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生态砌块盖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生态砌块盖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62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5W116446 5W1170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398116.6
申请日:2013-07-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郎豪炬(请求人Ⅰ,5W116446)
授权公告日:2014-0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嘉兴五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朱海娇
国际分类号:E02B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引入区别特征并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398116.6,申请日为2013年7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2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态砌块盖板,包括盖板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本体上设有上下贯通的植物生长通腔和锚固孔,所述盖板本体的上表面设有凹槽,所述凹槽与所述植物生长通腔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态砌块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生长通腔的上端口沿为倾斜壁,所述凹槽为“V”型槽。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生态砌块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生长通腔为四瓣梅花形通孔。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生态砌块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本体的左右两侧沿分别设有半个所述植物生长通腔。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生态砌块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本体的内侧沿为连续的方波形壁。”
(一)第一请求
针对本专利,郎豪炬(下称请求人Ⅰ)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CN202610832U的实用新型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
附件2:CN248174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3月13日;
附件3:KR2020080002549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8年7月11日;
附件4:CN202595701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
附件5:CN20112885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8日。
请求人Ⅰ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或附件3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Ⅰ于2018年12月5日补充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进行了补充说明。
请求人Ⅰ于2019年1月2日补充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进行了补充说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以及请求人Ⅰ于2018年12月5日补充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Ⅰ于2019年1月2日补充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对上述转送文件,均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Ⅰ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与请求书一致,并放弃使用附件5。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二)第二请求
针对本专利,孙文霞(下称请求人Ⅱ)于2019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610832U的实用新型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与第一请求人附件1相同);
证据2:CN202595701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与第一请求人附件4相同);
证据3:CN248174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3月13日(与第一请求人附件2相同);
证据4:KR2020080002549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8年7月11日(与第一请求人附件3相同)。
请求人Ⅱ认为权利要求1、3、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Ⅱ于2019年3月6日补充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证据5:JP201391974A的日本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3年5月16日,并对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进行了补充说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以及请求人Ⅱ于2019年3月6日补充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Ⅱ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与请求书一致,并放弃使用证据5。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Ⅰ提交的附件1-4(与请求人Ⅱ提交的证据1-4,除两者编号不同外,附件和证据均相同)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并且附件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由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Ⅰ提交的附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4公开的内容以相应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引入区别特征并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所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生态砌块盖板,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生态砌块盖板(参见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0003]段至[0015]段,附图1-4),其包括盖板本体,盖板本体包括连成一体的方形基体和空心工字形凸台,空心工字形凸台的中间设有凹腔,凹腔的底壁上开设有通孔,方形基体上,对应于空心工字形凸台左、右向内凹的两侧端面上分别设有凹槽。通过方形基体两侧端面上所设的凹槽拼接后形成的孔及空心工字形凸台中间凹腔底壁上所设的通孔(相当于本专利的植物生长通腔),雨水可以渗漏到盖板下面的生态砌块的植物生长空腔中,不仅可以使积在盖板上的雨水迅速流走,而且可以保持工程体内利于动植物生长的湿润环境,另外还能使植物通过孔向外生长。盖板本体的后侧开设有向前倾的锚固孔,锚固孔由上向下贯穿于方形基体和空心工字形凸台的通孔。通过后侧的锚固孔,盖板可以与工程体的其它生态砌块一起紧密固定连接在一起,既不会松脱,也不易被撬窃。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所述盖板本体的上表面设有凹槽,所述凹槽与所述植物生长通腔相连。通过所述的凹槽可在上表面收集雨水,并导流至植物生长通腔,从而流入盖板掩盖下的工程体内,利于保持湿润的生态环境。附件3(参见译文第18-30段,附图1-6)中公开了一种植草地砖,用于铺设在人行道上。该地砖本体的上下方贯通在中央形成一个生长孔11(相当于本专利的植物生长通腔), 并以生长孔为中心有相互连通的排水沟15(相当于本专利的凹槽),生长孔为植物提供生长空间,本体上面流通的雨水也可以从生长孔流入同时具备排水功能。由此可见,以上区别特征已经被附件3公开,且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植物生长通腔和凹槽的形状。附件3的图1-3中已经示出生长孔的上端口沿和排水沟槽的两个侧壁为倾斜壁,因此公开了植物生长通腔的上端口沿为倾斜壁,而V形槽和倾斜壁均为便于集水和导流的常规设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排水沟槽设置为“V”型槽,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对植物生长通腔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1公开了通孔32,盖板左右两侧的圆弧形凹槽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半个植物生长通腔,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盖板本体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4(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3]段至[0015]段,附图1、2)中公开了一种植生渗滤砌块,其中砌块的外边缘为齿形结构。当该砌块通过堆砌形成护岸时,必然有部分砌块的一侧与护岸倚靠壁接触,这些砌块上的齿形结构客观上可增强其与护岸倚靠侧壁(如土壤壁)间的固定附着力,而且,通过设置粗糙的外表面可以增强物体之间的附着力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盖板本体的内侧沿设置为连续的方波形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32039811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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