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及高跟平底两用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及高跟平底两用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49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5W1168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143485.X
申请日:2015-03-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金林
授权公告日:2015-09-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翊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A43B13/36,A43B13/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的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相结合从而得到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及高跟平底两用鞋”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520143485.X,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4日,专利权人为张翊。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壳,所述底壳的后跟部形成有安装空腔、其底部开设有容纳鞋跟的凹槽;
鞋跟,包括鞋跟主体和鞋跟导轨,鞋跟导轨上设有卡锁部和限位部,卡锁部位于鞋跟导轨的下部,限位部位于鞋跟导轨的上部;
鞋跟锁定机构,包括按键、按键弹簧和活动卡件,按键与活动卡件连接且触压活动卡件脱位,按键弹簧与活动卡件连接且使活动卡件复位;
鞋跟导向机构,包括导槽件和卡位镶件,导槽件铰接在空腔内,卡位镶件安装在导槽件的上方;
其中,鞋跟的鞋跟导轨嵌入所述导槽件内且在导槽件内移动;鞋跟打开时,所述限位部插入卡位镶件,所述活动卡件锁定所述卡锁部,以使鞋跟竖立;鞋跟收合时,按动按键所述活动卡件脱离所述卡锁部,向下拉动鞋跟导轨使限位部脱离卡位镶件,将鞋跟转动至所述凹槽内,所述活动卡件卡扣在鞋跟导轨背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保护盖,保护盖覆盖所述底壳的后跟部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卡锁部为突出于鞋跟导轨前部的扣块。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部为突出于鞋跟导轨上端部的突块。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槽件的两侧设有转动轴。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内设置有弹片或弹簧。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壳的鞋跟端部设置有胶垫。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高跟平底两用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壳的鞋跟端部与凹槽之间连通有导槽。
9.一种高跟平底两用鞋,其特征在于,其鞋底使用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一种两用鞋底。”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张金林(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5、7、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398637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
证据2:CN20409114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
证据3:CN10292011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2月13日;
证据4:CN20198681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8日;
证据5:CN10122286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6日;
证据6:CN201986818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8日;
辅助证据1:CN10361027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3月05日;
辅助证据2:CN20597629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22日。
请求人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3的方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9也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9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由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缺少导槽件的具体结构以及鞋跟导轨与导槽件的装配关系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2、4、5、7、8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2、4、5、7、8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6)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是活动卡件通过与鞋跟导轨上突出的卡锁部卡固同时实现鞋跟竖立和鞋跟的卡固。该区别被证据4或证据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或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是鞋跟锁定机构。该区别被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被证据1-6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基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1份。专利权人认为:辅助证据2的申请日和公告日都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保护范围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至少是:鞋跟导轨上设有限位部,鞋跟导向机构包括安装在导槽件的上方且与限位部配合有固定作用的卡位镶件;鞋跟导向机构包括铰接在空腔内的导槽件,以及与卡位镶件和导槽件相关的特征。证据1的钩状突块13与本专利的限位部作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上述区别未被证据4或证据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或证据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是:鞋跟导轨上设有卡锁部和限位部,卡锁部位于鞋跟导轨的下部,限位部位于鞋跟导轨的上部;鞋跟锁定机构,包括按键、按键弹簧和活动卡件,按键与活动卡件连接且触压活动卡件脱位,按键弹簧与活动卡件连接且使活动卡件复位;卡位镶件安装在导槽件的上方;鞋跟打开时,所述限位部插入卡位镶件,所述活动卡件锁定所述卡锁部,以使鞋跟竖立;鞋跟收合时,按动按键所述活动卡件脱离所述卡锁部,向下拉动鞋跟导轨使限位部脱离卡位镶件,将鞋跟转动至所述凹槽内,所述活动卡件卡扣在鞋跟导轨背部。上述区别没有被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4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基于引用关系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表示不同意专利权人的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左正超、公民代理人罗超,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王峰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说明书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其他无效理由。请求人放弃使用辅助证据2,并表示辅助证据1仅供合议组参考。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并表示其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仅供合议组参考。
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导槽件铰接在空腔内”,铰接应当是实体之间的铰接,上述特征中导槽件具体与哪个部件铰接不清楚,导槽件上的转动轴是转动连接概念中的枢轴连接,不是铰接。权利要求1中“鞋跟导轨嵌入所述导槽件内且在导槽件内移动”的“嵌入”表示固定、不能移动或埋入,因此鞋跟导轨嵌入导槽件与两者能相互移动是矛盾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的方案公开不充分。放弃其他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具体理由。专利权人认为: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1的导槽件可以铰接在底壳内部,铰接方式为不限于铰链连接,说明书中实际是导槽件通过转动轴转动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导槽件和导槽件的移动方式。“嵌入”不是固定连接的意思,根据说明书图7、8可以看出导轨可以移动。
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表示仅使用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的方式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放弃使用与证据4、6相关的组合方式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是限位部、鞋跟导向机构的卡位镶件和导槽件及其相关特征,即(1)鞋跟导轨上设有限位部;(2)鞋跟导向机构,包括导槽件和卡位镶件,导槽件铰接在空腔内,卡位镶件安装在导槽件的上方;鞋跟的鞋跟导轨嵌入所述导槽件内且在导槽件内移动;鞋跟打开时,所述限位部插入卡位镶件,所述活动卡件锁定所述卡锁部,以使鞋跟竖立;鞋跟收合时,按动按键所述活动卡件脱离所述卡锁部,向下拉动鞋跟导轨使限位部脱离卡位镶件,以及向下拉动鞋跟导轨使限位部脱离卡位镶件。上述区别被证据5公开。其中,证据5中的支撑柱38相当于鞋跟导轨,力板46相当于卡位镶件,力板46上的凹坑70用于与支撑柱38配合。带狭槽的枢转轴52相当于导槽件,上圆柱形部54相当于转动轴,在半圆形下支持部56及上半圆形部58形成的空间内转动。将高跟变为平跟时,下拉支撑柱38带动带狭槽的枢转轴52通过上圆柱形部54进行转动。
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1除与限位部、导槽件和卡位镶件相关的特征之外,其他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并认为:本专利的鞋跟竖立,限位部插入卡位镶件与活动卡件锁定卡锁部两方面都有作用。其中,卡位镶件能够卡住鞋跟导轨避免鞋跟导轨晃动并防止鞋跟向上运动,其具有限位以及承受力的作用。导槽件具有2个作用:1)可以跟随导轨转动;2)防止高跟时导轨在里面晃动。证据5中的力板46相当于保护盖,不是卡位镶件,凹坑70是为了把力传导到立板46,立板46承受所有竖直方向的力。凹坑70不体现限位作用。支撑柱38和凹坑70形状互补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传递力,不是为了对支撑柱38限位。证据1、5都有通过底壳卡件和顶部卡件之间的配合关系,本专利并没有这种配合关系。本专利是通过鞋跟锁定机构的活动卡件和卡锁部以及限位部和卡件镶件这两个部位的锁紧来实现鞋跟竖立以及防止鞋跟松动的。证据5的背景技术提到现有技术的缺陷是弹簧结合的方式不够稳定,其相当于本专利的鞋跟锁定机构,因此证据5给出了相反的启示,与证据1存在结合障碍。
关于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请求人强调:权利要求3中的扣块,证据1中是凹槽,将凹槽换成扣块是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中的突块被证据5公开,即包括突伸部68的上端62部分。关于权利要求5中的两侧都有转动轴的特征,证据5公开了转动轴在一侧设置,而证据1里的转动轴设置在两侧,并且在两侧设置也是常规设置。关于权利要求6的弹簧或弹片,证据3中的定位弹片2会在高跟拉出时发挥作用,给出相应的启示。专利权人强调:权利要求3的扣块没有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突块没有被证据5公开,本专利的突块要与导槽件配合。关于权利要求6,从证据3中看不出定位弹片2的作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使用6份证据,即证据1-6,其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且证据1-6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导槽件铰接在空腔内”,铰接应当是实体之间的铰接,上述特征中导槽件具体与哪个部件铰接不清楚,导槽件上的转动轴是转动连接概念中的枢轴连接,不是铰接。(2)权利要求1中“鞋跟的鞋跟导轨嵌入所述导槽件内且在导槽件内移动”的“嵌入”表示固定、不能移动或埋入的含义,因此鞋跟导轨嵌入导槽件与两者能相互移动是矛盾的。说明书关于权利要求1的方案公开不充分。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导槽件铰接在空腔内”。“铰接”的含义是用铰链连接,“铰链”的含义是用于连接或转动的装置,使摆动部件可借以转动,通常由销钉连接的一对金属叶片组成。本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了导槽件的转动轴403铰接在空腔内,第0028段记载了底壳1的后跟部形成有安装空腔101,并且根据图5可以看出转动轴403类似于销钉结构,也就是说,本专利采用转动轴连接导槽件与形成空腔的底壳部分并使导槽件能相对于形成空腔的底壳部分转动,属于类似采用销钉连接两叶片使其中一个叶片相对于另一叶片发生转动的铰接结构。因而,“导槽件铰接在空腔内”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施的。
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限定了“鞋跟的鞋跟导轨嵌入所述导槽件内且在导槽件内移动”。“嵌入”就其通常含义而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的两物体之间的位置关系,一个物体至少一部分进入另一物体的内部,由此被嵌入物对嵌入物具有一定的限位作用,但嵌入后嵌入物并非一定会处于固定不动的状态,例如与燕尾槽相配的滑轨在嵌入燕尾槽后仍可相对于燕尾槽滑动。就本专利而言,导槽件401本身具有通槽结构,而从说明书图5、7、8可以看出,鞋跟导轨202穿过导槽件401的导槽结构并能够相对于导槽件401上下移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跟平底两用鞋底。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知,在打开鞋跟的状态即鞋跟竖立的状态,此时,具有两种卡锁方式:1)限位部插入卡位镶件,2)鞋跟导轨上的卡锁部与在按键弹簧作用下复位的活动卡件卡合;在鞋跟从打开变为收合的过程中,首先经由按键推动活动卡件克服弹簧的作用力而移位,活动卡件与卡锁部的卡合解除,然后,下拉鞋跟导轨,使其限位部脱离卡位镶件,转动到底壳的凹槽内,此时,收合的鞋的卡锁方式是活动卡件卡扣在鞋跟导轨的背部。
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跟平底变换鞋底,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8段,图1-11):鞋底包括鞋底壳3,鞋底壳3底部用于容纳高跟的凹槽4,高跟和变换高跟的锁卡机构,在鞋底壳3的高跟连接部设置高跟转动槽14和底壳卡件15,转动槽14顶部对称设置跟转动轴孔11,底壳卡件15对称设置在高跟连接部的二侧;高跟由上端的变换连接部和下端的跟部2上下两部分构成,变换连接部的顶部对称设置与跟转动轴孔11相应的高跟转动轴7和钩状突块13,变换连接部底部二侧边设置二个与底壳卡件15相紧扣的跟部卡件9,变换连接部在与变换锁卡5的卡头17相连接的一侧设置前凹槽10和后凹槽12,锁卡机构包括按键1、按键弹簧6和变换锁卡5,所述的变换锁卡5的卡头17通过按键弹簧6的弹性卡入高跟的前凹槽10或后凹槽12。为更优化使用稳固效果,高跟转动槽14与转动轴7相应的左右二侧设置有上下方向的轴槽,转动轴7沿着轴槽上下移动。在高跟转动槽14与钩状突块13移动末端的后部设置突块卡位16。变换锁卡5为L形,末端为卡头17。按键1未按入时,变换锁卡5的卡头17卡住前凹槽10,从而把高跟卡紧,这时底壳卡件15与跟部卡件9相互接触相互咬合,从而把高跟锁紧,不致高跟晃动和松动。当按键按入时,变换锁卡5使卡头17向前凹槽10外部移动,此时鞋跟处于可自由上下移动状态,鞋跟2的转动轴7沿着轴槽向下移动,直到与突块卡位16接触时,钩状突块13被卡住,不能让鞋跟2再向下移动,这时,底壳卡件15与跟部卡件9相互脱离,就可以扳动鞋跟2向平底状态变换,把鞋跟2转动至凹槽4内,卡头17就锁卡住后凹槽12,把鞋跟卡紧在凹槽4里。
证据1中的高跟平底变换鞋底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高跟平底两用鞋底,鞋底壳3底部用于容纳高跟的凹槽4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特征“底壳底部开设有容纳鞋跟的凹槽”。高跟、跟部2相当于本专利的鞋跟和鞋跟主体。结合图9和图10,高跟的变换连接部设置有转动轴7,而转动轴7能沿着轴槽上下移动,也就是说,变换连接部也会随转动轴7上下移动,因此变换连接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鞋跟导轨。此外,从证据1的图9和图10可以看出,钩状突块13位于变换连接部的上部且能与突块卡位16配合,其相当于限位部。从图4和图5可以看出,变换连接部下部能与卡头17卡合的前凹槽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卡锁部。锁卡机构、按键1、按键弹簧6和变换锁卡5的卡头17的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鞋跟锁定装置、按键、按键弹簧以及活动卡件,并且证据1变换锁卡5的卡头17通过按键弹簧6的弹性卡入高跟的前凹槽10,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特征“按键与活动卡件连接且触压活动卡件脱位,按键弹簧与活动卡件连接且使活动卡件复位”。证据1中,按键1未按入时,变换锁卡5的卡头17卡住前凹槽10,从而把高跟卡紧,其公开了特征“鞋跟打开时,所述活动卡件锁定所述卡锁部,以使鞋跟竖立”。证据1中,当按键按入时,变换锁卡5的卡头17向前凹槽10外部移动,鞋跟2的转动轴7沿着轴槽向下移动,直到与突块卡位16接触时,钩状突块13被卡住,不能让鞋跟2再向下移动,这时,底壳卡件15与跟部卡件9相互脱离,就可以扳动鞋跟2转动至凹槽4内,用卡头17锁卡住后凹槽12,把鞋跟卡紧在凹槽4里,而后凹槽12即位于变换连接部的背部,可见,证据1公开了特征“鞋跟收合时,按动按键所述活动卡件脱离所述卡锁部,向下拉动鞋跟导轨,将鞋跟转动至所述凹槽内,所述活动卡件卡扣在鞋跟导轨背部”。
通过对比权利要求1与证据1可知,在鞋跟竖立时,证据1是通过底壳卡件15与跟部卡件9进行配合以及用变换锁卡5的卡头17卡住前凹槽10这两种配合结构进行锁定,而本专利需要将鞋跟导轨的限位部插入卡位镶件以及用活动卡件锁定鞋跟导轨的卡锁部这两种配合结构进行锁定。其中本专利的活动卡件锁定卡锁部与证据1的卡头17卡住前凹槽10的配合方式相同,并且均实现了提高高跟鞋跟稳定性的作用。但权利要求1的另一种配合方式与证据1不同。本专利中,鞋跟导轨的限位部插入卡位镶件的作用是使得高跟鞋跟整体不会晃动(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并且本专利在高跟状态的两种锁定方式均是利用鞋跟导轨的不同部分进行配合。证据1中则通过底壳卡件15与跟部卡件9的锁紧配合使高跟不会晃动和松动,其中跟部卡件9位于变换连接部下方并与其相连。此外,在达到鞋跟竖直的过程中,本专利的鞋跟导轨嵌入导槽件内且在导槽件内移动直到限位部插入卡位镶件,鞋跟导轨上下移动的轨迹受到导槽件的限制,在下拉鞋跟导轨的过程中,鞋跟导轨可带动导槽件转动,而证据1中变换连接部顶部的转动轴7也是沿着轴槽上下移动,也就是说变换连接部上下移动的轨迹也受到转动轴7沿着轴槽的配合的限制,但没有导槽件结构。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设置有鞋跟导向机构,包括导槽件和卡位镶件,导槽件铰接在空腔内,卡位镶件安装在导槽件的上方,鞋跟的鞋跟导轨嵌入所述导槽件内且在导槽件内移动;以及鞋跟打开时,所述限位部也要插入卡位镶件;鞋跟收合时,向下拉动鞋跟导轨使限位部脱离卡位镶件。可见,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问题是采用一种与证据1不同的锁定结构,即利用鞋跟导轨顶部与卡位镶件进行锁合,从而使高跟鞋跟整体不晃动以及通过导槽件对鞋跟导轨的上下移动和转动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在鞋跟竖立时需要限位部插入卡位镶件以及活动卡件锁定卡锁部这两种配合结构进行锁定,而证据1是通过底壳卡件15与跟部卡件9进行配合以及变换锁卡5的卡头17卡住前凹槽10这两种配合结构进行锁定。因此证据1没有给出启示获得上述区别特征。
合议组认为:证据5公开了一种可调高度的高跟鞋,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11页,图1-13):可收缩鞋跟20包括低跟块22,以及使用一机构连接到低跟块22的高跟延伸件24,高跟延伸件24可轴向相对于低跟块22及鞋底12枢转地移动。支撑柱38被固定至高跟延伸件24,并自高跟延伸件24的顶部向上突伸或向上延伸,低跟块22具有狭槽42且包括空腔44,设置力板46关闭空腔44顶部的开口。低跟块22内的空腔44以及力板46在被固定到低跟块22时限定出一壳体,该壳体与可转动带狭槽的枢转轴52互补,可转动带狭槽的枢转轴52包括一上圆柱形部54,其定位在空腔内,以接触形成空腔44中的半圆形下支持部56,以及形成力板46底部的上半圆形部58。当力板46固定就位时,一圆形轴承形成在半圆形部56、58之间,枢转轴52的圆柱形部54定位在其中。带狭槽的枢转轴52的前表面64包括一细长凹槽60,支撑柱38的上端62滑至该凹槽60中。支撑柱38在凹槽60中上下轴向地自由滑动。当带狭槽的枢转轴52借由力板46固定在低跟块22的空腔44内时,空腔44的内壁毗接带狭槽的枢转轴52的前表面64,密封细长凹槽60并形成一通道。支撑柱38滑入滑出此通道。细长凹槽60所形成的通道以及支撑柱38的上端62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配合公差,因此无摆动空间作转动或平移运动。在细长凹槽60的下端,以及在细长凹槽60的内突伸部66的平面上的支撑柱38的主要部分的宽度处具有十分紧密的配合公差。这些特征为穿着者提供了一个十分稳定且稳固的鞋跟。一突伸部66与互补的突伸部68形成在毗邻其上端的支撑柱38上。当支撑柱38向下移动时,上端62穿过带狭槽的枢转轴52中的凹槽60,当突伸部68结合突伸部66时,阻止进一步向下动作。力板46的内表面具有两个形成在其中的凹坑70、72,其形状大体上与支撑杆38的上端62互补。当鞋跟20在高跟位置时,支撑杆38的上端62进入凹坑70中,并毗靠力板46。因此,力板46大体上几乎承受了支撑杆38所施加的所有竖直力量。支撑杆38及力板46大体上承受从高跟延伸件24到鞋底16的鞋跟部的全部的穿着者重量。借由向下拉动高跟延伸件24,以自凹坑70中松开支撑柱38的顶部62,并允许其枢转而完成,然后高跟延伸件24、支撑柱38及带狭槽的枢转轴52枢转,直到它们适当地对其在第二或低跟位置,然后向内移动,使得支撑柱的端部62进入凹坑72中。当支撑柱38的上端穿过带狭槽的枢转轴52形成的通道的顶部而突伸,且在凹坑72或凹坑70中延伸时,该机构稳固地锁住而无法枢转,此为一重要的安全特征。带狭槽的枢转轴52即支撑柱38还具有组合到可转动狭槽枢转轴52中的以制动结构,以位置延伸件24在适合其所需的高跟或低跟位置。此借由突伸到凹槽60中且使用弹簧76偏置至凹槽60中的球74完成,面对球74的支撑柱38的一侧包括凹部78,当球74进入凹部78中,可阻止支撑柱38自由移动,凹部78定位在支撑柱38上的位置,该位置与完全进入力板46的凹坑70或72中的支撑柱38的上端一致。当高跟延伸件24处于第一或第二位置时,由弹簧偏置的球74进入凹部78中,凹部78中的球的力量可谓使用者在高跟延伸件24上向下或向外拉动而手动式克服,以松开制动或止挡装置。
可见,证据5的低跟块22内的空腔44并且其上固定有力板46,力板46的内表面具有两个形成在其中的凹坑70、72,其形状大体上与支撑杆38的上端62互补。当鞋跟20在高跟位置时,支撑杆38的上端62进入凹坑70中,并毗靠力板46。因此,力板46大体上几乎承受了支撑杆38所施加的所有竖向力量。支撑杆38及力板46大体上承受从高跟延伸件24到鞋底16的鞋跟部的全部的穿着者重量。
对比权利要求1与证据5可知,证据5在高跟状态时,支撑杆38的上端62进入力板46的凹坑70从而毗靠力板46,且基本由力板46和支撑杆38承重,且凹坑70的形状与支撑杆38的上端62大体互补,由此,支撑杆38的上端部分与凹坑的配合相当于一种锁卡结构,支撑杆3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鞋跟导轨,力板46相当于卡位镶件。带狭槽的枢转轴52相当于导槽件,并且力板46位于带狭槽的枢转轴52上方,相当于卡位镶件安装在导槽件的上方。枢转轴52的圆柱形部54定位在半圆形部56、58形成的圆形轴承之间,并且枢转轴52可以枢转,相当于导槽件铰接在空腔内。带狭槽的枢转轴52的前表面64包括一细长凹槽60,支撑柱38的上端62滑至该凹槽60中,支撑柱38在凹槽60中上下轴向地自由滑动,细长凹槽60以及支撑柱38的上端62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配合公差,因此无摆动空间作转动或平移运动;当支撑柱38向下移动时,上端62穿过带狭槽的枢转轴52中的凹槽60,当突伸部68结合突伸部66时,阻止进一步向下动作,公开了特征“鞋跟的鞋跟导轨嵌入所述导槽件内且在导槽件内移动”。借由向下拉动高跟延伸件24,以自力板46的凹坑70中松开支撑柱38的顶部62,并允许其枢转而完成,然后高跟延伸件24、支撑柱38及带狭槽的枢转轴52枢转,直到它们适当地对其在第二或低跟位置,然后向内移动,使得支撑柱的端部62进入凹坑72中,公开了特征“鞋跟收合时,向下拉动鞋跟导轨使限位部脱离卡位镶件”。并且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5的带狭槽的枢转轴52和力板46相当于鞋跟导向机构。
可见,证据5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力板46和支撑柱38相配合能够支撑来自竖向方向的压力,具有重要的稳定作用,与本专利的限位部插入卡位镶件使鞋跟稳定不晃动的作用相同,且上述配合结构与证据1中的壳卡件15与跟部卡件9在竖向方向相配合用于提高鞋跟稳定性的结构类似。
证据5中,支撑柱38穿过的带狭槽的枢转轴52的凹槽60,其下拉时能抵靠带狭槽的枢转轴52并带动其枢转,其结构与运动方式与本专利的鞋跟导轨与导槽件相同。而且证据5中支撑柱38在凹槽60内上下移动的方式,相对于证据1中连续变化部随转动轴7与轴槽的配合上下移动的方式,稳定性更好。因此,为了使得高跟鞋在上下移动过程中更加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5的力板46以及狭槽的枢转轴52相对于支撑柱38的配合结构应用到证据1中,代替变换连接部随转动轴7沿着轴槽上下移动的结构,而同时通过力板46和支撑柱38配合代替证据1中底壳卡件15与跟部卡件9的配合形成纵向支撑结构,这只是对纵向支撑结构的简单改进,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证据5的弹簧、球与凹坑相配合对于支撑柱38也具有如同本专利的鞋跟锁定机构和证据1变换锁卡5及按键与弹簧那样的横向锁定作用,并且三者都是在鞋跟竖立到位后,进行横向锁定,而在准备变换到低跟状态时,先解除横向锁定,然后再向下移动支撑柱38或鞋跟导轨或连续变化部,只是本专利和证据1是通过按键压迫弹簧克服复位进行解锁,而证据5没有设置按键而是通过纵向手动拉动支撑柱38的方式克服横向弹簧的复位作用以及球与凹坑的配合进行解锁,其横向锁定作用虽然没有本专利与证据1强,但对保持鞋跟在高跟状态的稳定仍具有一定作用,并且证据5保持鞋跟在高跟状态的稳定是以为力板46与支撑柱38的配合为主。由此,横向锁定结构的不同并不会对证据5与证据1的结合形成技术障碍。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了保护盖,及保护盖覆盖所述底壳的后跟部表面。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为保护锁卡机构不受脚部压力作用变形损坏,还设置了锁卡机构上部的保护罩8。从证据1的图3、4可以看出,保护罩8覆盖底壳的后跟部表面。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了所述卡锁部为突出于鞋跟导轨前部的扣块。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扣块没有被证据1公开。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图3):按键1未按入时,变换锁卡5的卡头17卡住前凹槽10,从而把高跟卡紧。可见,证据1是采用前凹槽10与卡头17相卡合。采用扣块这种突起结构代替凹槽结构与活动卡件配合进行锁定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了所述限位部为突出于鞋跟导轨上端部的突块。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突块没有被证据5公开,本专利的突块要与导槽件配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突块是限位部,而限位部能通过插入卡位镶件与其配合而不是与导槽件卡合。证据5公开了(出处同上):凹坑70的形状大体上与支撑杆38的上端62互补。当鞋跟20在高跟位置时,支撑杆38的上端62进入凹坑70中,并毗靠力板46。结合图11可以看出,支撑柱38上从突伸部68的高度位置至上端62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凸块。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了所述导槽件的两侧设有转动轴。合议组认为:证据5的可转动带狭槽的枢转轴52只设置了一个上圆柱形部54用于枢转。而在导槽件的两侧均设有转动轴,是保证枢转更加稳定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了所述凹槽内设置有弹片或弹簧。专利权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6,证据3中看不出定位弹片2的作用。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了一种活动高跟鞋,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图1、2):后平面体7处设置有高跟活动位置间6,在高跟活动位置间6内装有高跟定位弹簧片2和高跟活动转轴3,当需要使用高跟时,将高跟活动球体4从高跟活动位置间6拉出来,在高跟定位弹簧片2、高跟活动转轴3和高跟活动球体4的共同作用下,产生高跟鞋的使用效果。证据3公开了高跟定位弹簧片2,并且根据图1,鞋底具有不使用高跟5时可容放高跟5的凹槽空间,高跟定位弹簧片2的一部分位于该空间内。虽然证据3没有明确高跟定位弹簧片2是如何工作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高跟定位弹簧片2的设置位置以及高跟5的两用状态,容易想到在容放高跟5的凹槽空间内设置便于弹出高跟的弹片或弹簧。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了所述底壳的鞋跟端部设置有胶垫。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底壳1的鞋跟2端部设置有胶垫8。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限定了所述底壳的鞋跟端部与凹槽之间连通有导槽。证据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3-4段):低跟块22包括空腔44并具有狭槽42,允许支撑柱38在狭槽42内枢转。狭槽4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槽。对于证据1这种具有放置跟部2的凹槽4的结构,为了能保证跟部2转动到凹槽4并对跟部2的转动路径进行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证据5的上述内容在证据1底壳的鞋跟端部与凹槽之间设置连通两者的导槽。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高跟平底两用鞋,其鞋底使用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一种两用鞋底。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一种高跟平底变换鞋底和鞋。因此,当权利要求1-8保护的高跟平底两用鞋底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一种高跟平底两用鞋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但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52014348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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