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离心式离合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离心式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71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5W1168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822069.7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南超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仁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F16D43/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822069.7,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心式离合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内圈、深沟球轴承、圆柱滚子轴承、盖板、离心块、弹簧以及外圈;所述内圈能够与副发动机输出轴传动连接,并接受副发动机输出轴的扭矩;所述内圈外侧的一端设置所述深沟球轴承、另一端设置所述圆柱滚子轴承;所述深沟球轴承和圆柱滚子轴承的外侧均连接一个所述盖板,两个所述盖板与所述内圈之间形成容纳空间;所述容纳空间内设置至少两个所述离心块,相邻的所述离心块之间通过所述弹簧连接;位于所述离心块外侧的所述容纳空间上设置所述外圈,且所述外圈通过第一螺栓与所述盖板固定连接;所述离心块的外侧面上和所述外圈的内侧面上均设置有摩擦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圈向所述容纳空间内凸出有一个凸台,所述凸台的两个侧面上分别通过一个第二螺栓连接有一个护板,两个所述护板之间构成导向轨;所述离心块靠近所述内圈的一侧与所述导向轨具有形状互补式结构,且能够在所述导向轨内滑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离心式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上设置有两个油杯,一个所述油杯与所述深沟球轴承相连通,一个所述油杯与所述圆柱滚子轴承相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块与所述外圈的重量比是1:6至1:4的范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圈与所述离心块之间的配合间隙范围是0.03~0.05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圆柱滚子轴承是NUP型滚珠滚子轴承。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圈上设置的摩擦片与所述离心块上设置的摩擦片之间的结合间隙为0.2mm。”

针对本专利,厦门南超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6037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2759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0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0898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327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07066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0024、0031、0032段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4、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3、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与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与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3与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4与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者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设计,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或者被公知常识证据7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6:百度百科搜索“轴承”词条的相关内容复印件;
证据7:百度百科搜索“圆柱滚子轴承”的词条相关内容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7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予以采信。
证据1-5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离心式离合器。
经查:
证据2公开了一种整体式离心体的离心式离合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对离心块1装在输入轴4的扇形凹槽里,由弹簧2将离心块1的两端拉紧,离心块1两侧面被安装在输入轴凸台上的挡板5用螺钉6固定,防止扇形闸块1轴向滑动,当离心块1和输入轴4一起加速转动时,由于离心力的作用,两扇形闸块1克服弹簧力2的作用,沿径向甩出,到接近工作转速时,离心块1与从动盘9内壁完成同步结合。前法兰7和后法兰8通过滚动轴承3分别安装在输入轴4前后端,前法兰7和后法兰8通过自身止口固定在从动盘9的前后端面上,并分别用螺栓10紧固;摩擦片1a直接固定在离心块上,与离心块1构成一个整体。整体式离心体的离心式离合器的输入轴4用键、过盈配合等结构与动力轴相对接,由动力轴带动输入轴4以及离心块1转动,当动力轴低转速时,离心块1的离心力小于弹簧2的拉力,离心块1不会发生径向移动,离合器处于分离状态。当需要离合器结合时,增加动力轴转速使输入轴4的转速接近离合器的理论结合转速时,离心块1的离心力大于弹簧的拉力,由此发生向外的径向位移,离心块1与从动盘9的内壁同步结合,带动从动盘同步转动,实现离合器的结合。当需要离合器分离时,逐渐降低动力轴转速,使输入轴4的转速低于理论结合转速,离心块1的离心力小于弹簧2的拉力,离心块1产生向内的径向移动从而复位,实现离合器的分离动作。如图3所示,摩擦片1a通过螺钉或螺栓固定在离心块上。如图4所示,摩擦片1a粘接固定在离心块上。摩擦片1a固定在离心块的结构,不局限图3、图4所示的方式,也可以是:摩擦材料层固化、涨接等方式。离心块1可以是一个、两个或者是多个。从动盘9可以是皮带盘,也可以是任何内腔可以和离心块结合外部可以输出动力的零部件(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13-0019段、附图1-4)。
本专利与证据2均涉及与副发动机配套使用的离心式离合器,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对比可知,证据2中的输入轴4、滚动轴承3、前法兰7和后法兰8、离心块1、弹簧2、从动盘9、摩擦片1a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圈、深沟球轴承、盖板、离心块、弹簧、外圈、摩擦片,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进一步结合证据2的附图1-4可以看出,证据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输入轴4能够与副发动机输出轴传动连接,并接受副发动机输出轴的扭矩,输入轴4外侧的两端设置滚动轴承3,其为一种深沟球轴承,滚动轴承3的外侧连接前法兰7和后法兰8,前法兰7和后法兰8与输入轴4之间形成容纳空间,所述容纳空间内设置至少两个离心块1,相邻的离心块1之间通过弹簧2连接,位于离心块1外侧的所述容纳空间上设置从动盘9,且从动盘9通过螺栓10与前法兰7和后法兰8固定连接,离心块1的外侧面上设置有摩擦片1a。上述结构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内圈外侧的两个轴承分别为深沟球轴承和圆柱滚子轴承,而证据2中输入轴两侧的两个轴承均为滚动轴承;(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外圈的内侧面上设置有摩擦片,而证据2仅在输入轴外侧设置有摩擦片,在从动盘内侧没有设置摩擦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各种常用轴承的特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根据传动轴的径向或轴向承载需求将轴承的具体种类选择为深沟球轴承和圆柱滚子轴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为了提高外圈的耐磨性,在外圈的内侧和离心块的外侧都设置摩擦片,即在离心块的外侧面或外圈的内侧面安装摩擦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圈向所述容纳空间内凸出有一个凸台,所述凸台的两个侧面上分别通过一个第二螺栓连接有一个护板,两个所述护板之间构成导向轨;所述离心块靠近所述内圈的一侧与所述导向轨具有形状互补式结构,且能够在所述导向轨内滑动”。
结合证据2的附图1、2可以看出,输入轴4向容纳空间内凸出有一个凸台,凸台两个侧面上分别通过一个螺钉4连接有一个挡板5,两个挡板5之间构成导向轨,离心1块靠近输入轴4的一侧与导向轨具有形状互补式结构,且能够在导向轨内滑动。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盖板上设置有两个油杯,一个所述油杯与所述深沟球轴承相连通,一个所述油杯与所述圆柱滚子轴承相连通”。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轴承需要润滑,分为固体润滑轴承和油润滑轴承,对于需要润滑油进行润滑的轴承,需要配置相应的油箱或者油杯,因此,在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当设置了油润滑轴承时,在盖板上设置油杯与轴承连通进行润滑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7
权利要求4-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离心块与所述外圈的重量比是1:6至1:4的范围”、“所述内圈与所述离心块之间的配合间隙范围是0.03~0.05mm”、“所述圆柱滚子轴承是NUP型滚珠滚子轴承”、“所述外圈上设置的摩擦片与所述离心块上设置的摩擦片之间的结合间隙为0.2mm”。
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离心块的重量和外圈的重量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计离心块和外圈的重量比。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内圈和离心块之间的配合间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内圈和离心块之间的配合间隙。对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NUP型滚珠滚子轴承是一种常见的轴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一种常见的轴承用于证据2中的离心式离合器中。对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外圈上设置的摩擦片和离心块上设置的摩擦片之间的配合间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外圈上设置的摩擦片和离心块上设置的摩擦片之间的结合间隙。综上,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82206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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