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方法以及数据信息标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75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4W1083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49185.7
申请日:2014-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雷
授权公告日:2018-03-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孟宪超
国际分类号:G01V5/00,G06K19/06,G06K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本领域中其他现有技术相应地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这些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03月23日授权公告的ZL201410349185.7号、名称为“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方法以及数据信息标签”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14年07月22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辐射源,用于发出射线;
标签读取器,用于读取搭载在移动目标上的数据信息标签所携带的信息,并发送给控制模块;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移动目标在检测通道中所处的位置,并在移动目标到达预定位置时,向控制模块发出信号;
控制模块,用于基于来自所述标签读取器的信息以及来自所述检测模块的信号,对辐射源发出射线的过程进行控制;
辐射探测器,用于接收经过辐射扫描区域的射线,并转换成数字信号;
辐射成像装置,用于根据辐射探测器的数字信号生成辐射图像;其中,
所述数据信息标签所携带的信息中包含长度信息,所述长度信息指示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的长度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的长度;其中,
所述数据信息标签所携带的信息中还包含辐射扫描模式信息,所述辐射扫描模式信息选择性地指示以下各种扫描模式中的一种:①对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不予扫描,对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扫描;②对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对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③对移动目标整体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④对移动目标整体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⑤对移动目标整体不予扫描;其中,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不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不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信息标签选择性地采用以下各种标签中的至少一种:射频识别RFID标签、二维图形码、条形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数据信息标签为RFID标签时,所述系统还包括触发模块,用于在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时激活所述标签读取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为视觉传感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包括第一检测子模块和第二检测子模块,其中,
第一检测子模块位于辐射扫描区域的上游侧,用于在移动目标即将进入辐射扫描区域时,向控制模块发出信号;
第二检测子模块位于辐射扫描区域的下游侧,用于在移动目标驶过预定距离时,向控制模块发出信号;
第一检测子模块/第二检测子模块选择性地采用以下各种传感器中的至少一种:光电开关、光幕、地感线圈、压力传感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源选择性地采用以下各种辐射源中的至少一种:电子直线加速器、电子感应加速器Betatron、跑道式电子回旋加速器RTM、中子发生器、Co-60放射源、Cs-137放射源、X射线管。
7. 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辐射源,用于发出射线;
信息读取器,用于读取移动目标的特征信息,并发送给控制模块;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移动目标在检测通道中所处的位置,并在移动目标到达预定位置时,向控制模块发出信号;
控制模块,用于基于来自所述信息读取器的移动目标特征信息以及来自所述检测模块的信号,对辐射源发出射线的过程进行控制;
辐射探测器,用于接收经过辐射扫描区域的射线,并转换成数字信号;
辐射成像装置,用于根据辐射探测器的数字信号生成辐射图像;其中,
所述信息读取器与数据库模块相连,数据库模块中储存与所述移动目标特征信息对应的长度信息,所述长度信息指示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的长度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的长度;其中,
所述数据库模块中还储存辐射扫描模式信息,所述辐射扫描模式信息选择性地指示以下各种扫描模式中的一种:①对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不予扫描,对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扫描;②对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对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③对移动目标整体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④对移动目标整体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⑤对移动目标整体不予扫描;其中,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不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不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目标为车辆,所述特征信息是车辆识别码VIN。
9. 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移动目标进入辐射扫描区域之前,通过移动目标上搭载的数据信息标签获取移动目标中第一部分的长度和移动目标需要的辐射扫描模式,其中所述第一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部分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部分;
在移动目标进入辐射扫描区域之后,根据移动目标所处的位置,控制辐射源按照辐射扫描模式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
在移动目标离开辐射扫描区域之后,控制辐射源停止辐射扫描;其中,
所述辐射扫描模式为以下各种扫描模式中的一种:①对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不予扫描,对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扫描;②对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对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③对移动目标整体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④对移动目标整体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⑤对移动目标整体不予扫描;其中第二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不需要辐射避让的部分或者不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部分。
10. 一种数据信息标签,其特征在于,标签中储存有长度信息和辐射扫描模式信息,所述长度信息指示目标物中的第一部分的长度,所述辐射扫描模式信息选择性地指示以下各种扫描模式中的一种:①对目标物的第一部分不予扫描,对目标物的第二部分扫描;②对目标物的第一部分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对目标物的第二部分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③对目标物整体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④对目标物整体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⑤对目标物整体不予扫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信息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信息标签是RFID标签、二维图形码或条形码。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信息标签,其特征在于,标签中数据区长度为8位,最高位表示是否对目标物的第一部分不予扫描,数据区的后7位表示目标物的第一部分的长度。”
针对上述专利权,郭雷(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随其请求书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公开号为CN101162209A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04月16日;
附件2(下称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21058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6月22日;
附件3(下称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1893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1日;
附件4(下称证据4):“射频识别技术在车辆管理中的应用”,向群、屈伟平,中国数据通信,2004年第8期,第48-51页,复印件共计4页;
附件5(下称证据5):公开编号为TW200523810B的台湾专利公报,其公告日为2010年12月01日;
附件6(下称证据6):公开号为CN1011625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04月16日;
附件7(下称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039262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7月16日
附件8(下称证据8):公开号为US2003/0080192A1的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3年05月01日;
附件9(下称证据9):申请公布号为CN1028347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2月19日;
附件10:“物流信息管理学”,第261-265页、第276页,复印件共计6页;
附件11:“初级汽车检测工培训教材”,第75-76页,复印件共计2页;
附件12:第337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具体认为:
1.1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如何判断是否有移动目标到来、何时读取数据信息标签,而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仅记载了通过触发模块101检测有货车到来并激活标签读取器的唯一一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到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方式也能够实现该判断功能;此外权利要求1中“所述数据信息标签所携带的信息中包含长度信息”,而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仅记载了所述数据标签所携带的信息中同时包含长度信息和辐射扫描模式信息,因而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概括了一个较宽泛的保护范围。综上,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第一检测子模块位于辐射扫描区域的上游侧”和“第二检测子模块位于辐射扫描区域的下游侧”,但是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仅记载了所述第一检测子模块和第二检测子模块的唯一一种布置方式,即传感器组件109(第一检测子模块)位于辐射扫描区域的上游侧且紧邻扫描区域103的边界,传感器组件108(第二检测子模块)位于辐射扫描区域的下游侧且沿检测通道110一边依次排开,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到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方式也能够实现该第一该检测子模块和第二检测子模块并实现其技术方案,因而导致该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从属权利要求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独立权利要求9中未限定如何判断是否有移动目标到来、何时读取数据信息标签,而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仅记载了通过触发模块101检测有货车到来并激活标签读取器的唯一一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到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方式也能够实现该判断功能;此外权利要求9中限定了“根据移动目标所处的位置,控制辐射源按照辐射扫描模式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其未记载如何检测移动目标所处的位置,而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仅记载了两种通过视觉传感器和传感器(组件)进行检测的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到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方式也能够实现该检测功能,因而权利要求9的上述特征概括了一个较宽泛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2 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7及9相对于证据1、7、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7、8、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8、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7、9、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9、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3、4公开,或者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5公开,或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5、7、8公开,或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6、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1、7、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8、1、7、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9、1、7、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4公开,或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附件13-16(编号续前),具体如下:
附件13(下称证据10):“物流信息管理学”,张宗成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包括封面页1页、版权页1页、第261-265页、第276页,200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计8页;
附件14(下称证据11):“初级汽车检测工培训教材”,王生昌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包括封面页1页、版权页1页、前言页1页、目录页2页、第75-76页,2003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计7页;
附件15: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出具的证据4的文献提供证明,其证明编号为2019-015,包括证明封面页、附件内容页、证据4的发表期刊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48-51页,复印件共计10页;
附件16:证据8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与其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一致,表明证据10和11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将无效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其意见陈述书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高行(知)终字第3536号,判决日为2015年12月22日,复印件共10页;
反证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27426号复审决定书,发文日为2017年08月08日,复印件共11页。
专利权人认为:(1)不认可证据10-11的真实性(参考反证1),同时由于附件12是针对本专利的同日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还未生效,因此不认可附件12的法律效力;(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0015]段已记载了与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的技术内容,且说明书第[0027]-[0060]段及说明书附图1-6已具体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应的五个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1-9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搭载在移动目标上的数据信息标签,该数据信息标签所携带的信息中包含长度信息和辐射扫描模式信息,其中,所述长度信息指示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的长度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的长度,所述辐射扫描模式信息选择性地指示①-⑤种扫描模式中的一种。证据2、4、6-9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能够准确识别移动目标需要屏蔽的长度或者低剂量率射线扫描检查的长度并准确选择合适的扫描模式实现区别扫描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及从属权利要求也均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5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琛、王波波、韩聪及公民代理人王瑞斌出庭参加,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闫世晔及公民代理人王少峰、谷利云、曹艳峰出庭参加。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1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不再坚持使用反证1作为不认可证据10-11的真实性的证据使用,对证据8的中文译文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所使用的证据组合方式与其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证据组合方式一致。
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当庭陈述的无效理由与其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各无效理由做出了充分的回应。其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的电子标签没有携带本专利的数据信息标签中的信息,并且该电子标签并不是用于辐射源控制,因此其并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反证2中也认定了该区别不属于公知常识,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1具备创造性。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及从属权利要求也均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反证2中使用的证据与本次无效请求中使用的证据不同,不能使用该结论,并且证据4中的电子标签应用场景均处于车辆行进过程,与本专利类似,并且信息标签属于本领域成熟的信息识别技术,其内部存储的数据类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和操作,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其所提交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11份证据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时使用的证据,其中,证据1-3、5-7、9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8为美国专利文献,证据4、10、11为非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1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1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11公开的内容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8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8文字部分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所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反证2的真实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本领域中其他现有技术相应地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这些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关于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快速成像检查的设备,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1行至第5页第25行、第6页第9-11行,第7页第1-6行,说明书附图1-2):该设备包括供诸如载有集装箱之类的受检查移动目标通过的通道14、其内安装有扫描成像装置的辐射源舱体9、用于检测车辆驶入通道中的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用于测量车辆的移动速度的测速雷达7和控制室;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结合使用,用于判别受检查移动目标是否进入所述通道以及判断车辆类型,控制单元根据判断结果控制辐射源的触发条件,例如发出辐射束的时间;在一种利用光电开关10和光幕开关5判断车辆类型的实施例中,控制单元中存有集装箱卡车、箱式货车、客车的特征信息和轮廓信息,光幕开关例如由分别安装在通道两侧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两部分组成,控制单元能够根据车辆的某个显著特征或车辆的部分轮廓特征快速判别车辆类型,当移动目标驶入通道14中的检测区域时,光电开关10有效,于是控制单元启动光幕开关5开始工作,光幕开关5的发射器发出一定数量的光束射向接收器,接收器有相应数量的传感器接收发射器发出的光束,根据光束被遮挡的情况可以探测到车辆外形的高度信息,随着车辆的行进,光幕开关5不断检测车辆的高度信息并传给控制单元,控制单元将光幕开关5的接收器传来的信息还原成车辆外形轮廓,并将测量得到的车辆信息和控制器中存有的车辆信息进行比对,进而区分出车辆类型。
控制室与所述辐射源、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电连通,控制室内设有安装有控制软件的控制单元,能够根据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接收的有关车辆进入所述通道的检测信号控制测速雷达7对车辆的移动速度进行检测(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模块),并根据测速雷达7的测量结果控制扫描成像装置采用与车辆的速度相对应的扫描频率对车辆进行检查。其中扫描成像装置可以包括:辐射源,用于发射辐射束以对诸如车辆之类的受检查移动目标进行扫描(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源),该辐射源在控制单元的控制下,根据测速雷达7所测量的车辆的速度调整辐射束的频率,进而控制对车辆的扫描频率;探测器,用于接收从受检查移动目标投射的辐射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探测器);成像装置,根据探测器所探测到的从受检查移动目标透射的辐射束进行成像(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成像装置)。控制单元中的司机自动识别和避让模块用于判别车辆的位置和车辆的类型,该模块能正确识别集装箱卡车和封闭式货车,并由控制单元的系统管理模块根据不同的车型进行不同的扫描控制。若此时的移动目标是封闭货车则立即出束进行扫描,如果是集装箱卡车,则延时一定时间,待车辆的车头部分驶出检查区域而集装箱到达检查区域时进行扫描检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扫描模式中的第①、④种扫描模式)。
由此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标签读取器,用于读取搭载在移动目标上的数据信息标签所携带的信息,并发送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用于基于来自所述标签读取器的信息以及来自所述检测模块的信号对辐射源发出射线的过程进行控制;所述数据信息标签所携带的信息中包含长度信息和辐射扫描模式信息,其中,所述长度信息指示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的长度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的长度,所述辐射扫描模式信息选择性地指示以下各种扫描模式中的一种:②对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对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③对移动目标整体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⑤对移动目标整体不予扫描;其中,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不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不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通过车辆的不同区段采用不同的辐射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证据7公开了一种多能量多剂量加速器、具有该加速器的快检系统及对应的快检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23]段):在一次扫描过程中,射线源可在两个或多个工作状态中进行切换,状态切换方式为射线源本身输出射线能量或剂量率的变化的方式得以实现,在每种工作状态中,包括射线源和探测器的成像设备可获得目标的部分区域扫描图像,如在低剂量率下获得人员或其他敏感目标所在区域的扫描图像,在高剂量率下获得货物所在区域的扫描图像,对于驾驶员所在的驾驶室进行低剂量辐射,对货物所在的车厢进行高剂量辐射,即证据7具体公开了上述第②种扫描方式。证据6公开了一种对移动车辆进行车型识别的方法,并在说明书第4页第2-3行公开了:针对客车则采用不扫描检查,在法规许可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许可剂量进行扫描。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由于有人的存在,即使是许可剂量也要低于对货物进行检查的高剂量,也就是说证据6公开了上述第③、⑤种扫描方式。
其次,证据4公开了射频识别技术在车辆管理中的应用(参见证据4第49页左栏第1段):自动车辆识别(AVI)是利用在车内的射频卡(又称电子标签)存储车辆编号及相关信息,安装在车道的射频天线可与该无线电收发器通信,并对其存储内容进行读写操作,从而识别出当前通行车辆。
由此可知,证据1、6、7分别公开了对于车辆的不同区段采用不同剂量的射线或对车辆整体采用不同剂量进行辐射的技术手段,即分别公开了上述五种不同的扫描模式。而证据4公开了采用电子标签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读写从而由车道上安装的射频天线读取信息来识别车辆的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的电子标签没有携带本专利的数据信息标签中的信息,并且该电子标签并不是用于辐射源控制,因此其并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反证2中也认定了该区别不属于公知常识,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反证2为涉案专利的在先复审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所使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为一种驾驶通过扫描系统(申请公布号为CN102105815A,下称对比文件1),而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使用的证据1与该对比文件1并不相同,即两者在判断创造性时所使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不同。其次,根据反证2的记载,其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一种驾驶通过扫描系统,该系统用于对货物进行扫描,在车辆进入图像检查区之前,所有的X射线源10、12一般被关断,随着车辆进入图像检测区,车辆观察摄像机60、62、64、66用于监视车辆的准确位置,随着车辆的移动,摄像机监视车辆的位置并控制打开低能量X射线束,确定驾驶员的驾驶室70的后缘经过X射线束并检测到货物负载72的前缘已经进入到成像面时,打开高能量X射线束关闭低能量X射线源,扫描至摄像机确认货物负载全部离开成像面,再将两个射线源关闭。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摄像机实时地对目标车辆移动的位置进行监视,由监视画面判断车辆的位置并激活相应的射线源进而启动适当的扫描模式,其并没有公开通过控制单元获取车辆类型信息进而启动相应扫描模式的技术内容;而在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如上所述,该系统在控制单元中已存储有集装箱卡车、箱式货车、客车的特征信息和轮廓信息,在车辆进入检测通道后,首先利用光电开关10启动光幕开关5,然后依据光幕开关5的检测信号获得车辆的高度信息,并在控制单元中还原出车辆外形轮廓,最后通过控制单元对车辆特征信息的比对获得车辆类型,在此基础上确定对应的扫描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证据1在确定扫描模式时使用的判断手段并不相同,即本案与反证2中判断创造性时所采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方案本身并不相同,基于判断创造性的起点不同,即使具有相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反证2的结论也不能够直接适用于本案的判断中。
如上所述,证据1采用上述对车辆某个显著特征或部分轮廓特征比对的方式可以快速地判别车辆类型,进而快速的确定扫描方式,即根据不同的车型进行不同的扫描控制,由此可知,证据1给出了通过控制单元获取关于车辆的类型信息来确定扫描方式的技术启示;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通常情况下,驾驶室位于车辆的最前部,并且受检车辆经过辐射源必然是由车头开始,最后到车尾结束,也就是说,在车辆进入时就应该采用低剂量射线的辐射或者不进行辐射,在车辆的驾驶室经过了辐射源后就可以开始高剂量辐射以实现对货物的检查,只要知道车辆的驾驶室长度,就可以确定切换辐射剂量的时刻;在证据1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为了实现更加快速、准确地根据通过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辐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检查设备以及证据4所公开的采用电子标签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读写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有动机想到将车辆的驾驶室长度(即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的长度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的长度)及其对应的扫描模式写进电子标签内,进而在车辆进入检测通道时读取该电子标签中所记载的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需要低剂量辐射的区域的长度及对应的扫描模式,并将该信息发送至控制单元以实现对于车辆的不同区段进行不同剂量水平的辐射的技术效果,相对于证据1通过判别车辆类型确定该类型的驾驶室大致长度再确定扫猫模式,用这种一对一的形式进行单个车辆数据的记载其信息必然更加准确、处理更加快速,但是相应地数据处理量也会有所增加,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电子标签数据进行录入、识别及读取等操作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综上所述,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证据7、证据6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数据信息标签选择性地采用以下各种标签中的至少一种:射频识别RFID标签、二维图形码、条形码”。如上所述,证据4中已经公开了采用RFID标签来存储车辆信息,此外,二维图形码和条形码也是本领域中用于存储信息的常用信息载体,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所述数据信息标签为RFID标签时,所述系统还包括触发模块,用于在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时激活所述标签读取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利用触发模块来激活RFID标签读取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如上所述,在证据4中也公开了安装在车道的射频天线可与该无线电收发器通信,并对其存储内容进行读写操作,从而识别出当前通行车辆,其中的射频天线就属于触发模块的一种。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检测模块为视觉传感器”。证据2说明书第[0038]段及说明书附图6公开了:一个摄像机60在车辆接近扫描器时观察其前端,另一摄像机62在车辆离开扫描器时观察其后端,第三摄像机64向下观察车辆检测器阵列20和最远离X射线源10、12的负载侧之间,第四摄像机66向下观察最靠近X射线源10、12的负载侧和车辆支撑结构50之间。其中的摄像机就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视觉传感器。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检测模块包括第一检测子模块和第二检测子模块,其中,第一检测子模块位于辐射扫描区域的上游侧,用于在移动目标即将进入辐射扫描区域时,向控制模块发出信号;第二检测子模块位于辐射扫描区域的下游侧,用于在移动目标驶过预定距离时,向控制模块发出信号;第一检测子模块/第二检测子模块选择性地采用以下各种传感器中的至少一种:光电开关、光幕、地感线圈、压力传感器”。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1行至第6页第24行,说明书附图1-2)中位于辐射扫描区域上游侧的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可用于检测车辆是否驶入通道,其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检测子模块,位于辐射扫描区域下游侧的快速响应光幕开关6和地感线圈8可用于检测车辆是否驶离通道,其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二检测子模块,证据1中的设备可以使用光幕开关和地感线圈中的其中之一检测车辆的驶入和驶出,进一步地,光幕开关也可以由传统的光电检测器代替,地感线圈也可以由光电检测器、压电检测器、超声波传感器、微波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中的至少一种代替。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应地公开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辐射源选择性地采用以下各种辐射源中的至少一种:电子直线加速器、电子感应加速器Betatron、跑道式电子回旋加速器RTM、 中子发生器、Co-60放射源、Cs-137放射源、X射线管”。证据1中的设备所使用的辐射源可以是X射线辐射源,也可以是γ射线源等可以发射辐射线的其他辐射源(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2-3行)。此外,电子直线加速器、电子感应加速器Betatron、跑道式电子回旋加速器RTM、 中子发生器、Co-60放射源、Cs-137放射源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的辐射源,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
独立权利要求7涉及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快速成像检查的设备,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1行至第5页第25行、第6页第9-11行,第7页第1-6行,说明书附图1-2):该设备包括供诸如载有集装箱之类的受检查移动目标通过的通道14、其内安装有扫描成像装置的辐射源舱体9、用于检测车辆驶入通道中的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用于测量车辆的移动速度的测速雷达7和控制室;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结合使用,用于判别受检查移动目标是否进入所述通道以及判断车辆类型,控制单元根据判断结果控制辐射源的触发条件,例如发出辐射束的时间;在一种利用光电开关10和光幕开关5判断车辆类型的实施例中,控制单元中存有集装箱卡车、箱式货车、客车的特征信息和轮廓信息,光幕开关例如由分别安装在通道两侧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两部分组成,控制单元能够根据车辆的某个显著特征或车辆的部分轮廓特征快速判别车辆类型,当移动目标驶入通道14中的检测区域时,光电开关10有效,于是控制单元启动光幕开关5开始工作,光幕开关5的发射器发出一定数量的光束射向接收器,接收器有相应数量的传感器接收发射器发出的光束,根据光束被遮挡的情况可以探测到车辆外形的高度信息,随着车辆的行进,光幕开关5不断检测车辆的高度信息并传给控制单元,控制单元将光幕开关5的接收器传来的信息还原成车辆外形轮廓,并将测量得到的车辆信息和控制器中存有的车辆信息进行比对,进而区分出车辆类型。
控制室与所述辐射源、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电连通,控制室内设有安装有控制软件的控制单元,能够根据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接收的有关车辆进入所述通道的检测信号控制测速雷达7对车辆的移动速度进行检测(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检测模块),并根据测速雷达7的测量结果控制扫描成像装置采用与车辆的速度相对应的扫描频率对车辆进行检查。其中扫描成像装置可以包括:辐射源,用于发射辐射束以对诸如车辆之类的受检查移动目标进行扫描(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辐射源),该辐射源在控制单元的控制下,根据测速雷达7所测量的车辆的速度调整辐射束的频率,进而控制对车辆的扫描频率;探测器,用于接收从受检查移动目标投射的辐射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辐射探测器);成像装置,根据探测器所探测到的从受检查移动目标透射的辐射束进行成像(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辐射成像装置)。控制单元中的司机自动识别和避让模块用于判别车辆的位置和车辆的类型,该模块能正确识别集装箱卡车和封闭式货车,并由控制单元的系统管理模块根据不同的车型进行不同的扫描控制。若此时的移动目标是封闭货车则立即出束进行扫描,如果是集装箱卡车,则延时一定时间,待车辆的车头部分驶出检查区域而集装箱到达检查区域时进行扫描检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扫描模式中的第①、④种扫描模式)。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信息读取器,用于读取移动目标的特征信息,并发送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基于来自所述信息读取器的移动目标特征信息以及来自所述检测模块的信号对辐射源发出射线的过程进行控制;所述信息读取器与数据库相连,数据库模块中储存与所述移动目标特征信息对应的长度信息,所述长度信息指示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的长度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的长度;所述数据信息标签所携带的信息中还包含辐射扫描模式信息,所述辐射扫描模式信息选择性地指示以下各种扫描模式中的一种:②对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对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③对移动目标整体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⑤对移动目标整体不予扫描;其中,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不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不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通过车辆的不同区段采用不同的辐射方案。
证据7公开了一种多能量多剂量加速器、具有该加速器的快检系统及对应的快检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23]段):在一次扫描过程中,射线源可在两个或多个工作状态中进行切换,状态切换方式为射线源本身输出射线能量或剂量率的变化的方式得以实现,在每种工作状态中,包括射线源和探测器的成像设备可获得目标的部分区域扫描图像,如在低剂量率下获得人员或其他敏感目标所在区域的扫描图像,在高剂量率下获得货物所在区域的扫描图像,对于驾驶员所在的驾驶室进行低剂量辐射,对货物所在的车厢进行高剂量辐射,即证据7具体公开了上述第②种扫描方式。证据6公开了一种对移动车辆进行车型识别的方法,并在说明书第4页第2-3行公开了:针对客车则采用不扫描检查,在法规许可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许可剂量进行扫描。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由于有人的存在,即使是许可剂量也要低于对货物进行检查的高剂量,也就是说证据6公开了上述第③、⑤种扫描方式。其次,证据4公开了射频识别技术在车辆管理中的应用(参见证据4第49页左栏第1段):自动车辆识别(AVI)是利用在车内的射频卡(又称电子标签)存储车辆编号及相关信息,安装在车道的射频天线可与该无线电收发器通信,并对其存储内容进行读写操作,从而识别出当前通行车辆。由此可知,证据1、6、7分别公开了对于车辆的不同区段采用不同剂量的射线或对车辆整体采用不同剂量进行辐射的技术手段,即分别公开了上述五种不同的扫描模式。而证据4公开了采用电子标签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读写从而由车道上安装的射频天线读取信息来识别车辆的技术手段。
并且,在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如上所述,该系统在控制单元中已存储有集装箱卡车、箱式货车、客车的特征信息和轮廓信息,在车辆进入检测通道后,首先利用光电开关10启动光幕开关5,然后依据光幕开关5的检测信号获得车辆的高度信息,并在控制单元中还原出车辆外形轮廓,最后通过控制单元对车辆特征信息的比对获得车辆类型,在此基础上确定对应的扫描模式;证据1采用上述对车辆某个显著特征或部分轮廓特征比对的方式可以快速地判别车辆类型,进而快速的确定扫描方式,即根据不同的车型进行不同的扫描控制,由此可知,证据1给出了通过控制单元获取关于车辆的类型信息来确定扫描方式的技术启示;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通常情况下,驾驶室位于车辆的最前部,并且受检车辆经过辐射源必然是由车头开始,最后到车尾结束,也就是说,在车辆进入时就应该采用低剂量射线的辐射或者不进行辐射,在车辆的驾驶室经过了辐射源后就可以开始高剂量辐射以实现对货物的检查,只要知道车辆的驾驶室长度,就可以确定切换辐射剂量的时刻;在证据1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为了实现更加快速、准确地根据通过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辐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检查设备以及证据4所公开的采用电子标签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读写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有动机想到将车辆的驾驶室长度(即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的长度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的长度)及其对应的扫描模式写进电子标签内,进而在车辆进入检测通道时读取该电子标签中所记载的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需要低剂量辐射的区域的长度及对应的扫描模式,并将该信息发送至控制单元以实现对于车辆的不同区段进行不同剂量水平的辐射的技术效果,相对于证据1通过判别车辆类型确定大致该类型的驾驶室长度再确定扫猫模式,用这种一对一的形式进行单个车辆数据的记载其信息必然更加准确、处理更加快速,但是相应地数据量也会有所增加,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电子标签数据进行录入、识别及读取等操作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综上所述,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证据7、证据6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移动目标为车辆,所述特征信息是车辆识别码VIN”。证据4公开了(参见证据4第49页左栏第3段):读写器通过天线向电子标签发射信号,电子标签被激活开始进行通讯,电子标签反馈回与具体车辆对应的独一无二的ID号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车辆识别码VIN就是与具体车辆对应的独一无二的ID号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
独立权利要求9涉及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快速成像检查的设备,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1行至第5页第25行、第6页第9-11行,第7页第1-6行,说明书附图1-2):该设备包括供诸如载有集装箱之类的受检查移动目标通过的通道14、其内安装有扫描成像装置的辐射源舱体9、用于检测车辆驶入通道中的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用于测量车辆的移动速度的测速雷达7和控制室;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结合使用,用于判别受检查移动目标是否进入所述通道以及判断车辆类型,控制单元根据判断结果控制辐射源的触发条件,例如发出辐射束的时间;在一种利用光电开关10和光幕开关5判断车辆类型的实施例中,控制单元中存有集装箱卡车、箱式货车、客车的特征信息和轮廓信息,光幕开关例如由分别安装在通道两侧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两部分组成,控制单元能够根据车辆的某个显著特征或车辆的部分轮廓特征快速判别车辆类型,当移动目标驶入通道14中的检测区域时,光电开关10有效,于是控制单元启动光幕开关5开始工作,光幕开关5的发射器发出一定数量的光束射向接收器,接收器有相应数量的传感器接收发射器发出的光束,根据光束被遮挡的情况可以探测到车辆外形的高度信息,随着车辆的行进,光幕开关5不断检测车辆的高度信息并传给控制单元,控制单元将光幕开关5的接收器传来的信息还原成车辆外形轮廓,并将测量得到的车辆信息和控制器中存有的车辆信息进行比对,进而区分出车辆类型。
控制室与所述辐射源、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电连通,控制室内设有安装有控制软件的控制单元,能够根据快速响应光幕开关2和地感线圈3接收的有关车辆进入所述通道的检测信号控制测速雷达7对车辆的移动速度进行检测,并根据测速雷达7的测量结果控制扫描成像装置采用与车辆的速度相对应的扫描频率对车辆进行检查(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9中的在移动目标进入辐射扫描区域之后,根据移动目标所处的位置,控制辐射源按照辐射扫描模式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扫描;在移动目标离开辐射扫描区域之后,控制辐射源停止辐射扫描)。其中扫描成像装置可以包括:辐射源,用于发射辐射束以对诸如车辆之类的受检查移动目标进行扫描,该辐射源在控制单元的控制下,根据测速雷达7所测量的车辆的速度调整辐射束的频率,进而控制对车辆的扫描频率;探测器,用于接收从受检查移动目标投射的辐射束;成像装置,根据探测器所探测到的从受检查移动目标透射的辐射束进行成像。控制单元中的司机自动识别和避让模块用于判别车辆的位置和车辆的类型,该模块能正确识别集装箱卡车和封闭式货车,并由控制单元的系统管理模块根据不同的车型进行不同的扫描控制。若此时的移动目标是封闭货车则立即出束进行扫描,如果是集装箱卡车,则延时一定时间,待车辆的车头部分驶出检查区域而集装箱到达检查区域时进行扫描检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扫描模式中的第①、④种扫描模式)。
权利要求9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在移动目标进入辐射扫描区域之前,通过移动目标上搭载的数据信息标签获取移动目标中第一部分的长度和移动目标需要的辐射扫描模式,其中所述第一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部分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部分; 所述辐射扫描模式为以下各种扫描模式中的一种:②对移动目标的第一部分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对移动目标的第二部分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③对移动目标整体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⑤对移动目标整体不予扫描;其中第二部分指的是移动目标中不需要辐射避让的部分或者不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通过车辆的不同区段采用不同的辐射方案。
基于上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可知,证据1、6、7分别公开了对于车辆的不同区段采用不同剂量的射线或对车辆整体采用不同剂量进行辐射的技术手段,即分别公开了上述五种不同的扫描模式。而证据4公开了采用电子标签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读写从而由车道上安装的射频天线读取信息来识别车辆的技术手段。
并且,证据1给出了通过控制单元获取关于车辆的类型信息来确定扫描方式的技术启示;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通常情况下,驾驶室位于车辆的最前部,并且受检车辆经过辐射源必然是由车头开始,最后到车尾结束,那么也就是说,在车辆进入时就应该采用低剂量射线的辐射或者不进行辐射,在车辆的驾驶室经过了辐射源后就可以开始高剂量辐射以实现对货物的检查,只要知道车辆的驾驶室长度(即第一部分的长度),就可以确定切换辐射剂量的时刻;在证据1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为了实现更加快速、准确地根据通过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辐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检查设备以及证据4所公开的采用电子标签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读写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有动机想到将车辆的驾驶室长度(即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的长度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的长度)及其对应的扫描模式写进电子标签内,进而在车辆进入检测通道时读取该电子标签中所记载的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需要低剂量辐射的区域的长度及对应的扫描模式,并将该信息发送至控制单元以实现对于车辆的不同区段进行不同剂量水平的辐射的技术效果,相对于证据1通过判别车辆类型确定大致该类型的驾驶室长度再确定扫猫模式,用这种一对一的形式进行单个车辆数据的记载其信息必然更加准确、处理更加快速,但是相应地数据量也会有所增加,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电子标签数据进行录入、识别及读取等操作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证据7、证据6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
独立权利要求10涉及一种数据信息标签,证据4公开了射频识别技术在车辆管理中的应用(参见证据4第49页左栏第1段):自动车辆识别(AVI)是利用在车内的射频卡(又称电子标签)存储车辆编号及相关信息,安装在车道的射频天线可与该无线电收发器通信,并对其存储内容进行读写操作,从而识别出当前通行车辆。
权利要求10与证据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标签中储存有长度信息和辐射扫描模式信息,所述长度信息指示目标物中的第一部分的长度,所述辐射扫描模式信息选择性地指示以下各种扫描模式中的一种:①对目标物的第一部分不予扫描,对目标物的第二部分扫描;②对目标物的第一部分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对目标物的第二部分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③对目标物整体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④对目标物整体以高剂量率射线扫描;⑤对目标物整体不予扫描。
基于上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可知,证据1、6、7分别公开了对于车辆的不同区段采用不同剂量的射线或对车辆整体采用不同剂量进行辐射的技术手段,即分别公开了上述五种不同的扫描模式。
并且,证据1给出了通过控制单元获取关于车辆的类型信息来确定扫描方式的技术启示;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通常情况下,驾驶室位于车辆的最前部,并且受检车辆经过辐射源必然是由车头开始,最后到车尾结束,那么也就是说,在车辆进入时就应该采用低剂量射线的辐射或者不进行辐射,在车辆的驾驶室经过了辐射源后就可以开始高剂量辐射以实现对货物的检查,只要知道车辆的驾驶室长度(即第一部分的长度),就可以确定切换辐射剂量的时刻;在证据1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为了实现更加快速、准确地根据通过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辐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检查设备以及证据4所公开的采用电子标签技术对车辆信息进行读写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有动机想到将车辆的驾驶室长度(即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的长度或者需要以低剂量率射线扫描的区域的长度)及其对应的扫描模式写进电子标签内,进而在车辆进入检测通道时读取该电子标签中所记载的需要辐射避让的区域或者需要低剂量辐射的区域的长度及对应的扫描模式,并将该信息发送至控制单元以实现对于车辆的不同区段进行不同剂量水平的辐射的技术效果,相对于证据1通过判别车辆类型确定大致该类型的驾驶室长度再确定扫猫模式,用这种一对一的形式进行单个车辆数据的记载其信息必然更加准确、处理更加快速,但是相应地数据量也会有所增加,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电子标签数据进行录入、识别及读取等操作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在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证据7、证据6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1-12
从属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数据信息标签是RFID标签、二维图形码或条形码”。如上所述,证据4中已经公开了采用RFID标签来存储车辆信息,此外,二维图形码和条形码也是本领域中用于存储信息的常用信息载体,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0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标签中数据区长度为8位,最高位表示是否对目标物的第一部分不予扫描,数据区的后7位表示目标物的第一部分的长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数据长度设定为8位,并依据具体应用场景和需要设定不同位置的数据所代表的具体含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410349185.7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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