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光纤熔接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光纤熔接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8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5W1168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202447.7
申请日:2015-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光平
授权公告日:2015-07-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茂宇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刘文治
国际分类号:G02B6/25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作用相同,则两篇对比文件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7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光纤熔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520202447.7,申请日是2015年4月7日,专利权人原为赵阳日,后变更为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光纤熔接机,所述光纤熔接机包括电源、放电模块、显示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纤熔接机还包括:成像模块(1)、光纤对准模块(2)、控制模块;其中,
所述成像模块(1)与显示模块和控制模块相连,用于观察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并将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的包层位置输入控制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与成像模块(1)、光纤对准模块(2)、放电模块相连,用于接收成像模块(1)的包层位置信息、比较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的包层是否对准,并用于发出启动放电模块的指令,还向光纤对准模块(1)发出调整V槽指令;
所述光纤对准模块(2)调整所述第一V槽和/或所述第二V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熔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模块(1)进一步包括:第一镜头固定体(11)、第一镜头(12)、第一图像处理芯片(13)、第二镜头固定体(14)、第二镜头(15)、第二图像处理芯片(16);其中,
所述第一镜头(12)固定在所述第一镜头固定体(11)上,所述第一图像处理芯片(13)与所述第一镜头(12)相连,所述第二镜头(15)固定在所述第二镜头固定体(14)上,所述第二图像处理芯片(16)与所述第二镜头(15)相连,所述第一图像处理芯片(13)和所述第二图像处理芯片(16)与所述控制模块相连;
所述第一镜头(12)和第二镜头(15)用于观察所述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并将所述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的包层位置输入控制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熔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纤对准模块(2)进一步包括:
模块固定体(20)、第一感应光耦(21)、第二感光光耦(22)、第一光纤支撑架(23)、第一支架螺丝(24)、第一V槽(25)、第一金属弹片 (26)、第一齿轮组(27)、第一丝杆(28)、第一传动系统固定块(29)、第一马达(210)、第二光纤支撑架(211)、第二支架螺丝(212)、第二V槽(213)、第二金属弹片(214)、第二齿轮组(215)、第二丝杆(216)、第二传动系统固定块(217)、第二马达(218);其中,
所述第一V槽(25)位于所述第一光纤支撑架(23)的顶端,所述第一光纤支撑架(23)与所述第一金属弹片(26)相连,通过所述第一支架螺丝(24),将所述第一光纤支撑架(23)及第一金属弹片(26)固定在所述模块固定体(20)上,所述第一马达(210)固定在所述第一传动系统固定块(29)上,与所述第一齿轮组(27)相连,所述第一齿轮组(27)与所述第一丝杆(28)相连,第一丝杆(28)与所述第一光纤支撑架(23)相接触;所述第二V槽(213)位于所述第二光纤支撑架(211)的顶端,所述第二光纤支撑架(211)与所述第二金属弹片(214)相连,通过所述第二支架螺丝(212),将所述第二光纤支撑架(211)及第二金属弹片(214)固定在所述模块固定体(20)上,所述第二马达(218)固定在所述第二传动系统固定块(217)上,与所述第二齿轮组(215)相连,所述第二齿轮组(215)与所述第二丝杆(216)相连,第二丝杆(216)与所述第二光纤支撑架(211)相接触;
所述第一V槽(25)和所述第二V槽(213)用于放置进行熔接的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
所述第一马达(210)用于根据控制模块的指令提供动力,传动第一齿轮组(27),带动第一丝杆(28),调整所述第一光纤支撑架(23)的位置,从而调整第一V槽(25);所述第二马达(218)用于根据控制模块的指令提供动力,传动第二齿轮组(215),带动第二丝杆(216),调整所述第二光纤支撑架(211)的位置,从而调整第二V槽(213)。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纤熔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进一步用于根据比较结果对所述第一马达(210)和/或第二马达(218)发出动力指令。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纤熔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镜头(12)的轴线与所述第二镜头(15)的轴线成90度正交。
6. 根据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光纤熔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丝杆(28)与所述第二丝杆(216)成90度正交。”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光平(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6技术方案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2):(2018)深证字第94282号公证书;
附件2(下称证据3):(2018)深证字第94975号公证书;
附件3(下称证据4):(2018)深证字第170678号公证书;
附件4(下称证据5):No.05362324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5(下称证据6):(2018)深证字第173290号公证书;
附件6(下称证据7):(2018)深证字第173418号公证书;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1):CN20368884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2日;
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2):CN20412925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28日;
附件9(下称对比文件3):CN10299878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3月27日;
附件10(下称对比文件4):WO2012/174958A1号国际专利文献,国际公布日为2012年12月27日;
附件11(下称对比文件5):CN20303789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3日;
附件12(下称对比文件6):CN20319158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11日;
附件13(下称对比文件7):JP11-258450A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1999月9月24日;
附件14(下称对比文件8):JP2-273705A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1990年11月8日;
附件15(下称对比文件9):CN8710715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88年5月11日;
附件16(下称对比文件10):JP58-67306U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1983年5月7日;
附件17(下称对比文件11):CN20321711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25日;
附件18(下称对比文件12):CN20341461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29日。
此外,请求人声称提交了(2018)深证字第94291号公证书及其附件作为证据1,但实际并未提交上述文件。
结合所提交的证据,请求人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1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成像模块……将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的包层位置输入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比较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的包层是否对准;(2)所述控制模块与……放电模块相连……并用于发出启动放电模块的指令。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3或7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3的结合,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4和/或对比文件9)和/或(对比文件11和/或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7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第二V槽,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4、5、6、7、8、9或10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分别结合对比文件1、3、4、5、6、7、8、9、10中的一篇或多篇及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此外,还可以认为感应光耦或螺丝固定被对比文件11、12、4、9中的一篇或多篇结合公知常识公开,还可以认为第一、二金属弹片被对比文件4、6、7、8、9、10中的一篇或多篇结合公知常识公开;第一、二齿轮组被对比文件1、8、9中的一篇或多篇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7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请求书中对于其他无效理由也陈述了具体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1月29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其补正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9:请求人声称为(2018)深证字第94291号公证书中的附件,共2份;
附件20:(2018)深证字第173418号公证书(即上述证据7)的附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2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1月29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6月12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12的创造性,其主要认为:(1)当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述光纤对准模块调整所述第一V槽和/或所述第二V槽”,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光纤包括芯部和包层,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成像模块将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的包层位置输入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比较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的包层是否对准”,对比文件7公开的光纤对准装置,在进行调芯的过程中,光学系统需要通过驱动装置完成与设置在V槽51A中的光纤100A的聚焦,与本专利不需要镜头聚焦即可完成对光纤的调芯方式不同,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4、9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第一、二支架螺丝”。(2)当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的核心区别是:本专利通过设置光纤对准模块,用于接收控制模块根据光纤包层位置的比较结果,发出调整放置光纤的V槽的指令,通过V槽的运动,使纤芯对准,实现光纤位置的精确校准。而对比文件2是调整光纤在水平方向移动,使其移动到工作熔接点位置,只完成推进,纤芯的对准由压槽保证。因此不能实现本专利通过调整V槽的运动,使纤芯对准,实现对芯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实质属于本专利的背景技术。所以,对比文件2未公开“所述控制模块向光纤对准模块发出调整V槽指令,光纤对准模块调整所述第一V槽和/或第二V槽”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具有不同的发明构思,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进一步,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在于在性能和功耗、成本间做了折衷,相对于传统的熔接机,取消了Y/X轴驱动和对焦驱动,只保留X轴一个方向的推进部分,因而去掉了部分驱动电路和检测电路,降低了系统功耗,而且还缩小了装置体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可能将仅仅具有X轴一个方向的推进部分的熔接机增加Y轴、Z轴的驱动。因此,不具有将对比文件1/4/5/6/7/8/9/10与对比文件2结合得到本专利的技术启示。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5的结构及运动方式与本专利不同。对比文件5的调芯头通过水平切缝6和开口7将调芯头分为上下两部分,上下两部分通过竖直切割缝18上方的薄片进行连接,其结构与本专利的光纤支撑架、金属弹片通过支撑螺丝与底座连接的结构不同。结构的不同,必然导致运动方式的不同。对比文件5中,当进行调芯时,丝杆推动调芯头的上调芯头,使光纤沿着X轴、Y轴方向运动,实现调芯。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以螺丝为圆心以金属弹片为半径做弧线运动。因此,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 同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3)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也具备创造性。(4)意见陈述书中还具体陈述了本专利不存在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缺陷的意见。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当庭,双方当事人主要意见如下:(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即(2018)深证字第94291号公证书,合议组当庭将证据1转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6技术方案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评述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中基本一致,并明确在使用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2)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6、7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5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证据1-5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人当庭拆封了声称为证据4的公证书封存的实物,专利权人观看了拆封的全过程并认为该实物封存存在缺陷。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外文证据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3)对于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创造性问题,专利权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没有体现出具有两个压槽,也没有体现以包层对准,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是电机带动光纤运动,精确度由压槽保证,与本专利不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其中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对比文件1-12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中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于对比文件7、8、10的文字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纤熔接机,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便携式光纤熔接机(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8-0030段,附图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该便携式光纤熔接机包括供电模块4(相当于电源)、高压放电模块6(相当于放电模块)、LCD显示器3(相当于显示模块),该便携式光纤熔接机还包括两个摄像头2(相当于成像模块),电机驱动模块5(相当于光纤对准模块),用于驱动电机带动光纤在陶瓷制成的光纤压槽内实现对准,处理器1(相当于控制模块),摄像头2与LCD显示器3和处理器1相连,用来观察待连接的两根光纤(相当于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光线通过镜头在摄像头2上的投影可以出现光纤包层和纤芯的轮廓(其中光纤包层轮廓对应于包层位置),摄像头提取这个图像,经过处理器1的图像处理及数据计算后,即可计算出光纤位置、纤径等信息并将其显示在LCD显示器3上(由于处理器1需要对摄像头2提取的图像进行处理,故摄像头2必然将两根光纤的光纤包层轮廓信息输入给处理器1),处理器1与摄像头2、电机驱动模块5、高压放电模块6相连,用于接收摄像头2的光纤包层轮廓信息,计算出光纤位置等信息(相当于比较第一光纤和第二光纤的包层是否对准),通过操作按键8选用合适的模式通过电机驱动模块5驱动步进电机调整光纤在光纤压槽内实现对准接近,从而实现自动调心(相当于控制模块向光纤对准模块发出调整指令),处理器1再控制高压放电模块6产生高频PWM波形,驱动变压器放电电极产生高压放电激发出高温电弧熔融光纤以获得低损耗、低反射、高机械强度以及长期稳定可靠的光纤熔接接头(相当于控制模块发出启动放电模块的指令)。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模块向光纤对准模块发出调整V槽指令,并使用光纤对准模块调整第一V槽和/或第二V槽来实现光纤对准,而对比文件2的处理器1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指令,使用电机驱动模块驱动电机带动在光纤压槽内实现对准。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两根光纤进行更精确的对准。对比文件5涉及一种光纤熔接对准装置(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13-0014段,附图1、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该光纤熔接对准装置在铍铜底座15上水平设有两个调芯头16和17,调芯头16上方设有凹槽4(相当于第一V槽),调芯头17上方设有凹槽3(相当于第二V槽),两个凹槽均为V形凹槽。使用本装置将两根光纤的端面进行对准时,将光纤1放在凹槽3上,光纤2放在凹槽4上,开动步进电机12,丝杆8向上运动推顶上调芯头13,上调芯头13绕竖直切割缝18上方的薄片转动,开动步进电机11,会使调芯头17的上调芯头绕竖直切割缝19上的薄片转动,这就使图2中的光纤1沿着Y轴方向直线运动,光纤2沿着X轴方向直线运动。可见,对比文件5的对准装置可以使两个V形凹槽中的一个或两个在运行轨迹可相交的情况下进行旋转运动,从而实现两根光纤的更精确对准,这与本专利的光纤对准模块调整第一V槽、第二V槽的工作原理相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使用其对准装置可以使光纤更精确对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对比文件2的光纤熔接机的光纤对准部分更精确,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5的对准装置来代替对比文件2的由步进电机和光纤压槽等构成的对准装置,并且容易想到使对比文件2的电机驱动模块2调整两个V形槽,而处理器1可向电机驱动模块2发出调整V槽指令,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光纤熔接机,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记载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0028段)“传统的光纤熔接机售价较高,并且其体积和功耗都比较大,其通过复杂的驱动技术,追求很高的性能指标。而在光纤入户及视频监控等民用领域的工程中,需要的是一种性能不是很高,但是轻便、低功耗、低成本的光纤熔接机”、“并且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便携式光纤熔接机在性能和功耗、成本间做了折衷,相对于传统的熔接机,取消了Y/Z轴驱动和对焦驱动的机械和电子部分,在驱动上只保留X轴一个方向的推进部分,因而去掉了部分驱动电路和检测电路,降低了系统功耗,而且还缩小了装置体积”。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认识到了为了轻便、低功耗、低成本的目的,可以通过对传统的精密调芯式光纤熔接机的功能进行删减,这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的熔接机采用了两个摄像头获取光纤包层轮廓信息,取消了对焦驱动部分,这与本专利的不需要镜头对焦即可完成对光纤的调芯的发明点相同。在光纤对准部分,对比文件2比本专利在功能上删减的更为彻底,即对比文件2还删减了Y/Z轴驱动部分,但这并不意味对比文件2的光纤熔接机必须要进行这种删减,这种删减是在性能、功耗和成本间做出的折衷设计。换句话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种折衷设计思路下,不仅可以在精密调芯式光纤熔接机的基础上进行删减,还可以出于性能、功耗和成本的考虑自由选择做出何种程度的删减,其既可以如对比文件2那样对功能进行较大程度的删减,也可以出于性能考虑只删减一部分功能,或者反向思考,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对比文件2的光纤熔接机在一些应用场合光纤对准精度不够时,其也有动机选择更为复杂且精确的光纤对准模块来代替对比文件2的模块。其次,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了“光线通过镜头在摄像头2上的投影就会出现光纤包层和纤芯的轮廓,摄像头提取这个图像,经过处理器1的图像处理及数据运算后,即可计算出光纤位置、纤径等信息并将其显示在LCD显示器3上,通过操作按键8选用合适的模式通过电机驱动模块5驱动步进电机调整光纤在光纤压槽内实现对准接近,从而实现自动调心”,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的光纤压槽能够实现光纤的对准接近、自动调心,无论其光纤压槽的数量是一个还是两个,其所能实现的功能是确定的,即实现了光纤熔接过程中两根待熔接光纤的自动对准和接近,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如对比文件5的具有相类似功能的光纤对准装置来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步进电机、光纤压槽这一整套实现光纤对准的装置。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道,本领域中的光纤熔接机目前均采用模块化设计,其中的部件基本为实现各自功能的模块,光纤对准部分也不例外,而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模块间通常可互相替代,故采用对比文件5的光纤对准机构来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相应机构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9-0020、0029段)处理器1(相当于控制模块)分别连接有两个摄像头2(相当于第一镜头和第二镜头),两个摄像头2互成90°设置(对比文件2必然具有镜头固定体,从而使两个摄像头互成90°设置,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第一镜头固定体、第二镜头固定体,第一镜头固定在第一镜头固定体上,第二镜头固定在第二镜头固定体上),光线通过镜头在摄像头2上的投影可以出现光纤包层和纤芯的轮廓(其中光纤包层轮廓对应于包层位置),摄像头提取这个图像(两个摄像头必然具有与之相连的图像处理芯片,用于处理摄像头观察的光纤位置信息,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第一图像处理芯片、第二图像处理芯片,第一图像处理芯片与第一镜头相连,第二图像处理芯片与第二镜头相连),经过处理器1的图像处理及数据计算后(由于图像需要发送给处理器1进行处理,故图像处理芯片必然与处理器1相连,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第一图像处理芯片和第二图像处理芯片与控制模块相连),即可计算出光纤位置、纤径等信息并将其显示在LCD显示器3上(由于处理器1需要对摄像头2提取的图像进行处理,故摄像头2必然将两根光纤的光纤包层轮廓信息输入给处理器1)。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隐含公开,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5(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13-0014段,附图1、2)公开了光纤熔接对准装置在铍铜底座15(相当于模块固定体)上水平设有两个调芯头16和17(相当于第一光纤支撑架和第二光纤支撑架),调芯头16上方设有V形凹槽4(相当于第一V槽),调芯头17上方设有V形凹槽3(相当于第二V槽),调芯头16中部留有水平切割缝6,其一侧为竖直切割缝18,两者相交,另一侧留有开口7,水平切割缝6和开口7将调芯头16分为上下两部分,该上下两部分仅通过竖直切割缝18上方的薄片(相当于第一金属弹片)进行连接,调芯头17中部留有水平切割缝5,其与竖直切割缝19相交,另一侧留有开口,水平切割缝5和开口将调芯头17分成上下两部分,二者仅通过竖直切割缝19上方的薄片(相当于第二金属弹片)进行连接。在调芯头16的下调芯头14上留有螺孔,铍铜底座15也留有对应的螺孔,步进电机12(相当于第一马达)上的丝杆8(相当于第一丝杆)通过螺纹穿过上述两个螺孔并与调芯头16的上调芯头相接触(由于步进电机需要将动力传递给丝杆,故必然具有齿轮组来实现这种动力传输,即隐含公开了第一齿轮组),步进电机11(相当于第二马达)的丝杆(相当于第二丝杆)通过铍铜底座15和调芯头17上的类似的两个螺孔与调芯头17的上调芯头相接触(由于步进电机需要将动力传递给丝杆,故必然具有齿轮组来实现这种动力传输,即隐含公开了第二齿轮组)。V形凹槽4位于调芯头16的顶端,调芯头16与薄片相连,由于步进电机12和丝杆8需要通过齿轮组传输动力,步进电机12必然与齿轮组相连,齿轮组必然与丝杆8相连(即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第一马达与第一齿轮组相连,第一齿轮组与第一丝杆相连),丝杆8与调芯头16相接触,步进电机11必然与齿轮组相连,齿轮组必然与丝杆相连(即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第二马达与第二齿轮组相连,第二齿轮组与第二丝杆相连),丝杆与调芯头17相接触。V形凹槽4和V形凹槽3用于放置待熔接的两根光纤。对比文件2的步进电机12可提供动力,传动齿轮组,带动丝杆8,调整调芯头16的位置,从而调整V形凹槽4,步进电机11可提供动力,传动齿轮组,带动丝杆,调整调芯头17的位置,从而调整V形凹槽3,当对比文件5的光纤熔接对准装置用于对比文件2的便携式光纤熔接机时(对比文件2、5的结合可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的处理器1(相当于控制模块)必然可以向步进电机11、12发出指令,以使步进电机11、12运动。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对比文件5的对准装置安装两个感应光耦,以分别监测调芯头16、17的位置,故权利要求3的第一感应光耦和第二感应光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螺丝将对比文件5的调芯头16、17和两个薄片分别固定于铍铜底座15上,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道,可以使用相应的固定装置对对比文件5的步进电机11、12分别固定,故权利要求3的第一传动系统固定块、第二传动系统固定块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5的薄片是由铍铜底座被切割后形成,其材质必然为铍铜底座的材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铍铜为弹性金属材料,故对比文件5的薄片可以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第一金属弹片和第二金属弹片;其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限定的为准,特别是在权利要求已足够清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权利要求3中并未限定其光纤支撑架、金属弹片、支架螺丝和底座等具体的位置关系,也没有限定以螺丝为圆心以金属弹片为半径做弧线运动的运动方式,故这些不应纳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最后,即使如专利权人所述考虑权利要求3的光纤支撑架、金属弹片、螺丝和底座的具体位置关系,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5的对准装置均是使用马达带动丝杆,丝杆可向上顶调芯头(或权利要求3的光纤支撑架),使两个调芯头进行相反且可相交的圆弧运动,通过调整一个或两个调芯头来实现光纤对准,两者的工作原理实质上相同,区别仅在于连接铍铜底座和调芯头(或权利要求3的模块固定体和光纤支撑架)的可转动机构略有差别,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其它可转动机构来代替薄片,例如使用本专利的技术手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道,在对光纤进行对准时,需要由控制模块根据光纤的对准情况(即比较结果)对调节光纤位置的一个或两个马达发出动力指令,故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0段)公开了两个摄像头(相当于第一镜头和第二镜头)互成90°设置,已经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3或5,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的对准装置具有两根丝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其进行各种变型,例如可以将铍铜底座上的切割线方向由水平改为45°,将铍铜底座15和下调芯头上的螺孔改为与水平方向倾斜45°,将两根丝杆互成90度正交设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本决定对于本案涉及的其它证据、无效理由以及评述创造性时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不再发表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
宣告ZL20152020244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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