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插拔式开关的呼救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44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5W1171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039469.2
申请日:2012-0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子言
授权公告日:2012-09-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梅思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曦
合议组组长:刘丽伟
参审员:赵劼
国际分类号:G08B3/10,H03K17/9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之区别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9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插拔式开关的呼救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039469.2,申请日为2012年02月08日,专利权人为梅思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插拔式开关的呼救器,包括呼救器本体(2),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2)上插有插拔柄(1),同时,本体(2)上设有霍尔元件(21),插拔柄(1)上设有磁钢(11),且霍尔元件(21)和磁钢(11)相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插拔式开关的呼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2)上设有卡口(22),插拔柄(1)上设有倒刺卡块(12),且卡口(22)和倒刺卡块(12)相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插拔式开关的呼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拔柄(1)上设有拉环(13)。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插拔式开关的呼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拉环(13)为不锈钢拉环。”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陈子言(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8911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18日;
证据2:专利号为US472892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其授权日为1988年03月01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18876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1月17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96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9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5436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4年11月03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526963Y的中国实用新型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
证据7:专利号为US4359719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其授权日为1982年11月16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3541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15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009716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07日;
证据10:专利号为US6381815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授权日为2002年05月07日;
证据11:专利号为US589836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授权日为1999年04月27日;
证据12:公开号为JP2004-135776A的日本专利公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4年05月13日;
证据1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1900673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
结合以上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霍尔元件发出低电平时如何不触发呼救器以及霍尔元件发出高电平时如何触发呼救器工作,因此公开不充分。2.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限定的“相配”含义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均不清楚。3.(1)证据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报警装置,相当于具有插拔式开关的呼救器,该装置的外壳、顶杆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本体和插拔柄,其还具有推锁开关,推锁开关的锁合爪与顶杆内末端凹槽卡接,顶杆可从外壳中全部拔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霍尔元件和磁钢相配。证据2、5、7、9公开了霍尔元件和磁体配合实现信号触发,证据3、4公开了干簧管与磁铁配合实现信号触发,而霍尔元件代替干簧管属于常规选择,并且霍尔元件与磁体配合触发呼救器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上述证据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本体上插有插拔柄,磁钢设于插拔柄上,而证据2具有滑块,磁体设于滑块上。采用插拔柄替代滑块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8公开了一种具有插拔式开关的呼救器,其包括盒体、电路装置和拉绳装置,拉绳装置具有拉头和拉绳,将拉头拉出盒体,启动开关导通电路报警。权利要求1与证据8的区别在于霍尔元件与磁钢相配。结合上述证据2、4、5、7、9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告知其可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不影响本案审理。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可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请求书,并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作为对比文件使用的证据1-12均为专利文献,且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其中的证据2、7、10-12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提交了相应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12的真实性以及其中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确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且它们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外文证据文字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的记载,并且结合附图1和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知晓,本专利实现其迅速、便利的操作效果主要依赖于呼救器本体上设置的霍尔元件以及与之相配合的带有磁钢的插拔柄,借助磁钢的插入和拔出引起霍尔元件发出的电平变化触发呼救器。霍尔元件是一种公知的电子器件,当向其施加电流时,磁体可使其电流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电压的变化,可以表现为高低电平输出的切换,本专利正是应用了霍尔元件的该特性,将其作为一种开关元件,而采用高低电平切换来导通或断开电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技术方案已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实现技术方案,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分别限定了霍尔元件和磁钢相配以及卡口和倒刺卡块相配的技术特征。如上所述,霍尔元件在本专利中起到开关的作用,而其与磁钢配合方能产生高低电平的切换,因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霍尔元件和磁钢相配,即指二者在电路结构上相互配合。同理,权利要求2限定的本体上的卡口与插拔柄上的倒刺卡块是一种用于确保本体和插拔柄配合紧密避免自行脱离的机械结构,显然相配也应指二者在机械结构上相互配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限定的相配特征,其含义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具有插拔式开关的呼救器。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潮湿区域的呼叫开关,其用于患者在需要时召唤帮助,与本专利的呼救器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所公开的呼叫开关具体结构是(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4):面板11,其通过安装螺钉12固定到开关盒,滑动组件14安装在面板前侧的凹陷区域16中,该组件包括安装在保持器18中的滑块17,滑块17在静止位置和脱扣位置之间移动,其包括矩形中空主体,其具有侧壁21、顶壁22和短前壁23,一对耳状物26从侧壁21的后部横向突出,保持器18具有前壁28、侧壁29、顶壁31和底壁32,前壁28中形成矩形开口34,滑块17穿过该开口突出。滑块的柔性臂41与保持器18侧壁29上的固定柱42组成闩锁,臂41的下端固定于滑块的耳状物26上,并且臂41的肘部比柱42相对端部之间的间隔稍大,在静止位置时,臂41的肘部位于柱42上方,从而臂41支撑在柱42上,保持滑块顶部抵靠顶壁31下侧,当通过滑块17上连接的拉绳44及拉绳下端的绳头或拉件46向下拉滑块时,臂41的肘部通过柱42时,臂相对彼此偏转,即向内弯折收缩,从而使得滑块脱离固定柱对肘部的支撑,滑块从静止位置移动到脱扣位置。滑块17还承载有磁体51与之一起移动,磁控开关装置56可以为霍尔效应装置,安装在面板11后的电路板上,滑块处于静止位置时,开关装置与磁体51对齐,拉动绳索使滑块处于脱扣位置时,磁体51远离霍尔效应装置移动,输送输出信号至端子61并接通LED62,以指示发出呼叫。
根据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的呼叫开关中,滑块作为带有磁体的可移动部件,可被拉绳拉动,通过在带有霍尔效应装置的面板内上下移动,利用磁体与霍尔效应装置之间的磁控作用,促使呼叫电路接通或断开。因此,证据2的带有霍尔效应装置的面板相当于本专利的设有霍尔元件的呼救器本体,带有磁体的滑块类似于本专利的设有磁钢的插拔柄,并且依靠滑块相对于面板的移动以及霍尔效应装置与磁体的相互配合,构成了呼叫器的开关,接通或断开呼叫电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是插拔柄,即该柄状结构是可插入本体或从本体上拔出的,而证据2的滑块受面板上的保持器结构限制,仅能在静止位置和脱扣位置之间滑动,且并非柄状结构。该区别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快速触发呼救器。
针对该区别,合议组认为,证据2的滑块虽无法从面板主体上拔出,但由于本专利和证据2均利用了磁体与霍尔元件之间依靠磁感应而无需物理接触和相关的结构部件即可触发呼叫电路的特性,因此均能够实现快速触发呼叫器的目的,且相对移动的两部件在结构上无需连接或相互作用,从触发开关的角度来说,并不要求滑块必须保留在面板主体内,至于是否需要将带有磁体的部件从本体上脱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而做出的常规选择,其利弊也显而易见,二者可相互脱离则在储放时整体体积更小,但插拔部件容易丢失,二者不可相互脱离则效果恰相反,因此,证据2的滑块如被设计成可从面板中脱开,在技术上没有障碍,且也无需创造性劳动。至于该插拔部件是否选择柄状结构是由本体尺寸、本体上开口的尺寸,插拔的行程等因素来决定的,并不会产生更为显著的区别于证据2的滑块或其他形状的插拔部件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具有插拔式开关的呼救器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本体与插拔柄的配合结构。本专利通过本体上的卡口和插拔柄上的倒刺卡块,使得在拔出插拔柄时需要施加一定的拉力,从而降低了误拔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证据2的呼叫器中通过保持器18侧壁上的固定柱42与滑块17上带有肘部的柔性臂41相配合,将滑块保持在静止位置,在对滑块施加一定拉力的情况下,柔性臂偏折才能从固定柱脱离,达到脱扣位置,固定柱与柔性臂的配合结构以及所要实现的效果与本专利的卡口与倒刺卡块均相同,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插拔柄上设有拉环,以及拉环为不锈钢拉环。
本专利的拉环是用来方便地拉动插拔柄的,证据2为了拉动滑块,采用了拉绳44和绳头或拉件46,该绳头或拉件46也是为了方便手握持从而拉动滑块而设计的,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教导,至于采用拉环的结构还是绳头或拉件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例如易拉罐盖,灯绳末端等需要拉动的产品很多采用拉环的形式,而采用不锈钢材质起到美观防锈的效果也是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和4均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但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22003946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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