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排水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31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5W1160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940139.3
申请日:2017-07-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建侨龙应急装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蓝正乐
参审员:张青
国际分类号:B60P3/00(2006.01);B60P1/43(2006.01);B63B35/00(2006.01);E03F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找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另外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功能作用相同的替代手段,两份对比文件也不存在结合上的困难,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存在将两份对比文件结合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940139.3,申请日为2017年07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排水车,包括底盘车、车厢及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车厢设置有履带小车和导缆器,所述履带小车上设置有潜水泵;所述车厢安装有电缆绞盘、水带卷盘和油管卷盘,所述电缆绞盘中的电缆通过导缆器与履带小车的驱动电机及潜水泵相连,所述油管卷盘中的油管一端与液压控制装置相连,另一端与履带小车的液压泵站及潜水泵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厢后部安装有可升降翻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排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厢设置有浮筒。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排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厢安装有随车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排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履带小车设置有遥控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缆器安装在车厢顶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排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带卷盘设置有水带,所述水带通过导缆器进行导向。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车安装有升降照明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厢前部安装有爬梯,车厢两侧安装有卷帘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车安装有支撑腿。”
针对本专利,福建侨龙应急装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其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为支持其无效理由,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920537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附件2(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130360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0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附件3(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5674832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0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附件4(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2350925A,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2月1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附件5(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4279191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103702845B,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6月16日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附件7:公开号为CN101139071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附件8:授权公告号为CN101891121B,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请求人主张:1)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潜水泵5既要与电缆17相连,同时又要与油管16相连,即该水泵5既能用电驱动,又能用液压油驱动,然而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水泵;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液压系统中存在两个泵,一个是液压控制装置13中的油泵,另一个为履带小车6上的液压泵站62,现有的液压系统中都是只有一个泵用于对液压油进行加压,说明书没有对这两个泵是如何工作的进行说明;说明书未记载液压油是如何流动并形成回路的;说明书未记载油管16与设置于底盘车上的液压控制装置13相连是如何驱动履带小车6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未提供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由于说明书未提供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10无法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地限定其要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且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且被证据5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6-8用于说明采用导缆器对电缆导向为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所记载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福建侨龙应急装备有限公司,然而“无效请求书正文”落款处的无效请求人却为“平潭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主体不明确,应当予以驳回。
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称无效请求书正文落款处的“平潭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明显笔误,并提交无效程序意见陈述书替换页,将落款修改为“福建侨龙应急装备有限公司”。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再进行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对比文件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附件6-8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评价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证据5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证据1-证据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排水车。
经查, 证据1公开一种远程控制分离式应急排水抢险车,包括底盘13、车厢1、液压站12、随车吊2、履带泵站9和控制柜8,随车吊2和控制柜8置于车厢1内,在车厢1内后部设置有可移动的履带泵站9,在所述底盘13上的车厢1内前部设置有液压站12,在液压站12后方安装有水带绞盘机构3,在履带泵站9与水带绞盘机构13之间的车厢1内中部安装有液压便携泵放置箱10,在液压便携泵放置箱10上设置有油管收放绞盘4,在车厢1内两侧壁上还安放有油管收放绞盘,在车厢1后部一内侧壁上设置有控制柜8,液压发电机组11安装在液压便携泵放置箱10下方的底盘13侧部,车厢1后部还设置有朝下开启的门7,所述门7由门板15、爬梯14、连杆机构17、伸缩油缸18和加强板16组成。附图6所示所述履带泵站9由履带底盘35、吸水管25、滑轮座29、带遥控装置的液压发电机31和翻转油缸33组成,能与液压站12管道连接的带遥控装置的液压发电机31设置在履带底盘35上。吸水管25由水管32、水泵28、油管30和滑轨组成,油管30一端与安装在水管32一端的水泵28连接,油管另一端与车厢1内的液压站12连接。通过控制柜8或遥控器使履带泵站9离开底盘13驶往作业地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2]、[0023]段,附图1-12)。
将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证据1的底盘13及驾驶舱对应于本专利的底盘车,证据1的车厢1对应于本专利的车厢,证据1的液压发电机组11对应于本专利的发电机组,证据1的履带泵站9对应于本专利的履带小车,证据1的水泵28对应于本专利的潜水泵,证据1的水袋绞盘机构3对应于本专利的水带卷盘,证据1的油管收放绞盘4对应于本专利的油管卷盘,证据1中的控制柜8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装置,证据1中的泵站对应于本专利的液压泵站,证据1说明书[0023]段中记载了“通过控制柜8或遥控器使履带泵站9离开底盘13驶往作业地点”,由此可知油管必然与控制柜8相连。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车厢设置有导缆器,车厢安装有电缆绞盘,电缆绞盘中的电缆通过导缆器与履带小车的驱动电机及潜水泵相连,而证据1中水泵28由液压油进行驱动,因此证据1在车厢内未设置导缆器和电缆绞盘,也没有电缆通过导缆器与水泵连接;2)本专利限定了潜水泵,而证据1公开的是水泵。
由此可知,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可替代的驱动水泵的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一种多功能排水抢险车,由汽车底盘6、车厢2、随车吊1、发电机组3和控制柜组成,随车吊1、发电机组3和控制柜均设置在与汽车底盘6连接的车厢2上,随车吊1安装在发电机组3前方,控制柜设置在发电机组3侧部,在所述发电机组3后方设置有可移动的泵站4;图2所示所述泵站4由履带底盘9、水泵7和遥控装置8组成(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3]段,附图1-2)。
并且证据1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中国专利CN202130360U公开了这样一种多功能排水抢险车……由于抢险车上的移动泵站需要靠发电机组提供高压电,驱动水泵工作……”。证据1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中国专利CN202130360U即证据2,结合证据1、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水泵依靠安装在车厢内的发电机组提供的电力进行驱动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此时车厢与泵站之间必然有电缆进行连接,在存在电缆的情况下,在车厢内设置导缆器和电缆绞盘属于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在证据1和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采用电力或液压来驱动水泵是两种已有的水泵方式,采用电力驱动水泵来代替证据1中通过液压驱动水泵的工作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替代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证据1已经公开水泵的基础上,进一步选用潜水泵作为排水车的水泵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证据1、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10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车厢后部安装有可升降翻门;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车厢安装有随车吊;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履带小车设置有遥控装置;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底盘车安装有升降照明灯。
经查,证据1公开了车厢1后部还设置有朝下开启的门7(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2]段第7行);随车吊28置于车厢1内(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2]段第2行);通过控制柜8或遥控器使履带泵站9离开底盘(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3]段第4、5行);车厢1内设置有能伸至车厢1外的升降照明灯6(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2]段第16行)。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4、5、8的附加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车厢设置有浮筒。又查,证据4公开一种水陆两栖履带式大流量应急移动泵站,并公开了在所述履带底盘8两侧设置有可快速拆装的漂浮装置15,所述漂浮装置15由多个充气浮筒16排列而成(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9]段第4、5行,附图4)。证据4的技术领域与证据1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公开内容的启示下能够想到将证据4的浮筒应用于证据1从而实现履带泵站在水上的漂浮。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导缆器安装在车厢顶上;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水带卷盘设置有水带,所述水带通过导缆器进行导向;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车厢前部安装有爬梯,车厢两侧安装有卷帘门;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底盘车安装有支撑腿。然而,将导缆器安装在车厢顶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证据1说明书第0022段第4行和第5行中公开了用于收卷水带的水带绞盘机构3,而通过导缆器对水带进行导向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为了便于工作人员爬至车箱顶部,在车厢前部安装有爬梯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便于操作,在车厢两侧安装有卷帘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保证专用车辆作业时的稳定性,在底盘车上安装支撑腿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94013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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