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式网络机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集成式网络机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53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5W1164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075224.8
申请日:2017-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8-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左一
合议组组长:刘斌
参审员:张巍
国际分类号:H05K5/02,H05K7/02,H05K7/14,G01D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如果权利要求中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明显错误的唯一正确解释,则应当基于该权利要求解释来判断是否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075224.8、名称为“集成式网络机柜”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1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包括长方体的框架(2),框架左右两侧由侧板封闭,框架顶部设有顶板(3),框架底部设有底板(5),框架前侧铰接有前门(1),框架后侧铰接有后门(4),框架两侧水平方向设有安装梁(6),安装梁上竖直固定有19寸安装支架(7),19寸安装支架上插装有水平的托盘(8),框架内顶部安装有无线路由器(10)和动环采集模块(12),前门或后门上部内侧安装有温湿度计(15),温湿度计和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框架外部还安装有烟雾报警器(13),所述烟雾报警器与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框架内部还安装有PDU插座(9),所述PDU插座与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PDU插座通过电缆连接外部市电;PDU插座包括USB供电单元和电源控制单元,所述电源控制单元包括通信电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讯模块和摄像头,所述摄像头设置在机柜内,所述摄像头、温湿度计和烟雾报警器都与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LED灯管(11)和行程开关(14),所述行程开关安装在框架前侧正对前门或安装在框架后侧正对后门,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闭合,前门或后门打开时行程开关断开,行程开关串接在LED灯管电路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门和后门都设有网孔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下部安装有四个万向轮。”
针对本专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393044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37617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398481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03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45155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9日;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496507l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13日;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024868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
附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41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
附件8: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施其技术方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再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再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3结合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或4或5或6或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或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4结合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或3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主要修改方式是将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2中。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包括长方体的框架(2),框架左右两侧由侧板封闭,框架顶部设有顶板(3),框架底部设有底板(5),框架前侧铰接有前门(1),框架后侧铰接有后门(4),框架两侧水平方向设有安装梁(6),安装梁上竖直固定有19寸安装支架(7),19寸安装支架上插装有水平的托盘(8),框架内顶部安装有无线路由器(10)和动环采集模块(12),前门或后门上部内侧安装有温湿度计(15),温湿度计和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
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框架内部还安装有PDU插座(9),所述PDU插座与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PDU插座通过电缆连接外部市电;PDU插座包括USB供电单元和电源控制单元,所述电源控制单元包括通信电路。
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LED灯管(11)和行程开关(14),所述行程开关安装在框架前侧正对前门或安装在框架后侧正对后门,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闭合,前门或后门打开时行程开关断开,行程开关串接在LED灯管电路中。
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下部安装有四个万向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框架外部还安装有烟雾报警器(13),所述烟雾报警器与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
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讯模块和摄像头,所述摄像头设置在机柜内,所述摄像头、温湿度计和烟雾报警器都与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门和后门都设有网孔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如下事实:
(1)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代理人的两份授权委托书缺少委托日期或者委托日期有修改,合议组要求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无瑕疵的授权委托书,专利权人表示由合议组代为核实请求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以该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
(4)基于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创造性评述方式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5或6或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6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6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或5或6或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6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6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或2或4或5或7结合证据6或者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3或公知常识所公开。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补交了授权委托书,经合议组核实对该委托书予以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书中的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证据1-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动环采集模块的构成,以及其与其它设备如何电连接;也未记载PDU插座如何采集用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信息,并且如何传送给动环采集模块;(2)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无线路由器如何满足机柜内部设备的网线需求,内部设备具有哪些构成才能满足网线需求;也未记载无线路由器与通信电路的关系,通信电路的构成,如何实现智能控制;(3)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的构成,以及其与其它设备如何连接,不清楚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如何实现人与机柜的远程对话,不清楚通过何种手段或设备实现远程对话。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06段、0009-0012段记载了动环采集模块、无线路由器、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以及这些模块器件与其他设备的电连接。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见,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以将机柜的温度、适度等信息实时发送给管理人员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其中温湿度计采集机柜内部的温度和湿度,然后通过动环采集模块向外发送,管理人员可以在手机或电脑上直接实时监控柜内的温湿度;网络机柜内部安装有无线路由器,网络机柜使用者只需接入一根网线,即可满足机柜内部设备的网线需求,无需另外安装交换机,并可发出无线信号,满足网络柜使用者的其他用网需求(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摄像头、温湿度计和烟雾报警器都与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连接,带有RFID读取器的外部设备可以与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实现接驳(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1-0012段)。据此可以判定,本专利的创新在于:在机柜中组合设置温湿度计、动环采集模块、无线路由器、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等。至于温湿度计、动环采集模块的内部结构并不是本发明的创新点所在,因此在说明书中仅仅做简单介绍,这些部件可以采用常规装置。至于请求人质疑“动环采集模块”、“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模块不属于本领域的通用技术用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包括那些器件的问题,合议组通过说明书的记载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清楚了解动环采集和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的定义和实现方案,而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1日,在该申请日之前上述模块已经为本领域所公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了解其构成,并知晓其与其他设备的连接方法。基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3.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19寸安装支架”不是本领域通用表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19寸究竟是指安装支架的何种尺寸;(2)权利要求1中“动环采集模块”、“温湿度计和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动环采集模块并非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包括哪些器件, 以及其如何与温湿度计电连接;(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 “通信电路”、“无线路由器”二者的关系,也不清楚通信电路包括哪些部件,如何构成,如何连接;(4)权利要求2中“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其并非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构成, 以及其与其它设备如何连接,如何将机柜中的温湿度、视频状态图像或其它数据发送到外部设备;(5)权利要求1中 “所述行程开关安装在框架前侧正对前门或安装在框架后侧正对后门,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闭合,前面或后门打开时开关断开”,其与说明书第0014段的记载完全相反前门或后门打开时行程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清楚并能得到说明书支持;并认为权利要求1第3段中与说明书第14段对应,门打开的时候,行程开关闭合,这时LED灯点亮。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理由(1)-(4)均是关于本专利机柜中的构成装置/模块是否清楚,以及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否清楚。由于本专利主要提供一种可以将机柜内的温度、湿度等信息实时发送给管理人员的集中式网络机柜,其中的集成部件可以采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常规装置/模块,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动环采集”、“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已经为本领域所公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了解其模块构成,并知晓其与其他设备的连接方法。至于请求人提出的理由(5),首先,判断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主体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而非一般公众,其判断是否支持也不应是仅基于文字比对,而是基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技术方案是否一致。其次,审查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专利的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中存在明显错误,本专利作为实用新型,在授权之前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更难免存在明显错误。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如果不对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做出更正性理解,将会造成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成为对撰写权利要求不当的惩罚,导致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与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明显不相适应,有悖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宗旨。再次,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发现存在明显错误,并能根据说明书进一步明确该明显错误的唯一正确答案,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不会按照权利要求的字面表述直接理解权利要求,必然会在纠正该明显错误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正确解读。如果对明显错误进行更正性理解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则在无效宣告过程中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就本案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机柜中的LED灯是为了方便维护而设置的照明设备,需要在机柜门打开时亮灯,在机柜门关闭时关灯。通常开关串联在灯路中,而且开关闭合时电路导通,开关断开时电路也断开。而权利要求1中的行程开关操作明显有违常理,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可以确定其存在明显错误。本专利说明书中前门或后门打开时行程开关闭合,LED灯管电路导通,LED灯管点亮,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断开。也就是说,说明书中关于机柜LED灯和行程开关的方式是唯一的,且符合常规逻辑。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有关行程开关的闭合/断开操作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权利要求1中“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闭合,前面或后门打开时开关断开”唯一的正确解释应当为“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断开,前面或后门打开时开关闭合”,因而请求人提出的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3.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集成式网络机柜,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环境监控装置的一体化机柜(相当于集成式网络机柜),包括(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4-0034段,图1-8):主机柜40及环境监控装置,环境监控装置设于主机柜40内,主机柜40包括机柜体42(结合图3、5可见证据1公开了顶板、底板、侧板),通过一体化设计的环境监控装置,对机柜的内外实现了实时监测,使得维护人员实时了解机柜的内外情况;机柜体42包括框架结构的长方体主柜架428(相当于长方体的框架),主柜架428上设置有调节梁4282(相当于安装支架),调节梁4282上设置有托设电气设备的托架4284(相当于水平的托盘);主柜架428左右两侧由侧板封闭,顶部设有盖板429,底部设有底板,设有主柜门424(相当于前门),后侧设有主机后盖426;环境监控装置包括温度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监控系统及控制主机13,温度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监控系统分别连接控制主机13;温度监控系统包括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至少两个,分别设于主机柜40内。另外,图6中位于主框架侧面且与主框架428垂直的黑色梁状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框架两侧水平方向设有安装梁。
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为:(1)前后门与框架连接方式为铰接,安装支架为19寸安装支架,设有温湿度计,设于前门或后门上部内侧,框架内顶部安装有无线路由器;(2)框架内顶部安装有动环采集模块,温湿度计和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框架内部还安装有PDU插座(9),所述PDU插座与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PDU插座通过电缆连接外部市电;PDU插座包括USB供电单元和电源控制单元,所述电源控制单元包括通信电路;(3) 还包括 LED灯管(11)和行程开关(14),所述行程开关安装在框架前侧正对前门或安装在框架后侧正对后门,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闭合,前门或后门打开时行程开关断开,行程开关串接在LED灯管电路中;(4)底板下部安装有四个万向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集成设置机柜内部的安装组件以及这些组件之间的相互连接,如何设置机柜内的照明装置,如何方便机柜自由移动。
对于区别特征(1),门与框架的铰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19寸安装支架是是标准的机柜机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温度传感器,在此基础上在前门或后门上部内侧设置温湿度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机柜内框架顶部安装无线路由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4公开了一种移动式微型数据中心(即移动式机柜),包括(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22-0024段,图1-2):柜体1及柜体1内固定的安装架,柜体1分为前面板、后面板、侧面板;柜体1内设有控制器9、电源组、空调机12,电源组包括PDU电源14和智能配电组8,智能配电组8包括防雷检测器、电源检测器、漏电保护器、空气断路器,PDU电源14通过电源线连接空气断路器,PDU电源14通过信号线连接控制器9;安装架上安装有温湿度传感器7、烟雾传感器15、七氟丙烷洁净气体瓶13,温湿度传感器7、烟雾传感器15通过信号线连接控制器9,七氟丙烷洁净气体瓶13通过电源线连接电源组,且通过信号线连接控制器9。证据4中的控制器能够连接温湿度传感器和PDU电源,并执行相应的控制,可见其能够起到对动力和环境信息的采集和控制作用,相当于动环采集模块。证据4能够将机柜内各功能集中化,实时监控机柜内温度、湿度等,智能调控包括PDU插座等器件运行状态,因此证据4给出了在机柜中集成各种组件,并监控机柜工作环境等信息的技术启示。另外,PDU插座是通用插座的一种,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结构已经为本领域所公知。
对于区别特征(3)和(4),为了方便机柜的维护和搬运,在机柜内设置LED灯管和行程开关,以及在机柜底部下安装万向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综上,本专利保护的是集成式网络机柜,其将无线路由器、动环采集模块、温湿度计、PDU插座、LED灯管、行程开关等结合到机柜中,从而提供一种可实时监测机柜内的温度、湿度等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一体化机柜的基础上简单叠加证据4中公开的安装在机柜内的温湿度传感器、PDU电源等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烟雾报警器、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讯模块和摄像头。证据6公开了一种基于射频识别的数据中心智能管理系统,包括(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0062-0087段,图1-4):301、304为安装在机柜内的设备,如路由器等,机柜内的阵列天线上设置有多个温度、湿度传感器;407为集成了温度/湿度/烟雾等各种传感器的有源RFID电子标签,407的数据通过无线通讯协议例如ZigBee或WIFi或其他能自组网的无线通讯协议进行传输;通过ZigBee/WIFi网关或无线AP或其他自组网协议的以太网网关将本协议的信息实时和局域网内信息相互交换。可见,证据6给出了在机柜内设置RFID数据通讯模块且该通信模块与温湿度计、烟雾报警器等传感器连接的技术启示。而为了便于监控在机柜内设置摄像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前后门设有网孔区。为了通风,在机柜的前后门设有网孔区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007522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075224.8、名称为“集成式网络机柜”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1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包括长方体的框架(2),框架左右两侧由侧板封闭,框架顶部设有顶板(3),框架底部设有底板(5),框架前侧铰接有前门(1),框架后侧铰接有后门(4),框架两侧水平方向设有安装梁(6),安装梁上竖直固定有19寸安装支架(7),19寸安装支架上插装有水平的托盘(8),框架内顶部安装有无线路由器(10)和动环采集模块(12),前门或后门上部内侧安装有温湿度计(15),温湿度计和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框架外部还安装有烟雾报警器(13),所述烟雾报警器与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框架内部还安装有PDU插座(9),所述PDU插座与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PDU插座通过电缆连接外部市电;PDU插座包括USB供电单元和电源控制单元,所述电源控制单元包括通信电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讯模块和摄像头,所述摄像头设置在机柜内,所述摄像头、温湿度计和烟雾报警器都与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LED灯管(11)和行程开关(14),所述行程开关安装在框架前侧正对前门或安装在框架后侧正对后门,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闭合,前门或后门打开时行程开关断开,行程开关串接在LED灯管电路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门和后门都设有网孔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下部安装有四个万向轮。”
针对本专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393044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37617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398481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03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45155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9日;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496507l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13日;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024868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
附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41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下称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
附件8: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施其技术方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再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再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3结合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或4或5或6或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或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4结合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或3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主要修改方式是将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2中。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包括长方体的框架(2),框架左右两侧由侧板封闭,框架顶部设有顶板(3),框架底部设有底板(5),框架前侧铰接有前门(1),框架后侧铰接有后门(4),框架两侧水平方向设有安装梁(6),安装梁上竖直固定有19寸安装支架(7),19寸安装支架上插装有水平的托盘(8),框架内顶部安装有无线路由器(10)和动环采集模块(12),前门或后门上部内侧安装有温湿度计(15),温湿度计和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
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框架内部还安装有PDU插座(9),所述PDU插座与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PDU插座通过电缆连接外部市电;PDU插座包括USB供电单元和电源控制单元,所述电源控制单元包括通信电路。
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LED灯管(11)和行程开关(14),所述行程开关安装在框架前侧正对前门或安装在框架后侧正对后门,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闭合,前门或后门打开时行程开关断开,行程开关串接在LED灯管电路中。
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下部安装有四个万向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框架外部还安装有烟雾报警器(13),所述烟雾报警器与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
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还包括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讯模块和摄像头,所述摄像头设置在机柜内,所述摄像头、温湿度计和烟雾报警器都与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门和后门都设有网孔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如下事实:
(1)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代理人的两份授权委托书缺少委托日期或者委托日期有修改,合议组要求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无瑕疵的授权委托书,专利权人表示由合议组代为核实请求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以该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
(4)基于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创造性评述方式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5或6或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6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6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或5或6或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6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或5结合证据6结合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或2或4或5或7结合证据6或者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3或公知常识所公开。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补交了授权委托书,经合议组核实对该委托书予以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书中的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证据1-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动环采集模块的构成,以及其与其它设备如何电连接;也未记载PDU插座如何采集用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信息,并且如何传送给动环采集模块;(2)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无线路由器如何满足机柜内部设备的网线需求,内部设备具有哪些构成才能满足网线需求;也未记载无线路由器与通信电路的关系,通信电路的构成,如何实现智能控制;(3)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的构成,以及其与其它设备如何连接,不清楚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如何实现人与机柜的远程对话,不清楚通过何种手段或设备实现远程对话。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06段、0009-0012段记载了动环采集模块、无线路由器、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以及这些模块器件与其他设备的电连接。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见,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以将机柜的温度、适度等信息实时发送给管理人员的集成式网络机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其中温湿度计采集机柜内部的温度和湿度,然后通过动环采集模块向外发送,管理人员可以在手机或电脑上直接实时监控柜内的温湿度;网络机柜内部安装有无线路由器,网络机柜使用者只需接入一根网线,即可满足机柜内部设备的网线需求,无需另外安装交换机,并可发出无线信号,满足网络柜使用者的其他用网需求(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摄像头、温湿度计和烟雾报警器都与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连接,带有RFID读取器的外部设备可以与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实现接驳(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1-0012段)。据此可以判定,本专利的创新在于:在机柜中组合设置温湿度计、动环采集模块、无线路由器、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等。至于温湿度计、动环采集模块的内部结构并不是本发明的创新点所在,因此在说明书中仅仅做简单介绍,这些部件可以采用常规装置。至于请求人质疑“动环采集模块”、“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模块不属于本领域的通用技术用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包括那些器件的问题,合议组通过说明书的记载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清楚了解动环采集和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的定义和实现方案,而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1日,在该申请日之前上述模块已经为本领域所公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了解其构成,并知晓其与其他设备的连接方法。基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3.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19寸安装支架”不是本领域通用表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19寸究竟是指安装支架的何种尺寸;(2)权利要求1中“动环采集模块”、“温湿度计和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动环采集模块并非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包括哪些器件, 以及其如何与温湿度计电连接;(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 “通信电路”、“无线路由器”二者的关系,也不清楚通信电路包括哪些部件,如何构成,如何连接;(4)权利要求2中“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模块”,其并非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构成, 以及其与其它设备如何连接,如何将机柜中的温湿度、视频状态图像或其它数据发送到外部设备;(5)权利要求1中 “所述行程开关安装在框架前侧正对前门或安装在框架后侧正对后门,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闭合,前面或后门打开时开关断开”,其与说明书第0014段的记载完全相反前门或后门打开时行程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清楚并能得到说明书支持;并认为权利要求1第3段中与说明书第14段对应,门打开的时候,行程开关闭合,这时LED灯点亮。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理由(1)-(4)均是关于本专利机柜中的构成装置/模块是否清楚,以及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否清楚。由于本专利主要提供一种可以将机柜内的温度、湿度等信息实时发送给管理人员的集中式网络机柜,其中的集成部件可以采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常规装置/模块,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动环采集”、“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信”已经为本领域所公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了解其模块构成,并知晓其与其他设备的连接方法。至于请求人提出的理由(5),首先,判断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主体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而非一般公众,其判断是否支持也不应是仅基于文字比对,而是基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技术方案是否一致。其次,审查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专利的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中存在明显错误,本专利作为实用新型,在授权之前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更难免存在明显错误。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如果不对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做出更正性理解,将会造成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成为对撰写权利要求不当的惩罚,导致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与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明显不相适应,有悖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宗旨。再次,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发现存在明显错误,并能根据说明书进一步明确该明显错误的唯一正确答案,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不会按照权利要求的字面表述直接理解权利要求,必然会在纠正该明显错误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正确解读。如果对明显错误进行更正性理解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则在无效宣告过程中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就本案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机柜中的LED灯是为了方便维护而设置的照明设备,需要在机柜门打开时亮灯,在机柜门关闭时关灯。通常开关串联在灯路中,而且开关闭合时电路导通,开关断开时电路也断开。而权利要求1中的行程开关操作明显有违常理,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可以确定其存在明显错误。本专利说明书中前门或后门打开时行程开关闭合,LED灯管电路导通,LED灯管点亮,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断开。也就是说,说明书中关于机柜LED灯和行程开关的方式是唯一的,且符合常规逻辑。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有关行程开关的闭合/断开操作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权利要求1中“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闭合,前面或后门打开时开关断开”唯一的正确解释应当为“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断开,前面或后门打开时开关闭合”,因而请求人提出的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3.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集成式网络机柜,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环境监控装置的一体化机柜(相当于集成式网络机柜),包括(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4-0034段,图1-8):主机柜40及环境监控装置,环境监控装置设于主机柜40内,主机柜40包括机柜体42(结合图3、5可见证据1公开了顶板、底板、侧板),通过一体化设计的环境监控装置,对机柜的内外实现了实时监测,使得维护人员实时了解机柜的内外情况;机柜体42包括框架结构的长方体主柜架428(相当于长方体的框架),主柜架428上设置有调节梁4282(相当于安装支架),调节梁4282上设置有托设电气设备的托架4284(相当于水平的托盘);主柜架428左右两侧由侧板封闭,顶部设有盖板429,底部设有底板,设有主柜门424(相当于前门),后侧设有主机后盖426;环境监控装置包括温度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监控系统及控制主机13,温度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监控系统分别连接控制主机13;温度监控系统包括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至少两个,分别设于主机柜40内。另外,图6中位于主框架侧面且与主框架428垂直的黑色梁状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框架两侧水平方向设有安装梁。
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为:(1)前后门与框架连接方式为铰接,安装支架为19寸安装支架,设有温湿度计,设于前门或后门上部内侧,框架内顶部安装有无线路由器;(2)框架内顶部安装有动环采集模块,温湿度计和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框架内部还安装有PDU插座(9),所述PDU插座与动环采集模块电连接,PDU插座通过电缆连接外部市电;PDU插座包括USB供电单元和电源控制单元,所述电源控制单元包括通信电路;(3) 还包括 LED灯管(11)和行程开关(14),所述行程开关安装在框架前侧正对前门或安装在框架后侧正对后门,前门或后门关闭时行程开关闭合,前门或后门打开时行程开关断开,行程开关串接在LED灯管电路中;(4)底板下部安装有四个万向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集成设置机柜内部的安装组件以及这些组件之间的相互连接,如何设置机柜内的照明装置,如何方便机柜自由移动。
对于区别特征(1),门与框架的铰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19寸安装支架是是标准的机柜机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温度传感器,在此基础上在前门或后门上部内侧设置温湿度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机柜内框架顶部安装无线路由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4公开了一种移动式微型数据中心(即移动式机柜),包括(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22-0024段,图1-2):柜体1及柜体1内固定的安装架,柜体1分为前面板、后面板、侧面板;柜体1内设有控制器9、电源组、空调机12,电源组包括PDU电源14和智能配电组8,智能配电组8包括防雷检测器、电源检测器、漏电保护器、空气断路器,PDU电源14通过电源线连接空气断路器,PDU电源14通过信号线连接控制器9;安装架上安装有温湿度传感器7、烟雾传感器15、七氟丙烷洁净气体瓶13,温湿度传感器7、烟雾传感器15通过信号线连接控制器9,七氟丙烷洁净气体瓶13通过电源线连接电源组,且通过信号线连接控制器9。证据4中的控制器能够连接温湿度传感器和PDU电源,并执行相应的控制,可见其能够起到对动力和环境信息的采集和控制作用,相当于动环采集模块。证据4能够将机柜内各功能集中化,实时监控机柜内温度、湿度等,智能调控包括PDU插座等器件运行状态,因此证据4给出了在机柜中集成各种组件,并监控机柜工作环境等信息的技术启示。另外,PDU插座是通用插座的一种,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结构已经为本领域所公知。
对于区别特征(3)和(4),为了方便机柜的维护和搬运,在机柜内设置LED灯管和行程开关,以及在机柜底部下安装万向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综上,本专利保护的是集成式网络机柜,其将无线路由器、动环采集模块、温湿度计、PDU插座、LED灯管、行程开关等结合到机柜中,从而提供一种可实时监测机柜内的温度、湿度等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一体化机柜的基础上简单叠加证据4中公开的安装在机柜内的温湿度传感器、PDU电源等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烟雾报警器、RFID自动接驳数据通讯模块和摄像头。证据6公开了一种基于射频识别的数据中心智能管理系统,包括(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0062-0087段,图1-4):301、304为安装在机柜内的设备,如路由器等,机柜内的阵列天线上设置有多个温度、湿度传感器;407为集成了温度/湿度/烟雾等各种传感器的有源RFID电子标签,407的数据通过无线通讯协议例如ZigBee或WIFi或其他能自组网的无线通讯协议进行传输;通过ZigBee/WIFi网关或无线AP或其他自组网协议的以太网网关将本协议的信息实时和局域网内信息相互交换。可见,证据6给出了在机柜内设置RFID数据通讯模块且该通信模块与温湿度计、烟雾报警器等传感器连接的技术启示。而为了便于监控在机柜内设置摄像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前后门设有网孔区。为了通风,在机柜的前后门设有网孔区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007522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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