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作碎石护屏或用于保护土壤表层的丝网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79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4W108101
优先权日:1998-02-25
申请(专利)号:99800172.4
申请日:1999-02-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邰思翰
授权公告日:2004-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E02D17/20,E01F7/04,B21D11/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对其进行整体考量。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即使所述多个区别特征本身分别被现有技术公开,但如果不能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多个区别特征相结合用于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并非显而易见,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9800172.4,优先权日为1998年2月25日,申请日为1999年2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9日,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为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作碎石网屏或用以保护土壤表面层的丝网,用耐蚀丝线(11、12、13、14)予以编织,铺装在土壤表面上或在直立的状态下固定在坡面上,其特征在是:丝网(10)内的丝线(11、12、13、14)是用高强度钢制成的。
2.按权利要求1所述丝网,其特征是:高强度钢丝的标称强度在1000-2200N/mm2范围内,钢丝包括绞合丝或弹簧钢丝。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网(10)是用单股、螺旋状弯折丝线(11、12、13、14)编织的,丝线分别具有25°~35°的倾斜角度(α)。
4.按权利要求1-3中之一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网(10)形成带长斜方形网孔(17)、具有三维垫子状结构的长方形斜交式丝网。
5.按权利要求4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三维成形的丝网(10)具有若干丝线厚度的厚度。
6.按权利要求1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线(11、12、13、14)在其端部通过套圈(11”、12”)彼此成对的挠性连接。
7.按权利要求6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线在弯成套圈(11”、12”)后,再在丝线上设置几个套圈,这些套圈绕丝线本身的外周(19)缠绕。
8. 按权利要求1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网(10)在用作筑堤护体时通过若干固定器(15)予以固定,固定器具有夹板(15’),夹板将丝网压紧在筑堤(45)上,夹板由薄板以及若干与薄板成直角并向下伸出的楔形夹头(15”)构成。
9. 用以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丝网的方法,其中,丝网(10)由单股、螺旋状弯折的丝线(11、12、13、14)构成,其特征是:由高强度钢构成的丝线(11、12、13、14)以规定的倾斜角(α)送进弯折心轴(66)并以规定的长度(L)绕弯折心轴(66)弯折180°或与其接近的角度,从而以规定长度(L)将丝线重复地沿其纵轴线一直推到弯折心轴(66)处,并每次绕弯折心轴弯折180°直至将丝线弯成螺旋形。
10. 按权利要求9所述方法,其特征是:使螺旋状的弯折丝线与一第二螺旋状的弯折丝线交织在一起,再使第二丝线与第三丝线交织在一起,按此重复直至制成所需尺寸的丝网。
11.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9或10所述方法的装置,具有一用于将被弯折的丝线(11、12、13、14)的导向面(64’)、一弯折心轴(66)和一由一枢轴驱动器(63)转动的弯折机构(65),通过该装置丝线(11、12、13、14)围绕该弯折心轴(66)被弯折,从而使弯折机构(65)以其转动轴线与弯折心轴(66)同心地对准,其特征是:弯折心轴(66)调整成与导向面(64’)有间隙,弯折机构(65)通过转动绕转动心轴(66)在倾斜角(α)下对由高强度钢制成的耐蚀丝线(11、12、13、14)弯折180°或与其接近的角度,还具有一给料机构,用以将丝线在导向面(64’)内沿丝线纵轴线推进一个长度(L)。”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05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因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而宣告其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11有效;第234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因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而宣告其无效,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11;第294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11的基础上,因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而宣告其无效,继续维持权利要求3-5、8-11有效。
其中专利权人于2015年8月25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中关于“绞合丝”的并列实施方式,其实质上是删除了权利要求3、4、5中包括“绞合丝”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作碎石网屏或用以保护土壤表面层的丝网,用耐蚀丝线(11、12、13、14)予以编织,铺装在土壤表面上或在直立的状态下固定在坡面上,其特征在是:丝网(10)内的丝线(11、12、13、14)是用高强度钢制成的。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丝网,其特征是:高强度钢丝的标称强度在1000-2200N/mm2范围内,钢丝包括弹簧钢丝。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网(10)是用单股、螺旋状弯折丝线(11、12、13、14)编织的,丝线分别具有25°~35°的倾斜角度(α)。
4. 按权利要求1~3中之一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网(10)形成带长斜方形网孔(17)、具有三维垫子状结构的长方形斜交式丝网。
5. 按权利要求4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三维成形的丝网(10)具有若干丝线厚度的厚度。
6. 按权利要求1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线(11、12、13、14)在其端部通过套圈(11”、12”)作彼此成对的挠性连接。
7. 按权利要求6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线在弯成套圈(11”、12”)后,再在丝线上设置几个套圈,这些套圈绕丝线本身的外周(19)缠绕。
8. 按权利要求1所述丝网,其特征是:丝网(10)在用作筑堤护体时通过若干固定器(15)予以固定,固定器具有夹板(15’),夹板将丝网压紧在筑堤(45)上,夹板由薄板以及若干与薄板成直角并向下伸出的楔形夹头(15”)构成。
9. 用以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丝网的方法,其中,丝网(10)由单股、螺旋状弯折的丝线(11、12、13、14)构成,其特征是:由高强度钢构成的丝线(11、12、13、14)以规定的倾斜角(α)送进弯折心轴(66)并以规定的长度(L)绕弯折心轴(66)弯折180°或与其接近的角度,从而以规定长度(L)将丝线重复地沿其纵轴线一直推到弯折心轴(66)处,并每次绕弯折心轴弯折180°直至将丝线弯成螺旋形。
10. 按权利要求9所述方法,其特征是:使螺旋状的弯折丝线与一第二螺旋状的弯折丝线交织在一起,再使第二丝线与第三丝线交织在一起,按此重复直至制成所需尺寸的丝网。
11.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9或10所述方法的装置,具有一用于将被弯折的丝线(11、12、13、14)的导向面(64’)、一弯折心轴(66)和一由一枢轴驱动器(63)转动的弯折机构(65),通过该装置丝线(11、12、13、14)围绕该弯折心轴(66)被弯折,从而使弯折机构(65)以其转动轴线与弯折心轴(66)同心地对准,其特征是:弯折心轴(66)调整成与导向面(64’)有间隙,弯折机构(65)通过转动绕转动心轴(66)在倾斜角(α)下对由高强度钢制成的耐蚀丝线(11、12、13、14)弯折180°或与其接近的角度,还具有一给料机构,用以将丝线在导向面(64’)内沿丝线纵轴线推进一个长度(L)。”
目前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邰思翰(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前述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3-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1989年2月22日、公告号为CN203305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证据2:李智诚等编、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1995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世界常用钢材手册》封面、版权页、第786-787页的复印件;
证据3:陈皑冰、王耀春编著、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89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实用金属材料学》封面、版权页、第221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3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5具备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并提交了第294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明确口头审理的基础为第294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同请求书,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碳素弹簧钢丝 GB4357-89》,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989-02-02批准,1990-01-01实施)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证明弹簧钢丝的强度都很高且容易弯折;(3)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第294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即专利权人于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3-5、8-11。
(二)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3均为公开出版的书籍,证据4为中国国家标准,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
证据4为中国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因此请求人当庭提交该证据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对其进行整体考量。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即使所述多个区别特征本身分别被现有技术公开,但如果不能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多个区别特征相结合用于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并非显而易见,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1、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作碎石网屏或用以保护土壤表面层的丝网,证据1公开了一种喷锚支护用金属网(参见证据1全文及附图),按照图1、图2所示的单股铁丝的结构,铁丝弯曲长度l均相等,其经线(1)之间及纬线(2)之间各自相互平行,各在两个平行的平面上,两个平行平面的距离(金属网厚度)为b,而相邻两个弯曲点间的距离(网格绞接点间距)a均相等。按照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喷锚支护用金属网,将上述的呈多“V”型弯曲的单股铁丝与相同结构的具有相同绞接点间距a的另一单股铁丝相互旋转套入而编成。一般铁丝的弯曲长度1在70~200mm,金属网的厚度b在20~40mm范围内。而绞接点距a一般为70~200mm范围内。铁丝可采用普通热镀锌低碳钢丝或普通低碳钢丝。按照上述结构提供的本实用新型,具有柔性好、受力均匀等特点,因而既可以密贴凸凹不平的岩面,又可以避免单一铁丝受力过大而造成拉断或撑开的可能,而且由于网格孔较大,又采用双面结构,可以使喷射的混凝土通过网孔与岩面密切粘合,因而提高了锚喷网支护层的抗弯强度,减少了混凝土的回弹损失。此外,本实用新型的网片可以折叠或滚卷。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之一采用8号普通热镀锌低碳钢丝。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1)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丝网是用单股、螺旋状弯折丝线编织的”;(2)证据2显示普通低碳钢丝在直径为1.80-3.2mm时的抗拉强度为590-1180N/mm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轻易的根据公知常识明确的获知证据1中普通低碳钢丝的抗拉强度可达到1180N/mm2,即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高强度钢丝的标称强度在1000-2200N/mm2范围内”已经被证据1公开;(3)从证据3中表11-4之下顺数第2段记载的可知,普通低碳钢丝本身具有抗腐蚀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轻易根据公知常识明确的获知证据1中的普通低碳钢丝具有耐蚀性,即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丝网用耐蚀丝线予以编织”已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对丝网的用途进行了限定,限定其用作碎石网屏或用以保护土壤表面层,具体的应用方法为铺装在土壤表面上或在直立的状态下固定在坡面上。而该特征能够从证据1中获得技术启示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证据1也能取得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丝网的丝线需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即“耐蚀”、“用高强度钢制成(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进一步限定为标称强度在1000-2200N/mm2范围内、弹簧钢丝)”、“单股、螺旋状弯折”,而证据1并未记载金属网的铁丝的强度和耐腐蚀性,仅是记载了铁丝可采用普通热镀锌低碳钢丝或普通低碳钢丝,在实施例之一中采用了普通热镀锌低碳钢丝。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普通低碳钢丝不是常规的耐蚀且高强度钢丝,证据3记载了“不过镀锌铁丝比黑铁丝对空气、水和其他介质的抗腐蚀性强,外表美观一些”,这里的“镀锌铁丝”显然是对应于证据1中的普通热镀锌低碳钢丝,而非普通低碳钢丝,不能证明证据1的普通低碳钢丝为耐蚀丝线。证据1的金属网的用途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用途,证据1的金属网是用于喷锚支护的,使用时被混凝土覆盖,不直接暴露于空气中,因此普通热镀锌低碳钢丝或普通低碳钢丝均可,而本专利的丝网用作碎石网屏或用以保护土壤表面层,直接暴露于空气中,长期接受风吹日晒雨淋,相比于证据1具有较高的耐蚀需求,且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对耐蚀作了具体的说明“这些丝线通常是镀锌的,具有锌铝镀层和(或)塑料涂层,也可用铬合金制作以便取得所要求的耐蚀性”,证据1中“普通低碳钢丝”即常见的铁丝显然难以满足这样的耐蚀需求。
证据1是中国专利,请求人所使用的证据2中的相关部分的标准为日本标准,证据2并不能直接证明证据1采用了何种强度的钢丝。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理应知晓中国有关普通低碳钢丝抗拉强度的标准会比请求人提交的日本标准低(比如在GB343-82中,仅有其中一个直径范围的一般用普通低碳钢丝的抗拉强度略大于1000 N/mm2),即使请求人提交的日本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其公开的抗拉强度也大部分在1000 N/mm2以下,且证据2显示镀锌低碳钢丝的强度会更低,因此,证据2并不能证明证据1的普通低碳钢丝是符合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高强度钢丝的要求。进一步,证据1铁丝可采用普通热镀锌低碳钢丝或普通低碳钢丝,且在其特别列举的实施例中采用了强度更低的普通热镀锌低碳钢丝,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普通热镀锌低碳钢丝强度更低(也可参考证据2),可见证据1对钢丝的强度并无特别的要求,即,证据1并未启示要采用高强度钢丝,且证据1的钢丝要弯曲成具有一定厚度的多“V”型,为了便于弯折成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选用难以弯折的高强度钢丝,或者选用极端高强度的普通低碳钢丝(且该极端高强度的普通低碳钢丝又难以满足耐蚀性的需求)。并且在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其中的钢丝为弹簧钢丝,虽然证据4能够证明弹簧钢丝是高强度的,但是证据4未指出其弹簧钢丝可以用于制造类似于证据1或本专利的丝网,证据4指出钢丝应选用GB4354和GB1298中规定的牌号制造,这两份标准均未指向普通低碳钢,证据1中限定了钢丝的类型,也显然未启示可以使用弹簧钢丝,因此证据4亦无法证明在证据1的基础上采用高强度钢丝是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证据1(或者结合证据2和/或证据3和/或证据4)未公开或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丝网同时采用“耐蚀”、“用高强度钢制成(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进一步限定为标称强度在1000-2200N/mm2范围内、弹簧钢丝)”的丝线、且用上述钢丝进行“单股、螺旋状弯折”编织的特征,并且即使耐蚀、高强度钢丝以及单股、螺旋状弯折丝线分别已经是现有技术,但没有证据表明将耐蚀且高强度钢丝制成单股且螺旋状弯折丝线已是现有技术,因而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得出采用上述丝线上述方式编织成网并用作碎石护屏或用于保护土壤表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4、5
参照前面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公开或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丝网同时采用“耐蚀”、“用高强度钢制成(权利要求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时,进一步限定为标称强度在1000-2200N/mm2范围内、弹簧钢丝)”的丝线编织而成的“具有三维垫子状结构”(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时,还具有“单股、螺旋状弯折”编织的特征)的特征,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得出采用上述丝线编织成的具有上述结构的网并用作碎石护屏或用于保护土壤表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不再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第294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即专利权人于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3-5、8-1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99800172.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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