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782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5W1140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99581.0
申请日:2016-03-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黎艳华
授权公告日:2016-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纽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邢文飞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H01Q7/06,H01Q1/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权利要求中某个存在争议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合理理解其保护范围,该合理是指应基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结合权利要求的整体限定,及说明书文字和附图的相关说明进行综合判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7日、名称为“一种具有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的201620199581.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无锡纽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包括:骨架、方形铁氧体磁芯、外部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形铁氧体磁芯上套设有X轴线圈,所述方形铁氧体磁芯安装于骨架内,所述骨架外套设有Y轴线圈、Z轴线圈,所述骨架上安装有绕组终端连接器、绕组终端,所述骨架上还开设有绕线槽;所述绕线槽内缠绕有单股绕线,所述绕线两端分别连接绕组终端连接器、绕组终端;所述绕组终端连接器与外部连接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槽分布在所述骨架的X轴、Y轴、Z轴三个相交的轴线方向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骨架设置有两个,所述骨架底部开设有磁芯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芯槽内部通过双相胶与方形铁氧体磁芯黏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连接器设置有8个,所述外部连接器设置在外壳的两相对侧面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黎艳华(下称请求人)于2017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54067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7日(即本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6962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
证据3:专利号为US7042411B2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9日;
证据4:专利号为EP2911244A1的欧洲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060630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即证据4的中文同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0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相关证据,并声明撤回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以此次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和证据为准。此次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46962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专利号为US7042411B2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9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公开号为CN1610183B的中国发明专利,即附件2的中文同族,作为其中文译文;
附件4:专利号为EP2911244A1的欧洲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5:公开号为CN106063033A的中国发明专利,即附件4的中文同族,作为其中文译文;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054067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1月22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上述无效请求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补充意见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供了一份检测报告复印件,其是由无锡华坤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专利权人声称其检测的是本专利的专利产品及对比文件1的产品,用以证明本专利的产品具有良好的抗跌落性能。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检测报告原件,并表示上述文件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3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以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为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其具体主张及理由: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中的X、Y、Z轴线圈都是预制好的,在单股绕线外再套设该预制线圈,以提高本专利中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的强度;而请求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X、Y、Z轴线圈与单股绕线是同一部件,线圈是由单股绕线绕制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3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3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2、3公开的内容以其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天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译文说明书第59-68段,附图1-9、12、14):图1、图2、图12和图14示出了本发明的天线的基部分成两个部件5、6(相当于“骨架”),形成基部的两个部件5、6是相同且对称的,并具有作为突出部的多个导电元件20(相当于“绕组终端”);图3示出本发明的天线的磁芯1(相当于“方形铁氧体磁芯”),该磁芯1处于被装配并固定在由根据图1的相同实施例的两个部件5、6限定的外壳7中(相当于“方形铁氧体磁芯安装于骨架内”)之前的状态;图4、图5、图8和图9示出了缠绕在芯1围绕的所述两个绕组2和3和缠绕在四个角件9、10、11和12周围的外部绕组4(相当于“三个相交轴线”);图5示出了在外部绕组4的端部4a和4b的这种情况下,绕组的端部在将其固定到各自的金属突出部20或端子之前,如何必须被编结;图6示出已经被编结的端部4b,其已经在突出部20上缠绕数次(相当于“绕线端部连接绕组终端”)、穿过缺口21(其防止该端部滑动和脱离突出部20),并已经施加了焊接点221以将该端部固定到突出部20;图7示出了根据实施例的本发明的第一方案提出的天线包括的适配器40,其包括多个金属镀层121(相当于“外部连接器”),这些金属镀层121从较大表面40a延伸到多个侧表面40b上,当设置在基部-芯组件上时这些侧表面40b与基部的金属突出部20相接触,使得天线被表面安装在PCB板上;图8示出在适配器40被安装在基部-芯组件上之前的情况,图9示出了适配器已经被安装并固定到基部-芯组件上之后的情况,金属镀层121的侧延伸部的自由端已经接触一些突出部20;图12和图14示出了各自的实施例,它们与图1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具有突出部9a、10a、11a、12a,这些突出部以悬臂方式从每个角件9、10、11、12的部分上边缘(如图14的情况)或整个上边缘(如图12的情况)延伸到外壳7之外,以便在缠绕时帮助引导外部绕组4并防止该外部绕组滑动和脱出(相当于“骨架上还开设有绕线槽”)。
由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方形铁氧体磁芯上套设有X轴线圈,骨架外套设有Y轴线圈、Z轴线圈,且绕线槽内缠绕有单股绕线;而对比文件3中记载的是缠绕在磁芯1上的绕组2、3以及缠绕在四个角件9、10、11和12周围的外部绕组4,且外部绕组4的端部4a和4b被编结后缠绕在突出部20上。即权利要求1中的X轴线圈、Y轴线圈、Z轴线圈是预制好后再“套设”在磁芯或骨架上的,其与绕线槽内缠绕的单股绕线不是同一部件,而对比文件3中的绕组2、3、4是在磁芯或骨架的基础上缠绕而成的,缠绕在突出部20上的端部是绕组的一部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X、Y、Z轴线圈与单股绕线是同一部件,线圈是由单股绕线绕制的,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权利要求中某个存在争议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合理理解其保护范围,该合理是指应基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结合权利要求的整体限定,及说明书文字和附图的相关说明综合进行判定。首先,本专利第3段记载了“主要目的在于在保证电感产品性能的前提下,提供一种能够采用的带特殊设计的骨架的小型电感……提高了产品的各项物理冲击强度,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包括:骨架、方形铁氧体磁芯、外部连接器,所述方形铁氧体磁芯上套设有X轴线圈,所述方形铁氧体磁芯安装于骨架内,所述骨架外套设有Y轴线圈、Z轴线圈,此结构在满足电气性能的前提下有效保证所绕的绕线不会松散并且可保证绕线的一致性”,即本专利是为了提供一种高强度、抗冲击的天线,采用“套设”方式设置的线圈能保证绕线不松散且绕线一致性。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16-18段明确记载了“套设”的X、Y、Z轴线圈以及绕线槽内紧密“缠绕”的单股绕线,也说明“套设”和“缠绕”是两种不同的设置方式。再次,由图4的分解示意图可以看出,其Z轴线圈2、Y轴线圈3、X轴线圈12是预制成型的部件,而不是依托于磁芯、骨架,在其基础上再缠绕出的部件。因此,基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述,以及说明书整体记载和说明书附图的示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对比文件3中缠绕而成的绕组2、3、4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套设的X、Y、Z轴线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全封装低频三维天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薄型三维贴片式低频天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20段,附图1-4):一种薄型三维贴片式低频天线(相当于“低频三维天线”),包括分体式绕线骨架1(相当于“骨架”)和铁氧体磁芯2,所述铁氧体磁芯2为方形磁芯(相当于“方形铁氧体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分体式绕线骨架1为带有绕线槽的“][”形三维绕线骨架,铁氧体磁芯2用电子粘结剂(胶)粘帖固定于分体式绕线骨架1中部,部分骨架和部分磁芯集合形成X轴绕线槽5和Y轴绕线槽6,所述分体式绕线骨架侧边绕线槽为Z轴绕线槽7(相当于“骨架上还开设有绕线槽”);所述分体式绕线骨架1上设置有多个焊盘3,焊盘3在分体式绕线骨架1底面和侧面分布用于连接所绕的线圈并与客户端连接(相当于“绕组终端”);所述X、Y、Z轴绕线槽分别绕制X轴线圈51、Y轴线圈61和Z轴线圈71,该X、Y、Z轴线圈相对于所述铁氧体磁芯2中心位置正交垂直(相当于“具有三个相交轴线”)且分别与所述焊盘3连接引出,通过用贴片方式连接外部设备;本实用新型还可以对整体结构在一次性模具中采用灌封材料进行灌封或者封装,所述灌封材料为射频领域专用材料,用来密封整体产品(相当于“全封装”),在结构整体上分为可带外壳和可不带外壳两种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另外,由图1可看出,磁芯2安装于骨架1内。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前文中对权利要求1的理解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方形铁氧体磁芯上套设有X轴线圈,骨架外套设有Y轴线圈、Z轴线圈,且绕线槽内缠绕有单股绕线。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进一步提高天线产品的强度。
对比文件1中的X、Y、Z轴线圈也是绕制在绕线槽内的,因而没有公开区别特征中套设设置的X、Y、Z轴线圈,以及绕线槽内另外缠绕的单股绕线。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轴天线线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说明书第7、19段,附图1-3):本发明提供一种具有围绕三个相交轴线缠绕的线圈的三轴天线线圈,该三轴天线线圈包括在三个相交轴线的方向上具有缠绕槽的扁平磁芯和具有终端部件的基底,该终端部件与多个外部连接器和绕组的终端连接器配合,该基底装配在磁芯的一个表面上,将线圈缠绕在相应的缠绕槽中,并且他们的终端连接到终端部件的终端连接器上;八个外部终端3(在相对侧面上四个彼此相对)是从侧面的中心抽取出来的并且沿着底面侧部形成,其中他们用作外部连接器(相当于“外部连接器”);如在图1B中的横截面视图所示,在三轴天线线圈1的内部上,磁芯5固定到基底4的上部,其具有这里没有说明的与来自底面侧部的外部终端3互相连接的终端连接器(相当于“绕组终端”)的捆绑终端;第一线圈6、第二线圈7和第三线圈8围绕形成线圈5的部分的三个磁芯缠绕。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线圈6、第二线圈7和第三线圈8也是在磁芯上缠绕形成的,因而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将线圈预制好后再“套设”在磁芯或骨架上,能保证线圈不易松散,进而提升天线的强度和抗跌落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组合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62019958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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