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通信系统中的分组分割和级联信号传输的方法和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通信系统中的分组分割和级联信号传输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73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4W107911、4W108079
优先权日:2005-09-20
申请(专利)号:200680034713.3
申请日:2006-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7-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光学无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L29/06,H04L12/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进而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区别特征,则在两份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80034713.3,发明名称为“用于通信系统中的分组分割和级联信号传输的方法和装置”。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5年09月20日,申请日为2006年0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04日,专利权人原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后变更为“光学无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传送数据分组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形成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步骤,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根据需要进行分段;
形成包括指示符的数据分组报头的步骤;
形成包括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和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步骤;以及
经由信道传送所述数据分组的步骤;
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时,所述指示符指示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所述指示符包括第一位和第二位,
所述第一位指示在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和
所述第二位指示在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
3. 如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方法,
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使用所述指示符判断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应该与先前发送的数据分组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组合、以及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应该与下一个数据分组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组合。
4. 一种用于传送数据分组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形成部,其用于形成包括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
数据分组报头形成部,其用于形成包括指示符的数据分组报头;
数据分组形成部,其用于形成包括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以及
传送部,其用于经由信道传送所述数据分组;
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时,所述指示符指示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
所述指示符包括第一位和第二位,
所述第一位指示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和
所述第二位指示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
6. 如权利要求4或者5所述的装置,
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使用所述指示符判断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应该与先前发送的数据分组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组合、以及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应该与下一个数据分组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组合。
7. 一种用于接收包含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经由信道接收数据分组的步骤,每个数据分组包括:
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除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
数据分组报头,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包括指示数据分组在数据分组序列中的位置的序列号指示符和第一指示符,
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时,所述第一指示符指示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的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
根据所述序列号指示符,将所接收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者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或者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所述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与先前接收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者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或者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依序保存在接收缓冲器中的步骤。
8. 一种用于接收包含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装置,包括:
接收部件,用于经由信道接收数据分组,每个数据分组包括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除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
数据分组报头,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包括指示数据分组在数据分组序列中的位置的序列号指示符和第一指示符,
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时,所述第一指示符指示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
接收缓冲器,用于根据所述序列号指示符,将所接收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者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或者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所述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与先前接收的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者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或者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依序保存在接收缓冲器中。”
第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7911)
针对本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第一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公开文本;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随该意见陈述书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1:KR20000059636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10月05日;
证据2-1:W02005076536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8日;
证据3-1:CN1O979llC,公开日为2003年01月01日;
证据4-1:RFC1990-“The PPP Multilink Protocol(MP)”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1996年08月31日;
证据5-1:CNll552l0C,公开日为2004年06月23日;
证据6-1:CN1322424A,公开日为2001年11月14日;
证据7-1:CN1377549A,公开日为2002年10月30日;
证据8-1:CN1401199A,公开日为2003年03月05日;
证据9-1:CN1348286A,公开日为2002年05月08日;
证据10-1:IEEE 802.16 Broadband Wireless Access Working Group,“Packing Multiple Higher Layer SDUs into a Single MAC PDU”,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6日;
证据:11-1:IEEE802.16.1-00/0lr4,“Air Interface for Fixed Broadband Wireless Access Systems”,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0年09月30日;
证据12-1:本专利公开文本;
证据13-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分别相对于证据1-1、证据10-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1、证据10-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14日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8日针对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告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在针对本专利的第二无效宣告请求(4W108079)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由于在两个无效宣告请求中的双方当事人相同,因此在本无效宣告请求中不再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无效请求人,请求人应当在本无效宣告请求中针对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一个月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应变更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于证据1-1、证据10-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1、证据10-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4W108079)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7日提出了第二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IEEE 802.16 Broadband Wireless Access Working Group,“Packing Multiple Higher Layer SDUs into a Single MAC PDU”,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6日;
证据2-2:3GPP TSG RAN2#48 R2-051882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5年08月26日;
证据3-2: KR20000059636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10月05日;
证据4-2:CN1401199A,公开日为2003年03月05日;
证据5-2:CN1348286A,公开日为2002年05月08日;
证据6-2:RFC1990-“The PPP Multilink Protocol(MP)”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1996年08月31日;
证据7-2:CNll552l0C,公开日为2004年06月23日;
证据8-2:CN1322424A,公开日为2001年11月14日;
证据9-2:CN1377549A,公开日为2002年10月30日;
证据10-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4、6-8相对于证据2-2不具备新颖性,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2、证据2-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8中,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4,并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传送数据分组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形成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步骤,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根据需要进行分段;
形成包括指示符的数据分组报头的步骤;
形成包括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和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步骤;以及
经由信道传送所述数据分组的步骤;
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时,所述指示符指示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其中所述指示符包括第一位和第二位,所述第一位指示在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和所述第二位指示在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使用所述指示符判断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应该与先前发送的数据分组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组合、以及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应该与下一个数据分组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组合。
3. 一种用于传送数据分组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形成部,其用于形成包括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
数据分组报头形成部,其用于形成包括指示符的数据分组报头;
数据分组形成部,其用于形成包括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以及
传送部,其用于经由信道传送所述数据分组;
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时,所述指示符指示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其中所述指示符包括第一位和第二位,所述第一位指示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和所述第二位指示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
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使用所述指示符判断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应该与先前发送的数据分组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组合、以及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应该与下一个数据分组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组合。
5. 一种用于接收包含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经由信道接收数据分组的步骤,每个数据分组包括:
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除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
数据分组报头,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包括指示数据分组在数据分组序列中的位置的序列号指示符和第一指示符,
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时,所述第一指示符指示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的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
根据所述序列号指示符,将所接收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者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或者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所述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与先前接收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者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或者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依序保存在接收缓冲器中的步骤,其中所述指示符包括第一位和第二位,所述第一位指示在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和所述第二位指示在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
6. 一种用于接收包含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装置,包括:
接收部件,用于经由信道接收数据分组,每个数据分组包括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及除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和
数据分组报头,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包括指示数据分组在数据分组序列中的位置的序列号指示符和第一指示符,
当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时,所述第一指示符指示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
接收缓冲器,用于根据所述序列号指示符,将所接收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者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或者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所述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与先前接收的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者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或者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依序保存在接收缓冲器中,其中所述指示符包括第一位和第二位,所述第一位指示在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和所述第二位指示在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应变更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分别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2、证据2-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第一无效宣告请求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对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准,以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证据为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32、2633、2634、2635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其提交的非专利文献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其中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据4-1的公开时间不予认可,其认为证据4-1的公证书上显示的是形成日期,不能认为是1996年08月公开的。请求人认为:证据4-1在网页上显示的时间是1996年08月,在证据4-1文件首页上显示的也是1996年08月,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两次提到该文件也标注公开日期是1996年08月,因此证据4-1的公开日为1996年08月。
对于第二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以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准,以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证据为准。专利权人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仅对证据6-2的公开日有异议,具体意见同双方在第一无效请求中对证据4-1的意见。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对第一无效宣告请求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书中的修改无异议。经核实,该权利要求书中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本案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证据认定
证据2-2为3GPP文档,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2-2的公开日为2005年08月26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6-2为RFC协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公开时间有异议。对此,合议组经核实,认为RFC协议是本领域熟知的互联网通信协议标准文件,其收集、发行自其产生之日起一直遵循一定的步骤和程序,每一份文件都有标准的标号,各个阶段RFC的出版、格式及相关信息等规范性问题也记载在不同编号的RFC文件中,例如RFC1000、RFC2223、RFC2026等。同时,www.ietf.org网站是面向广大网络设计人员、操作人员以及研究人员的开放国际性组织网站,其上收录互联网相关技术规范,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度。IETF的内容之一为RFC文件编辑,负责编辑、排版和发表RFC,在请求人提交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32号公证书第12页记载了“Published RFCs never change”,且该网站在RFC Index中说明了“Date”为发行日期。在证据6-2中,其右上角记载了“August 1996”,该日期和公证书第15页记载的“Date”相同。基于上述原因,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1996年08月31日可作为证据6-2的公开日,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是2005年,证据6-2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数年,因此证据6-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对证据2-2、证据6-2的中文译文无异议,证据2-2、证据6-2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传送数据分组的方法,证据2-2涉及无线系统中MAC和RLC层数据分组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2译文第1页第2.1节,第4、5页):在所有无线系统中,层2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无线物理介质提供有效的数据传输;MAC和RLC合并为单个高度集成的数据链路层(E-MAC);E-MAC层下级,基于所选传输块大小将E-MAC下级SDU分段为块,创建大小可变的块,且优选地生成包含完整SDU的块;为所创建的块进行序列编号,不需要将序列号SN附到各个生成的块中,构建包含所生成块的传输块,并附上相应的传输信道头,由于传输块适配L1资源,因此不需要填充;TrCH Blk头指示传输块TrBlk 的传输序列号TSN,其等于TrBlk2中第一个块的SN;TSN号可以用于TrBlk重新排序、HARQ功能和HARQ协议错误恢复功能;此外,还增加了TrBlk中的块数量N、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以及每个块的长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形成包括所述数据分组报头和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步骤);应注意的是,通过构造,TrBlk中仅第一个块和最后一个块可以是E-MAC下级SDU分段;有关UMTS Rel-6中当前可用的层2(基于现有的固定大小PDU),所提出功能可提供灵活性并大幅缩减了开销。由证据2-2第4页图1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数据流在E-MAC层上级中被复用以形成SDU,然后在E-MAC层下级中形成传输块TrBlk后传送给物理层。由证据2-2公开的内容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数据分组经由信道传送,即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经由信道传送所述数据分组的步骤。
由证据2-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2公开了一种用于传送数据分组的方法,其中传输块的形成方式为:基于所选传输块大小将E-MAC下级SDU分段为块,创建大小可变的块,且优选地生成包含完整SDU的块,TrBlk中仅第一个块和最后一个块可以是E-MAC下级SDU分段,即,如果能够形成完整的SDU块,则优选该种方式,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SDU块,则SDU分段仅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形成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步骤,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最后数据服务单元,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或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根据需要进行分段)。对于传输块的报头,TrCH Blk头中包含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形成包括指示符的数据分组报头的步骤)。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a、权利要求1中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b、所述指示符指示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其中所述指示符包括第一位和第二位,所述第一位指示在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和所述第二位指示在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指示数据分段从而减小开销和误差传播。
对于区别特征a,证据2-2中(参见其译文第5页)公开了优选地生成包含完整SDU的块以及仅第一个块和最后一个块是SDU分段,虽然证据2-2中未明确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一定包含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但是其中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中是否包含至少一个完整的SDU的块取决于实际需要被分段的数据包的长度以及传输信道块长度大小,在分段后包含至少一个完整的SDU是根据证据2-2的分段方法可能会产生的分段结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2公开的内容和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容易得到该区别特征。
对于区别特征b,证据6-2公开了PPP多链路协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译文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倒数第5-6段):PPP多链路片段使用协议标识0x00-0x3d进行封装,协议标识后接包含序列号的四字节头部,以及两个一位字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指示符包括第一位和第二位),指示该片段是起始数据包还是终止数据包;起始片段位为一位字段,对从PPP数据包导出的第一个片段设置为1,对于来自同一PPP数据包的所有其他片段设置为0;结束片段位为一位字段,对末尾片段设置为1,对于所有其他片段设置为0,起始与结尾片段可同时设置为1。可见,证据6-2中公开了一种使用两位指示符来分别指示片段是否是开始片段和是否是结束片段的技术方案,其可以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技术启示,使用两位指示符来分别指示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的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即,区别特征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且其具体实施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证据2-2已经公开了SDU分段仅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形成时且明确TrCH Blk头中包含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结合证据6-2公开的指示方法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I、由证据2-2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中知道第一个块和最后一个块是否能够同时被分段成片段,并且因此可能的是仅允许第一个块被分段或仅允许最后一个块被分割成片段;II、证据2-2中没有公开该分段信息的具体形式和功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2中公开的“由TrBlk中仅第一个块和最后一个块可以是E-MAC下级SDU分段”,其包含第一个块和最后一个块同时是片段的情况;其次,证据2-2中虽然未公开分段信息的具体形式和功能,但是证据6-2中公开了使用两位指示符来指示片段是否为开始片段和是否为结束片段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获得技术启示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分段指示方法,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3.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2-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2译文第5页第8段、第6页倒数第2段):此外还增加了TrBlk中的块数量N、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以及每个块的长度;基于TrBlk头中带内提供的分段信息来进行SDU重组。可见,证据2-2中公开了使用分段信息指示块中的SDU的分段情况且基于该分段信息来进行SDU重组,而证据2-2中的分段方式即为如果有分段,则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进行分段,因此,由证据2-2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分段信息即用于判断当前传输块TrBlk的最后SDU片段是否需要和下一传输块的TrBlk中的第一SDU片段进行重组以及当前传输块的开始SDU片段是否需要和上一传输块TrBlk中的最后SDU片段进行重组(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使用所述指示符判断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应该与先前发送的数据分组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组合、以及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是否应该与下一个数据分组的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组合)。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2隐含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3、4保护一种用于传送数据分组的装置,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所实现的功能一一对应于权利要求1、2的方法的各步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对应的装置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和权利要求1、2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用于接收包含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方法,证据2-2公开的内容参见第3.1节的评述,此外,证据2-2还公开了(参见其译文第5页第8段、第6页倒数第2段、图2):图2中示出了在UE侧接收传输块TrBlk的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接收包含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方法),在UE侧接收的传输块TrBlk包括传输块,TrBlk头和包括各个块的有效负载,且在传输块头中包括分段信息(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经由信道接收数据分组,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经由信道接收数据分组的步骤);此外还增加了TrBlk中的块数量N、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以及每个块的长度;基于TrBlk头中带内提供的分段信息来进行SDU重组;TrCH Blk头指示传输块TrBlk 的传输序列号TSN(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序列号指示符),其等于TrBlk2中第一个块的SN;TSN号可以用于TrBlk重新排序、HARQ功能和HARQ协议错误恢复功能;此外,由图2中科智,重排序放在了重新排序缓冲器中。由证据2-2所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有的传输块是依序存储在接收缓冲器中的。
将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5中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包括除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和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以外的至少一个完整的服务数据单元;b、所述第一指示符指示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处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以及在所述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结束处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其中所述指示符包括第一位和第二位,所述第一位指示在所述第一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和所述第二位指示在所述最后服务数据单元是否分段。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指示数据分段从而减小开销和误差传播。
对于区别特征a、b,基于和第3.1节相似的理由,在证据2-2已经公开了SDU分段仅在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开始和/或结束处形成时且明确TrCH Blk头中包含SDU重组所需的一些分段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结合证据6-2公开的指示方法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用于接收包含数据分组报头和数据分组有效负载的数据分组的装置,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所实现的功能一一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方法的各步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对应的装置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和权利要求5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80034713.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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