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标识IMS业务的方法和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标识IMS业务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04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4W1078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80049881.5
申请日:2005-05-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8-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普蒂斯无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刘斌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给出相应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580049881.5、名称为“用于标识IMS业务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05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9日。专利权人原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奥普蒂斯无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指示会话初始协议消息涉及的IP多媒体子系统通信业务和终端应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包括一个或多个通信业务标识符,通信业务标识符标识多个通信业务中的一个,以及
在该消息中包含应用索引,该应用索引标识用于处理所标识的通信业务的终端应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通信业务标识符被作为SIP信息元素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通信业务标识符被作为特征标签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特征标签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的接触、接受接触或拒绝接触报头的一个中。
5.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所述应用索引被作为特征标签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报头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所述特征标签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的接触、接受接触或拒绝接触报头的一个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包括所述应用索引作为“a-line”,其扩充会话初始协议消息的会话描述部分中的“m-line”。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多个应用索引被作为特征标签和a-line两者而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包括作为特征标签的应用索引标识主应用以及包括在a-line中的应用索引标识辅助应用。
10. 一种操作用户终端或IMS网络节点的方法,包括,在IMS栈,基于包含在接收到的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的通信业务标识符来标识合适的通信业务,并转发该消息给该业务,在所标识的通信业务上接收消息,基于包含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的应用索引来标识合适的应用,并转发该消息给那个应用。”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101185304B。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8-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1185304B的中国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2004/0006623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1月08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2):题为“OMA PoC Control Plane”的OMA标准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3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3):编号为S2-050992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5年05月04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4):编号为S2-050993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5年05月04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US2004/0223489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11月11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6):编号为3GPP TS 22.228 V7.1.0的3GPP标准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4日;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WO2004/107250A2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公开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9日;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8):公开号为WO2005/027460A1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公开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4日;
证据10(下称对比文件9):RFC编号为2327,题为“SDP: Session Description Protocol”的RFC协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1998年04月30日;
证据11(下称对比文件10):公开号为US2005/0083909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04月21日;
证据12(下称对比文件11):公开号为US2004/0186883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9月23日;
证据13(下称对比文件12):编号为S2-050668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5年03月31日。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8-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2、10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10或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于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6)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至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至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了答复,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
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和10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0中的特征“或IMS网络节点”,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书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指示会话初始协议消息涉及的IP多媒体子系统通信业务和终端应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包括一个或多个通信业务标识符,通信业务标识符标识多个通信业务中的一个,以及
在该消息中包含应用索引,该应用索引标识用于处理所标识的通信业务的终端应用,其中包括所述应用索引作为“a-line”,其扩充会话初始协议消息的会话描述部分中的“m-line”。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通信业务标识符被作为SIP信息元素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通信业务标识符被作为特征标签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特征标签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的接触、接受接触或拒绝接触报头的一个中。
5.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所述应用索引被作为特征标签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报头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所述特征标签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的接触、接受接触或拒绝接触报头的一个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多个应用索引被作为特征标签和a-line两者而包括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包括作为特征标签的应用索引标识主应用以及包括在a-line中的应用索引标识辅助应用。
9. 一种操作用户终端的方法,包括,在IMS栈,基于包含在接收到的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的通信业务标识符来标识合适的通信业务,并转发该消息给该业务,在所标识的通信业务上接收消息,基于包含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的应用索引来标识合适的应用,并转发该消息给那个应用,其中包括所述应用索引作为“a-line”,其扩充会话初始协议消息的会话描述部分中的“m-line”。”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至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2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2月21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次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以下事项: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并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为准,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适应性调整为:(1)权利要求1-9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7-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放弃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5)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1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于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6)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编号为(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206、6207、6208号公证书原件,用于证明对比文件2、3、4、6、9、12的获取来源和保全过程。
4、专利权人经核实后明确表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至8、10至12的公开日期无异议,对对比文件9的公开日期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3至1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有异议。
5、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未能就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达成一致性意见,合议组指定委托第三方翻译机构对对比文件2的相应部分进行翻译,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
6、该次口头审理,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有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合议组收到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后,于2019年0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3日再次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其修改方式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7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7的真实性、公开日期、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7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7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对比文件9为一份RFC协议,请求人提交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208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其获取来源和保全过程。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但对其公开时间有异议。对此,合议组经核实认为,RFC协议是本领域熟知的互联网通信协议标准文件,其收集、发行自其产生之日起通常遵循一定的步骤和程序,每一份文件都有标准的标号,各个阶段RFC的出版、格式及相关信息等规范性问题也记载在不同编号的RFC文件中,例如对比文件9的编号为RFC2327。获取对比文件9的网站www.ietf.org是面向公众开放的国际性组织网站,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IETF的工作内容之一为RFC文件编辑,负责编辑、排版和发表RFC。网站www.ietf.org中载明了“Published RFCs never change”,在RFC Index中也说明了“Date”为公布日期。该公证书中记载了从网站www.ietf.org下载对比文件9的完整过程,在公证书附件第13页中显示的RFC 2327的“date”日期为1998年4月,这与对比文件9的右上角记载的日期“April 1998”相同。鉴于专利权人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9的证据保全过程无异议,在专利权人未提交其它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在RFC Index中显示的“Date”代表该RFC文件的公开日期。综合上述原因,合议组认为1998年04月30日可作为对比文件9的公开日,该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9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比文件9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指示会话初始协议消息涉及的IP多媒体子系统通信业务和终端应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向终端用户提供多个业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6-0040段、图1):
以HTTP URI的形式向所述终端用户提供可能的多个业务的列表。当所述终端用户选择其中一个HTTP URI时,激活相应的HTTP URI地址,从而向所述终端用户提供所选择的业务。具体地,所述可能的业务的列表可以与有效的会话相关或者无关。此外,所述多个业务的列表可以在呼叫完成前提供,也可以在呼叫期间或呼叫终止后提供。可选地,本发明可以通过例如在线信息在与所述用户相关的一些或所有终端上发送该列表。根据本发明,在来电消息中将所述列表转发给所述终端用户。所述来电消息可以包括会话发起协议(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SIP)即时消息,或者包括例如由无线协会协议定义的消息。以下将采用所述SIP即时消息进行描述,但应该理解的是,本发明不限于此。例如,通过简单地单击所需的HTTP URI,所述用户就可以激活该业务。所述业务可以包括要运行的应用或提供附加选项的网页;所述网络10包括应用服务器230、分组数据网络20和服务呼叫会话控制功能(Call Session Control Function CSCF)216(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6段);SIP在开放系统互连通信模型的应用层中运作。SIP可以建立多媒体会话或因特网电话呼叫,并修改或终止它们(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33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会话协议消息,并公开了其中涉及IP多媒体子系统通信业务);
在所述应用服务器230处或在所述应用服务器230外有许多业务30可用。所述应用服务器230还包括WEB容器40,该容器将每个业务30链接到相应的超文本终端协议通用资源标识符HTTP URI。所述业务的HTTP URI由前缀组成,其中,所述前缀用于标识在所述应用服务器内生成该SIP即时消息的应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该消息中包含应用索引”),该应用提供所述业务(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8段);
当在所述应用服务器230处接收到触发60时,所述应用服务器230识别至少一种将要提供给所述终端用户的业务。所述业务可以是与会话相关的,例如一与来电、呼叫期间、呼叫终止相关,或者是任何其他非会话相关的业务,例如所述终端或其他节点接收的其他触发的消息传递或在线相关业务。因此,本发明可与所述网络支持的任何业务结合使用。然后,所述应用服务器230将每个标识的业务链接到相应的HTTP URI(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9段);一旦在步骤120中确定了所述被叫方的特定终端,则在步骤130中,所述应用服务器向每个特定终端发送消息,用于告知被叫方主叫方尝试建立的来电会话以及使被叫方可以选择如何处理所述来电会话。所述即时消息可以具有各种形式,并且可以优选地包括主叫方尝试与被叫方建立的通信类型的指示(例如,视频通信会话、语音通信会话、文件传输通信会话、消息和/或聊天通信会话等)以及可以被触发用来处理所述来电会话的多个业务的列表(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39段)(结合上述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6段中公开的“所述来电消息可以包括会话发起协议(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SIP)即时消息”、第0033段公开的“以HTTP URI的形式向所述终端用户提供可能的多个业务的列表”、第0039段公开的“通信类型的指示”等内容可知,上述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包括一个或多个通信业务标识符,通信业务标识符标识多个通信业务中的一个”);发送到所述终端的消息可以包括在步骤120中确定的例如以HTTP URI形式列举的所有终端的列表,其中,每个终端对应一条链接。因此,所述即时消息允许被叫方通过显示允许被叫方例如通过点击用户想要进行会话的终端对应的特定HTTP URI来进行选择的消息来选择将在哪里进行通信会话。所述消息可以进一步或可选地包括用于基于在所述应用服务器处识别的业务自动拒绝呼叫会话尝试、无应答、进行邮件消息传送等选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39段);
另外,根据所述可用的业务30,所述应用服务器230可以识别所述终端用户对应的业务,其中所述终端用户可以是被叫方或主叫方。当然,所述识别的业务在这两者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所述业务的示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性呼叫转接、发起电话会议、与第三方通话、转移到其他终端或选择呼叫类型(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31段,图1);
在步骤140,被叫方通过选择其中一个可用业务来响应给定终端上的所述即时消息,在该特定实施例中,所述即时消息包括用于呼叫会话处理的选项。在步骤150中,将被叫方的选择返回到所述应用服务器,并且在步骤160中,所述应用服务器执行与被叫方的选择相关的业务(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40段)。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向终端用户提供多种业务的方案,并公开了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包括指示通信业务的标识,应用服务器可以识别所述终端用户对应的业务,对比文件1能够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标识通信业务和应用,但是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公开标识用于处理所标识的通信业务的终端应用的应用索引。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a.应用索引标识用于处理所标识的通信业务的终端应用;b.其中包括所述应用索引作为“a-line”,其扩充会话初始协议消息的会话描述部分中的“m-line”。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标识终端应用以及如何携带相应标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7公开了使用单个协议提供多应用支持的系统、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全文,尤其参见第5页第3段-第6页第3段):如所述多个客户端应用140、142、144所示出,用于SIP的用户设备以及IP多媒体子系统(IP multimedia sub system,检测IMS)的实现可以同时提供不同的功能。例如,一个客户端应用可以允许用户进行多媒体呼叫,而另一个客户端应用可以使其他用户/服务器能够订阅所述用户的位置信息。当在设备116B处实现这类多个客户端应用时,SIP栈130需要确定传入消息要指向所述客户端应用中的哪个客户端应用。更具体地,客户端140可以发送传出请求和接收传入请求。然而,因为设备116B的设备标识为所有客户端应用140、142、144所共有,所以必须确定传入请求指向所述客户端应用中的哪个客户端应用。SIP栈可以单独用于所述客户端应用140、142、144中的每个客户端应用,但是这是一种高度消耗资源的方法。相反,这些不同的客户端应用应该全部工作在一个公用SIP栈的上层。通过端口号区分应用等其他方案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不可行的,例如在IMS的情况下,所述端口号不允许由所述SIP栈更改,因为所述端口号是由IPSec安全联盟分配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区分这些应用的方法,从而允许将传入请求指向相应的客户端应用,而不会遇到现有技术的确定和/或限制(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页第3段)。如前所述,在UA 202上可以运行多个应用,其中任一(或全部)应用可能涉及SIP事务。要完成所述事务,必须识别作为所述请求/响应的预期接收者的特定应用。根据本发明,为实现此目的,需要提供要与相应绑定220一起存储的应用标识(APP-ID)(相当于应用索引)。根据本发明的一实施例,在所述注册过程期间提供所述APP-ID,从而在位置服务218处存储为绑定220。在注册UA 202处的多个应用中的特定应用可以提供所述APP-ID,或者可选地,与UA 202相关联的SIP栈可以生成所述APP-ID。在又一实施例中,UA 202处的另一本地应用或可访问UA 202的另一本地应用可以生成所述APP-ID(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说明书第6页第2段)。在图2的所示实施例中,在所述注册过程期间提供所述APP-ID作为现有SIP消息头的一部分,并且更具体地作为“Contact”消息头210的一部分(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说明书第6页第3段)。可见,对比文件7公开了在IMS系统的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包含用于标识通信业务的终端应用的应用索引,即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a。且其在对比文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指示用户终端上的应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7公开的应用标识APP-ID包含到对比文件1的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实现标识终端应用的目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9公开了会话描述协议SDP,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9中文译文第1-2页):m=(媒体名称和传输地址),a=*(零个或多个会话属性行)。“属性”机制(下面描述的“a=”)是扩展SDP并使其适合特定应用或媒体的主要手段。某些属性(本文档中列出的属性)具有已定义的含义,但可以在应用程序、媒体或会话特定的基础上添加其他属性。可见,对比文件9公开了通过a-line扩充m-line,并且可以在应用程序、媒体或会话特定的基础上添加其他属性的方案。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7中的应用标识APP-ID作为“a-line”,扩充SIP消息中的“m-line”,并包含到对比文件1的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9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6、0039段):所述来电消息可以包括会话发起协议(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SIP)即时消息;所述即时消息可以具有各种形式,并且可以优选地包括主叫方尝试与被叫方建立的通信类型的指示(例如,视频通信会话、语音通信会话、文件传输通信会话、消息和/或聊天通信会话等)以及可以被触发用来处理所述来电会话的多个业务的列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将标识符作为特征标签,包括在SIP消息的接触、接收接触或拒绝接触报头中,而在报头中包括特征标签来指示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属于对SIP消息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将引用索引作为特征标签,包括在SIP消息的接触、接收接触或拒绝接触报头中,对比文件7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第5页第3段-第6页第3段):在所述注册过程期间提供所述APP-ID作为现有SIP消息头的一部分,并且更具体地作为“Contact”消息头210的一部分。可见,对比文件7公开了应用索引APP-ID被放置在SIP消息的报头中。而作为特征标签以及接触、接收接触或拒绝接触报头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应用索引被作为特征标签和a-line,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应用索引作为a-line可以从对比文件7结合对比文件9公开的方案中得到,而特征标签是SIP消息中指示信息的常用方式。由此,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多个应用索引作为特征标签和a-line两者,并分别标识主要和辅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保护一种操作用户终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向终端用户提供多个业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6-0040段、图1):
以HTTP URI的形式向所述终端用户提供可能的多个业务的列表。当所述终端用户选择其中一个HTTP URI时,激活相应的HTTP URI地址,从而向所述终端用户提供所选择的业务。具体地,所述可能的业务的列表可以与有效的会话相关或者无关。此外,所述多个业务的列表可以在呼叫完成前提供,也可以在呼叫期间或呼叫终止后提供。可选地,本发明可以通过例如在线信息在与所述用户相关的一些或所有终端上发送该列表。根据本发明,在来电消息中将所述列表转发给所述终端用户。所述来电消息可以包括会话发起协议(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SIP)即时消息,或者包括例如由无线协会协议定义的消息。以下将采用所述SIP即时消息进行描述,但应该理解的是,本发明不限于此。例如,通过简单地单击所需的HTTP URI,所述用户就可以激活该业务。所述业务可以包括要运行的应用或提供附加选项的网页;所述网络10包括应用服务器230、分组数据网络20和服务呼叫会话控制功能(Call Session Control Function CSCF)216(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6段);SIP在开放系统互连通信模型的应用层中运作。SIP可以建立多媒体会话或因特网电话呼叫,并修改或终止它们(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33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会话协议消息,并公开了其中涉及IP多媒体子系统通信业务,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IP多媒体子系统”,隐含公开了“IMS栈”);
在所述应用服务器230处或在所述应用服务器230外有许多业务30可用。所述应用服务器230还包括WEB容器40,该容器将每个业务30链接到相应的超文本终端协议通用资源标识符HTTP URI。所述业务的HTTP URI由前缀组成,其中,所述前缀(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包含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的应用索引”)用于标识在所述应用服务器内生成该SIP即时消息的应用,该应用提供所述业务(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8段);
当在所述应用服务器230处接收到触发60时,所述应用服务器230识别至少一种将要提供给所述终端用户的业务。所述业务可以是与会话相关的,例如一与来电、呼叫期间、呼叫终止相关,或者是任何其他非会话相关的业务,例如所述终端或其他节点接收的其他触发的消息传递或在线相关业务。因此,本发明可与所述网络支持的任何业务结合使用。然后,所述应用服务器230将每个标识的业务链接到相应的HTTP URI(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9段);一旦在步骤120中确定了所述被叫方的特定终端,则在步骤130中,所述应用服务器向每个特定终端发送消息,用于告知被叫方主叫方尝试建立的来电会话以及使被叫方可以选择如何处理所述来电会话。所述即时消息可以具有各种形式,并且可以优选地包括主叫方尝试与被叫方建立的通信类型的指示(例如,视频通信会话、语音通信会话、文件传输通信会话、消息和/或聊天通信会话等)以及可以被触发用来处理所述来电会话的多个业务的列表(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39段)(结合上述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26段中公开的“所述来电消息可以包括会话发起协议(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SIP)即时消息”、第0033段公开的“以HTTP URI的形式向所述终端用户提供可能的多个业务的列表”、第0039段公开的“通信类型的指示”等内容可知,上述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基于包含在接收到的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的通信业务标识符来标识合适的通信业务,并转发该消息给该业务,在所标识的通信业务上接收消息”);发送到所述终端的消息可以包括在步骤120中确定的例如以HTTP URI形式列举的所有终端的列表,其中,每个终端对应一条链接。因此,所述即时消息允许被叫方通过显示允许被叫方例如通过点击用户想要进行会话的终端对应的特定HTTP URI来进行选择的消息来选择将在哪里进行通信会话。所述消息可以进一步或可选地包括用于基于在所述应用服务器处识别的业务自动拒绝呼叫会话尝试、无应答、进行邮件消息传送等选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39段);
另外,根据所述可用的业务30,所述应用服务器230可以识别所述终端用户对应的业务,其中所述终端用户可以是被叫方或主叫方。当然,所述识别的业务在这两者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所述业务的示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性呼叫转接、发起电话会议、与第三方通话、转移到其他终端或选择呼叫类型(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31段,图1);
在步骤140,被叫方通过选择其中一个可用业务来响应给定终端上的所述即时消息,在该特定实施例中,所述即时消息包括用于呼叫会话处理的选项。在步骤150中,将被叫方的选择返回到所述应用服务器,并且在步骤160中,所述应用服务器执行与被叫方的选择相关的业务(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40段)。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向终端用户提供多种业务的方案,并公开了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包括指示通信业务的标识,应用服务器可以识别所述终端用户对应的业务,但是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公开标识用于处理所标识的通信业务的终端应用的应用索引。因此,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a.基于包含在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的应用索引来标识合适的应用,并转发该消息给那个应用;b.其中包括所述应用索引作为“a-line”,其扩充会话初始协议消息的会话描述部分中的“m-line”。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标识终端应用以及如何携带相应标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7公开了使用单个协议提供多应用支持的系统、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全文,尤其参见第5页第3段-第6页第3段):如所述多个客户端应用140、142、144所示出,用于SIP的用户设备以及IP多媒体子系统(IP multimedia sub system,检测IMS)的实现可以同时提供不同的功能。例如,一个客户端应用可以允许用户进行多媒体呼叫,而另一个客户端应用可以使其他用户/服务器能够订阅所述用户的位置信息。当在设备116B处实现这类多个客户端应用时,SIP栈130需要确定传入消息要指向所述客户端应用中的哪个客户端应用。更具体地,客户端140可以发送传出请求和接收传入请求。然而,因为设备116B的设备标识为所有客户端应用140、142、144所共有,所以必须确定传入请求指向所述客户端应用中的哪个客户端应用。SIP栈可以单独用于所述客户端应用140、142、144中的每个客户端应用,但是这是一种高度消耗资源的方法。相反,这些不同的客户端应用应该全部工作在一个公用SIP栈的上层。通过端口号区分应用等其他方案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不可行的,例如在IMS的情况下,所述端口号不允许由所述SIP栈更改,因为所述端口号是由IPSec安全联盟分配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区分这些应用的方法,从而允许将传入请求指向相应的客户端应用,而不会遇到现有技术的确定和/或限制(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页第3段)。如前所述,在UA 202上可以运行多个应用,其中任一(或全部)应用可能涉及SIP事务。要完成所述事务,必须识别作为所述请求响应的预期接收者的特定应用。根据本发明,为实现此目的,需要提供要与相应绑定220一起存储的应用标识(APP-ID)(相当于应用索引)。根据本发明的一实施例,在所述注册过程期间提供所述APP-ID,从而在位置服务218处存储为绑定220。在注册UA 202处的多个应用中的特定应用可以提供所述APP-ID,或者可选地,与UA 202相关联的SIP栈可以生成所述APP-ID。在又一实施例中,UA 202处的另一本地应用或可访问UA 202的另一本地应用可以生成所述APP-ID(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说明书第6页第2段)。在图2的所示实施例中,在所述注册过程期间提供所述APP-ID作为现有SIP消息头的一部分,并且更具体地作为“Contact”消息头210的一部分(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说明书第6页第3段)。可见,对比文件7公开了在IMS系统的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包含应用索引来标识合适的应用,并转发该消息,即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a。且其在对比文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指示用户终端上的应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7公开的应用标识APP-ID包含到对比文件1的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实现标识终端应用的目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9公开了会话描述协议SDP,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9中文译文第1-2页):m=(媒体名称和传输地址),a=*(零个或多个会话属性行)。“属性”机制(下面描述的“a=”)是扩展SDP并使其适合特定应用或媒体的主要手段。某些属性(本文档中列出的属性)具有已定义的含义,但可以在应用程序、媒体或会话特定的基础上添加其他属性。可见,对比文件9公开了通过a-line扩充m-line,并且可以在应用程序、媒体或会话特定的基础上添加其他属性的方案。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7中的应用标识APP-ID作为“a-line”,扩充SIP消息中的“m-line”,并包含到对比文件1的会话初始协议消息中。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9从而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鉴于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80049881.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