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摸显示装置、驱动电路及驱动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触摸显示装置、驱动电路及驱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09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4W1082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53359.1
申请日:2013-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联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5-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敦泰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礼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G02F1/1333,G02F1/1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二者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原理基本相同,仅是结构上存在细微差异,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结构上的差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份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其结构上进行改造是容易想到的,且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份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触摸显示装置、驱动电路及驱动方法”的201310753359.1号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为敦泰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摸显示装置,用于实现触摸感应和显示,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基板;
第二基板,与所述第一基板相对设置,所述第二基板朝向所述第一基板的面上设置有栅极线、数据线以及薄膜晶体管;
液晶层,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
公共电极,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在触摸感应阶段用作触摸感应电极;
驱动电路,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所述公共电极提供实现触摸检测的第一信号;
所述驱动电路还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所述栅极线提供第二信号和/或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提供第三信号;其中,所述第二信号能使所述薄膜晶体管处于关闭状态,同时还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所述第三信号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的脉冲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同幅的脉冲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向所述数据线提供所述第三信号,所述第三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的脉冲信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向所述数据线提供所述第三信号,所述第三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同幅的脉冲信号。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与数据线之间通过开关耦接,所述第三信号为使所述开关断开的信号,以使所述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第二信号或第三信号为方波信号、正弦波信号或阶梯信号。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还用于在显示阶段向栅极线提供驱动信号,向数据线提供显示信号,向公共电极提供公共电压信号。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包括:
公共电极驱动单元,用于产生所述公共电压信号和第一脉冲信号;
栅极驱动单元,与多条栅极线相连,用于产生所述驱动信号,还用于产生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频的第二脉冲信号;
数据线驱动单元,与多条数据线相连,用于产生显示信号;
时序控制单元,与所述公共电极驱动单元、栅极驱动单元和数据线驱动单元相连,用于在显示阶段控制所述栅极驱动单元向多条栅极线依次提供驱动信号,控制数据线驱动单元向数据线提供显示信号,控制公共电极驱动单元向公共电极提供公共电压信号;所述时序控制单元还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控制公共电极驱动单元向公共电极提供第一脉冲信号以实现触摸检测,并控制栅极驱动单元向所述多条栅极线提供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相的第二脉冲信号。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驱动单元还用于产生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频的第三脉冲信号;
所述时序控制单元还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控制所述数据线驱动单元向多条数据线提供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相的第三脉冲信号。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还包括:
设置于数据线驱动单元与多条数据线之间的开关,所述数据线驱动单元用于在所述开关导通时,向数据线提供像素电压作为显示信号;
所述时序控制单元与所述开关相连,用于在显示阶段控制所述开关导通,
以使所述数据线驱动单元向所述数据线提供像素电压;还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通过第三信号控制所述开关断开,以使所述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包括:
公共电极驱动单元,用于产生所述公共电压信号和第一脉冲信号;
栅极驱动单元,与多条栅极线相连,用于产生所述驱动信号;
数据线驱动单元,与多条数据线相连,用于产生显示信号,还用于产生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频的第三脉冲信号;或数据线驱动单元与多条数据线之间通过开关耦接,所述数据线驱动单元用于提供控制所述开关断开的第三信号;
时序控制单元,与所述公共电极驱动单元、栅极驱动单元和数据线驱动单元相连,用于在显示阶段控制所述栅极驱动单元向多条栅极线依次提供驱动信号,控制数据线驱动单元向数据线提供显示信号,控制公共电极驱动单元向公共电极提供公共电压信号;所述时序控制单元还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控制公共电极驱动单元向公共电极提供第一脉冲信号以实现触摸检测,并控制数据线驱动单元向所述多条数据线提供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相的第三脉冲信号或通过第三信号控制所述开关断开以使所述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与所述栅极线直接连接。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通过电容耦接的方式与所述栅极线连接。
15. 一种驱动电路,用于驱动触摸显示装置,所述触摸显示装置包括:第一基板;第二基板,与所述第一基板相对设置,所述第二基板朝向所述第一基板的面上设置有栅极线、数据线以及薄膜晶体管;液晶层,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公共电极,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在触摸感应阶段用作触摸感应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包括:
第一驱动模块、第二驱动模块和/或第三驱动模块;其中,
第一驱动模块,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所述公共电极提供实现触摸检测的第一信号;
第二驱动模块,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所述栅极线提供第二信号,所述第二信号能使所述薄膜晶体管处于关闭状态,同时还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
第三驱动模块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提供第三信号,所述第三信号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的脉冲信号。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同幅的脉冲信号。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驱动模块向所述数据线提供所述第三信号,所述第三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的脉冲信号。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驱动模块向所述数据线提供所述第三信号,所述第三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同幅的脉冲信号。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驱动模块与数据线之间通过开关耦接,所述第三信号为使所述开关断开的信号,以使所述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
21.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第二信号或第三信号为方波信号、正弦波信号或阶梯信号。
22.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包括所述第一驱动模块、第二驱动模块以及第三驱动模块,所述第一驱动模块还用于在显示阶段向公共电极提供公共电压信号;所述第二驱动模块还用于在显示阶段向栅极线提供驱动信号,所述第三驱动模块还用于在显示阶段向数据线提供显示信号。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包括:
公共电极驱动单元,用于产生所述公共电压信号和第一脉冲信号;
栅极驱动单元,与多条栅极线相连,用于产生所述驱动信号,还用于产生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频的第二脉冲信号;
数据线驱动单元,与多条数据线相连,用于产生显示信号;
时序控制单元,与所述公共电极驱动单元、栅极驱动单元和数据线驱动单元相连,用于在显示阶段控制所述栅极驱动单元向多条栅极线依次提供驱动信号,控制数据线驱动单元向数据线提供显示信号,控制公共电极驱动单元向公共电极提供公共电压信号;所述时序控制单元还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控制公共电极驱动单元向公共电极提供第一脉冲信号以实现触摸检测,并控制栅极驱动单元向所述多条栅极线提供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相的第二脉冲信号。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线驱动单元还用于产生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频的第三脉冲信号;
所述时序控制单元还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控制所述数据线驱动单元向多条数据线提供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相的第三脉冲信号。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还包括:设置于数据线驱动单元与多条数据线之间的开关,所述数据线驱动单元用于在所述开关导通时,向数据线提供像素电压作为显示信号;
所述时序控制单元与所述开关相连,用于在显示阶段控制所述开关导通,
以使所述数据线驱动单元向所述数据线提供像素电压;还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通过第三信号控制所述开关断开,以使所述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
26.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路包括:
公共电极驱动单元,用于产生所述公共电压信号和第一脉冲信号;
栅极驱动单元,与多条栅极线相连,用于产生所述驱动信号;
数据线驱动单元,与多条数据线相连,用于产生显示信号,还用于产生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频的第三脉冲信号;或数据线驱动单元与多条数据线之间通过开关耦接,所述数据线驱动单元用于提供控制所述开关断开的第三信号;
时序控制单元,与所述公共电极驱动单元、栅极驱动单元和数据线驱动单元相连,用于在显示阶段控制所述栅极驱动单元向多条栅极线依次提供驱动 信号,控制数据线驱动单元向数据线提供显示信号,控制公共电极驱动单元向公共电极提供公共电压信号;所述时序控制单元还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控制公共电极驱动单元向公共电极提供第一脉冲信号以实现触摸检测,并控制数据线驱动单元向所述多条数据线提供与所述第一脉冲信号同相的第三脉冲信号或通过第三信号控制所述开关断开以使所述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
2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驱动模块与所述栅极线直接连接。
2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驱动模块通过电容耦接的方式与所述栅极线连接。
29. 一种驱动方法,用于驱动触摸显示装置,所述触摸显示装置包括:第一基板;第二基板,与所述第一基板相对设置,所述第二基板朝向所述第一基板的面上设置有栅极线、数据线以及薄膜晶体管;液晶层,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公共电极,位于所述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在触摸感应阶段用作触摸感应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方法包括:
在显示阶段,向多条栅极线依次提供驱动信号,向数据线提供显示信号,向公共电极的多个电极提供公共电压信号;
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所述公共电极提供实现触摸检测的第一信号;在向所述公共电极提供第一信号的过程中,还向所述栅极线提供第二信号和/或在向所述公共电极提供第一信号的过程中,提供第三信号;其中,所述第二信号能使所述薄膜晶体管处于关闭状态,同时还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所述第三信号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的脉冲信号。
31.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同幅的脉冲信号。
32.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第三信号的步骤中,向所述数据线提供所述第三信号,所述第三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的 脉冲信号。
33.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第三信号的步骤中,向所述数据线提供所述第三信号,所述第三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同幅的脉冲信号。
34.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第三信号的步骤中包括:提供的第三信号使所述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
35.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驱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第二信号或第三信号为方波信号、正弦波信号或阶梯信号。”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联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5、2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8、13-15、20-22、27-29、34、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的规定、权利要求1-5、7-10、12-13、15-19、21-24、26-27、29-33、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186622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0月20日;
证据2:国际公布号为WO2011/035485A1的国际专利申请,国际公布日为2011年03月31日;
证据3:由Hiroshi Haga等撰写的“45.1:Touch Panel Embedded IPS-LCD with Parasitic Current Reduction Technique”复印件共4页以及中文译文。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要解决在触摸显示装置中降低公共电极相关的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干扰以提高触摸检测精度的问题,为此采用2个或3个脉冲信号分别提供给公共电极、栅极线、数据线,说明书记载这些信号应为同频同相、或是第三信号使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才可解决上述问题,而独立权利要求1、15、29均未对上述内容加以限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2)鉴于说明书中仅就使用同频同相的两个或三个脉冲信号手段或是第三信号使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解决本专利所提及技术问题加以说明,而独立权利要求1、15、29均未对同频同相加以限定,且相应权利要求6-8、13-14、20-22、27-28、34、35也未限定,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法确定除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手段以外也可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6-8、13-15、20-22、27-29、34、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第一信号”、“第二信号”、“第三信号”的关系不清楚,且其中的“第三信号”被提供到哪个电路部分以及若未提供该信号如何减少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所构成电容的充放电电量,权利要求15中“第一驱动模块、第二驱动模块和/或第三驱动模块”是三者择一的关系,但若仅具有其中一个驱动模块的情况下不知如何可减小寄生电容的充放电电量,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所述第一信号、第二信号或第三信号为方波信号、正弦波信号或阶梯信号”,但不清楚三个信号与三种信号如何对应,不清楚权利要求10、11中的“第一脉冲信号”与其所引用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信号”的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12中的“第二脉冲信号”与其所引用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信号”的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23-25中的“第一脉冲信号”、“第二脉冲信号”与其所引用权利要求15中的“第一信号”、“第二信号”的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23中“公共电极驱动单元、栅极电极驱动单元和数据线驱动单元”与其所引用权利要求22中的“第一驱动模块、第二驱动模块和第三驱动模块”的关系,同样问题也存在于权利要求27-28跟其所引用权利要求15中,因此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的规定;(4)权利要求1-5、7-10、12-13、15-19、21-24、26-27、29-33、3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符合专利的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5)权利要求1-35相对于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娟、于小宁、公民代理人李界升、黄赫炜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崔军、丁敬伟、刘卫平、专利代理人李帅人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15、2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6-8、13-15、20-22、27-29、34-35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5、7-10、12-13、15-19、21-24、26-27、29-33、3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3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当庭提交如下证据3’作为证据3的补强证据以及证据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90712号公证书复印件,共47页;
证据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樊尚春编著的《传感器技术及应用》(第2版)封面页、封底页、内页、内容介绍页、第2版前言页、第216至219页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对证据1、2以及证据4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异议,也认可证据4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关于证据3,认可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但证据3本身无内容显示其公开日期,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据3’中第14页示出了两个日期,不能认可请求人所主张的2012年07月05日为证据3的公开日期,且请求人并未提交公证书中外文内容的中文译文,因而不能认可证据3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
双方当事人就具体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关于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权利要求27和28中存在明显错误,第一驱动模块应为第二驱动模块;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证据1或证据2所公开的公共电极与本专利的公共电极结构是否一致,且是否如本专利般是同时驱动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与证据1或证据2的触摸感测原理是否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共提交了4份证据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其中证据1、2为专利文献,证据3为请求人通过互联网获取的文章,并以证据3’作为其补强证据,证明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证据4为公开出版物的部分内容复印件,请求人主张证据4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2、4以及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证据4作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均无异议,而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不予认可。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关于证据1、2,经合议组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它们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关于证据4,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开出版物的部分内容复印件,经与请求人当庭出示的原件比对,该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从其版权信息页中刊载的信息来看,为2010年10月第1次印刷,据此推定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同时根据其中内容介绍部分表明该公开出版物可作为测控技术与仪器、机械工程及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等专业本科生的教材,供相关专业的师生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考,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范畴,因此证据4可以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使用;
关于证据3,请求人为证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当庭提交了证据3’,证据3’为对通过互联网获取证据3过程的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书,专利权人对于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以及该公证书的公证事项并未提出异议,但认为通过该公证书无法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期。对此,首先对于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作为证据3补强证据的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该份公证书所示出的公证过程来看,并无明显瑕疵,因而对于证据3’表明的证据保全过程也予以认可,即于2018年11月28日可通过互联网在“Wiley Online Library”上查询到与证据3内容一致的文章,据查“Wiley Online Library”是于2010年正式向全球提供的在线资源平台,涵盖生命科学、健康科学、自然科学、社会与人文科学等全面的学科领域,收录1500余种期刊、10000多本在线图书以及上百种多卷册的参考工具书、丛书系列、手册和词典、实验室指南和数据库的400多万篇文章,提供在线阅读,是公信力较强的在线资源平台,由此可以确认证据3所示文章的真实性。其次,该份文章的公开日期,请求人主张使用公证书编号为14页中示出的“First published:05 July 2012”作为该文章的公开日期,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对上述内容进行翻译,且该日期后面所列明的网站与该日期的关系无法确认,因而不能将上述日期作为该文章的公开日期。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公证书编号为14页中示出的“First published:05 July 2012”,虽并未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但双方当事人就该英文含义为“首次公开:2012年07月05日”并无异议,鉴于双方当事人就其含义达成一致,仅由于未提供相应中文译文就否定其意思表示含义,显然与相应客观事实相悖,至于专利权人指出的后续网址“https://dol.org/10.1889/1.3500555”,经查该网址与该页公证书互联网地址部分示出的后半部分相同,网址的前半部份为“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其为“Wiley Online Library”的域名,跟在其后的部分一般表征目录路径或相关参数,可见专利权人指出的、位于日期之后的网址应标明该文章收录在Wiley Online Library中的相关路径,这一内容并不妨碍对于其公开日期的确认,由此证据3的公开日期为2012年07月05日,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上记载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鉴于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并无异议,因此证据3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A.权利要求1、15、29中第一信号、第二信号、第三信号的关系不清楚,不清楚第三信号被提供给哪个电路部件,不清楚第二信号如何能使薄膜晶体管处于关闭状态同时还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第三信号如何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B.权利要求15中第一驱动模块、第二驱动模块、第三驱动模块的关系不清楚,若为三者择一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仅包括其中之一如何能够减小寄生电容的充放电电量;C.权利要求7中“所述第一信号、第二信号或第三信号为方波信号、正弦波信号或阶梯信号”的含义不清,不清楚是三个信号彼此是相同还是不同;D.权利要求9-12中限定的第一脉冲信号、第二脉冲信号、第三脉冲信号与其所引用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信号、第二信号、第三信号的关系不清楚,同理权利要求23-26中的限定的第一脉冲信号、第二脉冲信号、第三脉冲信号与其所引用权利要求15中的第一信号、第二信号、第三信号的关系不清楚;E.权利要求23中限定的公共电极驱动模块、栅极驱动模块、数据线驱动模块与其所引用权利要求22中限定的第一驱动模块、第二驱动模块、以及第三驱动模块的关系不清楚;F.权利要求27、28中限定第一驱动模块与栅极线直接或间接连接与其所引用权利要求15中第一驱动模块用于向公共电极提供第一信号的内容矛盾。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3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驱动电路,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所述公共电极提供实现触摸检测的第一信号,并限定驱动电路还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所述栅极线提供第二信号和/或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提供第三信号,其中第二信号用于使薄膜晶体管处于关闭状态且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第三信号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根据权利要求1的上述限定,清楚明确的限定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如下3个技术方案:方案1为驱动电路输出第一信号、第二信号以及第三信号,方案2为驱动电路输出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方案3为驱动电路输出第一信号和第三信号。同时该权利要求中也清楚的限定出第一信号是提供给公共电极的,第二信号是提供给栅极线的,鉴于第三信号的作用在于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且驱动电路已提供了第一信号给公共电极,考虑到电容器充放电原理以及影响其充放电电量的因素,因而第三信号是提供给数据线的。至于第二信号如何能使薄膜晶体管处于关闭状态同时还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第三信号如何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的部分,本专利中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对第二信号和第三信号的选取加以限定,结合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整体内容,以及明确限定了的构成各个电容器的相应部件,具有上述功能的第二信号、第三信号其范围是清楚明确的,并不会造成该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请求人认为基于上述理由致使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相同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29由于上述理由致使其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也不成立。
B.关于权利要求15中限定的三个驱动模块的关系,如前面关于A中论述相同,该项权利要求也限定了3个技术方案,即方案1驱动电路包括第一驱动模块、第二驱动模块以及第三驱动模块,方案2驱动电路包括第一驱动模块和第二驱动模块,方案3驱动电路包括第一驱动模块和第三驱动模块,分别由上述三个驱动模块输出所对应的第一信号、第二信号以及第三信号,通过第一信号与第二信号、以及第一信号与第三信号的配合,达到分别减少公共电极与栅极线、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所构成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的功能,该权利要求已清楚限定出三个驱动模块以及三个信号的关系,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C.权利要求7中限定第一信号、第二信号或第三信号为方波信号、正弦波信号或阶梯信号,基于文字限定,首先方波信号、正弦波信号、阶梯信号是含义明确的技术术语,其次,关于三种信号如何与三个信号对应的部分,从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来看,清楚的限定是可任选其一的。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中三个信号都选取相同类型的信号,例如0065-0084段记载三个信号都是脉冲信号,并且是同频同相或是同频同相同幅的,在0075段记载还可以是正弦波信号或阶梯信号,但基于针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技术方案的原理来看,相对于现有技术中在触摸感应阶段仅对公共电极施加感应检测信号,不对施加给栅极线或是数据线的信号加以规定致使它们与公共电极分别所构成的寄生电容影响触摸检测精度而言,所施加的第二信号或第三信号,无需一定要与第一信号的类型相同,或是同频同相,只要能够降低所构成寄生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即可,因此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如其文字所限定的内容,3个信号和三种类型的信号可进行任意组合,其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D.关于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第一、第二、第三脉冲信号与第一、第二、第三信号关系不清楚的问题,纵观整个权利要求书,无论是第一、第二、第三脉冲信号,还是第一、第二、第三信号,它们的功能作用都是相互对应的,而在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对于所引用权利要求中的第一、第二、第三信号进一步分别限定为第一、第二、第三脉冲信号,并不会致使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请求人认为上述理由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E.类似于前述D中论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2中限定了3个驱动模块,分别在显示阶段向相应器件提供相应信号,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中限定这3个驱动模块在触摸感应阶段向相应器件提供相应信号,从属于权利要求22的从属权利要求23中所限定公共电极驱动单元、栅极驱动单元、数据线驱动单元的功能分别对应于前述权利要求15、22中所限定的3个驱动模块,从权利要求限定技术方案的层次而言,在后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对前述所引用权利要求中的部件进一步限定,并不会致使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请求人认为上述理由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F.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28,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7、28存在明显错误,其中的“第一驱动模块”均应为“第二驱动模块”。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7、28均引用在先的独立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5中记载第一驱动模块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所述公共电极提供实现触摸检测的第一信号,第二驱动模块用于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所述栅极线提供第二信号,所述第二信号能使所述薄膜晶体管处于关闭状态,并同时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从属于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27、28进一步限定将栅极线直接或通过电容耦接的方式与第一驱动模块连接。根据权利要求15的记载,是由第二驱动模块向栅极线提供第二信号的,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在触摸感应阶段所提供的第二脉冲信号都是提供给栅极线的,并且是由栅极驱动单元101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栅极线提供第二信号,可见从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方案来看,在触摸感应阶段是将第二脉冲信号或第二信号提供给栅极线,同时是由相应用于驱动栅极线的驱动单元向栅极线提供上述信号,这与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27、28所限定的内容是相矛盾的,即权利要求27、28限定由向公共电极提供第一信号的第一驱动模块与栅极线直接或间接连接属于明显错误,而应当是由向栅极线提供第二信号的第二驱动模块与栅极线直接或间接连接才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相符。因此关于权利要求27、28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应为“所述第二驱动模块与所述栅极线直接连接”、“所述第二驱动模块通过电容耦接的方式与所述栅极线连接”,在此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5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及是否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触摸显示装置中降低公共电极相关的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的干扰以提高触摸检测的精度,具体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触摸感应阶段,通过向栅极线提供与第一信号同频同相的第二信号,来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并且通过向数据线提供与第一信号同频同相的第三信号,或通过第三信号控制位于驱动电路和数据线之间的开关断开以使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来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可见本专利中第一信号与第二信号是同频同相的信号是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之间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干扰的必要技术手段,此外第一信号与第三信号是同频同相的信号、或第三信号是能使开关在触摸感应阶段断开的控制信号,这是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之间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干扰的必要技术手段。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5、29中,均未限定第一信号与第二信号是同频同相的信号,也未第三信号与第一信号是同频同相的信号、或是第三信号是使开关在触摸感应阶段断开的控制信号,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5、29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基于相同的原因,鉴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均记载第一信号与第二信号是同频同相的信号,第三信号与第一信号是同频同相的信号、或第三信号是使开关在触摸感应阶段断开的控制信号,而权利要求1、6-8、13-15、20-22、27-29、34-35均未对上述内容加以限定,致使这些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6-8、13-15、20-22、27-29、34-3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现有的自电容式触摸屏在触摸感应阶段将驱动电极或感应电极与地端形成电容,基于手指触碰触摸屏时所引起的电容变化来进行位置检测。随着触摸屏轻薄化的需求,现有技术触摸显示技术使公共电极兼具了自电容触摸检测的检测电极功能。由驱动芯片分时驱动多个方块电极,在显示阶段由驱动芯片将其作为公共电极驱动至显示所需的电位,在触摸检测阶段则向公共电极提供触摸检测信号。然而在触摸检测阶段,作为触控检测电极的公共电极会分别与栅极线、数据线、以及屏体外框之间形成多个寄生电容,而这些寄生电容的存在会对触摸检测带来干扰而影响触摸检测的精度。为此本专利提供一种减小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干扰、提高触摸检测精度的触摸显示装置、驱动电路及驱动方法。在具体实施方式中,为减小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的干扰,分别向公共电极、栅极线、数据线提供第一信号、第二信号和/或第三信号,施加这些信号旨在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和/或公共电极与数据线之间寄生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在说明书0062段记载“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减小公共电极105与栅极线(数据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指的是:与未提供第二信号(第三信号)时的电容器相比较,充放电电量减小”,可见本专利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技术方案的原理在于相对于并未施加第二信号或第三信号的触摸显示屏,在触摸检测阶段,通过施加第一信号、第二信号、和/或第三信号,使得公共电极与栅极线之间所构成的电容器、和/或公共电极与数据线之间所构成的电容器,它们在触摸检测阶段的充放电电量减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构成电容的两个极板在接通电源以后,在电场力的作用下与电源正极相连电容器极板的电荷会流向与电源负极相连的金属极板,这个阶段为充电阶段,直到电容器两极板间的电压增加到与电源电压相等的时候结束充电,此刻没有电流流过电容器,即其可等效为开路,当将充电完毕的电容器位于一个无电源的闭环通路中时,带负电的金属极板上的电荷会在电场力的作用下流向带正电的金属极板上,由此进入到电容器放电阶段,当电容带电量减少为零时,放电完毕,电路中也就没有电流流过。可见电容器两端电压增加时电容器吸收能量并储存起来,当电容器两端电压降低时,电容器将原本存储的能量释放出来,而电容器两端电压的变化大小直接影响了该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基于这一原理,本专利具体实施例中给出的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以及第三信号均为同频同相同幅信号,从而使得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数据线)所构成的电容器不再进行充放电,也可采用同频同相的信号,相对于不向栅极线施加信号相比,减小了二者所构成寄生电容器电极极板间的电势差,也可达到减小充放电电量的目的。而对于权利要求1、15、29中所限定的第一信号、第二信号、第三信号的关系,虽然并未限定它们彼此间是同频同相的信号,但均限定了第二信号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的电容器充放电电量、第三信号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的电容器充放电电量的内容,基于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常识,并非一定要将施加给电容器两极板的两个信号采用同频同相方式才能达到比仅施加一个信号时所产生的充放电电量更小的充放电电量的结果,只要使得施加了两个信号后两极板间的电势差变化相对小就可以,因此请求人主张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应是同频同相的信号、第一信号和第三信号应是同频同相的信号并非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仅是优选实施方式之一,基于目前权利要求1、15、29所限定的向公共电极施加第一信号、向栅极线施加能关闭薄膜晶体管并可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的第二信号、和/或向数据线施加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的第三信号,这些技术方案已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提及的技术方案并可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请求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15、29因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关于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如前有关本专利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中所述,权利要求1、15、29均限定了3个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29包括有三个信号的方案1、包括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的方案2、以及包括第一信号和第三信号的方案3,权利要求15包括有三个驱动模块的方案1、包括第一驱动模块和第二驱动模块的方案2、以及包括第一驱动模块和第三驱动模块的方案3,鉴于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应是同频同相的信号、第一信号和第三信号应是同频同相的信号并非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且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在明晰其技术方案解决寄生电容对触摸感应阶段触摸检测精度影响的相关原理和手段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可以概括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5、2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同时这些方案也可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同理其余从属权利要求6-8、13-14、20-22、27-28、34-35也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6-8、13-15、20-22、27-29、34-35由于均未限定第一信号与第二信号是同频同相的信号,第三信号与第一信号是同频同相的信号、或第三信号是使开关在触摸感应阶段断开的控制信号致使这些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此外,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7、21、35中限定的技术方案涵盖了彼此不同信号的情形,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中C所述,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三个信号可以从三种限定的不同类型的信号中任选其一,其方案的保护范围是清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相对于现有技术中在触摸感应阶段仅对公共电极施加感应检测信号,不对施加给栅极线或是数据线的信号加以规定致使它们与公共电极分别所构成的寄生电容影响触摸检测精度而言,所施加的第二信号或第三信号,无需一定要与第一信号的类型相同,或是同频同相,只要能够降低所构成寄生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即可,由此在权利要求1、15、29中已对上述信号的功能加以限定的前提下,在能够具有相应功能的不同类型的信号中选择适当的信号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信号,是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得到的,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7、21、35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也不成立。
综上,请求人有关本专利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上述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4、有关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主张分别使用证据1或证据2本专利权利要求1-5、7-10、12-13、15-19、21-24、26-27、29-33、35的新颖性,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其他证据以及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保护一种触摸显示装置,其中包括彼此相对设置的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在第二基板上设置有栅极线和数据线以及薄膜晶体管,液晶层、公共电极位于两基板之间,在触摸感应阶段公共电极作为触摸感应电极,驱动电路用于在触摸阶段分别向公共电极、栅极线提供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和/或提供第三信号,并相应限定了三个信号的功能。如前面关于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中所述,该权利要求限定了3个技术方案,分别是:驱动电路提供第一信号、第二信号以及第三信号(以下简称“方案1”),驱动电路提供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以下简称“方案2”),驱动电路提供第一信号和第三信号(以下简称“方案3”)。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使用证据1仅用于评价方案3。
证据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液晶显示装置及触摸屏的驱动方法,在其背景技术中记载现有技术中的电容式触摸屏,在触控模式时将公共电极作为触控工作层,接收触控信号,但由于触摸屏内部还具有信号线,公共电极与这些信号线之间的距离非常近容易产生寄生电容,例如数据线与公共电极的电容,栅极线与公共电极的电容,这些寄生电容会对检测结果产生相当大的影响造成对触摸点的位置检测不准确,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证据1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参考图2-4公开所示的实施例,触摸屏包括有相对放置的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的显示面板102,两基板之间具有液晶层,在第一基板朝向第二基板的一侧上具有呈阵列排布的薄膜晶体管TFT,每行TFT的栅极连接到同一根栅极线161上,每列TFT的源极连接到同一根数据线162上,TFT的漏极都连接到第一基板的电极上,数据线162和栅极线161均设置在第一基板上,多组公共电极线140位于第二基板朝向第一基板的一侧上。该触摸屏具有显示模式和触摸模式,显示模式下液晶显示器进行显示工作,通过开关切换单元310使数据线与数据驱动电路200连接,公共电极线与公共电极信号产生电路400a相连,触控模式下,液晶显示器进行触控工作,通过开关切换单元310使数据线与公共电极线均与触控驱动电路400b相连,由此在此模式下公共电极线140和数据线162都加上了相同的触控驱动信号,该信号为交流电压,由于公共电极线140和数据线162上电势保持相等,因此公共电极线140和数据线162之间的电容就对公共电极线上的信号没有任何影响,由此可忽略该寄生电容对触摸感应的影响。当手指触摸时,手指导致节点附近电场发生变化,从而每条公共电极线140和触控感应线142所构成的各个节点142a形成的互电容值142b发生变化,从而通过检测每个节点142a对应的输出信号就可得到准确的触摸位置,触控感应线与公共电极线140交叉排列、位于第二基板远离第一基板一侧上。此外,为了解决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寄生电容对检测的影响,证据1中将公共电极线140与栅极线161间隔相对设置,由此减小二者之间的相对面积,从而大大减小公共电极线与栅极线所构成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案3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首先二者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次关于具体的技术方案,证据1中的其上形成有栅极线161、数据线162以及TFT的第一基板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基板,证据1中的第二基板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基板,同时证据1中也公开了位于两基板间的液晶层,以及位于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的公共电极,证据1中在触摸模式下向公共电极线和数据线提供信号的是触控驱动电路400b,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驱动电路,同时该证据1中也明确提供给公共电极线以及数据线的触控驱动信号是相同的,即至少满足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及的同频同相同幅信号的要求,在本专利说明书0066-0072段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中,第一脉冲信号和第三脉冲信号也是相同的方波信号,并且证据1以及本专利中施加相同信号的原因也在于消除寄生电容对触控检测精度的影响,由此使公共电极线与数据线构成的电容器不再进行充放电,满足权利要求1中对于第三信号的功能性限定,因而证据1也公开了具有本专利第一信号与第三信号功能作用的信号。
关于本专利中公共电极在触摸感应阶段用作触摸感应电极是否被证据1公开成为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在进行触摸感应时需要公共电极与触控感应线相互配合才可完成触控检测,而本专利中仅使用公共电极作为触摸感应电极,且证据1中的公共电极是分时驱动逐行扫描的,本专利为同时驱动,鉴于其他信号线中具有信号仍然存在寄生电容,因而证据1的效果与本专利不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明确限定对于公共电极是同时驱动,且触摸检测时仅关注触摸位置是否可被准确检测到,其他位置是否产生寄生电容对于该位置的检测没有影响,证据1所解决的问题和效果与本专利相同。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提及同时向所有公共电极提供一个第一信号,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也无法确定这一内容;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容式触屏包括表面电容式和投射电容式触摸屏,其中投射电容式触摸屏又分为自电容式触摸屏和互电容式触摸屏。证据1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是表面电容式的触摸屏,而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描述了自电容式触摸屏,而证据1实施例记载的是互电容式触摸屏,自电容式触摸屏和互电容式触摸屏均是由行列交错设置的多个水平电极、垂直电极构成,不同之处在于,自电容式触摸屏的检测原理是用这些横纵设置的电极分别与地构成电容,该电容被称为自电容,当手指触摸电容屏时,手指的电容将叠加到屏体电容上使电容量增加,由此在触控检测模式中自电容依次分别检测横向和纵向电极阵列,根据触摸前后电容的变化分别确定横向坐标和纵向坐标由此确定触摸位置。互电容式触摸屏的检测原理是由横纵交叉设置的两组电极在其彼此相交叉的位置形成电容,当手指接触屏幕时,影响了触摸点附近两个电极之间的耦合从而改变了这两个电极之间的电容量,检测互电容大小时,可由横向电极依次发出激励信号,纵向的所有电极同时接收信号,从而确定所有交汇点的电容值大小,根据电容量变化数据(触摸后电容值减小)确定触摸点的坐标。可见证据1中所公开触摸屏在触摸感应阶段公共电极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公共电极的作用存在差异,虽然证据1中公共电极线140在触控模式中起到提供激励信号作用,但鉴于该触摸屏为互电容式的,因此需要与用于接收信号的触控感应线142构成互电容并对该互电容的电容值进行检测以确定触摸位置,而本专利中的公共电极自身就已构成自电容的其中一个电极,与地端构成的电容值大小依是否被手指接触而发生变化,无需如证据1中那样需额外的电极相配合,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公共电极在触摸感应阶段用作触摸感应电极,仅能确定证据1中的公共电极构成部分触摸感应电极;最后,关于二者所能获得技术效果是否相当的问题,如前面关于本专利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中所述,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较于现有技术中并未施加第三信号相比,具有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的功能由此获得提高触摸感应精度的效果,证据1中虽然与本专利所采用的触摸检测原理稍有不同,但均需对所构成的电容量(自电容或互电容)变化进行检测,但证据1同样意识到公共电极与其它信号线所构成的寄生电容会影响上述检测的精度,并采用了与本专利具体实施例中一个优选方案相同的方式,即向公共电极和数据线提供同频同相同幅的相同信号,虽然公共电极在触摸感应阶段的作用稍有差异,但就寄生电容的产生原因、对检测精度影响是类似的,采用上述具体手段的原理也与本专利中如此设置第一信号和第三信号的原理相同,因而证据1也可获得相较于未向数据线施加与公共电极相同信号的技术方案相比,有效地降低寄生电容对检测结果的影响从而提高检测精度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案3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同,但鉴于证据1中公共电极在触摸感应阶段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公共电极的作用存在差异,由此造成二者技术方案不相同,因而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方案3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由此有关证据1破坏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7-10、12-13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关于方案3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如前所述,证据1中的公共电极在触摸感应阶段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公共电极作用存在差异,这源于二者所采用的触摸屏的触摸原理存在差异,基于上述区别所确定的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具体触摸屏的选取。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前所述,自电容式触摸屏和互电容触摸屏的基本构造、触摸检测原理均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就整个技术发展来看,自电容式触摸屏的优点在于结构简单、计算量小,缺点在于无法实现真正的多点触摸、速度慢,互电容式触摸屏的优点在于速度快、可实现多点触摸,但缺点在于结构相对复杂、成本高。也就是说两种触摸屏均属于现有技术,其各自的优劣也广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周知,而这两种触摸屏却均因其自身结构以及各自触摸检测原理同样面临寄生电容对检测精度的影响,两者都需通过检测电容值变化来判断是否存在手指触摸情形的发生,而在检测电容值是否发生变化时,是通过对电路两端电压或是电路中电流变化来进行检测的,而由于走线所构成的寄生电容在其充放电时会影响电路中的电压或电流数据进而影响检测结果。该问题广泛存在于很多电子设备中,证据1给出了与本专利所采用原理相同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两种不同类型触摸屏的结构共性、各自优劣、以及面临同样的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这种互电容触摸屏替换为自电容触摸屏,以在自电容触摸屏上解决寄生电容对触控感应精度的影响从而提高检测精度,上述替换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方案3的创造性。
关于方案1和方案2,均包括有向栅极线提供的第二信号,该信号一方面关闭薄膜晶体管,另一方面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上述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对触控检测的影响以及避免寄生电容对触控检测精度的影响。针对这一点,证据1中虽未公开向栅极线提供能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的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的信号,但在证据1说明书0057-0063段中,记载在触控阶段,栅极驱动电路向栅极线161提供触控栅极驱动信号,该栅极驱动信号为负电压,使所有薄膜晶体管处于关闭状态。可见证据1中考虑到了TFT在触控检测阶段对检测的影响。同时证据1也意识到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所构成的寄生电容对触控检测精度的影响,只是所采用的手段是减小二者间的相对面积从而降低寄生电容量,而非本专利中通过减小充放电电量来一定程度上降低影响,但如前所述,证据1为了减小寄生电容所带来的影响,分别采用了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硬件结构的方式尽可能的使所形成的寄生电容的电容值减小,另一种是通过提供驱动信号的方式,尽可能的消除寄生电容,其中为了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间寄生电容对检测结果的影响,采用向公共电极和数据线提供相同信号使得二者电势保持相等不再形成所谓的寄生电容,从而也就克服了由寄生电容充放电产生串扰影响对电路两端电压或是电路中电流变化的检测,消除由于走线所构成的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也就是说证据1给出了利用向构成寄生电容的两极施加信号以尽量使寄生电容不发生充放电,由此降低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影响的技术启示,结合上述证据1所公开需要在触控检测阶段关闭TFT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寄生电容对检测信号影响的常识,有动机兼顾二者做出折中选择,即向栅极线提供既可关闭TFT、又可降低寄生电容对公共电极信号影响尽量降低充放电电量的驱动信号,这种做法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就可得到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侧重点,选择向栅极线提供第二信号而不向数据线提供第三信号,仅是根据情况做出的选择,并不会带来非显而易见性。此外关于由哪个部分提供第二信号的问题,证据1中由触控驱动电路提供相当于本专利第一信号和第三信号,由栅极驱动电路提供栅极驱动信号,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驱动电路功能加以整合、并配合相应的时序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差别不会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3个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3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分别进一步限定第一信号与第二信号是同频同相的、或是同频同相同幅的脉冲信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好地减少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了向公共电极和数据线提供相同信号以使它们之间的电势保持相等,构成屏蔽层,近似于消除了该寄生电容,从而使它们所构成的寄生电容对公共电极线上的信号没有影响,客观上达到了消除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所构成寄生电容对触摸感应精度的影响,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66-0072段对于采用同频同相同幅信号的实施方式中,也记载在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或公共电极与数据线中加载相同的电压值使得电容器不进行充放电进而消除这些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的干扰达到提高检测精度的目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电容两极板存在电势差时该电容会进行充电,在其充放电时会形成为一个类似于具有一定阻值的电阻,在其停止充放电时可将视为阻值为无穷大的电阻,即近似于开路的情形,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寄生电容介入到电路中应尽量避免该寄生电容发生充放电现象,这是电容基本原理,基于此证据1给出了降低寄生电容对公共电极线上信号影响的技术启示,所采用的原理是尽量保持构成寄生电容两走线间的电压不变而不出现充放电现象以避免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其掌握的技术常识,当电容两极板间出现电势差时就会进行充电,在触摸感应阶段,无论是自电容还是互电容式触摸屏,都会由于走线间所构成寄生电容而充放电,并容易想到退而求其次,选择具有相近效果或较差效果但依旧可降低充放电可能性的信号形式,本专利中所限定的同频同相同幅的信号旨在两者达到稳定状态后不再发生充放电,同频同相的信号旨在尽可能减小两者间电势差的变化从而达到尽可能减小充放电量的作用,可见无论是证据1公开的上述手段,还是本专利所限定的手段,所基于的原理和想要避免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影响的目的均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为了有效解决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结合本领域人员所掌握的常识,有动机进行相应的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2或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同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5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分别进一步限定所述驱动电路向所述数据线提供所述第三信号,所述第三信号与第一信号为同频同相、同频同相同幅的脉冲信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好地减少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如前面有关权利要求1所限定方案3中的评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在触摸检测阶段向公共电极线140和数据线施加相同的触控驱动信号,从而使二者电势保持相等,避免了它们之间的电容对公共电极线上的信号的影响,即利用数据线上的电压起到屏蔽作用。可见在证据1中,也是为了避免走线间所构成寄生电容在触摸阶段对触摸信号检测精度的影响,采用了与本专利类似的技术手段,虽然并未提及分别提供给公共电极和数据线的信号也可以是同频同相的信号,但如前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电容两极板存在电势差时该电容会进行充电,在其充放电时会形成为一个类似于具有一定阻值的电阻,在其停止充放电时可将其视为阻值为无穷大的电阻,即近似于开路的情形,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寄生电容介入到电路中应尽量避免该寄生电容发生充放电现象,这是电容基本原理,基于此证据1给出了降低寄生电容对公共电极线上信号影响的技术启示,所采用的原理是尽量保持构成寄生电容两走线间的电压不变而不出现充放电现象以避免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其所掌握技术常识,当电容两极板间出现电势差时就会进行充电,在触摸感应阶段,无论是自电容还是互电容式触摸屏,都会由于走线间所构成寄生电容而充放电,并容易想到退而求其次,选择具有相近效果或较差效果但依旧可降低充放电可能性的信号形式,本专利中所限定的同频同相同幅的信号旨在是两者达到稳定状态后不再发生充放电,同频同相的信号旨在尽可能减小两者间电势差的变化从而达到尽可能减小充放电量的作用,可见无论是证据1公开的上述手段,还是本专利所限定的手段,所基于的原理和想要避免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影响的目的均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为了有效解决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结合本领域人员所掌握的常识,有动机进行相应的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4或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同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驱动电路与数据线之间通过开关耦接,所述第三信号为使所述开关断开的信号,以使所述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
证据3公开了采用寄生电流降低技术的触摸面板嵌入式IPS-LCD,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全文):在以ITO层作为电容传感器的触摸液晶显示面板中,寄生电流流经ITO层和TFT背板会产生寄生电容,而流经ITO层上的寄生电容的寄生电流会导致触摸面板操作失败,即在触摸感应过程中由于寄生电容的存在会造成触摸感应效果变差。为了降低寄生电容,证据3提出两种解决方法,其一是将寄生电容的一个节点设置为高阻抗,其二是将相同的电压施加到寄生电容的两个节点,使其电压差为零,寄生电流由此为零,从而降低寄生电容对于触摸感应精度的影响。根据上述两个方法,证据3提出的具体技术方案是在触摸检测阶段,公共电极驱动器向公共电极线提供与表面ITO 层电压相同的电压,由此使得寄生电容两个节点间无电压差进而无寄生电流生成,并且与栅极总线相连的栅极驱动器和与数据总线相连的数据驱动器被设置为高阻抗,即于显示阶段图像写入像素相比所有开关都转向相反的状态,由此形成证据3图3(b)所示的概念,此刻可以理解为利用栅极驱动器和数据驱动器与栅极总线和数据总线断开,不施加任何信号。
根据证据3所公开的内容,其给出了消除寄生电容对于触摸屏的触摸精度影响的方法,所公开的原理以及具体手段与本专利类似,在触摸检测阶段,公共电极与作为触摸感测元件ITO层施加相同的电压,由此使得它们二者之间没有寄生电流流过,克服了所构成的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的影响,同时断开栅极总线和数据总线,从而使这些总线与ITO层所形成的寄生电容的一个节点为高阻抗,由此消除了它们所构成的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的影响。可见,证据3给出了两种消除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影响的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证据3所给出的原理以及具体的手段,在面临同样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其中断开数据总线与数据驱动器连接的手段应用到证据1中。对于专利权人指出由于证据3中触摸屏的结构与本专利不同,因而不能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中的触摸屏结构亦或是证据1、证据3中的触摸屏结构均是本领域所公知的结构,其触摸检测的原理也均是知晓的。而不论是本专利还是证据1或证据3中的触摸屏,同样都存在在触摸检测阶段,由于布线或是器件间有电压差导致寄生电容的存在,而寄生电容的存在均会在触摸检测阶段影响检测精度,为了消除该影响,证据1和证据3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但不难看出,不论是证据1还是证据3,基于的原理均与电容器基本性能原理以及其对电路的影响相关,更为具体的证据1中通过施加相同的信号使得构成寄生电容的两器件间无压差或是以降低二者相对面积的方式降低电容值,证据3一方面与证据1类似也是通过施加相同信号使得构成寄生电容的两器件间无压差,另一方面还提出使构成寄生电容的一个器件设置为高阻抗即断开与电路的连接,虽然他们所应用的触摸屏结构有所差别,但基于的原理均离不开电容器本身的特性。同时也与本专利所提出方案基于的原理类似。在此基础上,为了解决寄生电容对于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在形成寄生电容的器件上采用证据1或证据3所公开的手段,以便尽可能的消除它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因而,将证据3公开的断开数据总线与数据驱动器连接的方式应用到证据1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7、8
权利要求7、8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分别进一步限定第一信号、第二信号或第三信号的信号类型以及驱动电路在显示阶段向栅极线、数据线和公共电极提供相应信号。证据1公开了在触摸感应阶段相同公共电极线与数据线提供相同的正弦波信号的内容,同时在证据1说明书0052-0055段也明确公开了在显示阶段由数据驱动电路向数据线提供数据驱动信号,由栅极驱动电路向栅极线提供显示栅极驱动信号,公共电极信号产生电路向公共电极线提供显示电极驱动信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考虑其避免寄生电容对触摸检测精度影响的原理,容易想到其他类型的信号,只要可以尽可能消除构成寄生电路的器件间电压差即可,而对于将向数据线、栅极线以及公共电极提供信号的部件分为三个部件还是统一称之为一个部件而言,也不会使其技术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9-14
权利要求9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驱动电路由公共电极驱动单元、栅极驱动单元、数据线驱动电路、时序控制单元组成,并限定了这些单元的功能及连接关系。旨在在显示和触摸感应阶段向数据线、栅极线、公共电极线提供相应信号,以在触摸感应阶段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所构成寄生电容对于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证据1公开了数据驱动电路、栅极驱动电路、触控电极驱动电路以及公共电极信号产生电路,其中在图像显示阶段,调整开关切换单元使数据驱动电路与数据线162连接,公共电极信号产生电路与公共电极线140连接,数据驱动电路200向数据线162提供显示数据驱动信号,栅极驱动电路300向栅极线161提供显示栅极驱动信号,公共电极信号产生电路400a向公共电极线140提供显示电极驱动信号。在证据1说明书0053段记载附图7所示出的显示阶段栅极信号依次打开各行TFT150,从而通过输入显示数据驱动信号和显示电极驱动信号,以及与TFT150相连的第一基板上的电极和公共电极线140将电压加载到液晶层形成的液晶电容两侧,从而进行显示。在触摸感应阶段,调整开关切换单元,将触控驱动电路400b与数据线162以及公共电极线140连接,栅极驱动电路300向栅极线161提供触控栅极驱动信号,触控驱动电路400b向公共电极线140和数据线162提供相同的触控驱动信号,栅极驱动信号为负电压使所有薄膜晶体管处于关闭状态,触控驱动电路400b向数据线162和公共电极线140提供相同的触控驱动信号。从功能角度判断,证据1中的栅极驱动电路30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栅极驱动单元,数据驱动电路20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数据线驱动单元,证据1中在显示阶段向公共电极线140提供显示电极驱动信号的公共电极信号产生电路400a相当于本专利用于产生公共电压信号的公共电极驱动单元,在触摸感应阶段向公共电极线140提供触控驱动信号的触控驱动电路400b相当于本专利中产生第一脉冲信号的公共电极驱动单元。区别在于:A.本专利中的公共电极驱动单元产生公共电压信号和第一脉冲信号,而证据1中产生相当于本专利公共电压信号的是公共电极信号产生电路400a,产生相当于本专利第一脉冲信号的是触控驱动电路400b,即证据1中并非利用同一部件在显示阶段和触摸感应阶段向公共电极线提供相应信号,而是通过开关切换单元使公共电极线在两个阶段分别与公共电极信号产生电路400a和触控驱动电路400b相连,从而在不同阶段获取相应信号;B.证据1并未记载具有时序控制单元,但从证据1公开的附图7中可以看出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在显示阶段t1依此向多条栅极线提供驱动信号。上述两个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分别在显示阶段和触控感应阶段向同一部件提供不同信号以实现两阶段的不同功能。对于上述两点区别,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是通过开关切换单元的变化改变电路连接结构,从而控制显示屏分别进入显示阶段和触控感应阶段,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确记载有时序控制单元,但为了实现上述切换以及在显示阶段使栅极驱动电路依次向多条栅极线提供栅极驱动信号的功能,均需要具有控制时序的相应部件加以控制,即上述两点区别均是由于本专利采用时序控制单元进行时序控制所带来的,而在液晶显示触控面板中,利用时序控制单元来对整个装置各个驱动信号的时序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在证据1所公开的电路结构以及信号控制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采用时序控制单元。而对于证据1中分别由公共电极信号产生电路400a和触控驱动电路400b在不同阶段向公共电极线140提供相应信号,主要是为了能够在触摸感应阶段,向公共电极线140和数据线162提供相同的触控驱动信号因而共用触控驱动电路400b,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时序控制使信号驱动器在不同时间产生不同的信号以便适应不同阶段信号切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也就是说如本专利中由公共电极驱动单元既提供公共电压信号又提供第一脉冲信号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构建出如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电路结构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第一脉冲信号与第二脉冲信号是同相的这一内容,是基于减小公共电极与栅极线构成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如权利要求2中所述,这一点在证据1给出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由数据线驱动单元产生与第一脉冲信号同频的第三脉冲信号,并限定时序控制单元在触摸感应阶段控制数据线驱动单元向多条数据线提供与第一脉冲光信号同相的第三脉冲信号。旨在向数据线提供第三脉冲信号,以在触摸感应阶段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所构成寄生电容对于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在触摸感应阶段,向数据线提供与公共电极线同相的第三信号是基于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构成电容器的充放电电量,这一点在证据1给出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是容易想到的,关于时序控制单元的问题,也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9中所述,基于时序控制使信号驱动器在不同时间产生不同的信号以便适应不同阶段信号切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在数据线驱动单元与多条数据线之间设置开关,利用与开关相连的时序控制单元控制该开关在显示阶段导通使得向数据线提供作为显示信号的像素电压,在触摸感应阶段通过第三信号控制该开关端口时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旨在解决不同阶段向数据线提供不同信号的问题,以在触摸感应阶段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所构成寄生电容对于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9中所述,证据1中通过开关切换单元的转换,在显示阶段将数据驱动电路与数据线连接从而向数据线提供相应的显示信号。也就是说证据1公开了利用开关器件使线路切换的方式,且开关具有连通线路和断开线路的功能也是开关的基本功能。至于使数据线处于浮空状态,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6中所述,基于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断开数据线与控制器的连接从而使寄生电容与电路断开连接从而避免其对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可见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和证据3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驱动电路包括由公共电极驱动单元、栅极驱动单元、数据线驱动电路、时序控制单元组成,并限定了这些单元的功能及连接关系。与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方案相比,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栅极驱动单元和数据线驱动单元,以及时序控制单元中关于控制数据线驱动单元的部分。旨在在显示和触摸感应阶段向数据线、栅极线、公共电极线提供相应信号,以在触摸感应阶段减小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所构成寄生电容对于触摸检测精度的影响。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9中所述,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利用同一控制器基于时序控制单元的控制在不同时间提供不同信号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即由数据线驱动单元在显示阶段提供显示信号以及在触控感应阶段提供第三脉冲信号或第三信号,以及由时序控制信号控制各个驱动单元在不同时间提供不同信号,均属于常规技术,是容易想到的。关于第三脉冲信号与第一脉冲信号同频,已在评述权利要求2中所述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是容易想到的。关于断开数据线使其处于浮空状态的内容,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6中所述,结合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14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分别进一步限定驱动电路直接与栅极线连接,或通过电容耦接的方式与栅极线连接。关于直接连接的部分已被证据1公开,而对于通过电容耦接的方式进行连接也属于本领域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4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5-28
权利要求15-28要求保护一种驱动电路,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分别与权利要求1-1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应,仅是还限定了由第一驱动模块、第二驱动模块、第三驱动模块在触控感应阶段分别提供第一信号、第二信号、第三信号,在显示阶段第一驱动模块向公共电极提供公共电压信号,第二驱动模块向栅极线提供驱动信号,第三驱动模块向数据线提供显示信号。如前面所述,鉴于证据1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基于相同理由请求人有关使用证据1破坏权利要求15-19、21-24、26-27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关于创造性,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14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由驱动模块产生信号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前述评价权利要求1-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28也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29-35
权利要求29-35要求保护一种驱动方法,所限定的驱动方法与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装置一一对应,鉴于证据1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基于相同理由请求人有关使用证据1破坏权利要求29-33、35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关于创造性,基于与前述评价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9-35所限定的驱动方法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有关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5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应予以宣告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以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310753359.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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