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滑动式安全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支撑滑动式安全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29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4W1083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297882.4
申请日:2010-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9-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牛晓丽王思睿袁丽颖
国际分类号:H01R13/45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297882.4,申请日为2010年09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支撑滑动式安全门,设置在插座的上盖内侧或者转插板的上盖内侧,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上盖,设有至少一对插孔;
在每一对插孔的内侧设有一个滑块,所述的滑块的外侧对应上述两个插孔的位置设有两个斜面,两个斜面向同一方向倾斜,在每个斜面的较低一侧各设有一个贯穿该滑块的滑块窗口;所述的滑块内侧设有一个凸出该侧表面的支撑轴,该支撑轴平行于上述斜面,并对应设置在上述两个斜面之间的部位;该滑块具有一个头端和一个尾端,该头端对应于该斜面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该尾端对应于该斜面的较低部分朝向的一端;在该滑块的斜面位置固定有滑块贴片,该滑块贴片由金属制成;
在每个滑块的内侧设有一个盖板,所述的盖板外侧与上述滑块内侧设置的支撑轴接触,所述的盖板上对应于两个插孔设有两个贯穿的盖板窗口;
该滑块与上盖之间连接有弹性元件,该弹性元件的弹力作用方向朝向该滑块的头端方向;
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与外侧均设有止挡面,该上盖内侧对应于该滑块外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上止挡筋,该盖板外侧对应于该滑块内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下止挡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弹性元件是一个板簧,其一端固定在上盖内,另一端与上述滑块的尾端抵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滑块的两个斜面的倾斜角度相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滑块贴片由不锈钢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滑块贴片通过嵌卡或者一体注塑方式固定在该滑块的斜面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和外侧设置的止挡面是一个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支撑轴的横截面呈V形、U形或者半圆形。”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本专利是在中国完成,在本专利公开之前未经专利局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3-5任一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5任一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3-5任一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1和证据3-5任一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或证据2任一或其组合和证据11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或证据2任一或其组合和证据3-5任一和证据11和/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0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分别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或者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1和公知常识公开。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CN101606290A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9年12月16日;
证据2:中国台湾TW435843U专利文件,公开日2001年05月16日;
证据3:美国US7355117B2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8年04月08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CN201508943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年06月16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CN101697391A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2010年04月21日;
证据6:申请公布号CN102447187A的本专利公开文本,申请公布日2012年05月09日;
证据7:美国US20120083143A1专利文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2012年04月05日;
证据8: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信息查询结果;
证据9: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10:美国US4722693A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88年02月02日;
证据11:中国台湾TW200805835A专利文件,公开日2008年01月16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其理由是:(1)本专利是在中国完成,在本专利公开之前未经专利局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5-7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即使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也被相应证据公开,具体来说,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止挡筋被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13分别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滑块窗口被证据1、证据2、证据16、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轴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17、证据12、证据14、证据11、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转插板技术方案中的转插板属于公知常识;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滑块尾端的外侧设有止挡面,该上盖内侧对应于该滑块外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上止挡筋;②该滑块的斜面位置固定有金属制成的滑块贴片;③滑块与上盖之间连接有弹性元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13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1、证据15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被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5、证据16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轴被证据2、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7、证据12、证据14、证据11、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转插板技术方案中的转插板属于公知常识;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滑块内侧表面设有凸出该侧表面的支撑轴,盖板外侧与上述支撑轴接触;②该滑块的斜面位置固定有滑块贴片,该滑块贴片由金属制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11、证据12、证据14、证据17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1、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滑块窗口被证据5、证据2、证据16、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转插板技术方案中的转插板属于公知常识,以证据1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与外侧均设有止挡面,该上盖内侧对应于该滑块外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上止挡筋,该盖板外侧对应于滑块内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下止挡筋;②该滑块的斜面位置固定有金属制成的滑块贴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13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1、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轴被证据16、证据16和公知常识、证据17、证据12、证据14、证据11、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转插板技术方案中的转插板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3、证据13、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0和公知常识、证据12和公知常识、证据16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5、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16、证据16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15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5和公知常识、证据11和公知常识、证据12和公知常识、证据16和公知常识、证据17和公知常识。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CN101606290A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9年12月16日;
证据2:中国台湾TW435843U专利文件,公开日2001年05月16日;
证据3:美国US7355117B2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8年04月08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CN201508943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年06月16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CN101697391A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2010年04月21日;
证据6:申请公布号CN102447187A的本专利公开文本,申请公布日2012年05月09日;
证据7:美国US20120083143A1专利文件及中文译文,公开日2012年04月05日;
证据8: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信息查询结果;
证据9: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10:美国US4722693A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88年02月02日;
证据11:中国台湾TW200805835A专利文件,公开日2008年01月16日;
证据12:授权公告号CN2161000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4年04月06日;
证据13:美国US20080156512A1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8年07月03日;
证据14:授权公告号CN201570665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年09月01日;
证据15:美国US6749449B2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4年06月15日;
证据16:授权公告号CN2309631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9年03月03日;
证据17:授权公告号CN2579019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3年10月08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附件1以及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附件1为发明人之一的个人护照复印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支撑滑动式安全门,设置在插座的上盖内侧或者转插板的上盖内侧,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上盖,设有至少一对插孔;
在每一对插孔的内侧设有一个滑块,所述的滑块的外侧对应上述两个插孔的位置设有两个斜面,两个斜面向同一方向倾斜,在每个斜面的较低一侧各设有一个贯穿该滑块的滑块窗口;所述的滑块内侧设有一个凸出该侧表面的支撑轴,该支撑轴平行于上述斜面,并对应设置在上述两个斜面之间的部位;该滑块具有一个头端和一个尾端,该头端对应于该斜面较低部分朝向的一端,该尾端对应于该斜面的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在该滑块的斜面位置固定有滑块贴片,该滑块贴片由金属制成;
在每个滑块的内侧设有一个盖板,所述的盖板外侧与上述滑块内侧设置的支撑轴接触,所述的盖板上对应于两个插孔设有两个贯穿的盖板窗口;
该滑块与上盖之间连接有弹性元件,该弹性元件的弹力作用方向朝向该滑块的头端方向;
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与外侧均设有止挡面,该上盖内侧对应于该滑块外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上止挡筋,该盖板外侧对应于该滑块内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下止挡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弹性元件是一个板簧,其一端固定在上盖内,另一端与上述滑块的尾端抵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滑块的两个斜面的倾斜角度相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滑块贴片由不锈钢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滑块贴片通过嵌卡或者一体注塑方式固定在该滑块的斜面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和外侧设置的止挡面是一个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特征在于:该支撑轴的横截面呈V形、U形或者半圆形。”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补充理由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①所述的滑块内侧设有一个凸出该侧表面的支撑轴,该支撑轴平行于上述斜面,并对应设置在上述两个斜面之间的部位;②该滑块与上盖之间连接有弹性元件;③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与外侧均设有止挡面,该上盖内侧对应于该滑块外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上止挡筋,该盖板外侧对应于该滑块内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下止挡筋。上述区别均不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②未被其他证据公开,上述区别①未被证据3、11、12、14、17公开,上述区别③未被证据3、4、5、13公开;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2至少存在如下区别:①所述的滑块内侧设有一个凸出该侧表面的支撑轴,该支撑轴平行于上述斜面,并对应设置在上述两个斜面之间的部位;②在该滑块的斜面位置固定有滑块贴片,该滑块贴片由金属制成;③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与外侧均设有止挡面,该上盖内侧对应于该滑块外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上止挡筋,该盖板外侧对应于该滑块内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下止挡筋;④该滑块与上盖之间连接有弹性元件。上述区别均不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①未被证据3、11、12、14、17公开,上述区别②未被证据1、15公开,上述区别③未被证据3、4、5、13公开,上述区别④未被证据1、5、16公开;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5至少存在如下区别:①所述的滑块内侧设有一个凸出该侧表面的支撑轴,该支撑轴平行于上述斜面,并对应设置在上述两个斜面之间的部位;②在该滑块的斜面位置固定有滑块贴片,该滑块贴片由金属制成;③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与外侧均设有止挡面,该上盖内侧对应于该滑块外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上止挡筋,该盖板外侧对应于该滑块内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下止挡筋。上述区别均不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①未被证据1-3、11、12、14、17公开,上述区别②未被证据1、15公开,上述区别③未被证据1-5、13公开;以证据1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6至少存在如下区别:①所述的滑块内侧设有一个凸出该侧表面的支撑轴,该支撑轴平行于上述斜面,并对应设置在上述两个斜面之间的部位;②在该滑块的斜面位置固定有滑块贴片,该滑块贴片由金属制成;③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与外侧均设有止挡面,该上盖内侧对应于该滑块外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上止挡筋,该盖板外侧对应于该滑块内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下止挡筋。上述区别均不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①未被证据1-3、11、12、14、17公开,上述区别②未被证据1、15公开,上述区别③未被证据1-5、13公开。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17均无异议,对证据3、7、10、13、15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出示附件1原件,即发明人之一的个人护照原件,请求人当庭核实该护照原件并表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与本案无关联性。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9年01月25日补充提交的为准;请求人当庭表示如果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那么放弃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3、请求人当庭表示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属于明显笔误的修改,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属于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此合议组当庭明示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口头审理的基础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7为准。
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专利具有一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有一份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告号为CN201845922U,两者涉及相同的技术方案,公告日为2011年05月25日,本专利的美国同族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9月30日,即,专利权人向美国申请专利时,在先的中国专利申请已经公开,这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的技术方案经过保密审查之后认为无需保密,其在后的美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晚于上述在先中国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的公开日,因此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时无需进行保密审查程序。
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该头端对应于该斜面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该尾端对应于该斜面的较低部分朝向的一端”修改为“该头端对应于该斜面较低部分朝向的一端,该尾端对应于该斜面的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
经合议组审理,本专利说明书中第0032段记载“板簧5,其一端固定在上盖1内,另一端与上述滑块2的尾端抵接,其弹力作用方向是朝向该滑块2的头端方向”,同时本专利说明书附图5-7显示板簧与滑块的斜面较高的一端抵接,根据说明书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滑块的尾端对应于滑块斜面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头端对应于滑块斜面较低部分朝向的一端,因此原权利要求1中的“该头端对应于该斜面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该尾端对应于该斜面的较低部分朝向的一端”明显与本专利说明书实质内容不相符,将其修改为“该头端对应于该斜面较低部分朝向的一端,该尾端对应于该斜面的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属于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7。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支撑滑动式安全门,其中包括两个技术方案,即:①支撑滑动式安全门设置在插座上盖内侧的技术方案;②支撑滑动式安全门设置在转插板上盖内侧的技术方案。
对于技术方案①,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3-15页,附图11-24)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发明涉及一种插座,所述插座联接至包括挡板的抗干扰装置,在优选的示例性实施例中,如果物体不正确地插入到插座中,则挡板防止接近面端子(相当于支撑滑动式安全门,设置在插座的上盖内侧);除了给插座提供儿童安全保护的抗干扰挡板以外,本发明的本示例性实施例的抗干扰挡板还提供第二个功能,即,不允许装置在跳闸时被使用;现在参照图11,电插座100具有面部分或盖部分120(相当于上盖),面部分120具有进入端口110a、110b和112a、112b以及用于容纳三线插头的接地插脚接收开口114(相当于上盖设有至少一对插孔),所述进入端口110a、110b和112a、112b用于接收通常在电器或电器接线套件的端部处见到类型的插入式插头的普通插脚或极化插脚;
图17示出当枢转锁定杆128、130处在未锁定位置中时,插脚插入到端口110a、112a中,克服弹簧164的偏压,从而通过滑动挡板124而促使所述弹簧移位,通过插入插脚而导致所述挡板124滑动(相当于在每一对插孔的内侧设有一个滑块),如图所示,进入端口110a与孔口150、145a对准以使已插入孔口110a中的插脚能够在孔口150处通过抗干扰挡板124并于插座端子142a接触,第二插脚可以同时地通过孔口112a和146a以与插座端子142b接触(挡板124在斜面较低一侧的孔口150相当于一个滑块窗口,第二插脚穿过挡板124与插座端子142b接触必然在挡板124上斜面较低一侧存在贯通的孔口,因此相当于在每个斜面的较低一侧各设有一个贯穿该滑块的滑块窗口);图23示出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挡板构造,抗干扰装置200可以是挡板,抗干扰装置200的顶面204包括一个或多个倾斜的孔口210,图16-17示出挡板124的外侧对应插口110a和112a的位置设有两个向同一方向倾斜的斜面(相当于滑块的外侧对应上述两个插孔的位置设有两个斜面,两个斜面向同一方向倾斜),用于接收一个或多个盖208以产生牢固的固定连接,盖208经由一个或多个附装机构咬合到倾斜的孔口210中,一个或多个盖208是金属盖(相当于在该滑块的斜面位置固定有滑块贴片,该滑块贴片由金属制成);图23-24示出抗干扰装置200包括左侧端部和右侧端部(相当于该滑块具有一个头端和一个尾端),右侧端部对应于倾斜的孔口210较低部分朝向的一端(相当于头端对应于该斜面的较低部分朝向的一端),左侧端部对应于倾斜的孔口210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相当于尾端对应于该斜面的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
图14示出在挡板124、126的内侧分别设有盖板,盖板外侧与挡板内侧的底端支撑轴接触,图22示出了图14的下侧视图,为了容易说明,没有示出挡板124,然而示出了挡板126,图17、19示出盖板上对应于插孔110a、112a设有孔口145a和146a(相当于在每个滑块的内侧设有一个盖板,所述的盖板外侧与上述滑块内侧设置的支撑轴接触,所述的盖板上对应于两个插孔设有两个贯穿的盖板窗口);
挡板124如上所述在凸起158附近的一点处被探查到时倾斜,这是因为其底部部分123的部件123a相对于外壳108的表面121是凸出的,底部部分123的部件123b相对于表面121也是凸出的;图14-14A示出抗干扰挡板124、126由两端部向中部延伸的两个斜面在底端形成支撑轴,图23-24也示出抗干扰装置200底面206由两端部向中部延伸的两个斜面在底端形成支撑轴(对应于滑块内侧设有一个支撑轴),图22示出支撑轴位于抗干扰挡板126底部两个倾斜的孔口之间,图23-24也示出支撑轴位于抗干扰装置200底部两个倾斜的孔口210之间(相当于支撑轴对应设置在两个斜面之间的部位);
图22示出了图14的下侧视图,示出了挡板126,并且示出了枢转锁定杆区段130的端部配合到槽148b中的方式,而且,槽148a和148b不但包括挡板中的槽,也包括外壳结构(相当于上盖)中的槽,而且示出了分别偏压挡板126的弹簧164;图22示出弹簧164一端固定在盖部分120内,另一端抵接于挡板远离枢转锁定杆的一端,图14示出挡板远离枢转锁定杆的一端为倾斜的孔口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图17示出,插脚插入到进入端口110a、112a中,克服弹簧164的偏压,从而通过滑动挡板124而促使所述弹簧移位,通过插入插脚而导致所述挡板124滑动(相当于滑块与上盖之间连接有弹性元件,该弹性元件的弹力作用方向朝向该滑块的头端方向);图20示出了在盖部分120内侧设置有与挡板124左侧端面上部的凸起158对应的凸块,图21示出了挡板124左侧向下倾斜,挡板124左侧端面下部的凸块抵接于盖板的孔口145a。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是在滑块内侧设有一个凸出该侧表面的支撑轴,该支撑轴平行于滑块外侧斜面,而证据1中是由挡板内侧通过由两端部向中部延伸的两个斜面形成支撑轴,并且证据1并未明确记载该支撑轴平行于滑块外侧斜面;(2)权利要求1中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和外侧均设有止挡面,该上盖内侧对应于该滑块外侧的止档面设有一个上止档筋,该盖板外侧对应于该滑块内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下止挡筋。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的滑块支撑轴结构以及如何对滑块水平方向的滑动进行止挡。
对于上述区别(1),证据1公开了在挡板内侧通过由两端部向中部延伸的两个斜面形成支撑轴,并且该支撑轴的作用是在非正常单孔插入插座时挡板能够以支撑轴为轴旋转倾斜,即证据1中的支撑轴起到挡板“旋转轴”的作用;而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轴也是在非正常单孔插入插座时滑块能够以支撑轴为轴旋转倾斜,即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轴也是起到滑块“旋转轴”的作用,可见证据1和权利要求1中支撑轴的作用是相同的,两者的不同仅在于支撑轴的具体结构不同,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在滑块内侧中部凸出侧表面形成支撑轴,还是在滑块内侧通过两端部向中部延伸的两个斜面形成支撑轴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支撑轴形式,无论选择上述哪种结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旋转轴”作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将支撑轴设置为平行于滑块外侧斜面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滑块内侧设有凸出该侧表面的支撑轴并平行于滑块外侧斜面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且由此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2),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14页,附图14-24)公开了挡板内侧设有支撑轴,挡板外侧设有与插孔对应的两个倾斜面,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有支撑轴的挡板仅一端倾斜面受力时,挡板在以支撑轴为支点旋转倾斜的同时受水平分力的作用将产生水平方向滑动属于公知常识,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需要对证据1进行改进以限制挡板水平方向滑动,同时证据1(参见附图20-21)还公开了在上盖部120内侧对应于挡板124左侧端面上部设置有凸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凸块用作止档筋限制挡板水平方向滑动,即将该上盖部内侧凸块与挡板左侧端面上部配合限制挡板水平方向滑动从而在上盖内侧对挡板进行止挡,即设置止挡面和止档筋。进一步,考虑到单孔插入左侧插孔将导致挡板左侧端面向下倾斜并产生水平方向滑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盖板外侧设置与上盖部内侧同样的凸块与挡板左侧端面下部配合限制挡板水平方向滑动从而在盖板外侧对挡板进行止挡。
对于技术方案②,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包括挡板的抗干扰装置设置在插座的上盖内侧,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插座和转插板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电连接器,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包括挡板的抗干扰装置设置在转插板的上盖内侧以解决转插板的防意外触电问题。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4段,附图14、20-23)公开了如下内容:图22示出了图14的下侧视图,示出了挡板126,并且示出了枢转锁定杆区段130的端部配合到槽148b中的方式,而且,槽148a和148b不但包括挡板中的槽,也包括外壳结构(相当于上盖)中的槽,而且示出了分别偏压挡板126的弹簧164;图22示出弹簧164一端固定在盖部分120内,另一端抵接于挡板远离枢转锁定杆的一端,图14示出挡板远离枢转锁定杆的一端为倾斜的孔口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相当于弹性元件一端固定在上盖内,另一端与上述滑块的尾端抵接)。由此可见,证据1中公开了弹簧一端固定在上盖内,另一端与滑块的尾端抵接,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板簧是本领域常用的弹性元件,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很容易想到将弹簧选择为板簧向滑块施加弹力,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3段,附图23-24)公开了如下内容:图23示出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挡板构造,抗干扰装置200可以是挡板,抗干扰装置200的顶面204包括一个或多个倾斜的孔口210(相当于滑块的两个斜面)。由此可见,证据1中公开了滑块包括两个斜面,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滑块两个斜面的倾斜角度设置相同以便于插头顺利插入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锈钢是常用的耐磨金属材料,因此在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3段)公开了滑块贴片由金属制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不锈钢用作滑块贴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15页,图23-24)公开了如下内容:抗干扰装置的顶面204包括一个或多个倾斜的孔口210(相当于滑块的两个斜面),用于接收一个或多个盖208以产生牢固的固定连接,盖208经由一个或多个附装机构咬合到倾斜的孔口210中(对应于滑块贴片通过嵌卡方式固定在滑块的斜面上)。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滑块贴片通过咬合方式固定在滑块斜面上,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咬合、嵌卡以及一体注塑方式固定金属贴片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公开了滑块贴片咬合固定于滑块斜面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采用嵌卡或者一体注塑方式的将滑块贴片固定于滑块斜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盖120内侧和盖板外侧均设置凸块止挡筋以限制挡板水平方向滑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挡板124左侧端部的上侧和下侧的止挡面为同一个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支撑轴的横截面设置为V形、U形或半圆形以实现“旋转轴”的作用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关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在此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10297882.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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