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43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5W1164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04118.3
申请日:2016-02-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科精诚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永胜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武方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41F15/08(2006.01);B41F15/14(2006.01);B41F15/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以及对现有技术了解与认识,容易得到的,且该区别也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0104118.3、名称为“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2日,专利权人为张永胜。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1)、设置在机架(1)上的印刷头(2)以及上料时相对于地面倾斜放置的放料平台(3),印刷头(2)与放料平台(3)扣合;
在放料平台(3)上至少设置有两个Y向定位销(16),其中两个Y向定位销(16)与印刷品接触点分别为A点与C点,A点与C点沿X向设置,A点、C点以及放料平台(3)的上表面对印刷品定位,C点高于A点、C点低于A点或C点与A点等高;在放料平台(3)上设置有通气孔(7),通气孔(7)下端连接有风管(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Y向定位销(16)为弹性压缩定位销、刚性伸缩定位销、刚性固定定位销、风琴褶折叠定位销或空心橡胶套定位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在放料平台(3)上设置有X向定位销(2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X向定位销(21)为弹性压缩定位销、刚性伸缩定位销、刚性固定定位销、风琴褶折叠定位销或空心橡胶套定位销。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在放料平台(3)上设置有用于检测印刷品在X向上位置的传感器,所述传感器为光电传感器、超声波传感器或压力传感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在放料平台(3)下端设置有Y向销的伸缩气缸,Y向销的伸缩气缸的活塞杆与Y向定位销(16)为一体或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Y向定位销(16)传动连接有驱动定位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驱动定位装置包括机座设置在Y向销的伸缩气缸的活塞杆上Y向销的旋转电机,Y向销的旋转电机的电机轴与Y向定位销(16)同轴连接或为一体。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在放料平台(3)上设置有与Y向定位销(16)相对应的Y向长孔或豁口,驱动定位装置包括沿Y向设置的推动气缸,Y向设置的推动气缸的活塞杆Y向销的伸缩气缸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放料平台(3)与机架(1)或放料平台(3)与印刷头(2)铰接,印刷头(2)固定设置或放料平台(3)倾斜固定设置。”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科精诚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85年06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US452072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7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9年10月20日、公开号为CN12319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0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3年01月01日、公开号为TW197662的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51096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31923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56688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10由于缺少X向定位销和设置有驱动定位装置的Y向定位销,或缺少传感器和设置有驱动定位装置的Y向定位销,因此,概括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故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证据3或证据6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证据4或证据6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被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16项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劳动强度低,工作舒适度高等技术效果,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淘汰技术,且定位装置不是两点定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4日提交了“常用印刷品”照片的打印件,共5页,未对这些照片作文字说明,于2019年02月01日再次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并在2019年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出,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的译文存在重大分歧,希望合议组指定翻译机构对证据1进行翻译。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其指出,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超期,本次提交的译文为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权利要求1中已限定放料平台倾斜设置,可以实现印刷品借助重力在Y向自动定位,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只是进一步的优化方案,故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证据1中的工作台22和权利要求1中的放料平台3不同,(2)证据1未公开放料平台定位装置及其具体结构和设置,(3)证据1未公开放料平台与机架或放料平台与印刷头铰接,证据1的印刷平台与机架的铰接方式与本专利不同。此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不是完整的译文,其对证据1的认定属于对证据1译文内容的扩大化解释。且证据2-4以及证据6也均未公开本专利的定位装置,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定位销未被证据2、证据4、证据5和证据6公开,证据4未披露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的伸缩气缸均未被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定位销的驱动定位装置与证据6中定位销所起的作用存在根本不同,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任何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故从属权利要求2-9均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放弃2019年01月0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07项,仅保留权利要求第108-116项,并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无异议,本专利的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中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与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4和公知常识以及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弹性压缩定位销被证据3公开,刚性伸缩定位销被证据6或证据3公开,刚性定位销被证据2、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9的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有异议,两次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内容一致。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基本认可,仅对以下三处的中文译文有异议:1.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第二栏上方第二段最后一段话“底片本身会有向下滑动的趋势,底片会通过平台自行滑落,便于进入正确的位置”,2.第三栏第一段第二行至第三行“工作台22包括确保底片在其上的正确位置的手段”以及3.第三栏倒数第二段“此外,由于工作台略微倾斜,底片有沿工作台22 向下滑动的趋势,并通过为此目的的提供的工作台自行居中”,上述证据的译文应分别为“自行滑落至支座”,缺少了对原文“abutments”的译文,第二处中的关于means的中文译文应为“装置”,而非“手段”,第三处中的“提供的工作台自行居中”应为“提供的支座自行居中”,缺少对“abutments”的译文。专利权人表示其译文是通过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坚持其译文。合议组当庭告知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译文的异议仅涉及对“abutments”和“means”的理解,故证据1的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对于上述技术术语的争议由合议组裁定,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其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如下:
“1. 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1)、设置在机架(1)上的印刷头(2)以及上料时相对于地面倾斜放置的放料平台(3),印刷头(2)与放料平台(3)扣合;在放料平台(3)上至少设置有两个Y向定位销(16),其中两个Y向定位销(16)与印刷品接触点分别为A点与C点,A点与C点沿X向设置,A点、C点以及放料平台(3)的上表面对印刷品定位,C点高于A点、C点低于A点或C点与A点等高;在放料平台(3)上设置有通气孔(7),通气孔(7)下端连接有风管(8);放料平台(3)与机架(1)或放料平台(3)与印刷头(2)铰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Y向定位销(16)为弹性压缩定位销、刚性伸缩定位销、刚性固定定位销、风琴褶折叠定位销或空心橡胶套定位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在放料平台(3)上设置有X向定位销(2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X向定位销(21)为弹性压缩定位销、刚性伸缩定位销、刚性固定定位销、风琴褶折叠定位销或空心橡胶套定位销。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在放料平台(3)上设置有用于检测印刷品在X向上位置的传感器,所述传感器为光电传感器、超声波传感器或压力传感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在放料平台(3)下端设置有Y向销的伸缩气缸,Y向销的伸缩气缸的活塞杆与Y向定位销(16)为一体或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Y向定位销(16)传动连接有驱动定位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驱动定位装置包括机座设置在Y向销的伸缩气缸的活塞杆上Y向销的旋转电机,Y向销的旋转电机的电机轴与Y向定位销(16)同轴连接或为一体。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自动化倾斜定位的丝网印刷机,其特征在于:在放料平台(3)上设置有与Y向定位销(16)相对应的Y向长孔或豁口,驱动定位装置包括沿Y向设置的推动气缸,Y向设置的推动气缸的活塞杆Y向销的伸缩气缸连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0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6项,在口头审理当庭,专利权人表示放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07项,仅保留权利要求第108-116项,并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表示对权利要求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6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并且由于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关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仅对该译文中涉及“abutments”和“means”的部分有异议,对其它部分的译文无异议,请求人认为,“abutments”应当译为支座,“means”应当译为“装置”,专利权人认为,“abutments”是指下面不动的工作台20,“means”应当译为“手段”。对于证据1中的“abutments”,合议组认为,根据英汉词典,“abutment”的基本含义是“接合、紧靠”,因而通常可译为“邻接、支座、桥台、拱座”,并没有“工作台”的含义;并且根据证据1的原文第2栏第53-55行“owing to the slope of the table the substrate slides downward by itself to abutments which position the substrate correctly”可知,该底片朝“abutments”向下滑,“abutments”使该底片正确定位,因而,合议组认为,“abutments”译为“支座”更符合证据1原文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means”,专利权人认为应当译为“手段”,请求人认为“means”应译为 “装置”,合议组认为,“means”在机械领域中有“装置”和“手段”的两种含义,在证据1中,将“means”译为“手段”和将其译为“装置”所表示的含义并无实质性区别,基于此,合议组亦确认“means”的含义以专利权人翻译的“手段”为准。
故,对于证据1的译文,合议组确认,在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其它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基础上,“abutments”以请求人认为的“支座”为准,“means”以专利权人认为的“手段”为准。
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常用印刷品”的照片打印件,因其未对其进行任何说明,故合议组对其不予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化倾斜送料的丝网印刷机。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平面丝印机,包括机架B,机架上部装有刮墨组件9,机架B上还设置有丝网框架,要印刷的平面底片设置在丝网下方,包括倾斜工作台支撑件20,以及可往复滑动地安装在工作台支撑件20的上侧的工作台框架21,工作台框架21适用于携带实际的工作台22,用于接收要印刷的底片;工作台22包括确保底片在其上的正确位置的手段;在图1-3中,工作台显示了其降低、缩回的位置,也就是说,在这个位置上,操作者可以方便的定位和移除要印刷的底片S;由于工作台略微倾斜,底片有沿工作台22向下滑动的趋势,并通过为此目的而提供的支座自行居中;当底片S被适当地定位在工作台22上时,通过已知的抽吸方式被保持就位,例如连接到负压源的工作台上的多个孔,然后,将工作台从其降低、缩回的位置移动到升高、前进的位置(图4),在工作台框架21的枢轴运动结束时,驱动匀刮墨组件9将图像从网版ES转印到底片S。这种机器在很大程度上便于操作底片,特别是需要操作在工作台上定位的薄底片,由于工作台处于下降、缩回的位置,工作台绝大部分伸出机器,而且它也是倾斜的,所述操作者可以很容易地在工作台上定位底片,由于工作台的倾斜,底片会通过平台自行向下滑落向支座,进入正确的位置(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之说明书部分,附图1-4)。
可见,证据1中的刮墨组件9相当于印刷头;工作台框架21及其上设置的工作台22相当于本专利的放料平台,工作台可倾斜放置,其上设有用于底片3定位的支座,并且在工作台22上设置有连接负压源的多个孔,通过抽吸方式保持就位底片S,而气孔与负压源之间必然通过风管连接。因此,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定位支座的具体结构,由于证据1中工作台和工作台框架作枢转和伸缩的往复运动,实现从降低、缩回的位置到升高、前进位置的切换,因此证据1中的工作台22并未直接与机架或者印刷头铰接。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设置有至少两个Y向定位销其中两个Y向定位销与印刷品接触点分别为A点与C点,A点与C点沿X向设置, C点高于A点、C点低于A点或C点与A点等高;2)放料平台与机架或放料平台与印刷头铰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并未明确公开支座的具体结构,但是由于其用于印刷品的倾斜定位,因此其支座的位置必然位于Y方向上。
另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位置可调式快速自动定位装置,用于如电子产品平板玻璃丝印和移印加工中,包括定位板2和定位机构4,所述定位机构4设置在所述定位板2的下侧,所述定位板2的中部为产品加工区,所述定位板在产品加工区内均匀布设有多个与负压装置连接的负压孔9,所述定位板2上围绕所述产品加工区设有多个定位孔8和推杆孔7,所述定位孔8和推杆孔7均为长孔,所述定位孔8设置在产品加工区一侧相邻的长和宽的方向上,所述推杆孔7设置在产品加工区另一侧相邻的长和宽的方向上,所述定位机构4包括可升降和水平移动的推杆机构和可升降的定位柱机构,所述定位柱机构和推杆机构采用气缸作为执行机构,所述定位柱机构和推杆机构在产品加工区的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分别采用独立的气缸驱动,所述定位柱机构设有与定位孔数量位置相匹配的定位柱3,所述定位柱3设置在所述定位孔8中并且可伸出或收缩到定位孔8中,所述定位柱3限定产品在产品加工区水平方向的移动,所述推杆机构设有与推杆孔7数量位置相匹配的推杆1,所述推杆1设置在推杆孔7中并且可在推杆孔内移动同时可伸出或收缩到推杆孔中,所述推杆推动产品靠近所述定位柱定位。工作中,气缸控制由继电器或PLC完成,上下料采用人工或机器。当产品置于产品加工区后,升起定位柱3和推杆1,通过气缸推动推杆1推动产品往定位柱3方向靠,当产品在X方向和Y方向均到位靠紧定位柱3后,推杆1回位,然后负压通过负压孔9吸紧产品固定,同时定位柱3、推杆1收缩到定位板定位孔8和推杆孔7内,然后再开始丝印或移印加工,加工完成后,气缸升出并复位,负压停止,人工或机器将产品下料,依次动作,从而完成产品的加工,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设置有3个推杆和3个定位柱(参见证据6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可见,证据6中沿产品长度和宽度方向上的推杆1和定位柱3,以及定位板共同实现了对印刷品上的定位,并且证据6中的定位装置也是用于丝网印刷机的自动定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6中的上述包括至少两个定位柱或推杆(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销)在内的定位机构应用于证据1工作台的Y方向上以实现倾斜放料平台上印刷品的自动定位,具体是将定位销设置为C点与A点等高,或者C点高于A点、C点低于A点的设置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设置,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证据1中的工作台22并未直接与机架或者印刷头铰接,但是其本身是可以枢转抬升的,同时在证据1的背景技术部分也披露了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便于底片的引入和定位,才使得其工作台22有向外延移动的可能,因此在证据1的技术启示下,直接将工作台与固定的机架或印刷头铰接实现两者之间的扣合和打开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Y向定位销的具体类型,对此,合议组认为,这些具体的定位销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定位销类型,其目的均是为了实现印刷品的定位,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X向的定位销,如前所述,证据8公开了两个方向的定位柱和推杆,因此,根据证据8给出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设置x向的定位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X向的定位销的具体类型进行了限定,同权利要求2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印刷品的定位检测装置进行了限定。再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单纸张自动烫印模切机的印刷品纸张自动定位系统,在烫印、模切加工时,印有定位标识15的被加工印刷品10通过输纸台且传送(Y方向)到纸张定位位置(该纸张定位位置预先设定,其所在位置与光电传感器16有关),此时光电传感器16向控制单元24发出信号,控制单元24接收到该信号后控制吸气盘23吸住待定位的印刷品10,通常吸气盘23通过电磁阀与抽气装置连接,控制单元24通过该电磁阀控制吸气盘32吸住印刷品或者与印刷品脱离。同时,控制单元24控制X向驱动电机22和Y向驱动电机21工作,X向驱动电机22和Y向驱动电机21带动双向导轨20移动,从而带动吸气盘23和被吸气盘23吸住的印刷品10移动。在输纸台11前侧上方的图像传感器19捕捉到当前定位印刷品10上的定位标识15或特殊图案后,将信号传递到控制单元24中,控制单元24向X向驱动电机22和Y向驱动电机21发出指令使之停止运动,同时控制电磁阀使吸气盘23释放印刷品10,此时印刷品10完成定位。由于图像传感器19的位置相对输纸台11是固定的,因此可达到每张印刷品都在定位标记的理论位置周围一定精度范围内定位。印刷品10定位完成后,叼纸牙排7叼住印刷品10并将其拖入主机单元进行烫印或模切、压痕加工(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26]段)。
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采用光电传感器以及图像传感器对印刷品的方向位置进行检测,而采用其它的例如超声波传感器或压力传感器实现这一功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4 关于权利要求6-9
权利要求6-9对Y向定位销的驱动机构及其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
证据6中公开了定位板2上设有与推杆1相对应的长孔,推杆机构通过气缸实现推杆在长孔内的移动,并也可伸出或收缩到长孔中,从而推动产品靠近定位柱实现产品的定位(参见证据8的说明书第0014段以及附图2)。
可见,证据6给出了通过气缸实现推杆在长孔中移动以及伸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Y向定位销,权利要求6-9中限定的具体技术手段与证据6公开内容之间的差异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根据上述证据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10411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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