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三维凸形显示面的显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08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4W108245
优先权日:2002-12-20,2003-07-03
申请(专利)号:200380109868.5
申请日:2003-12-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军
授权公告日:2009-06-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环球影像公司
主审员:陈力
合议组组长:周佳凝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G09G5/00,G03B21/00,G03B21/14,G03B2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请求人提交证据均未给出技术启示获得上述区别特征,且目前也未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及将其应用于上述证据中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该区别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6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三维凸形显示面的显示系统”的200380109868.5号发明专利(下简称“本专利”),其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02年12月20日,申请日是2003年12月19日,专利权人为环球影像公司,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系统,其包括:
显示面,具有三维凸形;和
投影系统,用于投射物场处的中间图像到显示面内侧的连续像场上,所述中间图像要透过透镜系统,其中所述连续像场上的中间图像的投影基本聚焦在所述显示面的内侧,并且其中最长像距与最短像距之比至少是1.75,并且顶端像点处的像距长于满场像点处的像距。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像场覆盖所述显示面的至少240°。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像场覆盖所述显示面的至少300°。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显示面是近似的球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显示面是半透明的。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显示面包括孔径,并且所述像场基本覆盖了除该孔径之外的显示面的整个内侧。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系统,进一步包括:
用于所述显示面的物理支撑,其中所述物理支撑隐藏所述孔径而使所述孔径不被看到。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投影系统具有光轴,所述光轴通过所述孔径进入所述显示面的内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光轴相对于垂直方向倾斜。
10.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投影系统包括:
透镜系统,用于将虚拟物场投射到所述显示面内侧的连续像场上。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投影系统进一步包括:
投影仪,光学连接到所述透镜系统,所述投影仪用于投射物场到平面像场上,其中投影仪的物场是平面的,投影仪的平面像场作为透镜系统的虚拟物场。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投影仪包括数字视频投影仪。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投影仪包括幻灯机。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投影仪包括电影投影仪。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投影仪包括投影电视。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虚拟物场由投影仪产生,并且所述透镜系统适于机械连接到所述投影仪。
17.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通过改变投影仪的焦距,所述投影系统能够适应变化尺寸的显示面。
1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显示面包括多种材料。
1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显示面是无缝的。
20.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像场关于光轴轴向对称。
21.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物场是非圆形的。
22.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投影系统包括:
投影仪,该投影仪进一步包括整体的投影透镜系统,该投影透镜系统投射物场到显示面内侧的连续像场上,其中所述物场是平面的。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物场是平面的,并且物场中的物体包括电控显示。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物场是平面的,并且物场中的物体包括基于薄膜的显示。
2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显示面是回转椭球体的形状。
2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显示面的内侧是反射的。
2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显示面近似地为矩形实体的形状。
2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投影系统产生适于立体显示的图像。
2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投影系统包括:
透镜系统,用于投射物场到连续像场上,其中所述物场是虚拟、平面物场,所述像场是具有三维凸形的连续像场,其中最长像距与最短像距之比至少是1.75,并且顶端像点处的像距长于满场像点处的像距。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像场覆盖所述三维凸形的至少240°。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像场覆盖所述三维凸形的至少300°。
32.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像场基本紧密围绕透镜系统的最后的通光表面。
33.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像场是近似的球面。
34.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到达满场像点的光线束以基本垂直于所述透镜系统的光轴的角度离开所述透镜系统的最后通光表面。
35.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透镜系统包括:
透镜组,用于校正色差。
36.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透镜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非球面。
37.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非球面将到像点的像距作为所述像点的场高度的函数来变换。
38. 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在所述非球面上,到达顶端像点的光线束的覆盖区不与到达满场像点的光线束的覆盖区重叠。
39.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透镜系统包括:
具有负光焦度的透镜组,用于在像点的场高度增加时,增加在所述透镜系统的光轴与到达所述像点的光线之间的出射角。
40. 如权利要求39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在所述透镜组中,到达顶端像点的光线束的覆盖区不与到达满场像点的光线束的覆盖区重叠。
41. 如权利要求39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在所述透镜组中的这些透镜具有沿着它们边缘的平面,使得当这些平面相互接触时正确定位这些透镜。
42.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透镜系统沿着光轴以下面的顺序包括:
第一透镜组,临近于所述透镜系统的孔径设置,第一透镜组校正色差;
第二透镜组,包括非球面,用于将到像点的像距作为所述像点的场高度的函数进行变换;和
第三透镜组,具有负光焦度,用于在像点的场高度增加时,增加在光轴与到达所述像点的光线之间的出射角,其中第二透镜组作为第一透镜组与第二透镜组之间的部分场透镜。
43.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显示系统,其中所述物场关于所述透镜系统的光轴是不对称的。”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军(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3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3的创造性:
证据1:特开平6-125522A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4年05月06日;
证据2:FR2787206B1号法国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08月03日;
证据3:特开2001-309275A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11月02日;
证据4:US2002/0154418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4日;
证据5:US6176584B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部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01月23日;
证据6:《摄影大百科辞典》,蔡林编著,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内页第122-126页的复印件,共26页;
证据7:《摄影手册》(再修订本),徐枫编著,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4月第三版,其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内页第8-11页,以及由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提供中心文献服务部出具的“馆外索取证明”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8:《摄影技术手册》,徐国兴编著,吉林摄影出版社,2000年1月第2版第1次印刷,其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内页第1、第464-469页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9:《现代行业语词典》,黄瑞琦主编,南海出版公司,2000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其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内页第684-689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10:《基础光学教程》,湖北省师专光学教材编写组,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其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内页第120-123页,以及由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提供中心文献服务部出具的“馆外索取证明”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11:《现代照相镜头》,包学诚、吴启海编著,中国摄影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其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内页第1、78-85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4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记载用于照相机中的“传统的鱼眼镜头”不能用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透镜系统,但是并未记载满足什么要求的“非传统”鱼眼镜头能够用作本专利的透镜系统,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透镜系统,其中所述连续像场上的中间图像的投影基本聚焦在所述显示面的内侧”是对投影系统的“透镜系统”所要达到的功能和实现的效果的限定,属于功能性限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4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特征“所述中间图像要透过透镜系统,其中所述连续像场上的中间图像的投影基本聚焦在所述显示面的内侧”中的“基本聚焦”未明确公开,但是证据1的鱼眼镜头具有很大的焦深,故能够实现在球面屏幕上的基本聚焦,公开了本专利的透镜系统,证据5给出了关于“将屏幕置于焦深范围内就能够保持聚焦”的启示,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并且其中最长像距与最短像距之比至少是1.75”,证据1公开了将鱼眼镜头放在球幕的边缘,结合鱼眼镜头视角范围大的公知常识,可以计算得到最大像距与最短像距之比至少是1.75。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其它证据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反证:
反证1:专利权人对证据1第【0017】段进行修改后的中文译文;
反证2:第213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反证3:第326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反证4:第351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专利权人认为:(1)在反证1中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7】段的“对焦”修改为“聚焦”,以与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4】段中的术语保持一致;(2)对本专利的方案进行了阐述;(3)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4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陈述并认为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已经在反证3-4中审查过,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述无效理由应予以驳回;(4)关于创造性,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显示系统的透镜系统在整个像场上具有变化的像距,从而使得在整个像场上的不同位置,透镜系统的像距与到该凸形显示面的距离相匹配(即,透镜系统的像场具有设计成与凸形显示面相匹配的形状),以使中间图像基本聚焦在显示面的内侧,最终获得在整个三维凸形显示面的像场上都能保持有效聚焦并且产生清晰图像的技术效果。证据1第【0017】段记载了“广角镜头由于焦点深度大(深),从白点像到黑点像,能够使其聚焦”,也就是说,证据1中的术语“聚焦”,并不是光学领域中通常意义上的“聚焦”,而仅仅是处于焦深范围之内。因此,证据1的图像并非实际聚焦在图5和图7所示的球形屏幕14上,从球形屏幕到透镜的距离不是像距。故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连续像场上的中间图像的投影基本聚焦在所述显示面的内侧,并且其中最长像距与最短像距之比至少是1.75,并且顶端像点处的像距长于满场像点处的像距”。证据5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专利最重要的发明点所在,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43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反证1-4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3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4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的专利代理人范成骥、王凯,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人陈尧剑、宋西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4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4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使用证据5,同意专利权人对证据1中文译文【0017】段的修改,将日文“合焦”均翻译为“聚焦”与证据1【0014】段的中文译文保持一致;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能够证明证据6-11真实性的文件原件及相关馆藏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1-11的公开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表示其提交的反证1-4仅供合议组参考;
(3)关于创造性,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与公知常识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争议焦点在于:证据1图5-7所公开的在球面屏幕14上的成像是精确聚焦的成像,还是焦深范围内的基本聚焦的成像;请求人认为,根据光学物像共轭关系可知,证据1公开了在球面屏幕14上的成像是精确聚焦的成像,且无论是否精确聚焦,都是清晰成像,只要清晰成像,像到透镜中心的距离就是像距;专利权人认为,该成像仅是焦深范围内的基本聚焦的成像,其所成的像到透镜中心的距离并不是光学意义上的像距,证据1中的精确成像是在平面上而不是球面上,证据1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不同,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显示系统的透镜系统在整个像场上具有变化的像距,从而使得在整个像场上的不同位置,透镜系统的像距与到该凸形显示面的距离相匹配,即透镜系统的像场具有设计成与凸形显示面相匹配的形状。关于最长像距与最短像距之比至少是1.75的特征,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认为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计算得到。关于“基本聚焦”的含义双方意见一致,认为:能够在焦深的范围内清晰成像就是基本聚焦,涵盖了图像稍微散焦的情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鉴于本专利属于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本决定所引用的条款均为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款。
2、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5,仅使用证据1-4、6-11,共10份证据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3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可以证明证据6-11真实性的文件原件及相关馆藏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第【0017】段中日文“合焦”一词的翻译有异议,认为该词应翻译为“聚焦”而不是“对焦”,请求人对此表示认可。经审查,证据1-4为专利文献,证据6-11为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可以证明证据6-11真实性的原件或相关文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1-4、6-1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除日文“合焦”一词均翻译为“聚焦”外,其它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2-4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系统,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其显示系统的透镜系统在整个像场上具有变化的像距,从而使得在整个像场上的不同位置,透镜系统的像距与到该凸形显示面的距离相匹配,即,透镜系统的像场具有设计成与凸形显示面相匹配的形状,以使中间图像基本聚焦在显示面的内侧,最终获得在整个三维凸形显示面的像场上都能保持有效聚焦并且产生清晰图像的技术效果。
证据1公开了一种视频重放装置,其也是一种显示系统,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中无法在家庭用的小型平面屏幕上投影出有气魄的画面而进行的改进,其通过在摄像机的前面配置广角镜头,将通过广角镜头的图像从摄像机输出,在视频投影机的前面配置广角镜头,将摄像机的输出提供给视频投影机,使通过广角镜头的,视频投影机的输出光成像于断面大致为球面形状的屏幕,以便能够用小型的屏幕重放大画面有震撼力的图像。证据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全文,附图1-11):在摄像机1的镜头前面安装有广角镜头(或鱼眼镜头)3。这样以在摄像机1上安装广角镜头3的状态对周围的风景进行摄影。图2是重放系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投影系统)的结构图。在摄像机1的前面安装着广角镜头3,安装着记录磁带,该VTRll的重放信号被提供给视频投影机12,在视频投影机12前面安装有广角镜头(或鱼眼镜头)13,该广角镜头13与记录时配置于摄像机1前面的广角镜头3对应。视频投影机12的出射光通过广角镜头13投影于球面屏幕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具有三维凸形的显示面),其是断面呈球面形状的屏幕,其球面内侧为投影面。这样在记录时,在摄像机1的前面安装广角镜头3,在重放时在视频投影机13前面安装广角镜头13,在球面屏幕14上映出其重放画面,使人们能够享受大画面、有震撼力的重放图像。也就是说,如图1所示,利用广角镜头3拍摄被摄物体像时,在摄像机1的摄像元件的摄像面上,(成像)形成了图3所示的画面。在被拍摄物体上排列为球形的黑点像B1、B2、B3、…在摄像面21上的黑点b1、b2、b3、…的位置聚焦。这是相当于在被拍摄物体上排列为平面的白点像A1、A2、A3、…的广角画面。还有,白点像A1、A2、A3、…相对于摄像面21在白点a1、a2、a3、…的位置上聚焦。从而,在摄像面21上,如图4所示,形成周边部缩小的大广角像(例如视场角150°)。另一方面,在视频投影机12的前面设置广角镜头13。通过该广角镜头将被拍摄物体的像投影时,投影形成了图5所示的像。视频投影机12一侧的黑点像B11、B12、B13、…如果使用平面屏幕15,就形成为白点像a11、a12、al3、…,但是在球面屏幕14上,则形成为黑点像b11、b12、b13、…。这样甚至广角镜头13时,如图6所示,在屏幕15上形成周边部展开的图像。从而,如图3所示在记录时利用广角镜头3将周边部缩小的图像记录起来,重放时如果利用广角镜头13使周边部展开,则能够重放出大画面图像。也就是说如图7所示,视频投影机12一侧的黑点像B21、B22、B23、…,在平面屏幕15上成像为白点像a21、a22、a23、…,在球面屏幕14上成像为黑点像b21、b22、b23、…。从而,能够在球面屏幕14上投影(形成)广角图像。还有,广角镜头由于焦点深度大(深),从白点像到黑点像,能够使其聚焦。这样,通过使用球面屏幕14,能够在狭小的场所重放大广角图像。如果采用本发明,通过使用球面屏幕,不使用眼镜等,在一般家庭那样的狭小场所,也能够欣赏有震撼力的大画面影像。与平面屏幕相比,投影明亮,因此可以使用小型视频投影机。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连续像场上的中间图像的投影基本聚焦在所述显示面的内侧,并且其中最长像距与最短像距之比至少是1.75,并且顶端像点处的像距长于满场像点处的像距”。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其显示系统的透镜系统在整个像场上具有变化的像距,从而使得在整个像场上的不同位置,透镜系统的像距与到该凸形显示面的距离相匹配,即,透镜系统的像场被设计成具有与凸形显示面相匹配的形状,以使中间图像基本聚焦在显示面的内侧,最终获得在整个三维凸形显示面的像场上都能保持有效聚焦并且产生清晰图像的技术效果。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2段、第16页第3段、第15页第4段和附图3A-3C、9A-9C两个实施例的相关描述可以明了,上述特征“所述连续像场上的中间图像的投影基本聚焦在所述显示面的内侧,并且其中最长像距与最短像距之比至少是1.75,并且顶端像点处的像距长于满场像点处的像距”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本专利的构思在于通过其透镜系统将像精确形成在三维凸形的显示面上。即理论上,三维凸形显示面上各点到透镜系统出射面的距离就是其相应的像距,但是由于成像面不是平面而是三维凸形的复杂曲面,因此理论上的绝对精准聚焦很难完美实现。由此,本专利“基本聚焦”的含义是,并不苛求中间图像投影在显示面的内侧的连续像场都能精确聚焦,而是涵盖了误差范围内(即焦深允许)的图像有稍微散焦的情况。那么在遵循本专利发明构思的成像面尽可能与三维凸形的显示面吻合的精神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两个“并且”进一步限定了其显示系统的投影系统所成的像,其中最长像距与最短像距之比至少是1.75,并且顶端像点处的像距长于满场像点处的像距。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基本聚焦”与“最长像距”、“最短像距”、“顶端像点处的像距”、“满场像点处的像距”想表达的都是在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下,其投影系统意图并尽可能精确成像在三维凸形显示面上,其投影系统的透镜系统出射面到三维凸形显示面内侧的距离就是像距,其像距可变。其次,尽管证据1公开了在平面屏幕15和球面屏幕14上均可成像,但是其中文译文第【0017】段公开了“还有,广角镜头由于焦点深度大(深),从白点像到黑点像,能够使其聚焦”。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证据1的附图5、7的光路图可以明了,其广角透镜13可以看作是一个凸透镜。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与透镜焦平面平行的同一物平面上的物,如证据1图5上的物B11、B12、B13经过凸透镜后所形成的清晰的像必然也是在与该透镜焦平面平行的同一个像平面上,即证据1的平面屏幕15上,而不是球面屏幕14上。如证据1【0017】段公开的,在球面屏幕14上形成的像仅是在其广角镜头的焦深范围内人的肉眼尚不易察觉到的有一定散焦的像。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光学领域,物距、像距及其相互关系都有明确的物理定义。在证据1的光学系统中,物距不变、广角镜头焦距不变的情况下,其像距也是不变的。从证据1广角镜头13出射面到球面屏幕14的距离,并不是光学意义上的像距。请求人主张的物像共轭关系,在光学上指的是精确成像的像与物之间的关系,而并非焦深范围内的仅清晰度尚可接受的所谓的像与物之间的关系。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投影系统,其所述连续像场上的中间图像的投影基本聚焦在所述显示面的内侧,并且其中最长像距与最短像距之比至少是1.75,并且顶端像点处的像距长于满场像点处的像距;而证据1的连续像场上的中间图像的投影应聚焦在平面显示面15上而非曲面14上,即使其焦深大,在球面屏幕14上可以成像,但其像距并不会改变,其本意并不是通过改变像距来在曲面上成清晰的图像。由此,证据1未公开也未给出启示来获得上述区别特征,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证据2公开了一种图像投影系统,包括能够沿着限定的传播路径发射辐射束的源,并且在源的输出处沿辐射束的方向传播,设置有要投影的图像的支撑体,所述图像被限定在所述“物体表面”上,聚焦透镜和弧形形状的显示屏基本上围绕一个旋转轴旋转,显示屏被布置成相对于透镜聚焦于物体表面光学共轭,并且其旋转轴基本上与传播路径重合,在光源和物镜之间还设置有用于遮挡辐射束横截面角扇区的挡板,该扇形角芯对应于辐射束的部分照射物体表面的一部分,该物体表面的图像形成在显示屏上与能够被人眼察觉的部分基本上相对的部分上。
证据3公开了一种视频图像投影设备,包括视频图像生成部分,视频图像生成部分上的用于视频图像成像的视频图像的投影部分,一种鱼眼镜头,其位于投影单元上方并在圆顶屏幕上形成视频图像,以及一个用于保持视频图像生成单元、视频图像投影单元和鱼眼镜头的支撑构件,在这些中的任何一个上提供或附加操作部分。
证据4公开了一种投影显示装置,包括:光源;一种反射式光阀,具有图像显示面;照明光学装置,形成一个外部光通量,从所述光源到所述反射型光阀;和一种广角投影透镜,具有正屈光力的Gnp透镜组和具有正屈光力的GF透镜组,顺序由大共轭侧向着小共轭侧,所述GnP透镜组包括具有负屈光力的Gn透镜组和具有正折光力的GP透镜组,顺序由大共轭侧向着小共轭侧,并且所述广角投影透镜满足一定的关系式。
证据6-证据10是关于摄影、光学基础知识的辞典、技术手册和教程类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11是介绍照相机镜头基础知识的现有技术,请求人使用上述证据6-11来说明物像之间存在共轭关系的光学原理。请求人未使用上述证据2-4、6-11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仅使用其评述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且上述证据也均未公开及未给出启示来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方案提供了一种能够产生覆盖整个三维凸形显示面内侧的图像的显示系统,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目前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3
从属权利要求2-43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4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380109868.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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