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移动通信终端激活时执行特定操作的方法和移动通信终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当移动通信终端激活时执行特定操作的方法和移动通信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77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4W108526
优先权日:2011-10-19
申请(专利)号:201280061355.0
申请日:2012-10-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弗思特费斯有限公司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H04B1/40,H04B1/3827,H04W4/22,H04W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根据其他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可预期到其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80061355.0,优先权日为2011年10月19日,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移动通信终端,包括显示单元、存储单元、通信单元以及激活按钮,所述移动通信终端的特征在于,配置用于:
感测激活按钮是否被按压以从所述移动通信终端的非活动状态切换到移动通信终端的激活状态,其中所述非活动状态定义为该显示单元关闭,而移动通信终端是可通信的,其中所述激活状态定义为该显示单元打开,同时移动通信终端是可通信的;以及
当感测到所述激活按钮被按压时所述移动通信终端从非活动状态切换至激活状态,与此同时通过指纹识别执行用户识别功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移动通信终端还包括以预定时钟电路或定时器来测量按压激活按钮的时间,用于确定是短时间还是长时间按压激活按钮,
其中当时间段大于临界时间时,所述激活按钮确定为被长时间按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通信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移动通信终端还包括以预定的时钟电路或定时器来计算连续按压激活按钮的累积数,用于确定是一次还是两次按压激活按钮,
其中,当激活按钮在第一次按压后在临界时间内重新按压时,按压的次数确定为按压两次。
4.一种用于移动通信终端进行用户识别的方法,包括:
感测激活按钮是否已被按压,以从显示单元关闭状态的非活动状态切换到显示单元打开状态的激活状态,以及
如果感测到按压激活按钮,在从非活动状态切换到激活状态的同时由指纹识别来执行用户识别过程。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进行用户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测量时间段,为此按压激活按钮用于确定是短时间或长时间按压激活按钮,
其中当时间段大于临界时间时,所述激活按钮确定为被长时间按压。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进行用户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计算连续按压激活按钮的累积数,用于确定是一次还是两次按压激活按钮,
其中,当激活按钮在第一次按压后在临界时间内重新按压时,按压的次数确定为按压两次。”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US2010/0017872A1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WO2010/126504A1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DE19710546A1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5:本专利通过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再次提交了上述附件1-5,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4):CN101809581A;
附件7a(下称对比文件5a):iPhone使用手册 适用于iPhone OS 3.1软件,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09年09月09日;
附件7b(下称对比文件5b):iPhone使用手册 适用于iOS 4.2和4.3软件,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03月09日;
附件7c(下称对比文件5c):iPhone使用手册 适用于iPhone和iPhone 3G,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
附件7d(下称对比文件5d):iPhone4使用手册,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
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6):US60/995200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认为其至少在2009年04月02日公开;
附件9(下称对比文件7):CN101287036A;
附件10(下称对比文件8):CN102012735A;
附件11(下称对比文件9):CN1619471A;
附件12(下称对比文件10):CN201491077U;
附件13(下称对比文件11):CN101937342A;
附件14:(2019)京长安内经字第9053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15:(2019)京长安内经字第9684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6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评价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包括: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后改于2019年06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提交三份附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附件16:《iPhone用户手册》,David Pogue著,张翼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2010年12月北京第1次印刷;附件17:《移动电话原理与维修》,万少云主编,黄欣萍主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版次2007年3月第1版,2007年3月第1次印刷;附件1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标准汇编(第二版)》,全国家用自动控制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第四编辑室编,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年3月第二版,2011年3月第二次印刷。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4-18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核实后对附件14-18的原件无异议,对附件16-18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均没有异议,对附件14、附件15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真实性均无异议。
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6-11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5a-5d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由于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视为对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无异议。
4.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4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同时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视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通信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计算机单元(公开了移动通信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07]、[0008]、[0059]-[0061]、[0071]段,图9-15):本发明的方面涉及被设计用于与触摸屏一起使用的用户界面。本发明涉及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公开了存储单元),所述计算机可读介质存储有具有计算机程序代码的计算机程序。根据优选实施例,初始显示配置在显示器(公开了显示单元)上呈现多个小工具。在图27至图28中示出了带有标题“电话”的电话的触摸屏。“电话”小工具显示运营商名称、信号强度和其他相关信息,当选择了号码或联系人时,用户按下屏幕右下角处的“呼叫”以发起呼叫(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话具有呼叫功能,因而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通信单元)。图12至15展示了锁定和解锁电话。图12展示了激活屏幕上的锁定小工具以锁定电话。图13展示了按下锁定电话上的主页按钮以解锁电话。图14展示了解锁的电话。图15展示了按下锁定电话上的主页键以显示用于录入安全码来解锁电话的小键盘。在“开机”标题下显示了两个电话,即,具有空白屏幕的第一电话(图9),表示电源关闭,以及其上显示有小工具的第二电话(图10),表示电源接通。在图12中,锁定小工具显示在屏幕的右下角中。激活锁定小工具使电话锁定。当电话锁定时,电话的激活以某种方式受到限制。例如,当电话锁定时,以在电话解锁时会激活小工具的方式来触摸屏幕不会在电话锁定时激活小工具。为了解锁电话,用户激活位于设备底部中央处的主页键(公开了激活按钮,感测激活按钮是否被按压),如图13中示出的。图14示出了解锁后的电话:小工具现在显示在屏幕上,并响应于用户输入而被激活。当主页键被激活时(诸如通过触摸主页键),显示小键盘并提示用户录入安全码。随后,除非录入安全码,否则无法解锁电话。可选地,通过使用指纹识别来实施附加安全性,其中,除非指纹被认证,否则无法解锁电话。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移动通信终端非活动状态和激活状态,也没有公开这两种状态之间的切换。
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上述技术内容以及图9-15可知,对比文件1的电话在电源关闭时具有空白屏幕,且在电话锁定时也具有空白屏幕,在解锁电话后在屏幕上显示小工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通信终端的非活动状态,其中非活动状态定义为该显示单元关闭;用户激活位于设备底部中央处的主页键,电话解锁后在屏幕上显示小工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通信终端的激活状态,其中激活状态定义为该显示单元打开;并且上述切换是用户激活位于设备底部中央处的主页键时产生的切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感测激活按钮是否被按压以从所述移动通信终端的非活动状态切换到移动通信终端的激活状态,当感测到所述激活按钮被按压时所述移动通信终端从非活动状态切换至激活状态。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话具有呼叫功能,并且电话锁定和解锁下移动通信终端必然是可通信的,因而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非活动状态和激活状态下,移动通信终端是可通信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在状态切换的同时通过指纹识别执行用户识别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无缝地验证用户。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中的嵌入式验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5]、[0006]、[0026]、[0043]、[0064]-[0066]段,图1、8B):要求用户提供指纹或提交视网膜扫描对用户来说既费时又麻烦,在用户能够访问电子设备之前需要另外的步骤。因此,需要提供一种电子设备,在所述电子设备中实现生物统计机制和其它验证机制,使得例如当用户打开、解锁或唤醒该电子设备时,该电子设备快速并且无缝地验证用户。电子设备可以无缝地验证用户。电子设备可以从用户接收输入,所述输入由电子设备的输入机构提供。当用户提供输入时,电子设备可以从嵌入输入机构中或者与输入机构相邻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检测识别信息。通过比较检测的识别信息与保存在设备的库中的识别信息,电子设备可以验证用户。电子设备可以包括根据用户皮肤的特征或皮下特征,比如指纹、手印、掌纹、指节印、血管模式、或者用户皮肤的任何其它适当部分或皮下部分,操作为检测和验证用户的系统。响应用户解锁电子设备,可以显示显示屏幕200。电子设备700可以包括操作为检测用户指纹的特征以识别用户的至少一个传感器720。为了提供无缝的用户感受,传感器720可被嵌入输入机构710和712至少一个之中或之下。传感器720可被放置在电子设备中的任何按钮或者用户能够按压的其它物理输入之中、或其附近、或其之后。例如,传感器720可被放置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或蜂窝电话机的主按钮(home button)(例如,图8B中的按钮812)(公开了激活按钮)之后。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均没有公开“当感测到所述激活按钮被按压时所述移动通信终端从非活动状态切换至激活状态,与此同时通过指纹识别执行用户识别功能”,权利要求1是一步同时式过程,实现了在确保安全性的同时改进了可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用户提供指纹既费时又麻烦的问题,在电子设备中实现生物统计机制和其它验证机制,使得当用户打开、解锁或唤醒电子设备时,该电子设备快速并且无缝地验证用户;当用户提供输入时,电子设备可以从嵌入输入机构中或者与输入机构相邻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检测识别信息;操作为检测用户指纹的特征以识别用户的传感器720可被放置在电子设备中的任何按钮或者用户能够按压的其它物理输入之中、或其附近、或其之后,例如蜂窝电话机的主按钮之后,从而提供无缝的用户感受。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状态切换的同时通过指纹识别执行用户识别功能。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快速无缝地验证用户,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均涉及提供指纹识别以验证用户,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识别功能替换为对比文件4中的用户识别功能,以便于用户激活主页键进行状态切换的同时,通过嵌入主页键的传感器通过指纹识别执行用户识别功能,从而快速无缝地验证用户。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59]段):触摸主页键持续扩展的时间段(诸如5秒钟)使电话关机。为了测量上述时间段,电话必然具有测量按压激活按钮时间的模块,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预定时钟电路或定时器来测量按压激活按钮的时间。此外,基于测量的时间确定是短时间还是长时间按压激活按钮,且当测量的时间大于临界时间时,确定为长时间按压激活按钮,是本领域中用于确定短时间还是长时间按压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确定是单次还是两次按压按钮,基于时钟电路或定时器来计算连续按压按钮的累积数,当按钮在第一次按压后在临界时间内重新按压时,按压的次数确定为两次按压,是本领域中用于确定单次还是两次按压按钮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移动通信终端进行用户识别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计算机单元(公开了移动通信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07]、[0008]、[0059]-[0061]、[0071]段,图9-15):本发明的方面涉及被设计用于与触摸屏一起使用的用户界面。图12至15展示了锁定和解锁电话。图12展示了激活屏幕上的锁定小工具以锁定电话。图13展示了按下锁定电话上的主页按钮以解锁电话。图14展示了解锁的电话。图15展示了按下锁定电话上的主页键以显示用于录入安全码来解锁电话的小键盘。在“开机”标题下显示了两个电话,即,具有空白屏幕的第一电话(图9),表示电源关闭,以及其上显示有小工具的第二电话(图10),表示电源接通。在图12中,锁定小工具显示在屏幕的右下角中。激活锁定小工具使电话锁定。当电话锁定时,电话的激活以某种方式受到限制。例如,当电话锁定时,以在电话解锁时会激活小工具的方式来触摸屏幕不会在电话锁定时激活小工具。为了解锁电话,用户激活位于设备底部中央处的主页键(公开了感测激活按钮是否已被按压),如图13中示出的。图14示出了解锁后的电话:小工具现在显示在屏幕上,并响应于用户输入而被激活。当主页键被激活时(诸如通过触摸主页键),显示小键盘并提示用户录入安全码。随后,除非录入安全码,否则无法解锁电话。可选地,通过使用指纹识别来实施附加安全性,其中,除非指纹被认证,否则无法解锁电话。
结合上述技术内容以及图9-15可知,对比文件1的电话在电源关闭时具有空白屏幕,且在电话锁定时也具有空白屏幕,在解锁电话后在屏幕上显示小工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单元关闭状态的非活动状态;用户激活位于设备底部中央处的主页键,电话解锁后在屏幕上显示小工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单元打开状态的激活状态;并且上述切换是用户激活位于设备底部中央处的主页键时产生的切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感测激活按钮是否已被按压,以从显示单元关闭状态的非活动状态切换到显示单元打开状态的激活状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在状态切换的同时由指纹识别来执行用户识别过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无缝地验证用户。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中的嵌入式验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5]、[0006]、[0026]、[0043]、[0064]-[0066]段,图1、8B):要求用户提供指纹或提交视网膜扫描对用户来说既费时又麻烦,在用户能够访问电子设备之前需要另外的步骤。因此,需要提供一种电子设备,在所述电子设备中实现生物统计机制和其它验证机制,使得例如当用户打开、解锁或唤醒该电子设备时,该电子设备快速并且无缝地验证用户。电子设备可以无缝地验证用户。电子设备可以从用户接收输入,所述输入由电子设备的输入机构提供。当用户提供输入时,电子设备可以从嵌入输入机构中或者与输入机构相邻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检测识别信息。通过比较检测的识别信息与保存在设备的库中的识别信息,电子设备可以验证用户。电子设备可以包括根据用户皮肤的特征或皮下特征,比如指纹、手印、掌纹、指节印、血管模式、或者用户皮肤的任何其它适当部分或皮下部分,操作为检测和验证用户的系统。响应用户解锁电子设备,可以显示显示屏幕200。电子设备700可以包括操作为检测用户指纹的特征以识别用户的至少一个传感器720。为了提供无缝的用户感受,传感器720可被嵌入输入机构710和712至少一个之中或之下。传感器720可被放置在电子设备中的任何按钮或者用户能够按压的其它物理输入之中、或其附近、或其之后。例如,传感器720可被放置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或蜂窝电话机的主按钮(home button)(例如,图8B中的按钮812)(公开了激活按钮)之后。
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用户提供指纹既费时又麻烦的问题,在电子设备中实现生物统计机制和其它验证机制,使得当用户打开、解锁或唤醒电子设备时,该电子设备快速并且无缝地验证用户;当用户提供输入时,电子设备可以从嵌入输入机构中或者与输入机构相邻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检测识别信息;操作为检测用户指纹的特征以识别用户的传感器720可被放置在电子设备中的任何按钮或者用户能够按压的其它物理输入之中、或其附近、或其之后,例如蜂窝电话机的主按钮之后,从而提供无缝的用户感受。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状态切换的同时由指纹识别来执行用户识别过程,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快速无缝地验证用户,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均涉及提供指纹识别以验证用户,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用户识别功能替换为对比文件4中的用户识别功能,以便于用户激活主页键进行状态切换的同时,通过嵌入主页键的传感器通过指纹识别执行用户识别功能,从而快速无缝地验证用户。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和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其是与权利要求2和3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参见针对权利要求2和3的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评价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280061355.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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