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安全互锁回路监控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车门安全互锁回路监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01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5W1172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534211.0
申请日:2010-09-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京康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E05F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不同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启示并能够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那么该方案是容易想到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534211.0,申请日为2010年9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车门安全互锁回路监控装置,其特征是由若干套门的安全互锁回路串联而成,每套门的安全互锁回路入端接A入门控器输入口、每套门的安全互锁回路出端接C入门控器输入口,每套门安全互锁回路入端、出端之间串接关到位开关一组触点,每套门安全互锁回路入端、出端之间并接隔离开关的常开触点,紧急解锁信号与电源间接入紧急解锁开关的常开触点,隔离信号与电源间接入隔离开关的另一组触点,关到位信号与电源间接入关到位开关的另一组触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车门安全互锁回路监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每套门的安全互锁回路出端和关到位开关间串接一个紧急解锁开关的常闭触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车门安全互锁回路监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每套门的安全互锁回路出端和关到位开关间串接一个锁到位开关,锁到位信号的输入口与电源间接入锁到位开关的另一组触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车门安全互锁回路监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每套门的安全互锁回路出端和锁到位开关间串接一个紧急解锁开关的常闭触点。”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本专利的说明书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1:侯文军,“地铁车辆客室车门监控功能的优化设计”,《电力机车与城轨车辆》第31卷第5期,,2008年09月20日;
附件2:彭有根,“广州地铁二号线车辆车门系统及其控制原理”,《电力机车与城轨车辆》,第28卷第6期,2005年11月20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4月10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6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2、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双方当事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过审查确认附件1、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不同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启示并最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那么该方案是容易想到的。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存在五个区别,在技术效果上能够更准确检测故障点,保障车辆的维护和运营,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车门安全互锁回路监控装置,附件1公开了地铁车辆客室车门监控功能的优化设计,其中图1所示为右侧门关闭车辆环线控制电路示意图,其实现原理为当一节车中单侧五对车门关好后,在每一对车门的门控机构内部,监控门是否关到位的行程开关DCS、DLS将闭合, 同时监控车门紧急解锁装置的行程开关EED也应闭合,而这些行程开关均有一组触头串联于门关闭车辆环线中。(参见附件1第24页,2.2节,第2段)。单对车门状态监控功能的实现原理为车门状态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打开、关闭、故障、紧急解锁和切除五种状态。其中打开、关闭、故障和紧急解锁四种状态则通过车门机构的内部电路反馈到该对车门的车门控制单元,车门控制单元通过内部软件的逻辑运算处理,再通过车门控制单元EDCU的A、B线输出电压“高”DC110V和“低”0V的不同组合,将监控的状态信息输入到DX模块的设定端口。对应的具体接口信息定义及信息显示屏显示方式见表1(参见附件1第23页,2.1节,第1段)。其中车门切除状态同样是通过DX模块对门控制单元输入电源电压进行监控的:当门切除开关处于正常状态时,其输入电源线的电压为DC110V,则DX模块获取的为“高”电平信号;当门切除开关处于切除位置时,其输入电源线的电压为OV,则DX模块获取的为“低”电压信号(参见附件1第23-24页,2.1节,第2段)。由于一期车辆设计时,EDCU没有设置对门机构中门关好环线状态进行监控的功能,故当监控环线中断时不能实现精确诊断故障车门位置的功能。为此提出的技术方案如下:实现对车门机构内部的门关闭车辆环线监控,则应在每对车门的门关闭环线输出端口处设里一采样点。将车门关闭车辆环线的电压信号的状态转化为“1”或“0”输入到本门机构中的EDCU进行监控;再由EDCU将数据发给主控EDCU进行本侧的状态信息逻辑判断。于门关闭车辆环线的连接先后顺序已固定,则主控EDCU根据已收到的各个车门的实际状态信息,可判断出在实际车门均处于关闭到位的情况下,即所有车门的EED、DLS均良好闭合的条件下, 门关闭车辆环线电压具体是在哪一对门丢失的,最终诊断出故障点所属的车门(参见附件1第25页,4.2节,第1、2段)。口头审理中,双方均认为其中的DCS为门关到位开关,DLS为门锁到位开关,合议组经审查对此予以认可。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存在五个区别:区别1,每套门的安全互锁回路入端接A入门控器输入口;区别2,每套门安全互锁回路入端、出端之间并接隔离开关的常开触点;区别3,紧急解锁信号与电源间接入紧急解锁开关的常开触点;区别4,隔离信号与电源间接入隔离开关的另一组触点;区别5,关到位信号与电源间接入关到位开关的另一组触点。在技术效果上能够更准确检测故障点,保障车辆的维护和运营,具有创造性。此外,专利权人还认为附件1中的切除开关并非本专利的隔离开关。
对此,合议组观点如下:
针对区别1,附件1公开的是在每对车门的门关闭环线输出端口处设置一采样点,而本专利是入端和出端各设置一个采样点,即在入端多了一个采样点。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在地铁运营中车门故障是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对其故障的产生、维护等存在较高要求,参见附件1第3节亦可知快捷地进行故障锁定和处理,是车门监控的一项普遍要求。附件1在出端口处设置采样点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精确诊断故障车门位置的功能。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亦知在车门的门关闭环线增加更多的采样点能够进一步提高故障位置诊断的精度,当然这种设计在另一方面也会带来成本的增加以及采样点增加本身带来的故障增加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成本、系统要求的整体考虑选择是否在入端以及其它关键点处增加采样点,即区别1是容易想到的。显然,专利权人所强调的更准确检测故障点,保障车辆的维护和运营等技术效果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料范围之内,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区别1不能给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贡献。
针对区别2、4,如上所述,附件1中公开了切除开关以及切除状态的监控。本领域技术人员皆知这里的切除开关及相关监控功能在于当单个车门故障时,为了不影响列车的运行所实施的对该车门的电隔离。切除后,安全回路通过门切除行程开关组成安全回路。因此这里的切除开关就是权利要求1的隔离开关。切除状态的监控即指隔离信号的监控。显然,安全回路通过门切除行程开关组成安全回路在实现上即意味着门安全互锁回路入端和出端之间并接隔离开关的常开触点。而附件1中所述“车门切除状态同样是通过DX模块对门控制单元输入电源电压进行监控的”,也意味着隔离信号与电源间接入隔离开关的另一组触点。即区别2、4已被附件1隐含公开。
退一步讲,即使附件1本身没有明确公开区别2、4的具体实现方式,但车门监控领域中门关到位开关、门锁到位开关、门紧急解锁行程开关以及门切除开关等这些开关通过联动的两对常开/常关触点实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一组用于向列车安全回路传送信号,另一组向EDCU发关“门关好”信号即状态信号也是常见的实现手段。对此附件2第48-49页第2.2.6节亦给出详细地描述。此外,附件2第52页第3.4节中亦对车门的切除进行了介绍,其功能和作用方式与上面的论述相同。在此基础上,不论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2,区别2、4亦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3、5,参见前面附件1所公开的内容特别是附件1第24页第2.2节第2段以及类似于区别2、4的分析,与电源间接入紧急解锁信号以及关到位信号与电源间接入关到位开关的另一组触点同样被附件1公开,虽然附件1公开的是紧急解锁状态的行程开关EED应闭合,但设计成常开触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区别3、5也是容易想到的。同样,退一步讲,即使认为附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区别3、5的具体实现方式,基于区别2、4类似的评述,不论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2,区别3、5亦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分别对紧急解锁开关的常闭触点及其位置,锁到位开关及其两个触点的位置等进行了限定,对此如前所述,附件1第24页第2.2节中已经对锁到位开关、紧急解锁开关的设置和监控,附件2第48、49页第2.2.6节亦对锁门位置检测开关和门解锁行程开关给出相关描述,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4均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应当全部无效,因此针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53421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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