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废气中除掉酸性气体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从废气中除掉酸性气体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07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4W1084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003925.0
申请日:2009-0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长信太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1-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莱克斯坦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米春艳
国际分类号:B01D53/78,53/7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20项权利要求。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0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不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WO01/26784A1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硫氮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及其应用》,郭东明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第19-22、63、70、74和216-218页,复印件;
证据3:CN101283078A;
证据4:CN1895745A;
证据5:《分析化学中的络合作用》,A.林邦著,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和第4-7页,复印件;
证据6:“燃煤电厂烟气中的泵浓度测量”,杨祥花等,《能源研究与利用》2005年第5期,第25-29页,复印件;
证据7: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邮件,2018年1月7日00:44,无效请求人向专利权人发送的邮件,2018年1月7日19:39,专利权人向无效请求人回复的邮件,以及以上邮件的公证书,复印件。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4和5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将废气排放到大气中之前从所述废气中单独或同时除掉酸性气体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汞蒸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氧化环境使所述废气与包含有机亚砜组合物的洗涤剂接触,所述氧化环境选自富含臭氧的空气气流或者水和H2O2的混合物,所述有机亚砜组合物选自:
(i)有机亚砜与包含至少一种以下添加剂的水的乳液:碱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碱土金属氧化物;或者
(ii)油与C8-14醇的组合体和有机亚砜,所述组合体不包含或进一步包含卤素或卤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废气是燃烧烟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废气是化学过程所释放的气体混合物。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机亚砜:油和C8-14醇的重量比为2:1~1:2。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机亚砜:油和C8-14醇的重量比为1:1。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油选自石蜡油、植物油。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卤素或其盐的量为0.1%~0.3%,并且所述卤素选自Cl2、Br2、I2。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碱金属氢氧化物和碱土金属氧化物选自由NaOH、KOH和MgO组成的组。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乳液中,所述包含碱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碱土金属氧化物中的至少一种的水与有机亚砜的重量比为10:90~90:10,并且所述水:碱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和碱土金属氧化物的重量比为20:1~2:1。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包含碱金属氢氧化物、氢 氧化铵、碱土金属氧化物中的至少一种的水与有机亚砜的重量比为10:90~50:50。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水:碱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和碱土金属氧化物的重量比为16:1~4:1。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洗涤剂经使用后,通过将所述洗涤剂分离成两相,收集上层亚砜相并向所述亚砜相中另外加入一定量的水溶液,从而使所述洗涤剂再生。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相分离后获得的水相包含硝酸和/或硫酸,收集所述水相以用作有用的酸溶液。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向相分离后获得的所述酸溶液中加入铵盐,以获得可以用作化肥的硝酸铵和/或硫酸铵的溶液。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乳液的水相进一步包含铵离子,并且其中分离所述乳液后获得的硝酸铵和/或硫酸铵的溶液被收集以用作化肥溶液。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铵离子的来源选自由氨、铵的碳酸盐类和氨基甲酸铵组成的组。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废气与所述洗涤剂的接触在装有惰性颗粒的塔中进行,并且其中所述废气向上通过所述塔,而所述乳液则以确保所述惰性颗粒完全湿润的速率向下循环。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所述废气与所述洗涤剂的接触在塔中进行,所述废气沿向上的方向通过所述塔,而所述乳液则从塔的上部开口处喷入塔中并在塔内形成所述乳液的雾。
此后,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2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反证以支持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0具备实用性的主张。
反证1:“有机亚砜类催化剂催化氧化脱硫脱硝研究”,熊英莹等,《洁净煤技术》第23卷第4期,2017年7月,第84-88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6日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李波、刘小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颖慧,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师庞东成、龚泽亮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本案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以及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证据2的第25-26页,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5和7原件。经核实,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但指出请求人未提供证据6的原件,证据7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证据6。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3)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无异议;并当庭明确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其他无效理由同请求书一致,其中关于创造性理由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予以接受,本决定以此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一种在将废气排放到大气中之前从所述废气中单独或同时除掉酸性气体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汞蒸汽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同时除掉”是指同时除掉哪两种物质,还是同时除掉三种物质;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油与C8-14醇的组合体”,其中“油”的具体含义不清楚,因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可以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种体系(i)和(ii)之一单独除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汞蒸汽,或者同时除掉其中两种或者全部三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实施例和权利要求书之后能够明白如何调节其系统以单独除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汞蒸汽,或者同时除掉其中两种或者全部三种。“油”的具体含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适当地选择油的种类。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通常应当理解为最大的合理保护范围。在本专利中,权利要求1中待除掉的是废气中的酸性气体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汞蒸汽,三者在废气中并非必须单独存在或者同时存在,可能存在仅两者的情况,而除掉其中的两者还是三者取决于废气中所含的酸性气体成分以及相应的工艺条件,技术上并不存在任何实施的障碍,因此权利要求1中“同时除掉”应当理解为同时除掉其中的两种或者全部三种;“油”在本领域具有通常的含义,在没有具体限定的情况下,其含义应当理解为本领域通常含义范围内的油均适用。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使用了证据1-4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证据1的译文准确性,对此合议组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在将废气排放到大气中之前从所述废气中单独或同时除掉酸性气体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汞蒸汽的方法,其通过在氧化环境使所述废气与包含有机亚砜组合物的洗涤剂接触从而实现酸性气体的脱除。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明确,权利要求1分为有机亚砜组合物选择(i)或(ii)的两种技术方案,每种技术方案均可以实现酸性气体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汞蒸汽的单独或同时除去。因此,根据选用的有机亚砜组合物的具体成分,权利要求1可以分为以下三组技术方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同,具体如下:
第一组:有机亚砜组合物为(i)有机亚砜与包含至少一种以下添加剂的水的乳液:碱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碱土金属氧化物;
第二组:有机亚砜组合物为(ii)油与C8-14醇的组合体和有机亚砜;
第三组:有机亚砜组合物为(ii)油与C8-14醇的组合体和有机亚砜,所述组合体进一步包含卤素或卤盐。
A、第一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第一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1)还包含碱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碱土金属氧化物中至少一中的添加剂;(2)氧化环境还可以为水和H2O2的混合物。对于区别(1),所述添加剂能够与酸性气体反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证据2也公开采用碱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碱土金属氧化物作为烟气中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吸收剂,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2),双氧水是常用的氧化剂,与臭氧没有本质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添加碱性化合物是否为公知常识应看其发挥的作用,本专利中其用于与有机亚砜相互配合,使有机亚砜得到释放,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增强技术效果;而证据2中碱性化合物的作用机理与本专利不同。同时,本专利的实施例1-8使二氧化硫完全除去,反证1也证实了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从废气中除掉酸性气体的方法(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14-20行),通过使废气与一种水-有机亚砜乳液接触而从废气中除掉酸性气体,特别是SO2和NOx;所述废气可以是包含酸性气体的任何废气,例如燃烧烟气和各种化学工序中产生的废气;所述方法在氧化环境中执行,如果废气混合物不包含足够的氧,则需要向废气中加入富含臭氧的空气的补充气流。同时证据1隐含公开了该方法在将废气排放到大气中之前进行。
证据2公开了:钠碱法脱硫,用NaOH溶液吸收SO2(参见第21页);氨法烟气脱硫工艺,以氨作为吸收剂,去除烟气中的SO2(参见第63页);氧化镁-硫酸镁法脱硫工艺,MgO吸收SO2,生成硫酸镁(参见第70页);湿法烟气脱氮技术包括碱性溶液吸收法,常用的碱性溶液吸收剂有NaOH、KOH、Na2CO3、NH3·H2O(氨水)等(参见第216和218页)。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的第一组技术方案中氧化环境选自富含臭氧的空气气流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酸性气体的脱除效果。
本专利说明书第[0047]-[0066]段虽然记载了金属氧化物与HNO2和SO2的作用原理,但其不符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并且专利权人也承认说明书中的相应记载不够准确,本专利因有机亚砜的存在而产生络合作用,碱性化合物用于使有机亚砜得到释放。对此,证据1中公开了有机亚砜作为稳定剂的作用原理:有机亚砜与酸性气体溶解在水中形成的中间物种亚硝酸和亚硫酸形成稳定络合物,从而防止其分解并释放NO和SO2,而当存在氧化剂时,与亚砜结合的亚硝酸和亚硫酸被氧化为硝酸和硫酸,失去与亚砜结合的能力,并溶解于水中,而亚砜分子则可以吸附另一个中间物种。由此可见,形成稳定络合物的亚砜被释放的原因在于亚硝酸和亚硫酸被氧化为硝酸和硫酸失去结合能力,与此同时,氧化得到的硝酸和硫酸溶解于水中形成酸溶液。本领域公知,硝酸和硫酸均为强酸,随着其浓度升高一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氧化生成的硝酸和硫酸与亚砜分离进入水,因此,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水中添加碱性化合物,使其与产生的硝酸和硫酸进行中和反应,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和促进亚硝酸和亚硫酸氧化的进行。此外,证据2公开了NaOH、KOH、NH3·H2O、MgO等碱性化合物用于烟气脱硫或脱氮,其原理是碱性化合物、NO、SO2以及氧气进行反应获得硝酸盐和硫酸盐,因此,在证据2的技术教导下,为了进一步提高酸性气体的脱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在证据1的乳液中加入碱性化合物。至于本专利限定的碱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碱土金属氧化物则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在证据1的有机亚砜乳液中添加碱性化合物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酸性气体脱除效果将会提高,而本专利的实施例1-8和反证1显示的结果均与上述预期一致,不足以证明本专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第一组技术方案中氧化环境选自水和H2O2的混合物的技术方案,其与证据1的区别还包括上述区别特征(2)。对此,证据1中公开了加入富含臭氧的空气获得氧化环境,双氧水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氧化剂,将其用于代替臭氧获得氧化环境仅是一种常规选择。
对于第一组技术方案中除掉的酸性气体包含汞蒸气的技术方案,通过氧化汞蒸气将其除去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证据1采用氧化环境洗涤废气的情况下,其能够对废气中可能含有的汞蒸气产生去除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的第一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B、第二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与本专利都是除去气体中的酸性物质,其中包括汞,两者没有本质不同,因此有动机用于本专利的废气处理。第二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特征为:(1)采用C8-14醇;(2)在氧化环境中进行,氧化环境选自富含臭氧的空气气流或者水和H2O2的混合物。对于区别(1),证据3公开了甲醇和乙醇,醇的长度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对于区别(2),证据3可以从气体中除去汞,汞蒸汽也可以被氧化除去,都是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氧化环境。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与证据3的区别还包括:(3)处理的气体不同,证据3涉及的是脱水天然气,而本专利则是废气。证据3中使用甲醇和乙醇的主要作用是脱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其改变为C8-14醇。关于氧化环境,在第二组技术方案中氧化环境对于除汞并非是必须的,证据3中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处理的气体不同,证据3的脱水的天然气进气物流不会采用氧化环境。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从脱水的天然气进料物流中去除酸性物质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5段至第5页第1段以及权利要求12),包括以下步骤:a)冷却脱水的天然气进料物流并形成固体酸性物质和碳氢化合物液的浆料和含有气态酸性物质的气态物流;b)分离该含有气态酸性物质的气态物流和浆料;c)用液体溶剂处理含有气态酸性物质的气态物流而形成脱水脱硫的气体物流和酸性物质的溶液。通常,酸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CO2、H2S、硫醇、COS、CS2、芳香烃和汞中的任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所述液体溶剂包含甲醇、乙醇、二甲基亚砜(相当于本专利的有机亚砜)、选自包含咪唑鎓、季铵、吡咯烷鎓、吡啶鎓或四烷基鏻组成的组中的离子液体或NGL[天然气液体]冷凝物中的任一种,或其组合,所述NGL冷凝物包含C2、液化石油气组分、C3和C4以及C5 碳氢化合物组分的混合物(相当于本专利的油)。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从将排放至大气的废气中除掉酸性气体的方法,而证据3则为一种从脱水的天然气进料物流中去除酸性物质的方法,两者处理的气体对象确有不同,其构成权利要求1与证据3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第二组技术方案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为上述区别特征(1)-(3)。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从气体中去除酸性气体。
对于区别特征(3),证据3公开了:通常,液体溶剂是一种在操作条件下气体酸性物质在其中的溶解度比在天然气物流中更大的溶剂(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1段),可见,证据3实质上是利用酸性物质在液体溶剂中的溶解将其从被处理的天然气物流中去除,显然该方法不限于处理天然气物流,同样可以用于处理其他含有酸性物质的气体。因此,在需要从本专利的废气中去除酸性气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证据3的方法,并针对废气中所含的具体酸性气体,调整液体溶剂成分和工作条件。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3中公开了液体溶剂中包括甲醇、乙醇,根据其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的记载,“使用二醇或甲醇进行脱水”旨在获得“脱水气体进料物流”(即步骤a)中的待处理原料),用于脱水并非是其在利用液体溶剂除去气态酸性物质的步骤c中所发挥的作用。在证据3的液体溶剂中,甲醇和乙醇作为其组分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液体溶剂的整体作用以及待去除酸性物质的具体需求,调整液体溶剂中醇类的具体成分,本专利中选择C8-14醇属于在证据3基础上的常规调整,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通过氧化汞蒸气将其除去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尽管证据3中因其处理的气体为脱水的天然气,未采用该技术手段,但这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本专利的废气时结合使用该技术手段,选择在氧化环境中使废气与液体溶剂接触,从而提高汞蒸气的去除效果;而臭氧和H2O2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氧化剂,本专利限定的氧化环境选自富含臭氧的空气气流或者水和H2O2的混合物仅是常规选择。
对于第二组技术方案中除掉的酸性气体包含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的技术方案,虽然证据3中未具体公开其中除去的酸性物质包括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但它们是公知的酸性气体,并且利用亚砜去除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也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因此在氧化环境下采用含有亚砜的液体溶剂洗涤废气时,其对废气中可能含有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具有除去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第二组技术方案对于除去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第二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C、第三组技术方案
第三组技术方案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除了上述第二组技术方案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1)-(3)之外,还包括区别特征(4):所述组合体中进一步包含卤素或卤盐。
对此,请求人认为:卤素或卤盐是最常用的一种除去汞的化学物质,添加卤素或卤盐是常规选择;且证据4也给出了通过卤素或卤盐来去除汞蒸气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使用液相汞稳定剂或螯合剂来除汞,而本专利中使用包含卤素的油与C8-14醇的组合体和有机亚砜除汞,其不依赖于脱硫。因此,证据4使用的工艺和方法与本专利有极大的不同,不能给出技术启示。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4),第三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除汞效果。
证据4公开了一种强化湿法烟气脱硫系统除汞作用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3页第4段至第4页第1段),选用卤素分子或其化合物作为氧化剂,将其喷入烟气中;将烟气导入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使烟气中单质汞被氧化后所形成的二价汞以及烟气中原有的二价汞被吸收到脱硫液中,转化为液相离子汞;向脱硫液中加入液相汞稳定剂或螯合剂,使脱硫液中的离子汞转化为稳定的硫化汞或螯合态的汞沉淀,利用重力沉降方法,将生成的汞沉淀物从脱硫液中分离出来。该方法通过对烟气中单质汞进行氧化处理,同时抑制脱硫液中汞离子的还原释放,从而使湿法脱硫系统对烟气中的汞具有较高的去除效率,并将所捕集下来的汞转化为稳定的硫化汞,达到对烟气汞的较彻底治理。其中用来氧化烟气中单质汞的氧化剂为卤素分子或其化合物,包括卤素(包括氟、氯、溴、碘)的单质、卤素的各种氧化物、卤酸盐、次卤酸盐、金属卤化物(即卤盐)、卤素与硫之间所形成的各种化合物,是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根据证据4的记载可知,其中的卤素分子或其化合物作为氧化剂将单质汞氧化成二价汞,从而实现烟气中汞蒸气的除去;加入液相汞稳定剂或螯合剂的目的则是将离子汞转化为稳定的硫化汞或螯合态的汞沉淀,防止离子汞被还原成单质汞,其并非直接用于从烟气中去除汞。由此可见,证据4给出了通过卤素分子或其化合物氧化单质汞从而将其从烟气中除去的技术启示。同时利用卤素氧化脱除汞单质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将证据3的液体溶剂用于从本专利的废气中除掉酸性气体并采用氧化环境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提高除汞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液体溶剂进一步添加卤素或卤盐。本专利说明书中仅实施例9涉及汞蒸气的脱除,根据实施例9可以确定I2具有脱除汞蒸气的技术效果,而这与证据4的教导一致,不能证明本专利添加卤素或卤盐能够相对于证据3和4的结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第三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和3,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15-16行)。
关于权利要求4和5,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油和C8-14醇的合适配比,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关于权利要求6,石蜡油和植物油均是常用的油类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选用石蜡油和植物油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权利要求7,证据4公开了卤素包括氯、溴、碘的单质,卤素化合物包括金属卤化物(即卤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卤素或其盐的合适用量。
关于权利要求8,证据2公开了NaOH、KOH、NH3·H2O、MgO等碱性化合物用于烟气脱硫或脱氮,在此基础上,限定碱金属氢氧化物和碱土金属氧化物选自NaOH、KOH和MgO组成的组仅是常规选择。
关于权利要求9-11,证据1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17-18行)乳液中水:有机亚砜的重量比在10:90-90:10的范围内,优选为10:90-50:50的范围内;而水与碱金属氢氧化物、氢氧化铵和碱土金属氧化物的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节,权利要求9和11中限定的范围也是可以选择的常规范围,相应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关于权利要求12-14,证据1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17-18行)通过将洗涤剂分离成两相,收集上层亚砜相并向所述亚砜相中另外加一定量的水溶液,可以在所述洗涤剂经使用后使所述洗涤剂再生;相分离后获得的水相包含硝酸和/或硫酸,可以将其收集以用作有用的酸溶液,或者可以向所述酸溶液中加入铵离子,直到发生中和,以获得可以用作化肥的硝酸铵和/或硫酸铵盐溶液。对于加入以铵盐的形式加入铵离子则是常规选择。
关于权利要求15和16,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26-28行)另一实施方式中,洗涤剂的水相是pH等于或小于6的铵盐水溶液;乳液分离后,水相是可以用作化肥的硝酸铵和/或硫酸铵盐溶液;铵离子的来源可以是氨或铵的碳酸盐类(和碳酸氢盐类)和氨基甲酸铵。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相应的附加技术特征。
关于权利要求17和18,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也被证据1公开(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29行至第4页第3行)。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8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910003925.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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