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670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5W1166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455116.X
申请日:2014-08-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叶卫东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F24D13/02,F24D1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455116.X,申请日为2014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它包括长条形壳体(1),壳体(1)内设置有横向布置的电加热管(3),其特征在于壳体(1)右端的内部设置有防倾倒开关(4)以及限温开关(5),壳体(1)的正面设置有液晶显示屏(6),电加热管(3)包括内部设置的多根加热丝(3.1),加热丝(3.1)的外部设置有X型铝质翅片散热器(3.2),X型铝质翅片散热器(3.2)与加热丝(3.1)之间设置有导热填充材料(3.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其特征在于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上还包括插头(7)、翘板开关(8)、电源板(9)和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10),插头(7)、翘板开关(8)、防倾倒开关(4)、限温开关(5)、电源板(9)、电加热管(3)串联布置,其中电源板(9)和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10)相连,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10)和液晶显示屏(6)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其特征在于壳体的顶部以及底部设置有格栅开口。”
请求人于2019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CN202229301U、授权公告日2012年5月23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号CN203671761U、授权公告日2014年6月25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号CN2600779Y、授权公告日2004年1月21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号CN2545513Y、授权公告日2003年4月16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授权公告号CN2890703Y、授权公告日2007年4月18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权利要求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权利要求1或公知技术手段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4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具体意见与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亦认可其真实性。并且,证据1-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5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公开不充分和不支持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电热管在说明书中相应的描述为“电加热管3包括内部设置的三根镍铬合金加热丝3.1,加热丝3.1的外部设置有X型铝质翅片散热器3.2,X型铝质翅片散热器3.2与加热丝3.1之间设置有导热填充材料3.3”;而从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三根电热丝外面并无外管,是三根电加热丝外设置X型铝质翅片散热器3.2,在X型铝质翅片散热器3.2与加热丝3.1之间设置有导热填充材料3.3。因此说明书对于电加热管的描述不清楚;(2)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电源板”、“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并非本领域专业用语,在说明书中也没有对上述用语进行说明,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电源板”、“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的准确含义及功能、组成。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0005]段中记载了“壳体内设置有横向布置的电加热管”,第[0012]段中记载了“图3为本实用新型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的电加热管的剖视图”,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电加热管3是中心剖面为正六边形的管状,外周设置有X型翅片,在管内设置有三根电加热丝和导热填充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内容可以清楚的知晓电加热管的形状、结构和组成。(2)本专利说明书第[0013]段中记载了“图4为本实用新型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的电路图”,从附图4上可以看出附图标记为9的电源板上设有三个接线口ACL、CAN、GND。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附图内容,清楚知晓本专利中的电源板即为电器元件中的线路板,通过三个接线口分别连接火线、零线和零地线。当其连接限温开关、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和电加热管时可以实现不同的电器控制功能。此外说明书第[0017]段中记载了“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上设置自动调压控制器,可以根据室内温度和设定温度差的数值自动调整电暖器输出功率,当室内温度接近设定温度达一定数值(如-3度)时,自动降低输入电压,使得电加热管输出功率降低(如降低到80%,具体可设定为如-4度以下时100%功率、-3度时80%功率、-2度时60%功率、-1度时40%功率、0度时20%功率、 1度时0%功率)。当电暖器开启一定时间后,控制器能自动根据房屋热量散失的速度,选择一个合适的低功率输出向室内补充热量,达到类似变频空调的稳定的低功率输出,避免传统电暖器只有开和关2种输出模式带来的温度波动,用户舒适度大幅提升,并且节能效果较好。”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清楚知晓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设置有自动调压控制器,可以通过检测温度来调整电压,从而调整输出功率,实现节能的效果。因此可见,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
(四)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证据1(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中公开了一种踢脚线式智能温控对流式电暖器,包括长条形壳体1,壳体内设置有横向布置的通电发热的发热管5,壳体内设置有位于壳体右端的过温保护器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限温开关),发热管5的外面设置有X型散热片13。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1、壳体右端的内部设置有防倾倒开关;2、壳体的正面设置有液晶显示屏;3、在电加热管内部设置有多根加热丝,X型铝质翅片散热器与加热丝之间设置有导热填充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5中(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单管无反射罩立式灭菌电暖器。该电暖器为立式结构,在其底部靠近电源开关11的位置设置有防倾倒开关2,由此给出了在证据1的电暖器中也安装防倾倒开关,并将其设置于靠近电源开关的一侧,即壳体右端内部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2中(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新型电暖器,其中在电暖器主体表面上安装有显示屏,在使用时便于采集周围温度,并通过显示屏显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电暖器壳体的正面也设置液晶显示屏;对于区别特征3,证据3中(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公开了一种红外辐射翅片式采暖器,其中使用的辐射管可以采用金属管内穿电热丝,周围填充导热粉,从而提高导热效果,而通过设置多根加热丝来提高加热效果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且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电暖器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主张证据1(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中还公开了电暖器上还包括智能温控器3,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温度功率控制调节板,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其它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和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4]段中记载了智能温控器3根据室内温度来控制发热器工作的时机,当室内温度高于设定温度时,会自动切断电源,停止发热管的工作,当温度低于设定温度时,便会自动接通电源,启动发热管进行加热。而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中记载了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上设置自动调压控制器,可以根据室内温度和设定温度差的数值自动调整电暖器输出功率,当室内温度接近设定温度达一定数值(如-3度)时,自动降低输入电压,使得电加热管输出功率降低(如降低到80%,具体可设定为如-4度以下时100%功率、-3度时80%功率、-2度时60%功率、-1度时40%功率、0度时20%功率、 1度时0%功率)。当电暖器开启一定时间后,控制器能自动根据房屋热量散失的速度,选择一个合适的低功率输出向室内补充热量,达到类似变频空调的稳定的低功率输出,避免传统电暖器只有开和关2种输出模式带来的温度波动,用户舒适度大幅提升,并且节能效果较好。电暖器长期在稳定的低功率模式运行,由于输出功率低并且稳定,电加热管温度大幅降低、没有频繁开关带来的脉冲电流冲击,寿命将大幅延长,同时也避免了频繁的冲击电流对其他用电电器的损害。电暖器长期在稳定的低功率模式运行时,外壳温度也比全功率运行时大幅降低,能大幅降低人员(特别是幼儿)被烫伤的风险。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智能温控器3与本专利中的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的工作方式、可实现功能以及预期效果并不相同,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者有其它证据表明在电暖器上通过检测和控制温度变化来自动调整输出功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中的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被证据1中的智能温控器公开,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电暖器的壳体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公开了在壳体正面的下方设置有进风口,在壳体正面的上方设置有出风口,在此基础上,出于加强空气流动,提高取暖效率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壳体的顶部以及底部设置格栅开口,作为出风口和进风口,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基于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其它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20455116.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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