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数据分组发送方法和接收方法、发送装置和接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72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4W107906、4W108080
优先权日:2005-09-20
申请(专利)号:201210126412.0
申请日:2006-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6-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光学无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12/95,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进而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区别特征,则在两份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10126412.0,发明名称为“数据分组发送方法和接收方法、发送装置和接收装置”。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5年09月20日,申请日为2006年0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08日,专利权人为“光学无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是申请号为200680024713.3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送具有报头和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方法,该方法用于发送数据分组的发送装置,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服务数据单元的一个或两个片段、或者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被分割成多个片段的服务数据单元的至少一个片段配置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使得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仅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的步骤;
将指示符配置在数据分组报头中的步骤,所述指示符即使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的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以及片段的数量超过2时也由第1比特以及第2比特构成,用于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在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开始、和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在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结束;
形成包括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和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步骤;
发送所述数据分组的步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送数据分组的方法,其中,
所述指示符中表示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开始的是所述第1比特,所述指示符中表示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结束的是所述第2比特。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送数据分组的方法,其中,
除了配置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的第一个分段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配置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的最后一个分段服务数据单元之外,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还包括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
4. 一种发送具有报头和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将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服务数据单元的一个或两个片段、或者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被分割成多个片段的服务数据单元的至少一个片段配置于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使得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仅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的装置;
将指示符配置于数据分组报头的装置,所述指示符即使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的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片段的数量超过2时也由第1比特以及第2比特构成,用于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在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开始、和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在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结束;
形成包括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和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装置;
发送所述数据分组的发送单元。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送数据分组的装置,其中,
所述指示符中表示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开始的是所述第1比特,所述指示符中表示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结束的是所述第2比特。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发送数据分组的装置,其中,
除了配置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的第一个分段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配置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的最后一个分段服务数据单元之外,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还包括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
7. 一种用于在接收装置中接收数据分组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所述数据分组的步骤,所述数据分组包括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包括指示符,所述指示符即使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的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片段的数量超过2时也由第1比特以及第2比特构成,用于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开始、和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结束,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服务数据单元的一个或两个片段、或者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被分割成多个片段的服务数据单元的至少一个片段,使得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仅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
利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根据所述指示符的信息,对所接收的服务数据单元进行重组的步骤。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接收数据分组的方法,其中,
所述指示符中表示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开始的是所述第1比特,所述指示符中表示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结束的是所述第2比特。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接收数据分组的方法,其中,
除了配置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的第一个分段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配置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的最后一个分段服务数据单元之外,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还包括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
10. 一种数据分组接收装置,所述数据分组包括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所述数据分组的装置,所述数据分组包括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包括指示符,所述指示符即使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的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片段的数量超过2时也由第1比特以及第2比特构成,用于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开始、和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结束,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服务数据单元的一个或两个片段、或者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被分割成多个片段的服务数据单元的至少一个片段,使得服务数据单元的片段仅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
利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根据所述指示符的信息,对所接收的服务数据单元进行重组的装置。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分组接收装置,其中,
所述指示符中表示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开始的是所述第1比特,所述指示符中表示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结束的是所述第2比特。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数据分组接收装置,其中,
除了配置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的第一个分段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配置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的最后一个分段服务数据单元之外,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还包括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
第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7906)
针对本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第一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公开文本;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3:申请号为200680024713.3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即本专利母案申请公开文本)。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随该意见陈述书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1:KR20000059636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10月05日;
证据2-1:W02005076536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8日;
证据3-1:CN1O979llC,公开日为2003年01月01日;
证据4-1:RFC:1990-“The PPP Multilink Protocol(MP)”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1996年08月31日;
证据5-1:CNll552l0C,公开日为2004年06月23日;
证据6-1:CN1322424A,公开日为2001年11月14日;
证据7-1:CN1377549A,公开日为2002年10月30日;
证据8-1:IEEE 802.16 Broadband Wireless Access Working Group,“Packing Multiple Higher Layer SDUs into a Single MAC PDU”,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6日;
证据9-1:IEEE 802.16.1-00/0lr4,“Air Interface for Fixed Broadband Wireless Access Systems”,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0年09月30日;
证据10-1:本专利公开文本;
证据11-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12-1:CN101268673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7日(即本专利母案申请公开文本)。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分别相对于证据1-1、证据8-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1、证据8-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4日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书及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8日针对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4W108080)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7日提出了第二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IEEE 802.16 Broadband Wireless Access Working Group,“Packing Multiple Higher Layer SDUs into a Single MAC PDU”,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6日;
证据2-2:KR20000059636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10月05日;
证据3-2:3GPP TSG RAN2#48R2-051882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5年08月26日;
证据4-2:RFC:1990-“The PPP Multilink Protocol(MP)”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1996年08月31日;
证据5-2:CNll552l0C,公开日为2004年06月23日;
证据6-2:CN1322424A,公开日为2001年11月14日;
证据7-2:CN1377549A,公开日为2002年10月30日;
证据8-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2、证据3-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第一无效宣告请求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对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为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32、2633、2634、2635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其提交的非专利文献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对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当庭更正证据9-1的公开日为2002年04月16日,专利权人认为其当庭更正公开日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更正。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据4-1、证据8-1、证据9-1的公开时间不予认可,其认为:对于证据4-1,公证书上仅显示“Date”,没有显示是什么日期;对于证据8-1、证据9-1,公证书上显示的是最后修订日期,既不是上传的日期也不是公开的日期。请求人认为:证据4-1在网页上显示的时间是1996年08月,在证据4-1文件首页上显示的也是1996年08月,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两次提到该文件也是标注了1996年08月,因此证据4-1的公开日为1996年08月;对于证据8-1、证据9-1,其公开日上传至FTP的时间。
对于第二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明确其仅提交了一次无效理由及证据,在其所提交的证据中,证据3-2为未包含在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中的证据,其他证据在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中均已提出并发表过意见。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全部非专利文献证据的公证书,专利权人对证据3-2的真实性、公开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对第一无效宣告请求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案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证据认定
证据3-2为3GPP文档,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3-2的公开日为2005年08月26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4-2为RFC协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公开时间有异议。对此,合议组经核实认为,RFC协议是本领域熟知的互联网通信协议标准文件,其收集、发行自其产生之日起一直遵循一定的步骤和程序,每一份文件都有标准的标号,各个阶段RFC的出版、格式及相关信息等规范性问题也记载在不同编号的RFC文件中,例如RFC1000、RFC2223、RFC2026等。同时,www.ietf.org网站是面向广大网络设计人员、操作人员以及研究人员的开放国际性组织网站,其上收录互联网相关技术规范,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度。IETF的内容之一为RFC文件编辑,负责编辑、排版和发表RFC,在请求人提交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32号公证书第12页记载了“Published RFCs never change”,且该网站在RFC Index中说明了“Date”为发行日期。在证据4-2中,其右上角记载了“August 1996”,该日期和公证书第15页记载的“Date”相同。基于上述原因,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1996年08月31日可作为证据4-2的公开日,而且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是2005年,该日期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数年,因此证据4-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对证据3-2、证据4-2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因此证据3-2、证据4-2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发送具有报头和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方法,证据3-2涉及无线系统中MAC和RLC层数据分组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2译文第1页第2.1节,第4、5页):在所有无线系统中,层2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无线物理介质提供有效的数据传输;MAC和RLC合并为单个高度集成的数据链路层(E-MAC);E-MAC层下级,基于所选传输块大小将E-MAC下级SDU分段为块,创建大小可变的块,且优选地生成包含完整SDU的块;为所创建的块进行序列编号,不需要将序列号SN附到各个生成的块中,构建包含所生成块的传输块,并附上相应的传输信道头,由于传输块适配L1资源,因此不需要填充;TrCH Blk头指示传输块TrBlk 的传输序列号TSN,其等于TrBlk2中第一个块的SN;TSN号可以用于TrBlk重新排序、HARQ功能和HARQ协议错误恢复功能;此外,还增加了TrBlk中的块数量N、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以及每个块的长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形成包括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和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步骤);应注意的是,通过构造,TrBlk中仅第一个块和最后一个块可以是E-MAC下级SDU分段;有关UMTS Rel-6中当前可用的层2(基于现有的固定大小PDU),所提出功能可提供灵活性并大幅缩减了开销。由证据3-2第4页图1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数据流在E-MAC层上级中被复用以形成SDU,然后在E-MAC层下级中形成传输块TrBlk后传送给物理层。由证据3-2公开的内容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数据分组经由信道传送,即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经由信道传送所述数据分组的步骤。
由证据3-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2公开了一种发送具有报头和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方法,其中传输块的形成方式为:基于所选传输块大小将E-MAC下级SDU分段为块,创建大小可变的块,且优选地生成包含完整SDU的块,TrBlk中仅第一个块和最后一个块可以是E-MAC下级SDU分段,即,如果能够形成完整的SDU块,则优选该种方式,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SDU块,则SDU分段仅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将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服务数据单元的一个或两个片段、或者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被分割成多个片段的服务数据单元的至少一个片段配置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使得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仅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的步骤)。对于传输块的报头,TrCH Blk头中包含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将指示符配置在数据分组报头中的步骤)。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所述指示符即使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的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以及片段的数量超过2时也由第1比特以及第2比特构成,用于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在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开始、和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在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结束。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指示数据分段从而减小开销和误差传播。
证据4-2公开了PPP多链路协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译文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倒数第5-6段):PPP多链路片段使用协议标识0x00-0x3d进行封装,协议标识后接包含序列号的四字节头部,以及两个一位字段,指示该片段是起始数据包还是终止数据包;起始片段位为一位字段,对从PPP数据包导出的第一个片段设置为1,对于来自同一PPP数据包的所有其他片段设置为0;结束片段位为一位字段,对末尾片段设置为1,对于所有其他片段设置为0,起始与结尾片段可同时设置为1。可见,证据4-2中公开了一种使用两个比特来分别指示片段是否是开始片段和是否是结束片段的技术方案,其可以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技术启示,使用两个比特来分别指示服务数据单元的开始片段和结束片段,即,前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且其具体实施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证据3-2已经公开了SDU分段仅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形成时且明确TrCH Blk头中包含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结合证据4-2公开的指示方法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a、证据3-2中文字记载的是开头可以是片段、结尾可以是片段,无法得出开头和结尾全部是片段的技术特征,并且证据3-2中不能唯一确定存在前面有片段、后面有分段、中间有完整片段的情况;b、证据4-2是本专利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情况,其要切割的SDU切割为N个小片段,本专利并不是给每个片段分配一个这样的指示符,而是给整个传送的分组分配指示符。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范围来看,权利要求1中“将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服务数据单元的一个或两个片段、或者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被分割成多个片段的服务数据单元的至少一个片段配置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使得一服务数据单元的一片段仅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的分割方式存在多种分割结果,证据3-2中公开的数据分割方式也是存在多种分割结果,这正是基于服务数据单元的可变大小以及传输信道块长度大小所造成的,证据3-2中明确限定了优选形成完整的SDU块,否则SDU分段仅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其所得到的分割结果和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分割结果相同;其次,给整个传送的分组分配指示符而不是给每个片段分配一个指示符的技术方案已经被证据3-2公开,且证据3-2中明确记载要在报头中包含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2中的指示符指示方法应用到证据3-2中。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3.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如第3.1节所述,证据4-2中公开了起始片段位为一位字段(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1比特),结束片段位为一位字段(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2比特),在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指示符中表示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开始的设置为第1比特,将指示符中表示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结束的设置为第2比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如第3.1节所述,证据3-2中公开了优选地生成包含完整SDU的块,TrBlk中仅第一个块和最后一个块可以是E-MAC下级SDU分段,即,如果能够形成完整的SDU块,则优选该种方式,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SDU块,则SDU分段仅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以理解,在数据形成过程中,根据SDU的大小变化,会存在数据分组两端为片段,而中间包含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的情况,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4-6保护一种发送具有报头和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装置,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所实现的功能一一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方法的各步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对应的装置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和权利要求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用于在接收装置中接收数据分组的方法,证据3-2公开的内容参见第3.1节的评述,此外,证据3-2还公开了(参见其译文第5页第8段、第6页倒数第2段、图2):图2中示出了在UE侧接收传输块TrBlk的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接收所述数据分组的方法),在UE侧接收的传输块TrBlk包括传输块,TrBlk头和包括各个块的有效负载,且在传输块头中包括分段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接收所述数据分组的步骤);此外还增加了TrBlk中的块数量N、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以及每个块的长度;基于TrBlk头中带内提供的分段信息来进行SDU重组(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利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根据所述指示符的信息,对所接收的服务数据单元进行重组的步骤)。
将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符即使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的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片段的数量超过2时也由第1比特以及第2比特构成,用于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开始、和表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以分段服务数据单元结束。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指示数据分段从而减小开销和误差传播。
基于第3.1节的评述可知,证据4-2中公开了一种使用两个比特来分别指示片段是否是开始片段和是否是结束片段的技术方案,其可以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技术启示,使用两个比特来分别指示服务数据单元的开始片段和结束片段,即,前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且其具体实施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证据3-2已经公开了SDU分段仅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形成时且明确TrCH Blk头中包含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结合证据4-2公开的指示方法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和权利要求2、3相似的评述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权利要求10-12保护一种数据分组接收装置,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所实现的功能一一对应于权利要求7-9的方法的各步骤。将方法的各步骤所实行的功能形成为各个功能模块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和权利要求7-9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210126412.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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