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雷达传感器双天线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76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5W1172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463895.2
申请日:2015-07-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富军
授权公告日:2015-1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道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1Q1/22,H01Q2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20463895.2,名称为“雷达传感器双天线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2日,专利权人为上海道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雷达传感器双天线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天线(1)、第二天线(3)和雷达外壳(5),第一天线(1)与水平面的夹角(2)为(90-θ1)°,第二天线(3)与水平面的夹角(4)为(90-θ2)°,第一天线(1)和第二天线(3)均与雷达外壳(5)直接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富军(下称请求人)于2019 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证据1):“轨道交通用雷达测速系统设计与研究”论文打印件,黄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_工程科技II辑》,第7期,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5日;
附件2(证据2):第201510377223.4号中国发明专利;
附件3(证据3):第201510377223.4号中国发明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附件4(证据4):第201510377223.4号中国发明专利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附件5(证据5):第201510377223.4号中国发明专利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专利权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2-5辅助说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次无效请求所涉及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结论明确,当庭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将随后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发出。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相关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硕士学位论文,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提出异议。证据1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雷达传感器双天线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雷达测速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正文第7-21页及图2.6、图2.8、图2.9):如图2.6所示的雷达测速传感器包括双雷达微波模块,(雷达微波模块中必然包括天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双雷达微波模块中包括天线一、天线二,即对应于雷达传感器双天线结构,其中包括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雷达模块与地面的夹角即θ角最好在30°到60°之间,本系统通过大量的资料支持以及实际实验中多种角度的对比总结,确定系统最佳的角,即假设本系统设计放置的两个微波模块的角度分别为α(即θ1)和β(即θ2),则α初始值为40°,β初始值为50°,两个模块之间的角度差为10°,两个微波模块与水平面的夹角分别为90°-α°(即第一天线与水平面夹角为(90-θ1)°),90°-β°(即第二天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为(90-θ2)°),如图2.8、图2.9所示,雷达传感器包括雷达外壳。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均与雷达外壳直接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天线的固定。
众所周知,雷达天线需要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固定,而将天线直接固定连接于雷达外壳上是本领域固定天线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46389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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