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12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5W1165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1112693.X
申请日:2015-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F16M11/04(2006.01);F16C29/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而且该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8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521112693.X,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用于显示器支撑架中升降模块升降用的一对升降用滑轨,其包括:
一滑轨本体,所述滑轨本体具有一长形的板体,所述板体的两相对着的长侧边缘分别同向弯折延伸形成相对着的两第一侧壁;所述板体及竖立于所述板体的两所述第一侧壁共同地构成一直的导引槽;两所述第一侧壁相对着的内侧面上相对着、平行地地设有两第一滚珠导引槽;
一移动件,所述移动件具有板体状的移动板,设置于所述滑轨本体的两所述第一侧壁之间,所述移动板正反两表面分别定义了两第二侧壁面,两所述第二侧壁面与所述第一滚珠导引槽相对应着的位置分别设有两第二滚珠导引槽;以及
一滚珠保持器,所述滚珠保持器具有两间隔板,两所述间隔板分别容设于所述第一侧壁和所述第二侧壁面之间,两所述间隔板对应于所述第一滚珠导引槽和所述第二滚珠导引槽的位置分别具有多个滚珠容纳部,每一所述滚珠容纳部内分别容设一金属滚珠,用以将多个所述滚珠容设于所述第一滚珠导引槽和所述第二滚珠导引槽之间;
应用时,显示器支撑架中左右需各平行安装一所述滑轨,其两所述滑轨的所述导引槽断面开口相对着,每个所述滑轨内各含有一所述移动板,两所述移动板通过连接显示器支撑架中的升降模块而随之上下升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其特征是,所述滚珠保持器在所述导引槽内表面靠所述板体侧具有一连体部,所述连体部由两侧的所述间隔板一体延伸弯曲连接形成;所述连体部及两所述间隔板为一体成形的塑料件或金属板一体成形的金属冲压件;所述连体部上无孔或具有至少一个用于安装所述滑轨本体用的工具透孔;两所述间隔板上的所述滚珠容纳部其间隔沿所述间隔板长形方向的排列完全一一对应、相同,以使所述移动板上两侧所述第二滚珠导引槽受到的所述滚珠的压力能互相抵顶而使移动板不宜变形或相当于使所述移动板厚度能更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其特征是,所述移动件具有一由所述移动板沿远离所述导引槽断面开口方向一体延伸的一连接部,所述连接部上设有至少一连接用螺丝孔或通孔,以供连接显示器支撑架的升降模块中的一侧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其特征是,所述移动件具有一双联部,所述双联部由分居两侧的两个所述移动板一体延伸连接形成,而该两侧的两个所述移动板分别就是显示器支撑架中安装的一对所述导引槽断面开口相对着、相互平行安装的所述滑轨中的所述移动板,所述双联部供连接显示器支撑架上的所述升降模块用或本身就是所述升降模块中的一个零件的一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其特征是,所述滚珠保持器的所述连体部其长形方向的两端至少一端具有向所述导引槽断面开口方向凸起形成能阻挡所述移动板相对所述间隔板连续移动的阻挡部,以防所述移动板多次移动后所述间隔板与所述移动板重叠度减少。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其特征是,所述板体设置有多个固定用螺孔或通孔,用以供所述滑轨本体锁附于显示器支撑架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其特征是,所述滑轨本体在所述板体的长形两端分别设有一阻挡于所述导引槽的两端开口的止挡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其特征是,所述滚珠保持器的每一滚珠容纳部为直径小于所述滚珠的圆孔,每一所述滚珠容纳部的边缘至少一体弯曲延伸有两扣持构件,每一所述扣持构件分别以朝向远离所述间隔板的方向及所述容纳部方向延伸而突出地设置于每一个滚珠容纳部的边缘,且每一所述扣持构件扣持于每一容纳于所述滚珠容纳部之中的所述滚珠的部分外侧,使多个所述滚珠保持于各个所述滚珠容纳部之中。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其特征是,每一所述间隔板的长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移动件于所述滚珠导引槽内移动距离的一半及加上所述移动件长度的总和;所述移动板上两所述第二滚珠导引槽槽底之间最小壁厚处的厚度在0.3至1.8㎜之间;所述移动件、和所述滑轨本体为金属冲压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意项所述的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其特征是,所述滑轨本体、所述移动件、和所述滚珠保持器均为金属板一体冲压件;其中的所述滚珠保持器或为塑料件。”

针对本专利,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5和10撰写不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1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4年12月15日,公开号为CN15553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证书号数为TW M504164U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1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3227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95年11月14日,公开号为US5466069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5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152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4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证据1、3、4或5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证据1、3、4或5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证据1、3或4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4月1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4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证据1、3、4或5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证据1、3、4或5及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证据1、3或4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2、5、10撰写不简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2)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5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做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5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而且该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证据5及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件为板体的滚珠滑轨。
经查,
证据2公开了一种弧形滚珠滑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先前技术部分和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按,由于滚珠式滑轨具有动作顺畅,结构稳固等优点,被广泛运用于服务器机柜、显示器支架、以及其他电子产品的滑动架体等用途。习用的滚珠滑轨的构造大致包括一滑轨本体、一设置在滑轨本体内部的移动件、以及多个设置在滑轨本体和移动件之间的滚具珠,使移动件和滑轨本体间采滚动方式间接接触,以减轻移动件和滑轨本体间的滑动阻力。
习用的滚珠式滑轨的滑轨本体、移动件通常采用金属板体透过冲压方式制成,其中滑轨本体具备有一导引槽道,可供所述移动件容置于导引槽道中。滑轨本体和移动件之间进一步设置一滚珠保持器,将所述多个滚珠保持于滑轨本体和移动件上。滑轨本体和移动件分别和电子产品的固定座和移动组件相互连接,使电子产品的移动组件可受该滚珠滑轨导引而沿着一直线路径往复位移。
习用的滚珠滑轨通常其滑轨本体、移动件等主要组件皆为直线状的构造,因此受限于其构造因素仅能够提供直线的导引路径,因此使得采用滚珠滑轨的电子产品其移动组件和固定座间仅能够采直线路径往复位移,而限制了电子产品机构设计的弹性。
然而,近年来由于电子产品机构设计的进步,越来越多产品开始采用曲面或弧形的结构,因此习用的直线式滚珠滑轨无法适 用于创作态的电子产品机构。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习用的直线式的滚珠滑轨使用用途受到限制,故如何藉由结构的改良,使习用的滚珠滑轨可被运用于具有弧形导引轨道的电子产品使用,已成为该项事业所欲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
如图1至图4所示,本创作系提供一种弧形滚珠滑轨,其中包括:一滑轨本体10、一移动件20、一滚珠保持器30、及多个容设于滑轨本体10和移动件20之间的滚珠33。
其中该滑轨本体10为利用金属片采冲压成型技术手段制作而成的金属冲压件,其具有一弧形板体11,该弧形板体11呈平板状,且其两侧边缘分别形成一弯曲弧形。该弧形板体11两侧边缘分别连接一第一侧壁12。该两第一侧壁12和弧形板体11相互垂直且彼此相互平行,且该两第一侧壁12依照该弧形板体11两侧边缘的形状弯曲形成和该弧形板体11的两侧边缘相符合的弯曲弧形。如图2及图4所示,该弧形板体11上进一步设有多个固定螺孔,以供将该滑轨本体固定于一电子产品的固定基座上。
如图2及3所示,该两第一侧壁12和弧形板体11共同地构成一个弧形导引槽14,前述移动件20容置于该弧形导引槽14之中,且能沿着该弧形导引槽14的导引路径往复位移。
该移动件20同样为采用金属板材透过冲压方式制成的金属冲压件,该移动件20具有两个和第一侧壁12相邻的第二侧壁21, 以及一连接于两第二侧壁21和滑轨本体10的弧形板体11远离的一端的连接板23,该连接板23上设有多个螺丝孔24,以供电子设备的移动组件透过螺丝锁附的方式和该连接板23连接。
如图2及图4所示,当移动件20容设于滑轨本体10的弧形导引槽14内时,该移动件20的两第二侧壁21系邻接于两第一侧壁12的内侧,且和第一侧壁12保持一定间隙。如图4所示,为使得移动件20在弧形的弧形导引槽14中往复位移时不会和两第一侧壁12相互干涉,该两第二侧壁21也设置成和滑轨本体10的两第一侧壁12相符合的弯曲弧形,使得该移动件20的两侧边以及两第二侧壁21具有和滑轨本体10的弧形板体11的两侧边缘以及两第一侧壁12相符合的弧形曲率。
如图2及图3所示,该两第一侧壁12上分别相对地设有一第一滚珠导引槽13,而且于该两第二侧壁21上与该第一滚珠导引槽13相对位置设有多个第二滚珠导引槽22。该第一滚珠导引槽13及第二滚珠导引槽22彼此相对,且共同地构成一个可供容纳多个所述滚珠的滚珠导引通道,使多个所述滚珠33能够容设于该第一滚珠导引槽13与第二滚珠导引槽22之间。透过多个所述滚珠33分别与第一滚珠导引槽13及第二滚珠导引槽22接触,使得该移动件20的两第二侧壁21和滑轨本体10的两第一侧壁12之间以滚动方式接触,以减少移动件20在滑轨本体10内移动的阻力。
多个所述滚珠33进一步透过滚珠保持器30将其定位在滑轨本体10的两第一侧壁12和移动件20的两第二侧壁21之间。如图2及图3所示,该滚珠保持器30同样为金属冲压件,其具有两个相互平行的间隔板31,如图4所示,该两间隔板31分别容设于两第一侧壁12和两第二侧壁21之间的间隙中。如图2所示,该滚珠保持器30的两间隔板31上设有多个滚珠容纳部32,多个所述滚珠容纳部32以等间距排列设置于该两间隔板31对应于第一滚珠导引槽13及第二滚珠导引槽22的位置,且每一个滚珠容纳 部32中容纳一个滚珠33,用以将多个滚珠33保持于第一滚珠导引槽13和第二滚珠导引槽22之间的滚动路径上。
如图2所示,多个所述滚珠容纳部32为直径略小于滚珠33的圆孔,使滚珠33置入滚珠容纳部32时无法完全地通过,且每一个滚珠容纳部32的两侧边分别设有一扣持构件321,该两扣持构件321分别以朝向远离该间隔板31的方向延伸突出地设置于每一个滚珠容纳部33的两侧边缘,透过多个所述扣持构件321能够扣合于每一个滚珠33远离该隔间板31的一侧的背面,而将每一个滚珠33保持于滚珠容纳部32之中而无法脱离。所述多个滚珠容纳部32及扣持构件321和多个所述滚珠33之间保持适当的间隙,因此使得多个所述滚珠33能够于滚珠容纳部32之中自由旋转而不产生干涉。
由于本创作的滚珠滑轨为弧形的滑轨,因此该滚珠保持器30的两间隔板31也设计为和第一侧壁12及第二侧壁21相配合的弯曲弧形,因此透过该滚珠保持器30的两间隔板31上的多个滚珠容纳部32,能够将多个滚珠33保持于一弧形的动作路径上。
如图1、图2及图4所示,本创作的滑轨本体10、移动件20、滚珠保持器30组合后,该滑轨本体10的两第一侧壁12,和移动件20的两第二侧壁21,以及滚珠保持器30的两间隔板31分别具有相配合的弧形曲线,且该第一侧壁12、第二侧壁21及间隔板31彼此间具有相同的弧形中心,因此使得该移动件20和滚珠保持器30能够于滑轨本体10的弧形导引槽14内往复位移而不致于产生干涉。
如图1及图2所示,该滑轨本体10位于其弧形导引槽14的两端,分别设有一止挡部15,用以阻止该移动件20和该滑轨本体10相互脱离。该实施例中,该两止挡部15为两设置于弧形板体11的两端且和弧形板体11相垂直的垂直板体,该两止挡部15设置于弧形导引槽14两端的开口处,因此能够阻挡移动件20从该 弧形导引槽14两端的开口处通过,以阻止移动件20和滑轨本体分离。
本创作的弧形滑轨的成型及制造方法概述如下,本创作的滑轨本体10、移动件20、及滚珠保持器的制成成型方式较佳,但不限于下列所述两种方式。首先,本创作的弧形滑轨由于采金属板材制成,因此主要利用冲压成型技术手段成型所述的滑轨本体10、移动件20、及滚珠保持器30等主要组件。其中第一种成型方式,为先行利用冲压方式制作直线状的滑轨本体10、移动件20、及滚珠保持器30后,再以弯型模具将所述滑轨本体10、移动件20及滚珠保持器沿着预定的弯曲方向弯折形成具有预定的弯曲弧形的结构。而另一种成型方法,则是采冲压方式直接成型所述滑轨本体10的弧形板体11及两第一侧壁12,该弧形板体11及第一侧壁12成型后即形成预定的弯曲弧形,然后再以侧面冲压或辊压方式在两第一侧壁12上制作出第一滚珠导引槽13,而所述移动件20及滚珠保持器30,也采用类似方式,先行以冲压方式成型出具有弯曲弧度的第二侧壁21及间隔板31后,再以侧面冲压或辊压加工方式在第二侧壁21上成型第二滚珠导引槽22,以及在间隔板31上成型所述滚珠容纳部32。
另本创作的弧形滚珠滑轨另一设计重点,在于滚珠保持器30的长度和移动件20的长度及其移动距离存在下列关系。该滚珠保持器30的两间隔板31将滚珠33保持于第一侧壁12与第二侧壁21之间,因此当移动件20在弧形导引槽14中滑动时,各个滚珠33同时接触于第一滚珠导引槽13和第二滚珠导引槽22,因此每一个滚珠33受到移动件20带动沿着第一滚珠导引槽13和第二滚珠导引槽22滚动的动作路径会等于移动件20动作路径的一半长度。因此依据上述关系,该滚珠保持器30的间隔板31的长度必须大于移动件20在弧形导引槽14内往复位移路径的长度的一半加上该移动件20的第二侧壁21的长度的总和,以使得滚珠保持 器30上保持足够数量的滚珠33,使得移动件20在弧形导引槽14内移动到任何位置时,该移动件20的第二侧壁21上的第二滚珠导引槽22能够保持和固定数量的滚珠33平均地接触,以使得移动件20两侧边能够获得滚珠33稳固的支撑。
上述滚珠保持器30的间隔板31和移动件20长度及其移动距离的关系,能够以下列数学式表示:
Lh≧1/2xLc Lm,其中:Lh为滚珠保持器的长度;Lc为移动件20的移动距离;Lm为移动件20长度。
如图5及图6所示为本创作的弧形滚珠滑轨的一具体应用实施例,该实施例系将本创作的弧形滚珠滑轨运用在一显示器的支架上。该实施例中显示器支架具有一底座1,及一设于底座1上方的弧形支架2,该弧形支架2的内侧具有一容设部,该容设部中,以并排方式将两支本创作的弧形滚珠滑轨设置于该容设部之中,及一绞链座3,系设置于该弧形支架2的容设部之中,并位于两滑轨本体10之间,该绞链座3的两侧以螺丝锁固方式和所述移动件20相连接,绞链座3上进一步设置一枢接座4,透过枢接座4和一显示器固定板5连接。
该显示器固定板5透过绞链座3和本创作的两弧形滚珠滑轨的移动件20相连接,并透过移动件20和滑轨本体10相配合,使得绞链座3和显示器固定板5能够受滑轨本体10导引而沿着弧形路径上下位移。
透过本创作的弧形滚珠滑轨,能够提供电子产品一弧形的导引路径,使得电子产品的移动件,例如:显示器面板、滑盖等,能够以弧形的动作路径设置在电子产品的固定基座或本体上,因此使得本创作的弧形滚珠滑轨特别适合用于现今电子业界最为流行的曲面屏幕或曲面电视,或其他具有弧形滑盖或弧形移动组件的电子产品上,因此提高了滚珠滑轨和该类型具有弧形导引路径的移动件之电子产品的兼容性。”
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并结合其说明书附图5可以确定,证据2公开了一种滚珠滑轨,其用于显示器支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显示器支撑架)中铰链座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升降模块)升降用的一对升降用滑轨,故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2中的“滑轨本体1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滑轨本体”,证据2中的“弧形板体1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长形的板体”,证据2中的两“第一侧侧壁1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两“第一侧壁”,证据2中的“导引槽1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引槽”,证据2中的两“第一滚珠导引槽1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两“第一滚珠导引槽”,证据2中的“移动件2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移动件”,证据2中的“第二侧壁21”的表面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侧壁面”,证据2中的“第二滚珠导引槽2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滚珠导引槽”,证据2中的“滚珠保持器3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滚珠保持器”,证据2中的两“间隔板3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两“间隔板”,证据2中的“滚珠容纳部3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滚珠容纳部”,证据2中的“滚珠3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金属滚珠”;另外从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5中可以确定在应用时,显示器支架中左右各平行安装一滑轨,两滑轨的导引槽断面开口相对,每个滑轨内各含有一移动件,移动件通过连接显示器支架中的铰链座而随着上下升降。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在于:(1)导引槽的形状不同:本专利中的导引槽为直的,而证据2中的导引槽为弧形的;(2)移动件的结构不同:本专利中的移动件具有板体状的移动板,而证据2中的移动件为U形结构。由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显示器沿直线升降以及如何使滑轨厚度变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的说明书的“先前技术”部分第3段中记载了“习用的滚珠滑轨通常其滑轨本体、移动件等主要组件皆为直线状的构造,因此受限于其构造因素仅能够提供直线的导引路径,因此使得采用滚珠滑轨的电子产品其移动组件和固定座间仅能够采直线路径往复位移,而限制了电子产品机构设计的弹性”,可见,证据2中已经记载了直线状构造的滑轨本体和移动件以达到电子产品移动组件和固定座直线往复移动的目的,故为了使电子产品能够直线升降而设置直线状滑轨本体(亦即将导引槽设置为直的)已被证据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其所想要实现的电子产品的升降形式,可以选择证据2中公开的直线形式或弧形形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5公开了一种滑动模组及应用该滑动模组的便携式电子装置,其中公开了(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0016-0019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和2):滑动模组100包括一上滑动板10、一下滑动板20、二导条30及一弹性体40,上滑动板10包括一板体12及形成于该板体12相对两侧的二导槽1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引槽),所述下滑动板2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移动件)呈矩形板结构,其相对两侧分别形成为二导轨2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滚珠导引槽),所述导条30包括一夹持套3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滚珠保持器)和若干滚轮3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滚珠),夹持套32具有双层壁结构,包括一双层顶壁322、与双层顶壁322相对的一双层底壁324及连接该双层顶壁322与双层底壁324的一双层侧壁326,该双层顶壁322、双层侧壁326及双层底壁324依次两两垂直连接而围成一夹持槽328,该夹持槽328用于配合所述下滑动板20的导轨22,该双层顶壁322、双层底壁324及双层侧壁326上均开设有若干夹持孔32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滚珠容纳部),该夹持孔329分别贯通其所在的双层顶壁322、双层底壁324及双层侧壁326,用于夹持所述滚轮34,所述滚轮34夹持于所述双层顶壁322、双层底壁324及双层侧壁326之外,该滚轮34可于夹持孔329内转动。
从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5公开了一种与证据2中的滑轨结构类似的滑轨结构,其中公开了导条30的夹持套32内滑动移动的下滑动板20为板体状,同时证据5中的滑动模组是应用于便携式电子装置上(比如带有滑盖的电子设备),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结构轻薄一般属于便携式电子装置的设计追求,而且证据2的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段中也记载了其中的滑轨可以应用于带有滑盖的电子设备上,因此,应当认为证据5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证据2中的滑轨结构变得更薄而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移动件改造为证据5中的板体状的结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10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滚珠保持器在所述导引槽内表面靠所述板体侧具有一连体部,所述连体部由两侧的所述间隔板一体延伸弯曲连接形成;所述连体部及两所述间隔板为一体成形的塑料件或金属板一体成形的金属冲压件;所述连体部上无孔或具有至少一个用于安装所述滑轨本体用的工具透孔;两所述间隔板上的所述滚珠容纳部其间隔沿所述间隔板长形方向的排列完全一一对应、相同,以使所述移动板上两侧所述第二滚珠导引槽受到的所述滚珠的压力能互相抵顶而使移动板不宜变形或相当于使所述移动板厚度能更薄”。证据2的滚珠保持器中将两间隔板连接在一起的部分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连体部;另外,证据2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中公开了滚珠保持器为金属冲压件,故证据2公开了间隔板与连体部是一体弯折形成的;该段中还公开了滚珠保持器的两间隔板上设有多个滚珠保持部,多个所述滚珠保持部以等间距排列设置于该两间隔板对应于第一滚珠导引槽及第二滚珠导引槽的位置,同时从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2-4可以确定两间隔板上的滚珠容纳部其间隔沿所述间隔板长形方向的排列完全一一对应、相同,这样,将证据5中的板状移动件应用到证据2中之后显然会相互抵顶来自于滚珠的压力而使板状移动件不易变形或使其厚度更薄;从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2和4中可以确定证据2的连体部上具有多个工具透孔;关于滚珠保持器为一体成形的塑料件以及在连体部上没有孔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移动件具有一由所述移动板沿远离所述导引槽断面开口方向一体延伸的一连接部,所述连接部上设有至少一连接用螺丝孔或通孔,以供连接显示器支撑架的升降模块中的一侧用”。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中公开了“该移动件20具有两个和第一侧壁12相邻的第二侧壁21,以及一连接于两第二侧壁21和滑轨本体10的弧形板体11远离的一端的连接板23,该连接板23上设有多个螺丝孔24,以供电子设备的移动组件透过螺丝锁附的方式和该连接板23连接”,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连接板23”的功能和作用与本专利中的“连接部”相同,而且证据2的“连接部”上也设有用于连接显示器支架铰接座的一侧的螺丝孔,因此,在将证据5中的板体状移动件应用到证据2中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同样会在板体状连接件上延伸出相应的连接部并在连接部上设置相应的螺丝孔或通孔来与显示器支撑架的升降模块的一侧连接,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移动件具有一双联部,所述双联部由分居两侧的两个所述移动板一体延伸连接形成,而该两侧的两个所述移动板分别就是显示器支撑架中安装的一对所述导引槽断面开口相对着、相互平行安装的所述滑轨中的所述移动板,所述双联部供连接显示器支撑架上的所述升降模块用或本身就是所述升降模块中的一个零件的一部分”。证据5中已经公开了下滑动板整体夹持在两夹持套之间,即,两夹持套之间是一体形成的板体状移动件,在将该板体状移动件应用到证据2中用于作为显示器升降的移动件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板体中间设置用于与证据2的铰接座连接的结构(即本专利中的双联部)或者该结构本身就是铰接座的一个零件的一部分,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滚珠保持器的所述连体部其长形方向的两端至少一端具有向所述导引槽断面开口方向凸起形成能阻挡所述移动板相对所述间隔板连续移动的阻挡部,以防所述移动板多次移动后所述间隔板与所述移动板重叠度减少”。由于移动件相对于滚珠保持件是进行移动的,因此,在滚珠保持件的一端或两端上设置防止移动件相对于间隔板连续移动的阻挡部以防所述移动板多次移动后所述间隔板与所述移动板重叠度减少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可以作出的简单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板体设置有多个固定用螺孔或通孔,用以供所述滑轨本体锁附于显示器支撑架内”。从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2和5中可以看出弧形板体11上设有多个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应当能够确定这些孔是为了与显示器支架进行锁附固定用的,至于这些孔是螺孔还是通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固定方式进行合理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滑轨本体在所述板体的长形两端分别设有一阻挡于所述导引槽的两端开口的止挡部”。证据2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中公开了“如图1及图2所示,该滑轨本体10位于其弧形导引槽14的两端,分别设有一止挡部1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止挡部),用于阻止该移动件20和该滑轨本体10相互脱离”。由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而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滚珠保持器的每一滚珠容纳部为直径小于所述滚珠的圆孔,每一所述滚珠容纳部的边缘至少一体弯曲延伸有两扣持构件,每一所述扣持构件分别以朝向远离所述间隔板的方向及所述容纳部方向延伸而突出地设置于每一个滚珠容纳部的边缘,且每一所述扣持构件扣持于每一容纳于所述滚珠容纳部之中的所述滚珠的部分外侧,使多个所述滚珠保持于各个所述滚珠容纳部之中”。证据2的说明书第5页第2段公开了“多个所述滚珠容纳部32为直径略小于滚珠33的圆孔,使滚珠33置入滚珠容纳部32时无法完全地通过,且每一个滚珠容纳部32的两侧边分别设有一扣持构件321,该两扣持构件321分别以朝向远离该间隔板31的方向延伸突出地设置于每一个滚珠容纳部33的两侧边缘,透过多个所述扣持构件321能够扣合于每一个滚珠33远离该隔间板31的一侧的背面,而将每一个滚珠33保持于滚珠容纳部32之中而无法脱离”。由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而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每一所述间隔板的长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移动件于所述滚珠导引槽内移动距离的一半及加上所述移动件长度的总和;所述移动板上两所述第二滚珠导引槽槽底之间最小壁厚处的厚度在0.3至1.8㎜之间;所述移动件、和所述滑轨本体为金属冲压件”。证据2的说明书第7页第2-3段公开了“上述滚珠保持器30的间隔板31和移动件20长度及其移动距离的关系,能够以下列数学式表示:Lh≧1/2xLc Lm,其中:Lh为滚珠保持器的长度;Lc为移动件20的移动距离;Lm为移动件20长度”。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间隔板的长度与移动件的移动距离和移动件的长度之间的关系,而至于移动板上两所述第二滚珠导引槽槽底之间最小壁厚处的厚度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结构强度和结构尺寸的设计需要进行合理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将移动板上两所述第二滚珠导引槽槽底之间最小壁厚处的厚度限定在0.3至1.8㎜之间可以为本专利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滑轨本体、所述移动件、和所述滚珠保持器为金属板一体冲压件”。证据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公开了“该滑轨本体10为利用金属片采冲压成型技术手段制作而成的金属冲压件”,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该移动件20同样为采用金属板材透过冲压方式制成的金属冲压件”,证据2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该滚珠保持器30同样为金属冲压件”。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2公开,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基于上述证据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111269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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