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11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5W1166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619693.7
申请日:2016-06-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D06F3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相反的技术教导时,不仅应关注现有技术中记载的某技术手段会导致的缺陷本身,还应当关注所述具体缺陷是否与本专利需要克服的缺陷一致,如果二者并不一致,则该现有技术不必然地给出相反的技术教导。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1月18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一种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的第201620619693.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1日,专利权人为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其特征在于:包括洗涤液盒、下水盒和自动投放泵,所述洗涤液盒的顶部设有内部管路,内部管路的进液口通过单向阀与自动投放泵连接,自动投放泵通过输液管将洗涤剂投放到位于下水盒顶部的花洒组件中,花洒组件扣在下水盒顶部,洗涤液盒在下水盒和花洒组件组成的内部空间内抽拉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管路的一端位于洗涤液盒底部,内部管路保证自动投放泵从洗涤液盒底部抽取液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液管为软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液管上设有泡沫发生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投放泵为活塞泵。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液盒中设有浮球,浮球下方的下水盒中设有磁性开关,当浮球下降到一定高度时,磁性开关导通,提醒用户添加洗涤剂。”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4404740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2:CN20168685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未限定必要技术特征“自动投放泵设置在洗涤液盒顶部”、“通过密封圈包装对接管处的密封”及“采用软管连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证据1涉及一种用于洗衣机的洗涤剂投放装置,其中抽屉12相当于洗涤液盒,进水盒1相当于下水盒,泵体4相当于自动投放泵,“泵体4与混合腔室22之间的软管5上设置单向阀6,防止混合腔室22内的液体回流”相当于第一抽屉12通过单向阀与泵休4连接,花洒组件2内设有相互独立的混合腔室22和进水腔室23,混合腔室22和进水腔室23均与花洒部位21连通且分别设有独立的进水阀接口25、26,泵体4通过软管5分别与储液盒3和花洒组件2的混合腔室22相连,花洒组件2卡合于进水盒1上方,第一抽屉12在进水盒1和花洒组件2组成的内部空间内抽拉运动(参见证据1第0012-0014、0016段、图1-5)。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洗涤液盒的顶部设有内部管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了补充的无效宣告意见陈述书,坚持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同时提交了上述证据1-2及如下证据3-6:
证据3:CN20333404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1日,复印件共15页;
证据4:CN20531386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15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5:CN102409515B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14日,复印件共13页;
证据6:CN105463787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关于创造性,坚持2019年01月03日提出请求时的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洗涤液盒的顶部设有内部管路;进一步地,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用洗涤剂的自动投放系统2,其中抽屉组件3相当于洗涤液盒,壳体13相当于下水盒,第一、第二蠕动活塞泵14、15相当于自动投放泵,投放和分水组件5相当于花洒组件。抽屉组件3包括抽屉腔室件6和抽屉盖7,抽屉腔室件6由洗涤剂腔室29和柔软剂腔室30组成,两个腔室的尾端底部均装配有第一单向阀组件8和第二单向阀组件9,即公开了腔室通过单向阀与第一、第二蠕动活塞泵14、15相连,第一、第二蠕动活塞泵14、15通过第一、第二软管16、17将洗涤剂投放到位于壳体13顶部的投放和分水组件5中,投放和分水组件5扣在壳体13顶部,抽屉组件3在壳体13与投放和分水组件5组成的内部空间内抽拉运动(参见证据3第0034-0036、0041段、0045段、图1、3)。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在于,洗涤液盒的顶部设有内部管路。然而,该区别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或证据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授权公告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其特征在于:包括洗涤液盒、下水盒和自动投放泵,所述洗涤液盒的顶部设有内部管路,内部管路的进液口通过单向阀与自动投放泵连接,自动投放泵通过输液管将洗涤剂投放到位于下水盒顶部的花洒组件中,花洒组件扣在下水盒顶部,洗涤液盒在下水盒和花洒组件组成的内部空间内抽拉运动;
所述内部管路的一端位于洗涤液盒底部,内部管路保证自动投放泵从洗涤液盒底部抽取液体;
所述输液管为软管;
所述输液管上设有泡沫发生装置;
所述自动投放泵为活塞泵;
所述洗涤液盒中设有浮球,浮球下方的下水盒中设有磁性开关,当浮球下降到一定高度时,磁性开关导通,提醒用户添加洗涤剂。”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4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针对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3的区别特征均在于:①所述洗涤液盒的顶部设有内部管路,所述内部管路的一端位于洗涤液盒底部, 内部管路保证自动投放泵从洗涤液盒底部抽取液体;②所述输液管上设有泡沫发生装置;③所述洗涤液盒中设有浮球,浮球下方的下水盒中设有磁性开关,当浮球下降到一定高度时,磁性开关导通,提醒用户添加洗涤剂。区别特征①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②被证据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③被证据6、或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本专利做出的修改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请求人指出,证据5的文本提交错误,依据2019年02月01日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的内容,所提交的证据5是其公开文本(CN102409515A),其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即以证据5的公开文本作为证据5,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且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5之一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5之一、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5之一、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5之一、证据2以及证据6;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4或证据5之一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4或证据5之一、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4或证据5之一、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4或证据5之一、证据2以及证据6;证据3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2、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
(4)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7-8,同时出示了原件,请求人声称证据7-8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7:《装备制造业节能减排技术手册 下册》,《装备制造业节能减排技术手册》编辑委员会,2013年08月,封面页、封底页、扉页、版权页、序言页、目录页、正文页第413-417页,复印件共21页;
证据8:《过程控制及仪表》,金文兵等,2015年12月,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前言页、正文页第177-182页,复印件共16页。
合议组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核实原件。经核实,专利权人对证据7-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5)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方出席口头审理的公民代理李丽和赵殿合的身份有异议,指出: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因此,请求人方的两位公民代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公司员工。请求人表示将于庭后补交相关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1和3中的洗涤剂投放系统能够用于滚筒洗衣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3的区别均在于:1)权利要求1的洗涤液盒的顶部设有内部管路,内部管路的进液口通过单向阀与自动投放泵连接,所述内部管路的一端位于洗涤液盒底部,内部管路保证自动投放泵从洗涤液盒底部抽取液体,证据1或3中未提及;2)权利要求1的输液管上设有泡沫发生装置,证据1或3中未提及;3)权利要求1的洗涤液盒中设有浮球,浮球下方的下水盒中设有磁性开关,当浮球下降到一定高度时,磁性开关导通,提醒用户添加洗涤剂,证据1或3中未提及。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出席口头审理的公民代理李丽和赵殿合的身份有异议,其认为,两位公民代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为请求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员工,请求人表示将于庭后补交相关证明文件。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李丽和赵殿合的劳动合同书,其上盖有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红章及骑缝章,故合议组认可李丽和赵殿合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可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公民代理出庭,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审查文本的确定
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授权公告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6,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3、关于证据
证据1-6均为中国专利,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经核查,合议组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8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相反的技术教导时,不仅应关注现有技术中记载的某技术手段会导致的缺陷本身,还应当关注所述具体缺陷是否与本专利需要克服的缺陷一致,如果二者并不一致,则该现有技术不必然地给出相反的技术教导。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3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用自动投放洗涤剂系统,其主要由抽屉组件3、壳体和抽取组件4及投放和分水组件5这三大组件构成,壳体和抽取组件4与投放和分水组件5通过卡扣上下紧固装配,装配后形成抽屉组件3在壳体和抽取组件4中的自由活动行程和空间。抽屉组件3包括抽屉腔室件6和抽屉盖7。抽屉腔室件6由两个不连通的腔室组成,分别为洗涤剂腔室29和柔软剂腔室30,两个腔室的尾端底部均装配有第一单向阀组件8和第二单向阀组件9。壳体和抽取组件4中的壳体13后端设置第一蠕动活塞泵14和第二蠕动活塞泵15,第一蠕动活塞泵14的入口嘴与抽取连接件18紧固配合,第二蠕动活塞泵15的入口嘴与抽取连接件19紧固配合。抽取连接件18和抽取连接件19分别通过导通第一单向阀组件8和第二单向阀组件9与抽屉腔室联通,分别提供洗涤剂和柔软剂的抽取管路。第一蠕动活塞泵14的出口嘴和第二蠕动活塞泵15的出口嘴分别连接第一软管16、第二软管17,将第一蠕动活塞泵14、第二蠕动活塞泵15抽取出来的洗涤剂或柔软剂输送到投放和分水组件5的投放液接入口处(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34-0037段,图1、3-4)。
对比可知,证据3与本专利均涉及洗衣机洗涤剂投放盒,其中,抽屉组件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洗涤液盒,壳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水盒,第一蠕动活塞泵14和第二蠕动活塞泵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投放泵,第一软管16和第二软管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输液管,“第一蠕动活塞泵14的出口嘴和第二蠕动活塞泵15的出口嘴分别连接第一软管16、第二软管17,将第一蠕动活塞泵14、第二蠕动活塞泵15抽取出来的洗涤剂或柔软剂输送到投放和分水组件5的投放液接入口处”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自动投放泵通过输液管将洗涤剂投放到位于下水盒顶部的花洒组件中”,“壳体和抽取组件4与投放和分水组件5通过卡扣上下紧固装配,装配后形成抽屉组件3在壳体和抽取组件4中的自由活动行程和空间”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花洒组件扣在下水盒顶部,洗涤液盒在下水盒和花洒组件组成的内部空间内抽拉运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所述自动投放洗涤剂系统能够用于滚筒洗衣机。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洗涤液盒的顶部设有内部管路,内部管路的进液口通过单向阀与自动投放泵连接,所述内部管路的一端位于洗涤液盒底部,内部管路保证自动投放泵从洗涤液盒底部抽取液体,证据3中未提及;2)权利要求1的输液管上设有泡沫发生装置,证据3中未提及;3)权利要求1的洗涤液盒中设有浮球,浮球下方的下水盒中设有磁性开关,当浮球下降到一定高度时,磁性开关导通,提醒用户添加洗涤剂,证据3中未提及。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洗涤液盒顶部设有内部管路,其进液口通过单向阀与自动投放泵连接,能够防止洗涤剂漏液,且省去了储液盒,结构简单;而请求人则认为,将自动投放泵设置在洗涤液盒顶部才可以防止洗涤剂漏液,而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该特征,因而不能解决洗涤剂漏液的问题,且权利要求1中未排除包括储液盒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开放式的撰写方式,其中并未明确排除“储液盒”结构的存在,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所述“省去了储液盒,结构简单”的技术效果,合议组不予认可。
其次,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将自动投放泵设置在洗涤液盒顶部”,然而其已经限定了“洗涤液盒的顶部设有内部管路,内部管路的进液口通过单向阀与自动投放泵连接”,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内部管路设置于洗涤液盒顶部意味着洗涤液盒的出液口高度高于洗涤液盒中的最高液位,此时,其同样能解决洗衣机抽屉盒抽出时洗涤剂漏液问题。
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添加泡沫发生装置8,更便于洗涤剂溶解,减少环境污染”,“采用浮球4 和磁性开关5感应液位,减少抽屉盒抽取是导线的干扰”(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9段)。可见,本专利通过在输液管上设置泡沫发生装置,从而便于洗涤剂溶解,减少环境污染;而在洗涤液盒中设有浮球,浮球下方的下水盒中设有磁性开关,可以检测并提醒用户添加洗涤剂,同时减少导线的干扰。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解决洗涤剂漏液问题、提升洗涤效果、减少环境污染、检测并提醒用户添加洗涤剂同时减少导线干扰。
对于区别特征1),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中需要设置单向阀,而根据证据4说明书第0003和0005段的记载,其无需设置止回阀,因此给出了相反教导,二者无法结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自动投放系统,包括盒体1;抽液装置2,抽液装置2可以为投放泵;储液盒3,所述储液盒3内设置有至少一个溶液容纳腔31,所述储液盒3设置在盒体1上,并且所述储液盒3可相对于盒体1抽拉,所述储液盒3上设置有可与抽液装置2连接以便将溶液容纳腔31内溶液抽离相应的溶液容纳腔31的溶液出口连接部分,所述溶液出口连接部分具有溶液出口,并且所述溶液出口的高度高于溶液容纳腔31中储液的最高液位高度。如图1、图2所示,所述溶液出口连接部分具有连通在一起的水平管道41和竖直管道42,水平管道41和竖直管道42形成一个“7”字型结构,竖直管道42位于储液盒3内,水平管道41与抽液装置2相连接,水平管道41内通道的出口为溶液出口(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36-0037)。
可见,证据4同样涉及洗衣机自动投放系统,其中的储液盒3相当于本专利的洗涤液盒,水平管道41和竖直管道42相当于本专利的内部管路,抽液装置2相当于本专利的自动投放泵,由图1、2可以看出,证据4中的内部管路同样设置于洗涤液盒顶部,其一端位于洗涤液盒底部,内部管路保证自动投放泵从洗涤液盒底部抽取液体,内部管路的进液口与置于洗涤液盒顶部的自动投放泵连接。且由证据4说明书第0025段的内容可知,通过洗涤液盒的溶液出口连接部分的溶液出口的高度高于溶液容纳腔中储液的最高液位高度,解决了自动投放系统中储液盒分离时的残液问题。虽然证据4的内部管路进液口与自动投放泵之间并不存在单向阀,然而由证据4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的内容“且这种方案由于带入了止回阀结构,成本较高”及第0005段记载的内容“本实用新型不仅能够减少止回阀,降低成本,同时能够…”可知,证据4中省去止回阀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而由上述评述可知,本专利关注的是洗涤剂漏液、洗涤效果、检测并提醒用户添加洗涤剂问题,而非成本问题,在面对如何解决洗涤剂漏液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加上单向阀必然会提升防泄漏效果,从而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4中设置于洗涤液盒顶部的内部管路引入证据3中,并且也没有动机省去证据3中的能够可靠防止漏液的单向阀,证据3与证据4并不存在结合的障碍。
对于区别特征2)和3),专利权人认为,虽然泡沫发生装置和浮球液位开关是公知常识,但其具体的设置位置并非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特征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7公开了在洗衣机中置入泡沫发生器,能帮助洗衣粉快速充分地溶解,将洗涤剂放入后,在进水的同时即可迅速转化成丰富而细腻的微泡沫洗涤溶液,从而紧密包裹在衣物的周围,并快速渗透到衣物纤维深处,分离瓦解油脂、汗渍等深层污垢,大大提升了洗涤效果(参见证据7第415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输送洗涤剂至花洒组件的管路中,如在输液管上设置泡沫发生装置,从而将所抽出的洗涤液变成泡沫状,使其置于花洒组件中时能够更充分地溶解,以提升洗涤效果,同时降低了洗涤液中残存的洗涤剂含量,减少了环境污染。
对于区别特征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8公开了液位开关的主导产品为浮球式液位开关,例如磁浮子液位开关,其安装于桶槽外侧延伸管上,桶槽内部的液位能由翻板指示器清楚得知,在桶槽外侧装置延伸旁路管,旁路管外加装液位指示器,将装有磁铁的浮球放进旁路管内,旁路管外侧亦可加装磁性开关(参见证据8第178-179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需要检测液位的场合,如洗涤液盒中设置常见的浮球式液位开关来检测洗涤液的液位,进而当浮球下降到一定高度时,磁性开关导通,提醒用户液位过低需要添加洗涤剂,同时由于使用浮球和磁性开关感应液位,无需引入导线,从而减少了导线干扰。
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61969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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