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89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5W1166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714921.X
申请日:2017-1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灿
授权公告日:2018-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刘文治
国际分类号:G02B3/00,G02B2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721714921.X,申请日是2017年12月09日,专利权人为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其特征在于,包括分别具有两个光学面的一对玻璃窗口,以及位于两个玻璃窗口之间的两组光波导阵列,该光波导阵列由45°斜向布置的单列多排且横截面为矩形的光波导组成,两组光波导阵列相互对应部分的波导方向相互垂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其特征在于,两组光波导阵列中的光波导之间正交布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单个光波导的横截面宽 和横截面长,满足。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其特征在于,单个光波导沿其排布方向的一侧或两侧上镀有反射膜。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其特征在于,相邻的光波导之间以及光波导与玻璃窗口之间均设置有光敏胶。”
针对上述专利权,吴灿(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CN 10493744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9月23日;
证据2:CN 103998972B号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6月09日;
证据3:CN 10471846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5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表示不能同意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理由。故合议组不再进行转文。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刘宏博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孟旭彤、张新光,公民代理人贾玉姣、钟刘军出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表示放弃使用证据3,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与请求书中一致。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证据1-3三份证据,在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使用证据3。证据1-2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由于证据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均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备平行配置的光反射部的光控制面板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4-0005,0044-0053段,附图1-5):该光学成像装置60构成为:在透明平板61、62的内部采用在透明平板61、62的一侧的面上垂直地排列多个且带状的平面光反射部63、64而形成的第一以及第二光控制面板65、66,将第一以及第二光控制面板65、66的各自的一面侧以使各自的平面光反射部63、64正交的状态相对;使来自物体N的光h1、h2入射至第一光控制面板65的平面光反射部63,使被该平面光反射部63反射的反射光k1、k2被第二光控制面板66的平面光反射部64再次反射而得到反射光j1、j2,通过该反射光j1、j2能够使物体N的像在该光学成像装置60的相反侧作为实像N’而成像。
在作为透明的板状光学材料的一例的玻璃板10的一个面上以均匀的厚度涂敷紫外线硬化树脂以形成紫外线硬化树脂层11;在紫外线硬化树脂层11的曝光部14硬化后,去除掩膜13,从而形成在一个面形成有平行的堤(也称为“棱”)17和通过堤17形成的槽18的透明的凹凸板材16;在图2的(A)、(B)中示出实际制造的堤17和槽18,堤17以及槽18截面为四边形,尤其优选为截面为长方形(矩形);用紫外线照射剥离树脂22、23覆盖堤17的表面19和槽18的底面20,在这种情况下,槽18的侧面27、28外露;在该凹凸板材16的表面(凹凸形成面)进行例如Ag、Al、 Ni、Ti等具有高反射率的金属的蒸镀,由此,凹凸板材16的单面就被金属蒸镀层25覆盖;这之后,从凹凸板材16的背面照射紫外线;由此,在堤17的表面19和槽18的底面 20形成的紫外线照射剥离树脂22、23就如图1的(F)所示的那样,与在其表面形成的金属蒸镀层25一起剥离。由此,能够在槽18的相对而平行的侧面27、28上形成光反射部 (光反射层27a、28a),完成光控制面板29。在图3的(A)中,示出在使两个光控制面板29各自的光反射层27a、28a交叉(正交)的状态下,将光控制面板29相对而形成的光学成像装置32。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单列多排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参考图3(A)所示,其包括上下两个玻璃板10,以及位于两个玻璃板10之间的两组堤17,则上述两个玻璃板10和两组堤1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具有两个光学面的一对玻璃窗口以及光波导阵列,并且参考图2(A),堤17是单列多排且横截面为矩形;两个光控制面板29各自的光反射层27a、28a处于交叉(正交)的状态,相当于本专利的两组光波导阵列相互对应部分的波导方向相互垂直。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光波导阵列是45°斜向布置。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消除杂光的影响。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被证据2公开,同时也认为是公知常识。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反射器阵列光学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82段,附图13、14),其中如图13所示,为了获得期望形状的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同样可以沿着直线(虚线示出切割线)切割周围的周边缘PR和阵列区Ma的一部分,例如,通过沿着二面角反射器61的内角的二等分线(45°)和与该二等分线垂直的线切割阵列区Ma来获得矩形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6(图14)。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从光波导阵列的结构来看,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该平板透镜具有两组光波导阵列,每组光波导阵列由“……单列多排且……的光波导组成”,并且“两组光波导阵列相互对应部分的波导方向相互垂直”,根据权利要求1的上述限定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呈单列多排排列的光波导呈长条状结构(否则两组光波导阵列之间无法实现相互垂直的排列),并在光波导阵列的平面内沿一维方向排列,类似的,证据1中同样是多个呈长条状结构的堤17在光控制面板29的平面内沿一维方向排列,本专利中的光波导45°斜向布置使得其多个长条状光波导的长度不同,端面上具有斜面,而证据2中的光波导阵列是由多个大小相当的二面角反射器在二面角反射器阵列光学元件的平面内沿二维方向呈阵列排列而成,45°斜切之后位于中部的二面角结构仍然保持为方形,边缘处的二面角结构被切割为三角形,可见,证据2与本专利以及证据1的光波导结构存在着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公开的基础上,难以想到将证据2公开的45°斜切方式应用于证据1中。并且目前也没有其它的证据表明在本领域将上述长条状的光波导进行45°斜向布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消除杂光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是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5
本专利权利要求2-5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72171492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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