的周围设有定位件,所述定位件的一端与所述旋转头下表面连接,另一端设有向内侧凸出的定位凸起,所述接头主体上设有与所述定位凸起对应的滑道,所述定位凸起可滑动的设置于所述滑道中,所述缺口槽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卡扣部的宽度,以使旋转头转动时,可带动第二卡扣部在所述缺口槽中转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滑道中部设有一隔离凸起,以使所述滑道隔离形成一第一滑道及一凹槽,在旋转头旋转时,所述定位凸起由所述第一滑道滑动至凹槽中,或由所述凹槽滑动至第一滑道。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件表面设有用于为第二水管装配时提供方向指示的标识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头主体内壁设有用于与第二水管末端抵接的限位凸台。”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所述接头主体上设有与所述第二卡扣部对应的缺口槽,所述缺口槽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卡扣部的宽度,以使旋转头转动时,可带动第二卡扣部在所述缺口槽中转动,证据1中没有明确文字记载,该区别特征实现了本专利与第二水管的快速拆卸和安装,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3为域外证据,没有提供相应的域外证据手续,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再者,证据3没有文字记载产品的结构特征,不认同权利要求相对证据3没有新颖性的结论;综上,证据1和证据2中并没有揭露本专利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2以及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均具有创造性;同时,证据3应为无效证据,也没有公开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5月22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修改文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明确了如下事项: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并当庭提交了中国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做出的关于证据3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认为该公证认证文件能作为证据3真实性的佐证,请求人坚持修改后权利要求1-4相比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比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2的使用及其他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放弃对说明书的修改,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据3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认为证据3缺少认证的步骤且对补充的公证认证文件有异议,认为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应不予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删除了权利要求1-5,将从属权利要求6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7-9作为从属权利要求2-4,同时将原权利要求4中的“卡套本体”修改为“卡套主体”并删除了“所述”,经查,该修改符合规定,故本决定依据专利权人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所述接头主体上设有与所述定位凸起对应的滑道,所述定位凸起可滑动的设置于所述滑道中”,而证据1能够给出设置滑道和定位凸起配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员能根据常规选择得到该结构,关于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中的区别已被证据1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虽然证据1中有槽和卡扣对应的结构,但是没有文字记载公开缺口槽的宽度大于第二卡扣部的宽度以及使旋转头转动时带动转动的技术特征。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保护一种汽车水路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两个刚性管状物体的设备(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3),包括阴部件1(相当于本专利的接头主体),该阴部件1由套筒2组成,套筒2在其口处具有口部2a,该口部的外径和内径大于套筒的剩余部分2b,两个在直径上相对的凹槽3、4(相当于本专利的缺口槽部)离套筒2的口5距离相等地被布置在套筒的口部中。在阴部件与口相对的一端设有螺纹部分用于拧入到第一刚性管中或者与之整体地形成,阳部件6由管部分组成,该管部分一端设有用于拧入到第二刚性管中的螺纹部分,第二刚性管将连接到第一刚性管。阳部件可以由结合到诸如冷却器这样的单元中的管部分形成(相当于用于冷却系统中第一水管和第二水管的连接)。在阳部件另一端7,阳部件在其外壁中设有横向边缘8,该横向边缘8被布置在离另一端7的端面的一定距离处。该横向边缘例如可以通过在外壁中铣削去除材料而形成。装置10可以被布置成阳部件6上的止挡件,该装置离另一端7比离其横向边缘8的距离更远。止挡边缘可以布置在阴部件中。套筒状元件11(相当于本专利的水管卡套)被布置成当将阳部件插入到阴部件中时放置在所述部件之间,所述元件设有两个在直径上相对的弹性舌状件12、13(相当于本专利的卡扣),每个弹性舌状件在其自由外端设有加厚部分,以形成分别从元件的外壁突出的止挡突缘14和15(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卡扣部)。止挡突缘14和15被布置成当将元件插入到阴部件中时分别弹性地接合阴部件的凹槽3和4。每个弹性舌状件12和13的自由外端在其抵靠阳部件的横向边缘8的一侧形成分别从元件的内壁向内延伸的止挡边缘16和17(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卡扣部)。止挡边缘被布置成当将阳部件插入到元件11中时弹性地咬合在阳部件的横向边缘之后的位置。所述元件在其一个外端中进一步设有装置18(相当于本专利的旋转头),该装置被布置成当弹性舌状件和止挡突缘分别接合在阴部件1中的相应的凹槽时抵靠套筒的口5。为了便于阴部件和元件的连接,元件11设有靠近其装置18的指示器21,而阴部件在其外侧上设有突缘22,该突缘具有匹配指示器21(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件)的形状。O形圈20进一步被布置在套筒的第一部分2a和其剩余部分2b之间的过渡部分2c中(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圈设置在第一凸台),从而在设备的连接状态下密封地抵靠阳部件6的外壁。当第一管将连接到第二管时,阴部件1和阳部件6首先连接到各自的管子,然后O形圈20被放置在阴部件的口部剩余部分之间的过渡部分2c中。随后,元件11被插入到阴部件1中,其弹性舌状件12和13相对于阴部件的凹槽3、4被放置,使得在所谓的正确安装位置止挡突缘14、15接合凹槽3、4并且抵靠一个侧向边缘3b,并且也使得指示器21被定位在突缘22之间。因此将存在阴部件和元件正确互连的清晰视觉指示,而不需要当止挡突缘接合凹槽3、4时使用者必须特别地倾听声音或者必须通过设法再次将所述部件拉动而检验互连,通过其装置18相对于阳部件旋转所述元件的弹性舌状件,使得弹性舌状件12、13的止挡边缘被定位在阳部件的横向边缘8的侧面上,在该位置其止挡突缘被定位在凹槽的相对横向边缘3a上,从而可执行阳部件6和阴部件1的分离。在旋转所述元件时,阴部件的凹槽中的倾斜部分9通过弹性舌状件的尖端23、24升高弹性舌状件12、13,从而止挡边缘被定位在阳部件的横向边缘8的侧面上,因而阳部件可以从阴部件和元件中被拉出。在相对于阴部件向后旋转元件的弹性舌状件之后通过将它们压在一起而从阴部件的凹槽使弹性舌状件脱离,于是将有可能从阴部件的凹槽移除所述元件。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用于冷却系统的快装接头,也通过弹性舌状部件和凹槽实现相互配合和快速连接拆卸,但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接头主体设有对应于定位凸起的滑道,定位凸起可滑动的设置于滑道中。然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指示器21定位在突缘22之间来进行清晰的视觉指示,同样提供了将定位凸起进行定位的功能和作用,而具体设置供定位凸起滑动的滑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相比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接头主体上设有与所述第二卡扣部对应的缺口槽,所述缺口槽的宽度大于所述第二卡扣部的宽度,以使旋转头转动时,可带动第二卡扣部在所述缺口槽中转动”的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套筒2明确限定了具有两个容置弹性舌状部的凹槽,且根据附图1和3中凹槽和弹性舌状部的相对位置关系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在旋转所述元件时,阴部件的凹槽中的倾斜部分9通过弹性舌状件的尖端23、24升高弹性舌状件12、13,从而止挡边缘被定位在阳部件的横向边缘8的侧面上,因而阳部件可以从阴部件和元件中被拉出”等内容,可毫无疑义的确定该凹槽的宽度明显大于弹性舌状件的宽度,从而在旋转中弹性舌状件能在凹槽中转动,故证据1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观点不予认可。
3.2关于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滑道中部设置隔离凸起以将滑道隔离为第一滑道和凹槽,定位凸起能在第一滑道和凹槽之间滑动,而证据1中记载了凹槽中设置倾斜部分,弹性舌状件通过倾斜部分进行升高以将止挡边缘定位在横向边缘的侧面上,即证据1给出了弹性舌状件在凹槽中滑动且位于不同位置时确定定位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中设置倾斜部分来进行定位的技术启示下,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同样在滑道中设置不同的位置来进行定位的技术内容,而具体设置隔离凸起进行不同位置设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具有指示部和限位凸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具有箭头状指示部的指示器21(参见附图3)和限位阳部件的凸台(参见附图2B)。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60554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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