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68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5W1164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244027.5
申请日:2015-04-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伊斯卡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8-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锋宜精密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B23B5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过程中,应该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考虑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从技术方案的整体来考虑两者之间的区别。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20244027.5、名称为“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专利权人为成都锋宜精密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包括刀头和刀杆,以所述刀头的钻尖为上方,所述刀头的上部包括钻尖和位于所述钻尖下面的钻进本体,所述刀头安装于所述刀杆的上端,所述刀头的下部设有圆柱形的圆柄,所述刀头的钻进本体的外径大于所述圆柄的外径,所述刀杆的上端设有竖向的圆柄夹持槽或圆柄夹持孔,所述圆柄置于所述圆柄夹持槽或圆柄夹持孔内;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的钻进本体上至少设有两个刀头缺口,所述刀头缺口由竖向或竖向倾斜的第一刀头接触面和第二刀头接触面相交构成,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相对于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更加靠近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中远离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的一侧边缘向靠近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的方向弯折形成刀头拐角边,所述刀头拐角边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圆柄的径向截面半径,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中存在一竖向线段,该竖向线段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为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之间的所有距离中的最短距离;所述刀杆的上部端面上设有至少两个且与所述刀头缺口数量相同的向上凸起的凸块,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位于所述圆柄夹持槽的槽壁或圆柄夹持孔的孔壁以外,所述凸块的结构满足以下条件:在组装所述刀头和所述刀杆的过程中,所述刀头拐角边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之间依次经过无接触、过盈接触、非过盈接触,在组装完成后,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紧密接触,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第一侧面紧密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缺口为两个且以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相互对称,所述凸块为两个且以所述刀杆的竖向中心线相互对称;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和第二刀头接触面均为平面,所述凸块的内表面和第一侧面均为平面;两个所述刀头拐角边之间的 距离略大于两个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45-90°,且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的上部比下部更加远离所述刀头的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所述凸块的第一侧面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45-9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65°;所述凸块的第一侧面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65°。
5. 根据权利要求2、3或4所述的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拐角边为圆弧边。
6. 根据权利要求2、3或4所述的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的钻进本体的上部边缘位于两个所述刀头缺口旁边的位置设有两个用于安装装卸工具的装卸卡槽。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装卸卡槽的底面与水平方向之间的夹角为60°。
8.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上部的钻尖的钻尖角为140°。
9.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和所述刀杆上均设有相互连通的螺旋形的容屑槽。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屑槽的螺旋角为25°。”
针对本专利,伊斯卡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第22条第3款和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2月2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9273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2月2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9273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US7625161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译文的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1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3102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刀头的下部设有圆柱形的圆柄,所述刀头的钻进本体的外径大于所述圆柄的外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设置在刀头上的圆柄与设置在刀杆上的圆孔相互匹配,实现二者的同轴配合,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退一步讲,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便于切削期间,将组成刀头缺口的两个接触面设置为竖向或竖向倾料,都是所属技术领域非常常用的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凸块的结构满足以下条件:在组装所述刀头和所述刀杆的过程中,所述刀头拐角边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之间依次经过无接触、过盈接触、非过盈接触,在组装完成后,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紧密接触,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第一侧面紧密接触,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所述刀头拐角边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之间依次经过无接触、过盈接触、非过盈接触从而实现刀头和刀杆的自锁、闭合和紧固组装。但该特征已被现有技术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l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3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退一步讲,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便于切削期间,将组成刀头缺口的两个接触面设置为竖向或竖向倾料,都是所属技术领域非常常用的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证据3结合证据1和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4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退一步讲,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便于切削期间,将组成刀头缺口的两个接触面设置为竖向或竖向倾料,都是所属技术领域非常常用的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基于证据1结合证据4和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竖向线段”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还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区别2)相交的竖向倾斜的第一刀头接触面和第二刀头接触面;区别3)刀头拐角边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圆柄的径向截面半径,圆柄和圆柄夹持槽或圆柄夹持孔;区别4)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中存在一竖向线段,该竖向线段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为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之间的所有距离中的最短距离;区别5)刀头拐角边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之间依次经过无接触、过盈接触、非过盈接触,在组装完成后,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紧密接触,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第一侧面紧密接触,这些区别没有被证据1或者证据2或者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者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2. 证据3译文错误,主题中没有自锁的英文,因此本专利与证据3的区别为:所述刀头缺口由竖向或竖向倾斜的第一刀头接触面和第二刀头接触面相交构成,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相对于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更加靠近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中远离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的一侧边缘向靠近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的方向弯折形成刀头拐角边,所述刀头拐角边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圆柄的径向截面半径,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中存在一竖向线段,该竖向线段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为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之间的所有距离中的最短距离;所述的刀杆的上部端面上设有至少两个且与所述刀头缺口数量相同的向上凸起的凸块,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位于所述圆柄夹持槽的槽壁或圆柄夹持孔的孔壁以外,所述凸块的结构满足以下条件:在组装所述刀头和所述刀杆的过程中,所述刀头拐角边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之间依次经过无接触、过盈接触、非过盈接触,在组装完成后,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紧密接触,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第一侧面紧密接触。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大部分也没有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均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第二刀头接触表面为平面并没有被公开,附图作为示意图并不能毫无疑义的得到为平面的技术特征,因此,第二刀头接触表面为平面及其角度设置的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被证据l公开,进而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针对合议组2019年01月24日转送的专利权人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请求人认为:与本专利同日申请的200510190598.X发明专利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为上述证据1和证据2,并提交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驳回决定正文以及状态查询结果供合议组参考。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将请求人的此次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表示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与请求书一致,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证据3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3.双方均认可,本专利的竖向是相对于刀杆轴向中心线来定义的,平行于刀杆轴向中心线就是竖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没有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提出反对意见,合议组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锁式可换头硬质合金钻头。基于特征“所述刀头缺口由竖向或竖向倾斜的第一刀头接触面和第二刀头接触面相交构成”,其包含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两个刀头接触面均为竖向,或者均为倾斜,或者第一接触面为竖向,第二接触面倾斜,或者第二接触面为竖向,第一接触面倾斜。
对于,两个刀头接触面均为倾斜的技术方案。
证据1公开了一种松顶部式钻削刀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23):包括基体1以及包括必不可少的切削刃3的松顶部2。基体1包括前端4和后端5,圆柱形包络表面6从前端4沿向后方向延伸,在包络表面6中沉头钻取两个容屑槽7,所述容屑槽7在此情况下为螺旋状。
松顶部2也包括前端10和后端111及其自身的中心轴线C2,包络表面的两个部分12与该中心轴线同心。包络部分表面12由两个螺旋状容屑槽区域13隔开,容屑槽区域13在将松顶部安装到基体上时就形成了基体1的容屑槽7的延伸部。基体1在其前端包括限定于两个相同的分支或支柱15和中间底部16之间的卡爪14,该中间底部形成用于松顶部的轴向支承表面。每个分支15包括从该分支前端表面18向后轴向延伸的内支承表面17。此外,各个分支15包括切向支承表面19,该切向支承表面在转动方向上面朝前方。各个分支15可弹性弯曲以可回弹地夹紧松顶部2。这是基于基体1的至少前部的材料具有特定固有弹性(比松顶部2的材料的弹性模量更小)的事实来实现的。松顶部的材料则可由硬质合金(粘结金属中的硬质合金颗粒)、金属陶瓷、陶瓷等等组成。有益的是,轴向支承表面16为平的并垂直于中心轴线C1而延伸。另外,轴向支承表面16在共同形成包络表面6的两个部分表面之间沿直径延伸。通常,轴向支承表面具有§状外形。
松顶部的后端由轴向接触表面11表示,该轴向接触表面与轴向支承表面16一样为平的最合适,并垂直于中心轴线 C2而延伸。轴向接触表面11在沿直径相对的包络部分表面12之间延伸并具有§状外形。此外,松顶部2包括一对沿直径相对的外侧接触表面23,分支的内支承表面17能可回弹地夹紧到所述外侧接触表面。最适当的是,表面11和16的外形相同,由此,在刀具的工作状态下实现完全表面接触。
松顶部2的各个侧接触表面23横向限定在第一侧边界线35与第二侧边界线36之间,在刀具的旋转期间第一侧边界线35在先,而第二侧边界线36尾随。在后面,侧接触表面23由横向后边界线37限定,而该侧接触表面的前界限由两个倾斜边界线38、39组成。第二侧边界线36 包括在表示为40的边缘内(或者形成该边缘),该边缘构成侧接触表面 23与旋转尾随部分表面41之间的过渡。尽管本质上可行的是将边缘40形成为尖锐的,但优选的是将边缘40制造成半径过渡,形式为在表面23与41之间的过渡中的狭长凸圆表面。还应提出的是,尾随部分表面41在此情况下为楔形,并邻接尾随容屑槽表面30。
侧接触表面23在其第一侧边界线35处转变成又邻接切向接触表面44的凹进凹表面43,各个分支15压到切向接触表面44,从而将转矩传递至松顶部。
侧接触表面23与分支15的内支承表面 17一样基本上为平的。从图9的剖面还可见的是,松顶部2的两个相对侧接触表面23在从后端朝向前端的方向上以特定角α分叉。角α的大小取决于表面17、23的轴向长度,更确切地说,该角度应适于所述表面的长度使得在松顶部的工作状态下实现表面接触。
各个分支15的内支承表面17与松顶部的配合侧接触表面23一样限定在第一侧边界线51与第二侧边界线 52之间,在旋转期间第一侧边界线51在先,而第二侧边界线52尾随。 具有比凹进表面43更大的半径的凹间隙表面53位于内支承表面17与切向支承表面19之间。
图10中,所示的松顶部2位于初始位置,其中,松顶部已被轴向插入分支15之间的卡爪内,但还未被转入其工作终点位置。为了在随后的钻入过程中使得松顶部大致对中或者暂时保持在适当(但非精确) 的中心位置,松顶部的后部和分支的内部形成有配合的引导表面。每个侧接触表面23(参见图3和图4)通过中间表面46转变成轴向后面的凸引导表面45。间隙表面47存在于松顶部的引导表面 45与轴向接触表面11之间。如图7可见,形成在松顶部中心部分的沿直径相对侧上的两个引导表面45具有旋转对称形状。所述表面遵循圆 S2,圆S2的直径由D2表示。圆S2与松顶部的中心轴线C2同心,因此表面45也与该中心轴线C2同心。在所示的优选实施例中,表面45 为圆柱形,但它们也可以是圆锥形。
如图3所示,结合图6和图20,两个分支15在其后端形成有一对凹内引导表面48,这些凹内引导表面与松顶部的凸外引导表面45配合。每个此类引导表面48通过中间表面49转变成内支承表面17,该中间表面在向内/向后方向上从内支承表面17倾斜。同样,两个内引导表面 48为圆柱形(或者可选圆锥形),并由假想圆S1(参见图6)限定,圆S1的直径表示为D1。圆S1的直径D1略大于圆S2的直径D2,这就意味着引导表面45、48在松顶部可操作地夹紧在基体的卡爪中时不会相互接触。
引导表面45(参见图8)在切向方向上部分地相对于侧接触表面23 移位,由此,与容屑槽13的边界线45a在旋转方向R上相对于侧接触表面的界定边缘40向后移位,亦即在图8中向左移位。在松顶部沿转动方向V的转入过程中,边界线45a因此将在界定边缘40之前移动。其实际后果将是引导表面45能开始与引导表面48配合,以使松顶部在界定边缘40与分支15的内支承表面17接触之前已经临时大致对中。
现在参照图11,其中,DL1表示直第一直径线,该第一直径线与中心轴线C1相交,并在面向彼此的分支15的内支承表面17之间延伸可能的最短距离,且因此与内支承表面形成直角。该可能的最短直径线DL1的末端由Ea、Eb表示。很明显,在内支承表面17之间绘出的并与中心轴线C1相交的其它任何假想直径线(未表示)变得比最短直径线DL1更长。无论更长的假想直径线相对于图11所示的直径线DL1 绕C1顺时针旋转还是逆时针旋转这都是适用的。
图12中,DL2表示类似的直第二直径线,该第二直径线在两个相对侧接触表面23的边缘40之间延伸并与松顶部的中心轴线C2相交。直径线DL2在边缘40的前端点40a(参见图8)之间延伸。
直径线DL2比直径线DL1略长。由于长度差非常小 (百分之几毫米),且肉眼不可见,因此,现在参照图13至图16中的一系列图,以及图19中的放大示意图。图13中,示出了松顶部2处于根据图10的初始位置P1。图13示出了如何能基于松顶部的侧接触表面未与分支15接触的事实将处于此位置的松顶部自由轴向插入卡爪。 在此位置,松顶部的凸引导表面45部分位于分支15的凹引导表面48 之间。在第一步骤中,松顶部被转入根据图14的位置P2,其中,两个相对边缘40与分支的内支承表面接触。在进一步转动之后,松顶部2到达图15所示的位置P3,直径线DL1和DL2在该位置重合。在此位置,边缘40已经到达死点位置或者中间位置,其中,分支15的夹紧力最大。松顶部从此死点位置P3进一步被转动一短距离到达其根据图16的终点位置P4。在此位置,边缘40已经过根据图15的死点位置P3, 但分支15的弹力或拉伸能量还未耗尽。在根据图16的终点位置P4,在分支的转矩传递切向支承表面19紧密接触的压到松顶部的切向接触表面44的同时,侧接触表面23紧邻内支承表面17。
在图19中,更清楚地示出了边缘40相对于各个分支15的不同位置。在根据图13的位置P1,边缘40完全未与分支的内支承表面17接触。在位置P2,已实现了与内支承表面17的接触。从此位置开始,松顶部的边缘40开始使分支15向外弯曲,同时向松顶部施加持续增大的夹紧力。在根据图15的死点位置P3,分支上的夹紧力已经达到最大,因为在这里直径线DL1和DL2重合。为到达其终点位置P4,松顶部进一步(围绕中心轴线C1顺时针)被转动一短距离。在位置P3与P4之间的较短距离移动过程中,当边缘40已经过死点位置P3时,由于分支的夹紧力当前目的是使得松顶部到达终点位置的事实,松顶部的继续转动将完全或部分地被分支15承担,在上述终点位置,由于成对表面 23、17以及19、44紧密接触的压到彼此的事实,松顶部不能再进一步被转动。利用根据本发明的刀具进行的实际测试显示,位置P3和P4 之间的转动终止之后会产生操作人员手指的有声触觉,且有时是听得见的卡嗒声,这使得操作人员能确定松顶部已经到达其工作终点位置。
在图17和图18中,当松顶部被朝其工作终点位置转动时,尽管发声缝隙50分别出现在配合的松顶部2和分支15的成对引导表面45、 48之间,但所示的缝隙还是很窄。
在图8中,44a表示形成松顶部的包络部分表面12与切向接触表面44(参见图3)之间的过渡的直边界线。所述切向接触表面44相对于松顶部的轴向接触表面11倾斜,与各个切向接触表面44配合的切向支承表面19(参见图 10和图20)相对应地倾斜。通过各个表面的倾斜,提供锁定装置,该锁定装置结合分支15的箍紧效应,抑制松顶部例如与钻削刀具退出所钻削的孔有关地意外轴向退出卡爪14。
图4和图5中,可见松顶部2包括为定位在外周的一对凹口或基座55形式的键夹持部。
可见,证据1的松顶部2相当于本专利的刀头,基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刀杆,侧接触表面2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刀头接触面,切向接触表面44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刀头接触面,边缘40相当于本专利的拐角边,分支15相当于本专利的凸块,内支承表面17相当于本专利的凸块的内表面,切向支承表面19相当于本专利的凸块第一侧面。
专利权人主张:除了请求人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与证据还存在如下区别:区别2)相交的竖向倾斜的第一刀头接触面和第二刀头接触面;区别3)刀头拐角边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圆柄的径向截面半径,圆柄和圆柄夹持槽或圆柄夹持孔;区别4)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中存在一竖向线段,该竖向线段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为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之间的所有距离中的最短距离;区别5)刀头拐角边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之间依次经过无接触、过盈接触、非过盈接触,在组装完成后,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紧密接触,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第一侧面紧密接触。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特征“相交的竖向倾斜的第一刀头接触面和第二刀头接触面”,本专利并未限定两个刀头接触面要直接相交,其实质上限定的是两个刀头接触面之间要存在一定的夹角才能够与夹块之间形成锁定,故证据1中的侧接触表面23与切向接触表面44之间通过凹进表面43过渡实质上也是一种相交的位置关系。
其次,对于特征“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中存在一竖向线段,该竖向线段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为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之间的所有距离中的最短距离”,本专利中并没有说明这样一竖向线段的作用,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竖向中心线与第一刀头接触面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条竖向线段是必然存在的,证据1中的侧接触表面不同线段与轴线之间的距离不同,其也必然存在这样一条竖向线段。
第三,对于特征“刀头拐角边与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圆柄的径向截面半径”,证据1中的松顶部边缘40与轴线的距离大于凸引导表面与轴线之间的距离,两者实质上的区别仍然是本专利实现引导作用的为圆柄,而证据1为凸引导表面,两者的形状不同。
最后,对于特征“刀头拐角边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之间依次经过无接触、过盈接触、非过盈接触,在组装完成后,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内表面紧密接触,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与所述凸块的第一侧面紧密接触”,首先过盈接触并不是本领域中一种常用的接触描述方式,根据本专利的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实质上也应该是拐角边与内表面之间的一种弹性接触方式,其与证据1中的死点位置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将松顶部2插入基体1中,边缘40与内支承表面存在P1(对应于本专利的无接触)、P3(对应于本专利的过盈接触),P4(对应于本专利的非过盈接触),成对表面23、17以及19、44紧密接触。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是在刀头的下部设有圆柱形的圆柄,刀头的钻进本体的外径大于所述圆柄的外径;刀杆的上端设有竖向的圆柄夹持槽或圆柄夹持孔,圆柄置于所述圆柄夹持槽或圆柄夹持孔内。而证据1是采用形成在松顶部中心部分的沿直径相对侧上的两个引导表面45具有旋转对称形状,表面45为圆柱形;两个分支15在其后端形成有一对凹内引导表面48,这些凹内引导表面与松顶部的凸外引导表面45配合。即两者引导表面设置形状不同。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替代的实现刀头与刀体之间安装的同轴导向。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去屑加工的钻削刀具的松顶部,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0061段、图1-15)“在图8至图11中,松顶部2被示出为处于刚好在转入基体的卡爪20中之前的初始位置。为使松顶部在随后的临时转入卡爪中期间应当相对于基体保持在适当中心位置,基体和松顶部形成有配合的粗略定心装置。在根据图1至图15的实施例中,所述装置由一方面的柱形销52(见图4和图5)和另一方面的孔53(见图3)构成,柱形销52从松顶部2的轴向接触表面10沿轴向向后凸出,且与中心轴线C2同心,所述孔53在基体的轴向支承表面22中开口,且与中心轴线C1同心。销52具有小于孔53内径的直径,这是因为销仅在于在转入期间将松顶部保持在适当中心位置上。换言之,因为销和孔没有与彼此表面接触,所以销或孔在钻削期间都无操作运动。因此,可以在没有任何尺寸精度要求的情况下提供销和孔”,可见证据2给出了可以采用圆柄状销和孔配合实现对中和导向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圆柄状销和孔配合来替代凸导向面和凹导向面的配合,该技术结构的采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者证据1与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刀头接触面均为竖直、或者一个倾斜一个竖直的技术方案。
基于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这三个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还在于刀头接触面是否倾斜的选择,两个接触面都竖直或者其中一个倾斜一个竖直,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锁紧需要来选择刀头接触面是否倾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者证据1与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刀头缺口为两个且以所述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相互对称,所述凸块为两个且以所述刀杆的竖向中心线相互对称;所述第一刀头接触面和第二刀头接触面均为平面,所述凸块的内表面和第一侧面均为平面;两个所述刀头拐角边之间的距离略大于两个所述凸块的内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但这些特征均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即证据1还公开了“松顶部2包络表面的两个部分12与该中心轴线同心。基体1在其前端包括限定于两个相同的分支或支柱15。侧接触表面23与分支15的内支承表面 17一样基本上为平的。直径线DL2比直径线DL1略长”(出处同上),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的附图3、5和8中也可以确定切向接触表面44和切向支承表面19基本上是平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45-90°,且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的上部比下部更加远离所述刀头的钻进本体的竖向中心线;所述凸块的第一侧面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45-90°”,但这些特征均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即证据1还公开了“所述切向接触表面44相对于松顶部的轴向接触表面11倾斜,与各个切向接触表面44配合的切向支承表面19(参见图 10和图20)相对应地倾斜。该角度最小等于65°,最大等于85°”(出处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刀头接触面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65°;所述凸块的第一侧面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65°”,但这些特征均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即证据1还公开了“所述切向接触表面44相对于松顶部的轴向接触表面11倾斜,与各个切向接触表面44配合的切向支承表面19(参见图 10和图20)相对应地倾斜。该角度最小等于65°,最大等于85°”(出处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刀头拐角边为圆弧边”,但这些特征均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即证据1还公开了“尽管本质上可行的是将边缘40形成为尖锐的,但优选的是将边缘40制造成半径过渡,形式为在表面23与41之间的过渡中的狭长凸圆表面。”(出处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刀头的钻进本体的上部边缘位于两个所述刀头缺口旁边的位置设有两个用于安装装卸工具的装卸卡槽”,但这些特征均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即证据1还公开了“松顶部2包括为定位在外周的一对凹口或基座55形式的键夹持部”(出处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装卸卡槽的底面与水平方向之间的夹角为60°”,但是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首先证据1的附图4中可以清楚的确定键夹持部55的底面与水平方向呈夹角,而采用60°作为该夹角的角度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刀头上部的钻尖的钻尖角为140°”,但是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中的钻头必然存在钻尖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待加工工件的材质等条件选择钻尖的角度,而140°是钻尖的常见角度,且该角度的采用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刀头和所述刀杆上均设有相互连通的螺旋形的容屑槽”,但这些特征均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即证据1还公开了“基体1包括前端4和后端5,圆柱形包络表面6从前端4沿向后方向延伸,在包络表面6中沉头钻取两个容屑槽7,所述容屑槽7在此情况下为螺旋状。包络部分表面12由两个螺旋状容屑槽区域13隔开,容屑槽区域13在将松顶部安装到基体上时就形成了基体1的容屑槽7的延伸部。”(出处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容屑槽的螺旋角为25°”,但是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中的容屑槽必然要采用一定的螺旋角,而25°是本领域中通常采用的螺旋角的角度,且该角度的采用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244027.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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