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力线载波通信发送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67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4W1080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166801.1
申请日:2011-06-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8-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智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B3/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110166801.1、发明名称为“一种电力线载波通信发送电路”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智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0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8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线载波通信发送电路,包括滤波电路、功放电路和耦合电路,调制信号通过所述的滤波电路滤波以后,进入所述的功放电路放大,经过所述的耦合电路进入电力线信道中传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耦合电路包括耦合变压器(T1)和隔离电容(C7),所述的耦合变压器(T1)的初级线圈的异相端接所述的功放电路的放大信号输出端,所述的耦合变压器(T1)的初级线圈的同相端接地,所述的耦合变压器(T1)的次级线圈的异相端通过所述的隔离电容(C7)接电力线的一根相线,所述的耦合变压器(T1)的次级线圈的同相端直接接另一根相线;
所述的功放电路包括将发送信号耦合到功放电路的放大耦合电路、电压放大电路、互补推挽放大电路和恒流源、电源电路;
所述的放大耦合电路包括耦合电容C4和直流耦合三极管Q5,所述的直流耦合三极管Q5的基极通过所述的耦合电容C4接输入信号,在所述的直流耦合三极管Q5的基极上设置有电阻R5和R13串连组成的基极偏值电阻,电阻R5和R13串连在所述的电源电路输出端与地之间,所述的直流耦合三极管Q5的基极连接在电阻R5和R13之间;在直流耦合三极管Q5的集电极与所述的电源电路输出端之间设置电阻R4组成集电级偏值电阻;在直流耦合三极管Q5的发射极与地之间设置有电阻R12组成发射极偏值电阻;
所述的电压放大电路包括电压放大三极管Q3,所述的电压放大三极管Q3的基极接所述的直流耦合三极管Q5的集电极,所述的电压放大三极管Q3的发射极接所述的电源电路输出端,在所述的电压放大三极管Q3的集电极与地之间设置有二极管D1、电阻R10、三极管Q7和电阻R14组成的直流通路;
所述的互补推挽放大电路包括三极管Q4和三极管Q6,所述的三极管Q4为NPN型三极管、所述的三极管Q6为PNP型三极管,所述的三极管Q4和三极管Q6的发射极通过串连电阻R6和R9相连,三极管Q4的集电极接+5V电源,三极管Q6的集电极接地,三极管Q4的基极接所述的电压放大三极管Q3的集电极,三极管Q6的基极与三极管Q4的基极间串连连接二极管D1和电阻R10,二极管D1的P极接三极管Q4的基极;
所述的恒流源包括二极管D2、电阻R11、三极管Q7和电阻R14,所述的电阻R11的一端与所述的电源电路输出端相连,另一端接所述的三极管Q7基极,所述的二极管D2连接在所述的三极管Q7基极与地之间,电阻R14接在三极管Q7发射极与地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力线载波通信发送电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耦合变压器(T1)的初级线圈两端并接有第二保护瞬态电压抑制器(ZD2),在所述的耦合变压器(T1)的次级线圈两端并接有第一保护瞬态电压抑制器(ZD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力线载波通信发送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滤波电路为三阶带通滤波器,包括在信号传输方向由滤波电感L4和滤波电容C11并联接地组成的第一阶滤波器,串联在所述的第一阶滤波器后的由滤波电容C8和滤波电容L2串连组成的第二阶滤波器,设置在所述的第二阶滤波器后的由滤波电感L3和滤波电容C10并联接地后组成的第三阶滤波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电力线载波通信发送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滤波器中,在信号传输方向,所述的第一阶滤波器前串连有匹配电阻R17。”
针对本专利,浙江方大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6)浙杭之证字第9006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1.1:证据1中《RISE3301(原理图).DDB》部分内容打印件;
证据1.2:证据1中《RISE3301用户手册V1.0.pdf》内容打印件;
证据2:(2017)湘长星证民字第6747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3:(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45486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4:(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45487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5:(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57651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6:(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57652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7:“基于PLC的遥测系统研究”文章复印件,于鸥、梁秀敏,《微型机与应用》,2009年第24期。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8:名称为“基于电力线的传感器信号传输系统的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部分内容复印件;
证据9:名称为“基于BPSK的电力线载波组网通信技术的研究与实现”的硕士学位论文部分内容复印件;
证据10: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编号为2018-NLC-GCZM-1144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其中附有《LC滤波器设计与制作》封面、首页、版权页、目录页以及第145-166页“第8章带通滤波器的设计方法”以及封底;
证据11:“一种高频带通LC滤波器的设计方法”文章复印件,周兰飞等,《电视与技术》,第48卷第6期,2008年06月;
证据12:(2018)浙杭之证字第12808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13:(2018)浙杭之证字第9903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14:(2018)浙杭之证字第9904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证据1、5、7、8、9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5、7、8、9或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1、5、7、8、9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或证据1、5、7、8、9、11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5、7、8、9、11或公知常识公开。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请求人之前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案件编号为4W105348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书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
反证2:请求人之前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案件编号为4W105896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请求书、结案通知书复印件;
反证3:“程序员联合开发网”网站备案信息;
反证4:“程序员联合开发网”网页信息复印件;
反证5:“豆丁网”信息复印件;
反证6:“中国知网”网页信息复印件;
反证7:案件编号为5W112082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
反证8:案件编号为6W107247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请求人未能证明证据1-9、11-14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证据10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不同,因此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专利权人于2018年01月1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反证(编号续前):
反证9: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鄂科司鉴中心[2017]知鉴字第09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
反证10:针对鄂科司鉴中心[2017]知鉴字第0920、0921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复印件;
反证1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根据反证9-11,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7日和2019年0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04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和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14的相应原件,并提交了如下补强证据,用于证明证据7、11的真实性,补强证据1:盖有“浙江大学图书馆检索”蓝章的《微型机与应用》封面、版权页、中英文目录页及刊有“基于PLC的遥测系统研究”一文的第59-63页、投稿须知页以及封底,各页盖有骑缝章;补强证据2: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编号为2018-NLC-GCZM-1144的检索报告,其中附有证据11所涉及的文章。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9、12-14的公开时间有异议,对证据10、11的公开时间无异议。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11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明确反证1用于证明之前的无效宣告请求对证据采纳的情况,反证2用于证据本案大部分证据在之前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过,反证3、4用于证明证据1-4所涉及的网站的可信度低,反证5用于证明证据5、6可能存在文件长时间未被审核的情况,反证6用于证明学位论文上记载的发表时间是学位论文的提交时间而非公开时间,反证7用于证明CNKI中国知网公开的学位论文的发表时间的含义,反证8用于证明百度文库文档存在普通文档和私有文档两种不同设置方式,反证9-11用于证明涉及本专利的侵权案件的审理情况。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以2018年1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为准。双方当事人针对各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相关证据认定
证据7为“基于PLC的遥测系统研究”文章复印件,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不认可其公开日期。请求人提交了补强证据1用于证明证据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补强证据1为盖有“浙江大学图书馆检索”蓝章的《微型机与应用》封面、版权页、中英文目录页及刊有“基于PLC的遥测系统研究”一文的第59-63页、投稿须知页及封底。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上记载的“2009年第24期”不能作为公开时间,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补强证据1封面右下角是先盖章再签字,无法确认是谁签的字,应该是先由具体的人签名完成后再盖章,因此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对此,合议组经核实认为:证据7和补强证据1中涉及的《微型机与应用》本身属于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该刊物亦被收录于各个期刊数据库,属于可信度较高的公开出版物。补强证据1中封面右下角盖有“浙江大学图书馆检索”蓝章,封面中间有“浙江大学图书馆(1)藏书”复印后的章,虽然“本文为馆藏复印件 2019.4.10 杨文军”的字迹可能覆盖于蓝章上部,但是各图书馆均有其各自形成馆藏文件复印件的习惯做法,在没有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该补强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补强证据1盖有骑缝章,其中第59-63页的文章与证据7的文章完全一致,因此补强证据1版权页上的内容可以用于判断证据7的公开时间。补强证据1封面标有“2009年12月”、“半月刊”字样,版权页记载有“2009年第24期”、“出刊日期:每月第10日、25日”,即《微型机与应用》为每月10日、25日出版两期,由“2009年第24期”可知,其为2009年12月出版的第二期,因此证据7的公开日应当认定为2009年12月25日。
证据10为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编号为2018-NLC-GCZM-1144的检索报告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其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予以认可。证据10中文献复制证明了所附书籍《LC滤波器涉及与制作》为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复印件,根据证据10版权页中的记载,该书籍为“2006年1月第一次印刷”,因此其公开日应当认定为2006年01月31日。
证据7、证据10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电力线载波通信发送电路,证据7公开了一种基于电力线通信技术的传感器信号遥测系统电路,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7第59页右栏第2段至第62页左栏倒数第3段,图3、5)基于电力线通信技术的传感器信号遥测系统结构框图如图1所示,传感器采集信号经过A/D转换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对转换后的信号采用BPSK调制技术进行调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调制信号),调制后经过载波发送电路把信号耦合到低压电力线网络,经过低压电网传输到指定接收端,再通过解调、信号耦合电路、载波接收电路把信号分离出来;整个系统主要由传感器数据采集单元、单片机主控单元和电力线通信发送、接收电路三部分组成;载波发送电路中,载波信号经过放大电路后(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进入所述的功放电路放大),通过耦合电路直接被发送到电力线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经过所述的耦合电路进入电力线信道中传输)。耦合电路如图5所示,TX_OUT为耦合电路入口;
由图5可知,该耦合电路包括耦合线圈T40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耦合变压器)和隔离电容C4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电容),耦合线圈T401的初级线圈的异相端3接所述的放大电路的放大信号输出端TX_OUT(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耦合变压器的初级线圈的异相端接所述的功放电路的放大信号输出端),耦合线圈T401的初级线圈的同相端4接地AGND_RX(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耦合变压器的初级线圈的同相端接地),耦合线圈T401的次级线圈的异相端2通过所述的隔离电容C440接电力线的一根相线AC_N,耦合线圈的次级线圈的同相端1直接接另一根相线AC_L(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耦合变压器(T1)的次级线圈的异相端通过所述的隔离电容(C7)接电力线的一根相线,所述的耦合变压器(T1)的次级线圈的同相端直接接另一根相线)。
载波发送电路如图3所示:
耦合电容C33和直流耦合三极管Q1为放大耦合电路,直流耦合三极管Q1的基极通过耦合电容C33接输入信号,在直流耦合三极管Q1的基极上设置有电阻R28和R27串连组成的基极偏值电阻(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R5和R13),电阻R28和R27串连在电源电路输出端和地之间,直流耦合三极管Q1的基极连接在电阻R28和R27之间,直流耦合三极管Q1的集电极与电源输出端之间设置电阻R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阻R4)组成集电极偏值电阻,直流耦合三极管Q1的发射极与地之间设置有电阻R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阻R12)组成发射极偏值电阻。
三极管Q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压放大电路包括电压放大三极管Q3)的基极接直流耦合三极管Q1的集电极,三极管Q8的发射极接电源电路输出端,三极管Q8的集电极与地之间设置有二极管D4、电阻R31、三极管Q11和电阻R4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的电压放大三极管Q3的集电极与地之间设置有二极管D1、电阻R10、三极管Q7和电阻R14组成的直流通路)。
三极管Q6和三极管Q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互补推挽放大电路包括三极管Q4和三极管Q6),三极管Q6为NPN型三极管,三极管Q7为PNP型三极管,三极管Q6和三极管Q7的发射极通过串联电阻R32和R45相连(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三极管Q4和三极管Q6的发射极通过串连电阻R6和R9相连),三极管Q6的集电极接 16V电源,三极管Q7的集电极接地,三极管Q6的基极接三极管Q8的集电极,三极管Q7的基极和三极管Q6的基极间串连二极管D4和电阻R31,二极管D4的P极接三极管Q6的基极。
二极管Q3、电阻R43、三极管Q11、电阻R4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恒流源),电阻R43的一端与电源电路输出端相连,另一端接三极管Q11基极,二极管Q3连接在三极管Q11基极和地AGND之间,电阻R44接在三极管Q11发射极与地AGND之间。
此外,由上述内容可知,放大电路包括放大耦合电路、电压放大电路、互补推挽放大电路和恒流源、电源电路,且由上述内容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调制信号通过滤波电路滤波以后进行功放电路放大。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三极管Q4的集电极接 5V电源,而证据7中三极管Q6的集电极接 16V电源,即二者的电源大小不同。但是使用不同大小的电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的,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该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由证据7图5可知,在线圈T401的初级线圈两端3和4并接有一保护瞬态电压抑制器TVS401(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保护瞬态电压抑制器),线圈T401的次级线圈两端并接有压敏电阻R147。压敏电阻和TVS二极管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用于保护电路元件免受瞬态高压的电路保护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应用电路的情况进行选择,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7中公开了滤波电路(参见第60页图1系统框图以及图3),其中耦合单元接收滤波,但是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滤波电路为三阶带通滤波电路,证据10公开了(参见其第148页倒数第二段及图8.5):
由图8.5可知,第一组电容和电感并联接地组成第一阶滤波器,串连在第一阶滤波器后的电容和电感组成串连组成第二节滤波器,设置在第二阶滤波器后的滤波电感和滤波电容并联接地后组成第三阶滤波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将其设置在信号传输方向上,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0中的滤波电路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证据7公开了(参见其图3):滤波器中,在信号传输方向,具有匹配电阻R2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7所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在结合证据10的三阶带通滤波电路中,在信号传输方向上,在第一阶滤波器前串连匹配电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11,由于在前述理由中使用的是证据7和证据10,反证1-8中未涉及证据7和证据10,合议组不再针对反证1-8进行具体评述。反证9-11是用于证明涉及本专利的侵权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此,合议组认为:无效和侵权属于专利授权后的不同阶段,反证9-11涉及侵权阶段的认定,不能由侵权阶段的认定直接确定确权阶段的认定,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成立,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110166801.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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