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环锭纺纱机的带有纤维条集束器的牵伸装置及环锭纺纱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3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4W108481
优先权日:2002-05-08
申请(专利)号:03801736.9
申请日:2003-01-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里特机械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托卡夫特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D01H5/7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3801736.9,名称为“环锭纺纱机的带有纤维条集束器的牵伸装置及环锭纺纱机”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优先权日为2002年05月08日,申请日为2003年01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9日,专利权人原为工业参股控股股份公司,现已变更为罗托卡夫特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环锭纺纱机的牵伸装置,带有牵伸区(7、10)和几何一机械作用的集束部件(11、21、31、41),该集束部件带有用于牵伸后和展宽后纤维条(F)的集束槽路(12、22、32、42),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11、21、31、41)设置在集束区(16)中,所述集束区(16)在牵伸区(7、10)的输出压辊(8)与集束区(16)的输出端的给出压辊(15)之间延伸,并且所述牵伸装置设有下圆柱(9),所述下圆柱至少部分地支撑沿纤维条传送路径(A、B)经过集束区(16)的纤维条(F)。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圆柱(9)支撑所述输出压辊(8)和所述给出压辊(15)。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输出压辊(8)和给出压辊(15)安装在支架(19)上,并由弹簧力(63)压在下圆柱(9)上。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纤维条(F)的传送路径从输出压辊(8)与下圆柱(9)的输出夹持线(A)延伸到给出压辊(15)与下圆柱(9)的给出夹持线(B),并且其长度(l)小于嵌入在纤维条(F)中之纤维的三分之一的长度。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11、21、31、41)在其工作位置上无间隙地贴放在下圆柱(9)上并且以可预定的力压在其上。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11、21、31、41)对下圆柱(9)的压力通过其自重和/或通过机械的预张装置和/或通过磁力产生。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集束部件(41)与一条扣钩(35)连接,所述的扣钩(35)弹性地包绕下圆柱(9)180度以上的圆周。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从该扣钩(35)和/或从集束部件突出一个延长部(33),所述的延长部(33)在运行时支靠在牵伸装置的位置固定的部件上。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扣钩(35)上设有一个突出的止挡(34),所述的止挡(34)在抬起了给出压辊(15)并且下圆柱(9)继续旋转时,顶在牵伸装置的位置固定的部件(61)上。
10.如权利要求7-9之一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扣钩承载两个集束部件,所述集束部件设置在中置的扣钩的双侧。
11.如权利要求7-9之一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扣钩(35)和集束部件(41)一体化地构成。
12.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11、21)在其工作位置支靠在给出压辊(15)上,相反地却不与输出压辊(8)接触,集束部件(11、21)的支撑面的半径与支撑的下圆柱(9)和给出压辊(15)的半径基本上相等。
1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11、21)终止于夹持线(B)之前,不与给出压辊(15)接触,所述夹持线构成在给出压辊(15)与下圆柱(9)的接触区之间。
1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11、21)可以与给出压辊(15)一起抬起。
1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这样增大地形成输出压辊(8)与给出压辊(15)之间最小距离区域上方的集束部件(11、12):使之可以与两个压辊(8、15)一起抬起。
1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21)构成有突起或者凸肩(25),所述的凸肩(25)或者说突起搭接着给出压辊(15)或者输出压辊(8)的侧面。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或者说凸肩(25)装备有集束槽路(22)的截面的指示器。
18.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21)设有至少一个永久磁体(26),所述的永久磁体(26)与所述下圆柱配合。
1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11、21)用陶瓷材料或者塑料一陶瓷的混合物构成。
2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41)和扣钩用塑料构成。
2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下圆柱(9)的圆周面(91)没有间断、断开并且是平滑的。
2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下圆柱(9)的圆周面(91)至少在纤维条(F)的经过的区域中具有对纤维而言高的磨擦系数。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下圆柱(9)的圆周面(91)至少在纤维条(F)的经过的区域中化学地或者电解地处理或覆层。
24.如权利要求22或23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下圆柱(9)的圆周面(91)至少在纤维条的经过的区域中设有镍一金刚石覆层。
2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牵伸区的输出端,在输出压辊(8)前设置一个机械地作用的纤维条引导件(51),其纤维条(F)的引导槽路(52)大致中心地对准集束部件(31)的集束槽路(32)。
26.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纤维条引导件(51)的有效穿越宽度小于在集束部件(31)入口处的集束槽路(32)宽度。
27.如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牵伸装置,其特征在于,可以侧向位移地设置所述的纤维条引导件(51)并且纤维条引导件(51)可以与集束部件一起大致垂直于纤维条(F)的传送方向侧向地移动。
28.一种带有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牵伸装置的环锭纺纱机。
29.一种用于如权利要求1-27之一的牵伸装置的集束区中的集束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集束部件为带有大致三角形截面的大体棱形体,所述集束部件(11、21、31、41)支撑面的半径与牵伸装置的用于支撑的下圆柱(9)和给出压辊(15)的半径基本上相等,并且在所述棱形体中设置有磁性体(26)用于把集束部件(21)固定在下圆柱(9)上。
30.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集束部件,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41)与扣钩(35)连接,所述的扣钩(35)在大于180度的范围上弹性地搭接下圆柱(9)。
31.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集束部件,其特征在于,集束部件由陶瓷材料或者塑料陶瓷混合物构成。
32.一种压辊单元,用在牵伸装置的集束区中,其特征在于,包括输出压辊(8)和给出压辊(15),所述输出压辊(8)和给出压辊(15)安装在共用的支架(19)上,并且从所述支架(19)伸出板簧(63),所述板簧(63)在装好时靠在牵伸装置的位置固定的部件上并且把给出压辊(15)或者给出压辊(15)和输出压辊(8)压在牵伸装置的下圆柱(9)上。
33.如权利要求犯所述的压辊单元,其特征在于,相应地两个配套的输出压辊(8)和给出压辊(15)安装在中置的支架的左侧和右侧。
34.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压辊单元,其特征在于,在相应的配套的输出压辊(8)和给出压辊(15)中间的间隙中不会松开地固定有集束部件(11、21、31、41)。
35.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压辊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束部件(11、21、31、41)是如权利要求29至31之一所述的集束部件(11、21、31、41)。
36.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压辊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压辊单元具有机械的纤维条引导件(51),所述纤维条引导件不会松开地设置在输出压辊(8)与相应的输出压辊(8)和给出压辊(15)之间的间隙相对的一侧,并且在装好的状态下处于牵伸装置的牵伸区中。
37.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压辊单元,其特征在于,纤维条引导件(51)具有纤维条(F)的引导槽路(52),所述的引导槽路大致中心地对准集束部件(31)的集束槽路(32)设置,并且其有效开口宽度小于集束槽路(32)在集束部件(31)中的入口处的宽度。
38.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压辊单元,其特征在于,可侧向移位地设置纤维条引导件和集束部件并且能够共同地侧向位移。
39.一种改装了的环锭纺纱机的牵伸装置,包含下圆柱(9)和如权利要求犯一38之一所述压辊单元,其特征在于,下圆柱(9)的圆周面(91)没有间断、断开并且是平滑的,并且下圆柱(9)的圆周面(91)至少在纤维条(F)的经过的区域中具有对纤维而言高的磨擦系数,并且至少在纤维条(F)的经过的区域中被化学地或者电解地处理或覆层。”
里特机械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12-15、18、19、21、22、25-28、32-34、36-3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340644A,公开日为2002年03月2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号为SU160973,公开日为1964年02月26日的苏联专利,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号为DE10019436A1,公开日为2001年10月25日的德国专利,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4:《棉纺手册》第二版(第一分册),上海市棉纺织工业公司 棉纺手册编写组编,纺织工业出版社,1989年1月第一版第二次印刷,版权页、目录页、32-37页,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1048298C,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1月1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北京纺织》,“探讨细纱悬挂式集合器的设计和使用”,王西霞,1990年04月20日出版,复印件;
证据7:公告号为US4592114,公告日为1986年06月03日的美国专利,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1050160C,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3月08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9:《棉纺设备》,陆再生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1995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184-187页,复印件;
证据10:公开号为GB642419,公开日为1950年09月06日的英国专利,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12:本专利部分审查历史文档,复印件;
证据13:本专利的PCT原文公开文本,即WO03/095723A1,复印件;
证据14:本专利的公布文本,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18、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3、21、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12-15、18-19、21-22、25-27也不具备创造性;(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3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3-34、36-38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4中“三分之一的长度”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4以及引用它的权利要求5-6不清楚;(7)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将“压缩”修改为“集束”,修改超范围,证据11-14用来证明修改超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5:《北京纺织》,“探讨细纱悬挂式集合器的设计和使用”,王西霞, 1990年04月20日出版,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
证据16:《棉纺设备》,陆再生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1995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185、187页,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
证据17:公开号为CN1044683A,公开日为1990年08月1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8:授权公告号为CN1049026C,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2月0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9:公开号为CN1039632A,公开日为1990年02月1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0:公告号为CN2076558U,公告日为1991年05月0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1:授权公告号为CN2463824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0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2:公开号为CN101457417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7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3:“RoCoS紧密纺装置的应用研究”,朱鑫建,东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日期为2013年01月。
请求人补充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18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1结合证据17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19结合证据20公开,权利要求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17公开;(3)权利要求32相对于证据1、证据1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2、23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仅用于辅助证明,不作为对比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副本转文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议组又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证据2的译文不准确,并提交了一份专利权人针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不认同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同时提交了关于证据2译文的附件24-26,附件24-26分别为:对专利权人中文译文的修订,声称经过认证的证据2的英译文,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将请求人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如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当庭提交双方一致认可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双方均请求以该译文作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4、15、16的原件以及证据23的公证书;请求人表示放弃关于证据2译文异议的附件24-26,放弃证据6、9,附文献复制证明的证据15、16分别替换证据6、9。
(2)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22和23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对证据3、7、10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2的译文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3、7、10的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请求人表示,除放弃修改超范围的理由外,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和2019年02月28日意见陈述中的无效理由。另外,关于权利要求25和36的纤维引导件,即使证据2没有公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2、7、10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2、7、10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当庭提交了双方均认可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7、10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因此,证据2的译文以当庭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7、10的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1、2、7、10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锭纺纱机的牵伸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有压缩设备的纺织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3行-第3页第7行,图1):一个常规纺织机的条筒或粗纱筒内包含有一个原料供给部1,纤维结构2从条筒运送至牵伸区。纤维结构,也就是粗纱或疏条,通过一个转向装置到达牵伸区域4。牵伸部分包括数对传送辊,其中的部分辊子还连接有传送皮带。纤维结构2在第一个第二对传送辊子5a和5b之间被较弱牵伸,而在第二对和辊子5下段的夹辊7和一个压缩部件6之间被较强牵伸,而该牵伸比总数上可以达到100。被牵伸的纤维结构被夹在夹辊7和压缩部件6之间并且被下段的压缩装置8所压缩。离开牵伸区4的纤维结构的宽度在压缩过程中会减小。因此一个最好是筛网的导向工具10可以在压缩装置6的表面上沿着压缩区域9伴随纤维结构2。最后,一个锁定辊11被设置在压缩区域,该辊被用来压在压缩部件6上从而防止对着原料流而由纺织装置12产生的缠绕对纤维结构的影响。一个抽气部件13被设置在压缩部件6的内部,用于连接到一个抽气装置14上。压缩部件6最好是一个有孔的转筒或是一个柔性的皮圈,从而在打孔的区域有带有抽气孔的抽气部件13。
由上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夹辊7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出压辊,压缩部件6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圆柱,锁定辊11相当于本专利的给出压辊;牵伸区4相当于本专利的牵伸区,压缩区域9相当于本专利的集束区。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压缩部件6是用来让纤维受到气流的影响从而实现集束,与本专利的下圆柱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压缩部件6是有孔的转筒或柔性的皮圈,而且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6-27行公开“纤维结构2在夹辊7和一个压缩部件6之间被较强牵伸”,并且从证据1图1中也可以看出纤维结构2靠紧贴在压缩部件6上,可见证据1的压缩部件6也是用来至少部分地支撑沿纤维结构传送路径经过压缩区域9的纤维结构,与本专利的下圆柱作用相同,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圆柱。虽然证据1的压缩部件6还用来安装抽气部件13,但这并不影响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至少部分地支撑沿纤维条传送路径经过集束区的纤维条的下圆柱”。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二者所采用的集束方式不同,证据1采用抽气方式的气动压缩部件,而本专利采用几何-机械作用的集束部件,该集束部件带有用于牵伸后和展宽后纤维条的集束槽路。
证据2公开了一种单侧牵伸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1页左栏最后1段-第2页左栏第3段,图1、6):该装置包括由圆柱1和压辊2组成的输送压辊,由圆柱3(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圆柱)和压辊4(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出压辊)组成的牵伸压辊,以及由附加压辊5(相当于本专利的给出压辊)和牵伸压辊的圆柱3组成的输出压辊,压实器14装在压辊4和5之间。从证据2图1可以看出压实器14为具有集束槽路的几何-机械作用的集束部件。可见,证据2公开了采用几何-机械作用的集束部件的技术特征,并且证据2中压辊4、附加压辊5和圆柱3之间的相对位置分别与证据1中夹辊7、锁定辊11和压缩部件6之间的相对位置相同。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中的气动压缩部件更换为证据2的几何-机械作用压实器14,并将几何-机械作用的压实器设置在证据1的压缩区域9,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如果同本专利那样在牵伸后面设置集束区会出现纤维长度不够的问题,而本专利通过设置下圆柱,将下圆柱与输出压辊和给出压辊同时接触,有效解决了纤维长度不够的问题,证据2完全没有讨论利用下圆柱解决纤维距离不足的问题,而且证据2仅涉及在牵伸区也设置一个压实器,即具有两个压实器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正如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2页第2-3段所述,气动集束装置和几何-机械集束装置都是本领域常规的集束装置,各自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证据1在压缩区域9采用气动集束装置,并且证据1中的压缩区域9基本由夹辊7、锁定辊11和压缩部件6限定,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成本或其他因素考虑希望将气动集束装置替换为几何-机械集束装置时,证据2给出了如何设置几何-机械集束装置的技术启示。虽然证据2没有明确公开集束区纤维距离的问题,但证据2通过圆柱3同时与压辊4和5接触,且在压辊4和5之间设置的压实器14显然已经解决了纤维长度不够的技术问题,能够实现在圆柱3、压辊4和5之间将纤维条集束。同时,如前所述,证据1的的压缩部件6也是用来至少部分地支撑沿纤维结构传送路径经过压缩区域9的纤维结构,与本专利的下圆柱作用相同,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圆柱,也解决了纤维长度不够的技术问题。此外,证据2中牵伸区是否也设置压实器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压实器14设置方式的启示下,在证据1的压缩区域9设置几何-机械作用的集束部件。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6、12-15、18-19、21-22、25-2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从证据2图1可以看出圆柱3支撑压辊4和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首先,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21-22行):夹辊7.1和锁定辊11.1被安装在一个三角形的支撑盘25上(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支撑盘25也是被设置在加重臂26上。可见证据1公开了输出压辊给出压辊安装在支架上,并由加重臂压在下圆柱上。其次,重力和弹簧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加压方式,由弹簧力代替加重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首先,证据1还公开了从夹辊7与压缩部件6的输出夹持线延伸到锁定辊与压缩部件的给出夹持线。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为了在集束区控制纤维传送,输出夹持线到给出夹持线之间的距离要小于纤维长度,且二者的比值越小夹持传送效果越好,二者的比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实验就能确定的,将输出夹持线到给出夹持线之间的距离设定为小于纤维条中纤维的三分之一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确定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5,对集束部件和下圆柱的位置进行限定。然而,为了更好地压缩集束纤维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集束部件无间隙地贴在下圆柱上并以预定的力压在下圆柱上;而且自重、机械预张装置、磁力都是本领域常见的预压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集束部件通过自重和/或通过机械的预张装置和/或通过磁力对下圆柱产生压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4、1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对集束部件与输出压辊、给出压辊之间的位置进行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集束部件需要与摇架固定并随之一起被抬高放下,在此基础上,集束部件支靠在给出压辊上而不与输出压辊接触、集束部件可以与给出压辊一起抬起、或增大地形成输出压辊与给出压辊之间最小距离区域上方的集束部件使之可以与两个压辊一起抬起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为了更好地支靠在下圆柱和给出压辊上,将集束部件支撑面的半径设置为与支撑的下圆柱和给出压辊的半径基本上相等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2,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从证据2图1可以看出,压实器14终止于夹持线之前,不与压辊5接触,夹持线构成在压辊5与圆柱3的接触区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2,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集束部件与下圆柱配合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永久磁体是实现两部件配合的常规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集束部件上设置永久磁体用以与下圆柱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对集束部件的材料进行限定。证据7公开了由塑料或陶瓷制成的纱线集束器719(参见证据7中文译文第6栏第2段)。而集束器采用塑料-陶瓷的混合物制成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下圆柱的圆周面没有间断、断开且是平滑的。从证据2图1中可以看出,圆柱3的圆周面也是没有间断、断开且是平滑的。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但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下圆柱的圆周面在纤维条经过区域具有较高的摩擦系数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还设置有纤维条引导件。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引导纤维条进入集束部件的集束槽路而设置机械作用的纤维条引导件,将引导件的引导槽路大致中心地对准集束槽路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将纤维条引导件设置在牵伸区的输出端以及输出压辊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25,但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将纤维条引导进入集束槽路而使纤维条引导件的有效穿越宽度小于集束部件入口处的集束槽路宽度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25或26。证据10公开了一种牵伸机构的改进,其牵伸区的罗拉钳口前布置的纤维条引导元件D可以垂直于纤维条移动方向侧向往复运动,从而引导纤维条在罗拉表面横向往复运动,从而避免纤维条总在同一位置磨损罗拉表面(参见证据10中文译文第1页第57-72行,图1-3)。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纤维条引导件和集束部件都设置为可以一起侧向移动,以避免后续罗拉表面的不当磨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请求保护一种带有以上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牵伸装置的环锭纺纱机。当其引用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1-6、12-15、18-19、21-22、25-27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其引用请求人没有主张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7-11、16-17、20、23-24时,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权利要求3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2请求保护一种压辊单元。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证据1的夹辊7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出压辊,锁定辊11相当于本专利的给出压辊,支撑盘25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
本专利权利要求32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二者将压辊压在下圆柱上的力不同,证据1采用与支撑盘连接的加重壁,利用重力将夹辊和锁定辊压在压缩部件6上,而本专利采用板簧,具体地本专利限定“从支架伸出板簧,板簧在装好时靠在牵伸装置的位置固定的部件上并且把给出压辊或者给出压辊和输出压辊压在牵伸装置的下圆柱上”。
然而,重力和弹簧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加压方式,由板簧力代替加重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支架伸出板簧,利用板簧将给出压辊或者给出压辊和输出压辊压在下圆柱上。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 关于权利要求33-34、36-3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3引用权利要求32,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压辊成对地配置在中置支架左右两侧是纺纱机牵伸区罗拉加压机构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33,其限定“在相应的配套的输出压辊和给出压辊中间的间隙中不会松开地固定有集束部件”。首先,在输出压辊和给出压辊之间设置集束部件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参见同上)。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集束部件需要与摇架固定并随之一起被抬高放下,在此基础上,输出压辊和给出压辊中间的间隙中不会松开地固定集束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固定方式,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引用权利要求32,限定还设置有纤维条引导件。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引导纤维条进入集束部件的集束槽路而不会松开地设置机械作用的纤维条引导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纤维条引导件的设置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7引用权利要求36,但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将纤维条引导进入集束槽路而使纤维条引导件具有引导槽路,且引导槽路大致中心地对准集束槽路、引导槽路的有效穿越宽度小于集束部件入口处的集束槽路宽度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8引用权利要求37。证据10公开了一种牵伸机构的改进,其牵伸区的罗拉钳口前布置的纤维条引导元件D可以垂直于纤维条移动方向侧向往复运动,从而引导纤维条在罗拉表面横向往复运动,从而避免纤维条总在同一位置磨损罗拉表面(参见证据10中文译文第1页第57-72行,图1-3)。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纤维条引导件和集束部件都设置为可以一起侧向移动,以避免后续罗拉表面的不当磨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完全支持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的主张,因此合议组对于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801736.9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6、12-15、18、19、21、22、25-27、32-34、36-38,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6、12-15、18-19、21-22、25-27的权利要求28无效,在权利要求7-11、16、17、20、23、24、29-31、35、39,以及引用权利要求7-11、16、17、20、23、24的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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