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四则运算练习的数学教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51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5W1163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1077826.4
申请日:2015-12-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太时旦教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5-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9B1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清楚理解其含义,也能够理解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1077826.4,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四则运算练习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学教具包括:数字竞赛板、多套数字牌和多套数学运算符号牌;
每套所述数字牌包括10张数字牌,所述10张数字牌上分别印有数字0到9;
每套所述数学运算符号牌包括一张印有加号的加号牌、一张印有减号的减号牌、一张印有乘号的乘号牌、一张印有除号的除号牌和一张印有等号的等号牌;所述数学运算符号牌的高度与所述数字牌的高度相等,所述数学运算符号牌的宽度与所述数字牌的宽度相等;
所述数字竞赛板包括至少一个放置区和两个数字牌插槽,所述放置区的宽度与数字牌的高度相匹配,且所述放置区的长度不小于7个所述数字牌的宽度;所述数字牌插槽的宽度与所述数字牌的厚度相匹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学教具还包括教具盒,所述教具盒包括盒盖和盒体;
所述盒体呈长方体结构,包括底板和侧板,内部为容置区;收纳时,所述多套多套数字牌和多套数学运算符号牌均容置于所述容置区内;所述盒盖为长方形,长、宽尺寸与所述底板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竞赛板固定于所述盒盖的下表面,所述数字竞赛板的边缘到所述盒盖的边缘的距离与所述侧板的厚度相匹配;所述数字竞赛板具有一定厚度,当所述盒盖扣合在所述盒体上时,所述数字竞赛板的外边沿与所述侧板的内壁相接,使所述盒盖在水平方向上固定于所述盒体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竞赛板包括至少两条分隔条,两条相邻的分隔条之间为所述放置区;当所述数字牌或所述数学运算符号牌放置于所述数字放置区时,所述数字牌或所述数学运算符号牌的上边缘与一个所述分隔条的下边缘相接,所述数字牌或所述数学运算 符号牌的下边缘与另一个所述分隔条的上边缘相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隔条由所述放置区上凸起的高度小于所述数字牌的厚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牌为4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学教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学运算符号牌为4套。”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公开日期是2005年06月。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第[0038]-[0039]段记载了两名游戏者在数字牌插槽中制作数学运算等式,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对数字牌插槽的长度作出限定,导致出现无法制作出完整的四则运算等式的情形,进而不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2-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与其所限定的技术内容不符、不相适应,该权利要求的内容属于一种益智玩具,不属于一种教具,造成权利要求1不清楚,同理,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3、权利要求1未对数字牌插槽的长度进行限定导致其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造成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同理,权利要求2-7也没有记载该必要技术特征。
4、权利要求6、7限定了数字牌、数学运算符号牌为4套。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做的限定,进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明确了以下事项: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
本次口头审理针对的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请求理由与其书面意见一致;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及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未修改专利文件,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并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不支持、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关于不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四则运算练习的数学教具。包括“所述数字竞赛板包括至少一个放置区和两个数字牌插槽”、“所述数字牌插槽的宽度与所述数字牌的厚度相匹配”。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0030]段、附图1公开了数字竞赛板包括至少一个放置区,放置区的宽度与数字牌的高度相匹配,且放置区的长度不小于7个数字牌的宽度,以便能够应用数字牌和数字运算符号牌在放置区中做出数学运算等式。第[0034]段、附图1公开了进一步的,数字竞赛板还包括两个数字牌插槽,两个数字牌插槽分别设置于数字竞赛板的两个长边内侧,方向与放置区平行。数字牌插槽的宽度与数字牌的厚度相同。第[0038]段公开了在数字牌插槽中制作数学运算等式。由本专利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放置区的长度不小于7个数字牌的宽度,在其中可作出数学运算等式,以及数字牌插槽设置在数字竞赛板的长边内侧,能够在其中制作数学运算等式,结合说明书公开的以上内容及附图1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牌插槽能够做数学运算等式,其长度与放置区的长度、数字竞赛板长边长度相匹配,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牌插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3.2、关于不清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四则运算练习的数学教具。如上述第3.1点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已经明确给出了放置区及数字牌插槽位置设置及分布,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放置区、数字牌插槽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内容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一种数学教具,包括数字竞赛板、数字牌、运算符号牌,以及上述部件的组成和连接关系。可见,该权利要求限定了数学教具及其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明了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数学教具的含义,因此,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关无效理由不成立。
对于请求人提到的证据1中教具的定义,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给出了教具的一般含义,“教学时用来讲解说明书某事物的模型、实物、图表、幻灯等直观教具”,给出了人们对教具的一般认识,属于教具的广泛定义。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数学教具,同样是为了让儿童掌握抽象的数学概念、训练数学思维用的直观的操作实物,包括数字竞赛板、数字牌、运算符号牌,可见,本专利的上述数学教具具有相应的结构和功能,可用来讲解说明数学概念,并没有超出教具的通常含义的范畴,且权利要求中已经限定了清楚、明确的结构特征,其属于专利法意义上可以保护的产品,在本专利文件中已经给出明确的记载的情况下,本专利的数学教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的相应规定,对于请求人的相应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用于四则运算练习的教具,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四则运算练习的数学教具,如上述第3点所述,包括数字竞赛板、数字牌、运算符号牌,以及上述部件的组成和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当前内容能够明了该教具的结构和组成,上述结构和组成已经能够解决本专利的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并不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数字牌为4套,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数字运算符号牌为4套。由于权利要求6-7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上述权利要求实质上请求保护的是数学教具,并具有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6-7请求保护的是具有相应功能和结构的数学教具,属于一种产品,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107782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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