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平板拖把清洗桶及平板拖把-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平板拖把清洗桶及平板拖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21
决定日:2019-06-18
委内编号:5W1145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386966.8
申请日:2016-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占庆
授权公告日:2016-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利强
主审员:祝晔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赵劼
国际分类号:A47L13/58,A47L13/20,A47L13/2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但这些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备的该技术领域的基本常识容易对所述证据的技术方案作出的改变,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平板拖把清洗桶及平板拖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386966.8,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8日,专利权人为赵利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包括:
桶体(1)以及安装于所述桶体(1)上的刮水器(2);
其中,所述刮水器(2)包括插拔套(21)和挤压件(22),所述插拔套(21)中设有至少供平板拖把的拖板穿过的插拔腔(23),所述挤压件(22)设置于所述插拔套(21)一侧,所述拖板穿过所述插拔腔(23)时,所述挤压件(22)能够对拖板中的拖布进行挤压脱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插拔腔(23)所限定的插拔方向为竖直方向;或
所述插拔腔(23)所限定的插拔方向为水平方向;或
所述插拔腔(23)所限定的插拔方向相对于竖直方向倾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插拔腔(23)所限定的插拔方向为竖直方向,所述挤压件(22)包括刷子(27)和至少一个刮条(28),沿所述拖板的插入方向依次设置所述刷子(27)和所述刮条(28)。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脚踏件(3),所述脚踏件(3)连接在所述桶体(1)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脚踏件(3)能够在供使用者脚踏的使用位置和朝向所述桶体(1)折起的收起位置之间转动。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刮水器(2)包括竖直的第一连接板(24),所述第一连接板(24)的顶端与所述插拔套(21)连接,并且所述第一连接板(24)抵靠在所述桶体(1)的内壁上,所述脚踏件(3)的一端与一竖直的第二连接板(4)的底端枢转连接,所述第二连接板(4)位于所述桶体(1)的外侧,所述第一连接板(24)和所述第二连接板(4)通过同一螺纹件(5)与所述桶体(1)连接;或者
所述刮水器(2)卡接在所述桶体(1)上,所述脚踏件(3)与所述桶体(1)枢转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刮水器(2)还包括安装板(25)和弹性件(26),所述挤压件(22)连接在所述安装板(25)上,所述弹性件(26)在所述安装板(25)的背向所述插拔腔(23)的一侧支撑所述安装板(25),所述挤压件(22)通过所述安装板(25)和所述弹性件(26)弹性支撑在所述插拔腔(23)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挤压件(22)包括与所述安装板(25)固定连接的至少一个刮条(28)。
9. 根据权利要求3或8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刮条(28)的延伸方向垂直于所述插拔腔(23)所限定的插拔方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挤压件(22)还包括与所述安装板(25)固定连接的刷子。
11. 根据权利要求3或10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刷子(27)包括多个间隔设置的柱状刷毛,所述多个柱状刷毛成排排列。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插拔腔(23)的形状构造为允许平板拖把的折叠在一起的拖板和拖杆共同穿过。
13. 一种平板拖把,其特征在于,所述平板拖把与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平板拖把清洗桶配套,包括:
拖板(6),所述拖板(6)包括底板(61)和安装于所述底板(61)上的拖布(62);
拖杆(7),所述拖板(6)以能够在同时平行于所述拖板(6)的长度方向和所述拖杆(7)的长度方向的平面内转动的方式与所述拖杆(7)的一端连接。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平板拖把,其特征在于,
所述拖板(6)和所述拖杆(7)构造为:在所述拖板(6)转动至最靠近所述拖杆(7)的位置时,折叠在一起的拖板(6)和拖杆(7)能够共同穿过所述插拔腔(23)。”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徐占庆(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WO97/10742A1号PCT国际专利文献,国际公布日为1997年03月27日;
证据2:CN10433747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2月11日;
证据3:CN267328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2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1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2不具备新颖性;即使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该区别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权利要求1-1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告知其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一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林韵英、赵煜、王艺涵、严晓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即使权利要求1中的插拔腔是四周封闭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权利要求的具体理由与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共提交了3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并提交了证据1的全文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均未表示过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于上述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1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平板拖把清洗桶,证据1公开了一种拖把脱液装置,其安装在拖把清洗桶上,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实施例1,附图1-3):包括接收从拖把排出的水的桶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桶体)和可拆卸地安装在桶12上的脱液装置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于所述桶体上的刮水器),脱液装置10包括框架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拔套),细长辊轴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挤压件)大致水平地可旋转地安装在框架11一侧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挤压件设置于所述插拔套一侧),辊轴22的前方分别安装有压轮23,压轮23的轴线大致平行于辊轴22的轴线,每个压轮23与辊轴22的水平间隔距离小于平板15和类海绵材料16的总厚度。使用时,拖把头在辊轴22和压轮23之间被竖直向下推动,压轮23将类海绵材料16推靠在辊轴22上,当类海绵材料16通过辊轴22表面时,辊轴22将液体逐渐从类海绵材料16中排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挤压件能够对拖板能够对拖板中的拖布进行挤压脱水)。
可见,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能够对平板拖把进行清洗的桶,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拔套中形成了用于供平板拖把的拖板穿过的插拔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腔”的一般理解,“腔”是指四周封闭,中间中空的结构,而证据1中的供拖把头穿过的结构由辊轴22和压轮23构成,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压轮23位于辊轴22的两端,两者未构成四周封闭、中间中空的“腔”。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对拖把头进行挤水的时候如何压力均匀地挤压拖布并更好地防止水花四溅。
对于上述区别,在证据1中,当拖板穿过辊轴22和压轮23之间时,拖板背部抵靠在压轮23上,压轮23在整个挤水过程中对拖板进行定位和支撑,由于压轮23与辊轴22之间的水平间隔小于拖板和拖布的总厚度,当拖板背部抵靠在压轮23上时无法横向移动,从而辊轴22可以对拖布进行挤压,将其中的液体排出。可见,证据1已公开了使拖把头穿过一个厚度较小的空间以对其挤压脱水的技术内容,但由于其只在辊轴22的两端设置压轮23,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证据1存在桶内水花因没有被完全遮挡而易溅出,和在脱水过程中拖板中间受到的挤压力比两端要小,有可能导致挤水不彻底或挤水不均衡的技术问题,并据此给出相应解决手段以获得更好的挤水效果,即不仅仅只在辊轴22的两端设置抵靠部件即压轮23,而是在对应拖板背部的位置设置连续且横向延伸的抵靠部件,且该抵靠部件可依据拖把杆相对于拖把头是否可转动而对该抵靠部件上的与拖把杆对应位置作相应变形,从而和挤压件构成一个供拖板穿过的插拔腔,这样在拖板穿过时,抵靠部件会对整个拖板背部提供一个均匀的支撑力,使得挤水更均匀、防水溅出的效果更好。
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备的该技术领域的基本常识容易想到对证据1的技术方案作出改变,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插拔腔所限定的插拔方向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已经公开插拔方向为竖直方向(参见证据1附图3),并且还公开了如果使用者需要,可以将拖把以与竖直方向成一定角度的方式穿过该装置(参见证据1译文第4页第4段),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插拔方向相对于竖直方向倾斜。在此基础上,如前所述,插拔腔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只要满足拖把穿过插拔腔的时候,其中的挤压件可以对拖布进行挤压脱水,那么插拔腔所限定的插拔方向可以是方便用户推拉拖把的任意方向,故将插拔方向设置为水平方向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插拔腔(23)所限定的插拔方向为竖直方向,所述挤压件(22)包括刷子(27)和至少一个刮条(28),沿所述拖板的插入方向依次设置所述刷子(27)和所述刮条(28)”。证据1中已经公开插拔方向为竖直方向(参见证据1附图3),但证据1中的挤压件为辊轴22。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挤水拖把,在拖把杆上套设有可上下滑动的捋套3,捋套3的下端设有捋头4,捋头4具有一穿口5,穿口5的底面设有挤水机构,挤水机构包括挤水刮条12和刷毛15(参见证据2第[0031]段)。可见证据2公开了一种使用刮条和刷子一起使用对平板拖把进行挤水的结构,其中穿口5相当于本专利的插拔腔,挤水刮条和刷毛共同相当于挤压件,挤水刮条用于挤水,刷毛用于进一步清洁。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使得清洁效果更好的考虑,容易想到用证据2中具有刷毛和刮条的挤水结构替换证据1中的辊轴22,并在沿所述拖板的插入方向依次设置刷子和刮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还包括:脚踏件(3),所述脚踏件(3)连接在所述桶体(1)上”和“所述脚踏件(3)能够在供使用者脚踏的使用位置和朝向所述桶体(1)折起的收起位置之间转动”。证据3公开了一种拖地桶,水桶10一侧底外有脚踏稳定板,自动翻板11通过销钉和扭簧连接水桶10,一旦脚离开,翻板11在扭簧作用下自动翻上(参见证据3说明书最后一段)。可见,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并且其作用也是为了在使用拖把桶的时候使桶体更稳定,并且不使用脚踏件的时候可以将其收回以节省体积。因此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桶体上设置脚踏件,并且该脚踏件可以踩踏和收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或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刮水器、脚踏件与桶体的连接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第一种连接方式,刮水器与脚踏件各自通过连接板与桶体连接,并且通过同一螺纹件将两块连接板和桶体进行固定,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对于第二种连接方式,证据1已经公开了脱液装置10包括夹子19,通过夹子19卡接在桶体12的边缘(参见证据1附图3),证据3也已经公开了脚踏件与桶体枢转连接(参见证据3说明书最后一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7-11分别对挤压件的安装和挤压件中的刮条和刷毛作了具体限定。证据2公开了挤水机构包括挤水刮条12和刷毛15,挤水刮条12设于刮条座13上,刷毛15设于刷座16上,刮条座13和刷座16设于穿口5的底面内,并且背后有顶紧所述刮条座13和刷座16的刮条座弹簧14和刷座弹簧17(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6]段)。其中捋头4上的穿口5相当于本专利的插拔腔,刮条座13和刷座16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板,刮条座弹簧14和刷座弹簧17相当于本专利的弹性件,其安装位置和作用均与本专利相同。挤压件包括挤水刮条12和刷毛15,从附图3、5中可以看出刮条的延伸方向垂直于所述插拔腔所限定的插拔方向,柱状刷毛间隔设置,所述多个柱状刷毛成排排列。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2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插拔腔(23)的形状构造为允许平板拖把的折叠在一起的拖板和拖杆共同穿过”。如评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为了使挤水效果更好,将证据1中的插拔空间改造成插拔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那么当拖板穿过四周封闭的插拔腔时,或者需要折叠后与拖杆共同穿过,或者需要将拖板拆卸下来单独穿过,而从使用便利性考虑,将平板拖把进行折叠使得拖杆和拖板共同穿过插拔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挤水平板拖把,其中捋头4具有一穿口5,穿口5的底面设有挤水机构,平板拖把头2转至与拖把杆1平行后该拖把头和拖把杆可以共同穿过穿口5(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1]段)。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平板拖把,证据2公开了一种平板拖把,平板拖把头2包括底板和安装于底板上的拖布,拖把杆1的下端与拖把头2活动连接(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1]段),如图3、4所示拖把头2可以转至与所述拖把杆1平行。因此,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3中关于平板拖把的所有技术特征,虽然证据2中的平板拖把是自挤水的,即挤水装置和拖把安装在一起,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想要减轻拖把的重量,使拖把更轻便,可以将与平板拖把配套的挤水装置从拖把上拆卸下来并安装在拖把桶上。因此,在权利要求1-12中的平板拖把清洗桶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中的平板拖把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拖板(6)和所述拖杆(7)构造为:在所述拖板(6)转动至最靠近所述拖杆(7)的位置时,折叠在一起的拖板(6)和拖杆(7)能够共同穿过所述插拔腔(23)。”证据2中捋头4具有一穿口5,平板拖把头2转至与拖把杆1平行后该平板拖把头2可穿入该穿口5(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1]段)。因此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38696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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