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件式监护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插件式监护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05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4W1082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23150.1
申请日:2013-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2-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A61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多个区别特征或者被本领域中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或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是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的ZL201310323150.1号、名称为“插件式监护仪”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13年07月29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包括带显示屏的监护仪主机,所述监护仪主机包括主控单元、第一连接单元、第二连接单元、红外转发单元和接口连接单元;采用金属外壳包裹的所述主控单元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单元与所述红外转发单元插拔连接,所述红外转发单元通过所述第二连接单元与所述接口连接单元插拔连接;
所述主控单元包括主板单元、侧面板和连接板,所述主板单元通过连接板与所述侧面板连接,所述主控单元用于测量和控制被测量者的生理参数,将所述接口连接单元连接的所有外部设备检测的信息通过显示屏进行显示;所述主控单元通过控制显示屏的画面划分不同的显示区域,各个外部设备检测的信息显示在不同的显示区域的方式将所述接口连接单元连接的所有外部设备检测的信息通过显示屏进行显示;
所述红外转发单元用于将所述接口连接单元连接的外部设备检测的信息传输至所述主控单元;
所述接口连接单元还包括移动监护仪接口和扩展槽接口,移动监护仪通过所述移动监护仪接口与所述插件式监护仪连接,所述扩展槽接口用于与预定数量的外部设备进行连接的扩展槽连接;
还包括与所述主控单元连接的信息输入单元;所述信息输入单元用于对所述主控单元的信息参数进行设定和更新;
所述显示屏是包括触摸屏、液晶屏和按键板形成的显示屏;所述第一连接单元和第二连接单元包括金手指和插座或包括插针和插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展槽包括至少一个移动监护仪连接槽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展槽包括9个连接槽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1个与所述红外转发板连接的外部设备连接接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池盒,所述监护仪主机通过电池盒与电池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同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18225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9月08日;
证据2:“监护仪参数模块的插件式设计”,陈海军等,北京生物医学工程,第30卷第2期,第187-190页,2011年4月;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3304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7436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16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21825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9月14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4090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7日;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022541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1月23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9097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06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8005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不清楚所述的“插拔连接”是指主控单元、红外转发单元以及接口连接单元间采用如金手指和插座、插针和插座这种无电线的连接结构传输信号,还是指主控单元、红外转发单元以及接口连接单元间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如红外)传输信号,如果是第二种理解,那么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主控单元采用金属外壳包裹,然而红外信号并不能穿过金属外壳传递给主控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信号如何穿过金属外壳从红外转发单元通过无线传输方式传输给主控单元。基于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存在上述不清楚的缺陷,因而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具有“所述红外转发板”一词,而权利要求1中并无红外转发板一词,因而权利要求4缺少引用基础。即使将权利要求4中的红外转发板理解为权利要求1中的红外转发单元,由于权利要求1中移动监护仪接口以及扩展槽接口均为外部设备连接接口,并且移动监护仪接口以及扩展槽接口均与红外转发单元连接,因此权利要求4也存在着重复限定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使用的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2、证据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1、证据9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结合证据1再结合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中任一篇再结合证据3或证据9中任一篇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证据1、证据9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结合证据1再结合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中任一篇再结合证据3或证据9中任一篇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对其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补充,其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7334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2日;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0201439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1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同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
(2)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使用如下证据组合方式:证据2或证据4中任一篇结合证据1再结合证据3或证据9或证据10中任一篇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或证据4中任一篇结合证据1再结合证据3或证据9或证据10中任一篇再结合证据1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1再结合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中任一篇再结合证据3或证据9或证据10中任一篇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结合证据1再结合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中任一篇再结合证据10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或证据4中任一篇结合证据1再结合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中任一篇再结合证据3或证据9或证据10中任一篇再结合证据1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4、证据1或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3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李勤、窦艳鹏以及公民代理人韩江、王琳欢,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彭海民和公民代理人李聪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当庭,专利权人表示放弃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本案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5作为审查基础。请求人表示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具体理由同其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对证据1-11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两个连接单元和红外单元插拔,插拔可以通过金手指连接,也可以通过红外线传输,如果设置为金属网状包裹起来的话既可以屏蔽电磁信号又不会影响红外线传输。
关于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除了请求人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证据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连接单元”和“第二连接单元”。此外,不认可金属包裹属于公知常识,证据5-8中公开的是罩住而不是包裹;证据3、9、10公开了插拔连接,但是本专利采用插拔连接是为了结构紧凑,而证据3、9、10中的插拔连接是为了拆卸方便,作用不同;证据9中的转接器的作用与本专利侧面板的作用并不相同,本专利的侧面板的作用是电磁屏蔽缩小体积,连接板主要连接主板和侧面板,而证据9中转接器就是接口的转换作用;证据11插接槽设置在壳体的表面,没有提到侧面板的问题;本专利中的“扩展槽借口”是外接移动监护仪的,而证据2中并未记载。关于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表示意见基本同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答辩理由。基于引用关系,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当庭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放弃权利要求4,放弃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请求人对此没有异议。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是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5。
(二)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外,请求人共提交了11份证据,除了证据2为中文期刊外,其余证据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11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证据1-11的真实性。证据1-11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插件式监护仪,证据4同样也公开了一种插件式监护仪,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9】-【0021】、【0033】、【0035】、【0049】段,说明书附图1):该插件式监护仪包括用于控制的主板1,用于与常用医用模块连接的模块接口板2、用于与扩展参数模块连接的扩展模块接口板3等部件,所述主板的一输出端与LCD显示屏相连接,作为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主板1的输出端还连接有键盘、拨码盘、指示灯、触摸屏等部件。所述主板1通过一通信接口与模块接口板2一端连接,所述模块接口板2另一端通过串口和/或红外发送接收接口与常用医用模块连接,所述主板1通过另一通信接口与扩展模块接口板3一端连接,所述扩展模块接口板3通过串口和/或红外发送接收接口与扩展参数模块连接。其中模块接口板和扩展模块接口板的功能是接收参数模块上传的实时数据(包括参数,波形和状态数据)并传输至监护仪软件(主板),同时把监护仪软件中的各种设置命令发给参数模块,即接口板在参数模块和监护仪软件中起到传输中介的作用。该主板包括两个主USB2.0接口,可灵活外接各种USB接口设备如鼠标、键盘、U盘等,10/100M网口,标准并型接口,UART接口,PS2接口,喇叭接口等。接口板CPU定时轮询各插件槽,定时发送查询信息,参数模块接触到接口板上并上电后,应答接口板发出的查询信息,同时把该类型参数模块的ID号发给接口板,接口板收到参数模块ID号即知是什么类型参数模块插入监护仪,与之建立连接的同时通知监护仪主程序,该类型的参数模块插入。
由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虽然其没有明确记载该插件式监护仪包括主机,但是其中的液晶显示器、主板、各模块接口板等部件实际上已组成了一台监护仪主机。其中,扩展模块接口板可通过串口和/或红外发送接收接口与扩展参数连接,即证据4中已经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红外转发单元。此外从证据4图1可以看出,主板1通过各端口与各参数模块及显示装置(17LCD)连接,由此可以判断主板1可用于测量和控制被测量者的生理参数,将所述接口连接单元连接的所有外部设备检测的信息通过显示屏进行显示。而且,证据4中的键盘即为一种极为常见的信息输入单元,虽然证据4中没有明确指出键盘实现的功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监护仪上连接键盘必然是用于设定和更新信息参数使用的。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连接单元”和“第二连接单元”。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主控单元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单元与所述红外转发单元插拔连接,所述红外转发单元通过所述第二连接单元与所述接口连接单元插拔连接,而证据4中的主板1通过一通信接口与模块接口板2一端连接,所述模块接口板2另一端通过串口和/或红外发送接收接口与常用医用模块连接,由此可见,证据4中的模块接口板2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连接单元,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若要与常用的医用模块连接,红外转发单元与所述医用模块之间直接必然具有相应的连接单元才可实现通信功能,即证据4中隐含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第二连接单元。
由此可知,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主控单元包括主板单元、侧面板和连接板,所述主板单元通过连接板与所属侧面板连接,而证据4中仅公开了主板;(2)证据4中没有公开采用金属外壳包裹主控单元;(3)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连接单元和红外转发单元之间,以及第二连接单元和接口连接单元是插拔连接的,并且第一、第二连接单元包括金手指和插座或包括插针和插座;(4)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主控单元通过控制显示屏的画面划分不同的显示区域,各个外部设备检测的信息显示在不同的显示区域的方式将所述接口连接单元连接的所有外部设备检测的信息通过显示屏进行显示;(5)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接口连接单元还包括移动监护仪接口和扩展槽接口,移动监护仪通过所述移动监护仪接口与所述插件式监护仪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监护仪整体外观更加简洁美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若要将主板的接口引入到主机壳体的某一固定区域,其通常做法就是使用转接器将主板与欲集中放置接口区域的侧面板连接,以此达到将主板的接口集中放置于主机壳体某一区域的目的。例如证据11就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控制盒,与本专利属于同一通用技术领域,证据11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0024】段,说明书附图1、3):PCB板4还与至少一个连接板6相连接,在盒体1的表面还设有插接槽9,插接槽9与连接板6相连接。其中证据11中的连接板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器,其可将PCB板连接至控制器盒体表面的插接槽。即证据11公开了采用转接器将主板连接至壳体外部的技术手段,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同的。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1的插接槽设置在壳体的表面,没有提到侧面板的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常情况下,插接槽不会单独设置,其一定是设置在某一支承板上的,这也是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虽然证据11中未明确公开侧面板,但本领域技术人在证据1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壳体的某一区域设置侧面板承接插接槽以供主板与外部设备连接使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外部信号干扰主控单元。专利权人不认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合议组认为:采用金属外壳包裹可使得被包裹的内容物远离外部信号的干扰,这是本领域众所周知的事实,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外部信号干扰主控单元,而采用金属外壳将其包裹住,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3),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各模块间的安装和拆卸更加方便,并且使得主机内部结构紧凑简洁。证据9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与本专利及证据4同属于电气领域,证据9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9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说明书附图1-3):电连接装置100包括主板1(即电路板)、一组转接器及一组电子构件,开口11设置于主板1的横向边,开口11的内边缘设有兼容若干传输标准的第一接口,如PCI传输标准、PCI-Express卡21传输标准,在本实施例中第一接口被设置为金手指12。板接连接器30设有收容槽301以连接金手指12,同时,卡连接器311设有PCI-Express槽3110以接合PCI-Express卡21的第二接口。专利权人认为:证据9虽然公开了插拔连接,但是本专利采用插拔连接是为了结构紧凑,而证据9中的插拔连接是为了拆卸方便,作用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9已经公开了部件之间采用PCI、金手指等插接方式进行连接的连接方式,由于其采用这样的连接方式,在取得拆卸方便的技术效果的同时,其必然也可以实现整个结构的紧凑的技术效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预见的。即证据9同样可以解决区别特征(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同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9中的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4中的插件式监护仪。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4),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同时显示多个病人的生理参数。然而,本领域是技术人员知晓,监护仪通常不会只对病人的某一项生理参数进行监护,而是同时对多项生理参数进行监护,而在显示区域中分区域显示被检测病人的多项生理参数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即区别特征(4)并不会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5),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监护仪主机上连接移动监护仪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连接移动监护仪,最常规的做法就是在监护仪主机上设置移动监护仪接口,并通过插件方式连接,例如在证据1中就有这样的设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段)。因此,上述区别特征(5)也不能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
综上所述,上述各区别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或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5
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扩展槽包括至少一个移动监护仪连接槽口”、“所述扩展槽包括9个连接槽口”。如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5)的评述那样,证据1已经公开了在监护仪主机上设置移动监护仪接口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具体设置几个移动监护仪接口,而且,根据实际需求来设置连接槽口的数量,例如9个,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为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电池盒,所述监护仪主机通过电池盒与电池连接”。证据1说明书第【0019】-【0020】段公开了监护仪具有电池,而将电池设在电池盒中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已。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同时专利权人在此次无效程序中主动放弃了权利要求4,在此基础上,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本案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主动放弃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宣告ZL201310323150.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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