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HDMI插舌-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HDMI插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19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5W116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798214.8
申请日:2015-10-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亿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立杰精密器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H01R13/6581,H01R13/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另一现有技术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亦未给出结合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两篇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798214.8,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2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HDMI插舌,与HDMI屏蔽外壳嵌接,所述HDMI插舌包括插舌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插舌本体上的加强筋和翼片,所述加强筋为横向环绕设置在所述插舌本体的后端部位上的凸起,所述翼片为在沿所述插舌本体的后端水平延伸形成的延伸部位向外垂直翻折形成,所述翼片与所述加强筋之间形成环形的卡槽,所述卡槽与HDMI屏蔽外壳前端口的内折部位适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HDMI插舌,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的横截面为弧形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HDMI插舌,其特征在于,所述翼片设置在所述延伸部分的左、右两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新型HDMI插舌,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和所述翼片与所述插舌本体一体成型。”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4103125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
证据2:中国台湾发明专利申请TW201532347A,其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说明书中并未提供HDMI屏蔽外壳前端口的内折部位以及配合关系的示意图和相应的文字说明,现有技术中也不能确定该内折部位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0018段“卡槽与HDMI屏蔽外壳前端口的内折部位适配”中卡槽的实现结构及相应技术效果,由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该特征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为:翼片,以及所述翼片为在沿所述插舌本体的后端水平延伸形成的延伸部位向外垂直翻折形成,证据2中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且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朱阳波,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夏士军、公民代理张国权、李晋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如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变更无异议。
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
3、请求人明确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无效理由涉及的是权利要求1。
4、关于本专利的方案,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在插舌上设置加强筋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改进,未对屏蔽外壳的结构进行改进,本专利中涉及带有内折部位的屏蔽外壳是现有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现有技术实现本发明。请求人认为:带有内折部位的屏蔽外壳不属于现有技术,同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屏蔽外壳的相关结构,也就无法得知卡槽如何与内折部位适配,因此,坚持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以及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5、关于创造性,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进一步认为证据1的凸肋和本专利的加强筋的作用均是为了加强连接,在卡槽上卡接屏蔽外壳来实现屏蔽功能是公知常识,证据1中的燕尾隐含公开了本专利中翼片的功能;除证据2的图2和相关文字记载之外,证据2的图7及相关的文字记载也公开了翼片的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中没有公开加强筋、翼片、卡槽、以及卡槽与屏蔽外壳的内折部位适配的特征,同时证据1和证据2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由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瑕疵,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证据2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针对本案,本专利说明书0002段记载了现有的HDMI结构一般包括有屏蔽铁壳,采用屏蔽铁壳来防止电磁波外泄和外界干扰,屏蔽铁壳是上下两片卡合在一起并与加强筋配合阻止电磁波泄露的。说明书0017段还记载了本专利的HDMI插舌的结构“一种HDMI插舌,包括呈燕尾槽型设置的插舌本体10,还包括设置在插舌本体10上的加强筋11和翼片12。加强筋11为横向环绕设置在插舌本体10的后端部位上的凸起。沿插舌本体10的后端水平延伸形成有延伸部位,翼片12为在延伸部位向外垂直翻折而成。凸起的横截面为弧形设置,翼片12设置在延伸部分的左、右两侧,凸起和翼片12与插舌本体10一体成型。翼片12与加强筋11之间形成环形的卡槽13”,同时附图1-3示出了对应的图示,根据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知晓插舌的机构并能够生产制造该插舌;并且上述结构也不涉及屏蔽铁壳的改进,因此仍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屏蔽铁壳的结构。说明书0018段还进一步说明了HDMI结构的生产过程,将HDMI屏蔽外壳的内折部位适配到卡槽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利用现有的屏蔽外壳与卡槽适配就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方案解决要解决的增强屏蔽连接稳固的功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的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且能够实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同理,权利要求1中对于“卡槽与HDMI屏蔽外壳前端口的内折部位适配”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HDMI插舌。证据1公开了一种大电流高速传输母端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4段和图1-2):当把所述上绝缘本体21和所述下绝缘本体22扣合在所述中绝缘本体23上时,还应把所述大电源端子4对应置于所述中绝缘本体23所形成的绝缘本体沟槽5内,再把三者紧扣形成整体。然后把扣合后的整体置于所述外壳1内,所述外壳1上还设有凸肋11,所述凸肋11可以使得所述外壳1更加紧固,防止燕尾连接的边发生翘起现象。所述外壳1还设有焊脚12,便于将连接器安装在PCB板上。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中公开的外壳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舌本体。但是,证据1中的凸肋的作用是连接稳固,防止外壳1中燕尾连接的边发生翘起现象,而本专利中的加强筋的作用是防止电磁波泄露,因此证据1中的凸肋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强筋。同时,证据1中也未公开翼片的相关特征,请求人虽然主张焊脚12相当于翼片,但是证据1中焊脚12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翼片结构不同,证据1中的焊脚12的作用是将连接器安装在PCB板上,和本专利中翼片的作用也不同,本专利中的翼片是为了与加强筋配合形成环形的卡槽,将该卡槽与HDMI屏蔽外壳前端口的内折部位适配,用于在HDMI插舌与屏蔽外壳嵌接时夹住屏蔽外壳前端位于垂直截面的内折部位,进一步增强屏蔽功能以及使连接更加稳固。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①没有明确限定是HDMI插舌,也未具体公开与HDMI屏蔽外壳嵌接;②未公开加强筋和翼片的相关特征,即“还包括设置在所述插舌本体上的加强筋和翼片,所述加强筋为横向环绕设置在所述插舌本体的后端部位上的凸起,所述翼片为在沿所述插舌本体的后端水平延伸形成的延伸部位向外垂直翻折形成,所述翼片与所述加强筋之间形成环形的卡槽,所述卡槽与HDMI屏蔽外壳前端口的内折部位适配”。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HDMI接头的屏蔽功能以及连接的稳固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屏蔽的连接器插座,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下标第7页第2段,第11页第2段、第12页倒数第3段,图2、图7):此等连接器插件及插座可提供用于信号之路径,该等路径符合诸如以下各者中之一者的各种标准:USB标准、HDMI、DVI、等等。舌片130可以位于屏蔽120内部。托架180可形成于舌片130之部分周围。托架180包括开口220以用于接受紧固件,使得连接器插座可固定至装置外壳100或其他适当结构。托架180亦可形成连接器插座开口之后部。舌片530可由壳体或托架550支撑,舌片530可由屏蔽510环绕。突片580可连接至下部屏蔽部分570,且可处于接地及机械稳定性起见而焊接至印刷电路板中之开口中。
证据2中的托架180是用于将连接器插座固定至装置外壳100的,突片580是出于接地及机械稳定性的目的而焊接到印刷电路板的开口中,因此,证据2中的相关结构均未公开与加强筋配合形成卡槽、该卡槽与HDMI屏蔽外壳前端口的内折部位适配、用于增强HDMI接头的屏蔽功能以及连接的稳固性的相关内容。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也未给出采用区别特征②的技术启示。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1和证据2,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区别特征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取得了增强HDMI接头的屏蔽功能以及连接的稳固性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基础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52079821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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