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25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6W112467
优先权日:2016-10-21
申请(专利)号:201630566338.3
申请日:2016-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豪豪
授权公告日:2017-04-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小幸福股份公司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3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对比,其整体形状及图案设计基本相同,对于对比设计未完整公开的背包背部,属于在使用状态下贴合在使用者的背部为一般消费者不易见到部位,涉案专利的背带形状属于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针对201630566338.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刘豪豪(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8)粤广花都第28817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称,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加拿大熊孩子母婴育儿微社区网上公开了一款背包,该背包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和各局部形状图案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局细微部分由于遮挡关系未完全展示,该区别属于一般注意力不容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或不具有明显区别。证据1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4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公证书原件,并指出使用公证书第39页中公开的背包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具体对比意见同书面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由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花都第28817号公证书复印件,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公证书的原件。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公证书形式完整,无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公证内容是:通过登录360安全导航,输入“加拿大熊孩子母婴育儿微社区”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之一为“加拿大熊孩子母婴育儿社区-360搜索”,进入“加拿大熊孩子育儿-母婴用品推荐”点击“社区”导航,进入“加拿大熊孩子社区-加拿大华人育儿生孩子社区-a Chinese community in Canada for parenting”点击“温哥华爸妈微信群”进入“加拿大熊孩子育儿-温哥华爸妈微信群”点击“主题分类”中的“直播”导航,点击“[直播] 【独家】2016 ABC Kids Expo婴儿用品展同步报道(二)”一帖,该帖发表于2016-10-19,帖中公开了一款背包的图片。
经查,加拿大熊孩子母婴育儿微社区网,是一个交流育儿经验的大型中文社交网站,一般公众登录该网站即可浏览网页内容,证据1公证书中所述步骤即印证了通过搜索可查看到图片。基于对该类网站的通常了解,网站上帖子的发布时间一般是由服务器自动生成,用户不能修改。经核实,该网站的运营机制为帖子一经发布即可对外公开,发布后的帖子内容发布者可以进行修改,但修改后留有编辑痕迹。而证据1中帖子的发布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发布时间后面未显示编辑,可以确认该帖发布后内容未再修改过。对此,合议组对该帖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予以认可。该帖的发布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该帖中公开了一款背包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现有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包,证据1中第39页公开一款背包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对二者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主视图 对比设计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其相同点,二者背包的整体形状及图案设计基本相同,特别是背包盖体均设计为卡通形象的老虎头造型,盖体上方有两半圆形耳朵,背包正面中下方设计有半圆形兜体,在背包的底部有一条圆柱形老虎尾巴。其主要不同点在于,对比设计为产品立体图,未完整公开背包背面设计和背带形状。(详见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对于背包类产品而言,其设计空间较大,整体形状及表面图案可以有很多变化,背包的正面部分设计为一般消费者主要关注部位,易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就本案而言,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形状、图案设计基本相同,特别是背包正面老虎造型的包盖设计和圆柱形老虎尾巴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对于对比设计未完全公开的背包的背部属于在使用状态下贴合在使用者的背部为一般消费者不易见到部位,且涉案专利背带的形状设计也属于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630566338.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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