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无焊点隧道风机专用消声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60
决定日:2019-06-24
委内编号:5W1163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558716.3
申请日:2015-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汉丰风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1-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虞市豪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奉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张青
国际分类号:F04D29/6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区别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可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结合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558716.3,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焊点隧道风机专用消声器,它用全镀锌板材分别制作的集流圈、法兰、筒体、密孔板,另有吸声材料和吸声材料保护布、密孔板、密孔板固定角铁组成,其特征是:集流圈、法兰的外圆周立边处铆接筒体,内圆周的相应位置,固定密孔板纵向固定角铁,填足吸声材料与法兰和集流圈等厚,盖上粘贴好保护布的密孔板铆接在集流圈和法兰的内立边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焊点隧道风机专用消声器,其特征是:集流圈采用模压成形,外圆周有立边与内圆周直边平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焊点隧道风机专用消声器,其特征是:法兰采用模压成形,内外圆周均有立边,法兰内有与风机风筒法兰孔相对应的孔,孔内胀接特制螺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焊点隧道风机专用消声器,其特征是:筒体的对接纵缝采用外平内凸的方法咬合压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焊点隧道风机专用消声器,其特征是:密孔板的孔径采用为Φ5毫米,孔距8毫米的等腰冲孔。”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2635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刊登于《科技信息》2012年第23期,名称为《核电站通风系统中消声静压箱的选型及结构设计浅议》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2338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请求人声称的在ntfan.com网页中,依次点击“品牌中心”、“风机产品”、“轴流风机样本”,最终跳转到百度网盘,网盘中名为《NSL系列射流风机》PDF文件的复印件,百度网盘的修改日期为2014日11月17日。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分别结合证据2、证据3、证据4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至5亦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案中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为期刊,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2予以采信。
证据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焊点隧道风机专用消声器。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隧道风机配套用消声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2段,图1至4):“如图1至图4所示,除隧道风机(4)外,共有三个部件,即吸声外桶(1),和吸声内桶(2),集散锥台(3)。在制造时,首先卷制钢制吸声外桶(1)的筒体(5),它的内边焊法兰(6),法兰(6)在制作完毕后,应打好能与集散锥台(3)连接的孔,并在这个孔内焊接螺母(7),在法兰(6)的内边焊上一圈扁铁(8)。在筒体(5)的另一端,焊接制作好的喇叭形集散器(9),在这个集散器(9)制作时,必须在它的外缘内侧焊接一小片螺母补强片(10),和内侧全周扁铁圈(11),另有数支角铁(12),焊接在扁铁圈(11)和(8)之间,构成吸声外桶骨架。骨架经防腐处理后,填足吸声棉(13),用玻纤布(14)盖面,全周用拉铆钉把密孔板(15)固定在扁铁圈(11)和(8),及角铁(12)面上。组成吸声外桶。在吸声外桶(1)和集散锥台(3)组合时应垫上密封圈(32),并用螺栓(33)固定。如图1所示,集散锥台(3),是一个大小口的钢制筒体(34),在它的大口上焊有能与吸声外桶(1)的法兰(6)连接的法兰(35),它的小口上焊有与隧道风机连接的法兰(36)。所述吸声棉是一种耐腐蚀,不燃烧的矿棉,所述玻纤布是18-20目,所述密孔板是0.8厚的镀锌板或不锈钢板,孔径5-6毫米,错位冲制。”
经比对,证据1中的吸声外桶1对应于本专利的隧道专用消声器,集散器9对应于本专利的集流圈,集散器外缘内侧的螺母补强片10对应于本专利集流圈的外立边,内侧全周扁铁圈11对应于本专利集流圈的内立边,筒体5对应于本专利的筒体,法兰6对应于本专利的法兰,扁铁8对应于本专利法兰的内立边,密孔板15对应于本专利的密孔板,吸声棉13对应于本专利的吸声材料,玻纤布14对应于本专利的吸声材料保护布,角铁12对应于本专利的角铁,证据1记载了“骨架经防腐处理后,填足吸声棉13,用玻纤布盖面,全周用拉铆钉把密孔板15固定在扁铁圈11和8及角铁12面上”,进一步结合图3所示,可以推知证据1公开了特征“填足吸声材料与法兰和集流圈等厚,密孔板铆接在集流圈和法兰的内立边上”,证据1还公开了“所述密孔板是0.8厚的镀锌板或不锈钢板”。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该隧道风机专用消声器无焊点,②用全镀锌板材分别制作的集流圈、法兰、筒体,③集流圈、法兰的外圆周立边处铆接筒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进隧道风机消声器的耐腐蚀性。
再查,证据2涉及核电站通风系统中消声静压箱的选型及结构设计,与本专利同属大型风机消声器领域,证据2的“2 阻抗复合型消声静压箱的结构特点”部分中具体公开了:阻抗复合型消声静压箱的主要有框架、吸声材料、穿孔板箱、消声玻璃布等组成,消声静压箱体主要采用厚度为1mm的S280GD Z薄壁板材制作而成,在满足其刚性要求的前提下还要有足够的密封性能,因薄壁板密封焊接时会产生较大变形,所以箱体的连接方式不宜采用焊接型式,而是采用咬边型式,由于咬边结构类似迷宫型的接触面又可以保证消声器箱体的密封效果。此外,由于咬边属于冷作加工,避免了焊接带来的变形等缺陷,产品外形的规则、美观。部件之间的连接除了咬边形式还需要铆钉连接。
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采用S280GD Z板材即镀锌板材制作消声静压箱体,以及不采用焊接而采用咬边加铆接的冷加工方式制作消声箱。焊接与铆接都是机械领域常见的加工方法,其各自适用环境、优点和缺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当面临焊接制造所带来的容易变形、焊点易腐蚀等公知缺陷时,能够从证据2中获得启示将其加工方法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 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集流圈采用模压成形,外圆周有立边与内圆周直边平行。”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
证据1中的集散器9对应于本专利的集流圈,证据1中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2-0012段):“在筒体(5)的另一端,焊接制作好的喇叭形集散器(9),在这个集散器(9)制作时,必须在它的外缘内侧焊接一小片螺母补强片(10),和内侧全周扁铁圈(11),另有数支角铁(12),焊接在扁铁圈(11)和(8)之间,构成吸声外桶骨架。”模压成型是本领域常见的制造方法,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集流圈与筒体连接形成外桶骨架的基础上,使集流圈外圆周立边与内圆周直边平行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咬边连接结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 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法兰采用模压成形,内外圆周均有立边,法兰内有与风机风筒法兰孔相对应的孔,孔内胀接特制螺母。”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
证据1中法兰6对应于本专利的法兰,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2-0012段):筒体(5)的内边焊法兰(6),法兰(6)在制作完毕后,应打好能与集散锥台(3)连接的孔,并在这个孔内焊接螺母(7),在法兰(6)的内边焊上一圈扁铁(8)。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法兰与风机风筒通过螺母连接。模压成型、胀接螺母以及内外圆周立边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4 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筒体的对接纵缝采用外平内凸的方法咬合压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
证据2中公开了消声器箱体可采用咬边加铆接的冷加工方式制造,而外平内凸的咬边接合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以使接合外表面平整美观、易于后续处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5 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密孔板的孔径采用为Φ5毫米,孔距8毫米的等腰冲孔。”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密孔板采用5毫米直径、8毫米孔距的等腰冲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技术选择,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55871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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