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蓝牙球泡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蓝牙球泡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61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5W1163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514941.1
申请日:2016-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嘉捷鑫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蚂蚁雄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佳比泰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学锋
合议组组长:沈丽
参审员:刘利芳
国际分类号:H05B3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下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结合而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蓝牙球泡灯,其特征在于,包括:
球泡灯壳体组件;所述球泡灯壳体组件包括球泡灯面罩、灯板、球泡灯外壳、电路板以及灯头连接部;所述球泡灯面罩扣合于所述球泡灯外壳前侧以形成一容纳腔,所述灯板设置在所述容纳腔之中并固定于所述球泡灯外壳;所述灯头连接部连接于所述球泡灯外壳后侧,并将所述电路板固定于所述球泡灯外壳内部;控制模块,设置于所述球泡灯壳体组件的内部;
用于通过蓝牙接收外部控制信号的蓝牙mesh模块,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设置于所述球泡灯壳体组件的表面;所述蓝牙mesh模块设置于所述球泡灯外壳的表面;
发光单元,设置于所述球泡灯壳体组件内部;所述发光单元设置于所述灯板内;以及
用于控制所述发光单元的蓝牙控制电路,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及所述发光单元;所述控制模块及蓝牙控制电路设置于所述电路板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球泡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用于接入市电并提供直流电的电源驱动模块,耦合至所述发光单元;
用于对所述电源驱动模块的直流电进行降压的蓝牙供电模块,耦合至所述电源驱动模块及所述蓝牙控制电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蓝牙球泡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蓝牙控制电路包括:
第一蓝牙焊盘,所述第一蓝牙焊盘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的多个引脚,并耦合至蓝牙供电模块;
多个MOS管,所述多个MOS管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一蓝牙焊盘的多个接线端子;
第二蓝牙焊盘,所述第二蓝牙焊盘耦合至所述发光单元,所述多个MOS管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二蓝牙焊盘的多个接线端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蓝牙球泡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单元包括单元焊盘、多个冷色温LED单色灯、多个暖色温LED单色灯及多个RGB灯;
每个RGB灯包括R灯、G灯及B灯;
所述单元焊盘包括多个阴极端子及一阳极端子,所述多个阴极端子及所述阳极端子分别耦合至所述第二蓝牙焊盘;所述多个阴极端子分别耦合至所述多个冷色温LED单色灯、多个暖色温LED单色灯、多个R灯、多个G灯及多个B灯的一端;所述阳极端子耦合至所述电源驱动模块,并耦合至所述多个冷色温LED单色灯、多个暖色温LED单色灯、多个R灯、多个G灯及多个B灯的另一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蓝牙球泡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射频模组,所述射频模组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蓝牙球泡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射频模组包括:
射频电路,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
射频天线,耦合至所述射频电路。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蓝牙球泡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驱动模块包括:
用于接入市电的交流输入端;
整流电路,耦合至所述交流输入端;
滤波电路,耦合至所述整流模块;
驱动控制电路,耦合至所述滤波电路;
直流输出电路,耦合至所述驱动控制电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蓝牙球泡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蓝牙供电模块包括:
线性降压电路,耦合至所述直流输出电路。
蓝牙滤波电路,耦合至所述蓝牙控制电路。”
2018年11月21日,江西嘉捷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申请号为201520330514.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2:《电气工程师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1993年4月北京第6次印刷,封面、版权页、正文第3-90页复印件;
对比文件3:申请号为201420541388.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4:申请号为201320134020.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开,对比文件3用来证明相关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18日针对无效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1)通过蓝牙接收外部控制信号的蓝牙mesh模块,耦合至控制模块,设置于球泡灯壳体组件的表面;(2)控制模块及蓝牙控制电路设置于同一电路板内;(3)电路板是被灯头连接部固定于球泡灯外壳内部;(4)灯板固定于球泡灯外壳,发光单元设置于所述灯板内。专利权人认为上述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未被对比文件2-4公开;而且,权利要求1中的蓝牙mesh模块可以用于组建蓝牙mesh网络以传输信号,用于建立多对多设备通信的低能耗蓝牙新的网络拓扑。同一蓝牙mesh网的每个模块都可以响应来自其他模块的命令,一个mesh模块可以随意控制在同一网组内的任一模块,当手机连接一个蓝牙mesh模块后,也可以随意控制同一mesh网内的任一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关于证据,专利权人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无异议。
关于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并指出,请求书中评述权利要求2/3/4时的对比文件标号引用错误,正确的应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开,对比文件2用来证明相关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公开;其他权利要求的评述方式与请求书相同。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4均为中文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对比文件1、3、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3、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本领域的技术手册,在本案中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下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结合而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蓝牙球泡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蓝牙控制LED智能灯泡,包括(说明书第13-16段,附图1):蓝牙控制LED智能灯泡(相当于球泡灯壳体组件),具有灯罩1(相当于球泡灯面罩)、灯壳7(相当于球泡灯外壳)、灯头8(相当于灯头连接部)以及设于所述灯罩1和灯壳7内的LED灯板2(相当于灯板);LED灯板2显然包括发光LED单元且设置于灯板内,其与灯板一起设置于壳体组件内部(相当于发光单元,设置于所述球泡灯壳体组件内部;所述发光单元设置于所述灯板内);散热体4、模块控制板5(相当于控制模块)。蓝牙控制LED智能灯泡还包括一蓝牙模块控制板3(相当于电路板)。该蓝牙模块控制板3嵌入所述灯罩1和灯壳7内,结合附图可以灯罩1与灯壳7相互扣合形成一容纳腔容纳所述部件(相当于球泡灯面罩扣合于球泡灯外壳前侧以形成一容纳腔,灯头连接部连接于球泡灯外壳后侧)。所述LED灯板、散热体、模块控制板中部设有嵌孔9,所述蓝牙模块控制板3由所述嵌孔9依次嵌入所述LED灯板、散热体及模块控制板,该些部件必然要与灯壳固定连接(相当于灯板设置在容纳腔之中并固定于球泡灯外壳,电路板固定于球泡灯外壳内部)。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蓝牙模块控制板3(如上所述,相当于电路板)连接并控制所述模块控制板5以控制所述LED灯板2。所述蓝牙模块控制板3包括一个脉宽调制模块31(相当于用于控制发光单元的蓝牙控制电路,蓝牙控制电路设置于电路板内),该脉宽调制模块31同时连接一智能设备和所述模块控制板5。所述脉宽调制模块31接收该智能设备发出的一调控信号后调节信号并发送一相应的控制信号给所述模块控制板5,所述模块控制板5连接所述LED灯板2,并根据该控制信号去调节所述LED灯板的亮度和颜色(相当于蓝牙控制电路耦合至控制模块和发光单元)。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控制模块与蓝牙控制电路一起置于电路板内;(2)用于通过蓝牙接收外部控制信号的蓝牙mesh模块,耦合至所述控制模块,设置于所述球泡灯壳体组件的表面;所述蓝牙mesh模块设置于所述球泡灯外壳的表面。
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简化电路设置;(2)通过蓝牙实现组网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蓝牙控制模块板和模块控制板分别设置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简化电路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两个电路板合并为一个电路板并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种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16段):蓝牙控制模块板可以对灯具产品进行组网机体控制或者独立控制,操作方便快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使用蓝牙来控制球泡灯时,可以对灯具产品进行组网控制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有动机寻找具体的组网方式。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蓝牙mesh模块是本领域公知的用来实现蓝牙组网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有动机将本领域公知的蓝牙mesh模块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实现灯具产品的组网控制。同时,蓝牙mesh模块必定要与控制模块耦合才可以实现控制作用;另外,将蓝牙mesh模块设置在球泡灯外壳的表面以实现更为灵敏的信号接收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结构、电路构成与场合均不相同,权利要求1中的蓝牙mesh模块可以用于组建蓝牙mesh网络以传输信号,是用于建立多对多设备通信的低能耗蓝牙新的网络拓扑,它允许创建基于多个设备的大型网络。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都涉及使用蓝牙控制灯具的技术内容,二者的使用场合并无本质区别,其结构和电路的异同已在上述特征比对中进行详细分析。对于本专利限定了“蓝牙mesh模块”的内容,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可以使用蓝牙控制模块对灯具进行组网,在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本领域公知的具备组网功能的蓝牙mesh模块应用到对比文件1上实现组网。至于专利权人所述的组网后的技术效果,其属于蓝牙mesh模块本身固有的性质,并非本专利的技术贡献,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成立。
3.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蓝牙球泡灯的供电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球泡灯包括开关电源6,其与所述灯头8电性连接,为各模块和元器件供电。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各电路模块均使用直流电供电,对比文件1中的开关电源必然需要提供直流电且耦合至发光单元,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源驱动模块。蓝牙控制电路必然需要电源供电,在必要时对电源驱动模块的直流电降压后供给给蓝牙供电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了实现对发光单元的控制,将蓝牙供电模块耦合至电源驱动模块和蓝牙控制电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得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蓝牙控制电路进行了具体限定,其实质是蓝牙控制电路一方面连接控制模块并耦合至蓝牙供电模块,另一方面连接至发光单元,并通过MOS管实现对各接线端子的控制。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蓝牙控制电路耦合至控制模块和发光单元”。因此,蓝牙控制电路必然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分别与控制模块和发光单元实现信号的传输。在本领域中,通过“焊盘-引脚”的方式实现信号传输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同时,MOS管作为本领域公知的开关器件用来控制信号的通断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发光单元的各发光灯的颜色及其连接进行了进一步限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蓝牙智能灯泡,其包括发光组件4(相当于发光单元),采用5颗1.5W的5050封装RGB灯珠与15颗0.5W 2835暖白灯珠,由控制部件5控制,所述蓝牙模块7通过无线连接有移动终端,负责与移动终端通讯,再将蓝牙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给控制部件5,所述控制部件5采智能算法对控制信号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蓝牙智能灯泡可以采用RGB灯珠与不同色温的灯珠组合形成,从而通过蓝牙控制实现不同的颜色和场景(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7-15段)。在此基础上,如果需要更为丰富的颜色需求,再加入冷色温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选择。发光单元上包括多个灯珠,其必然具备一单元焊盘以实现灯珠的电连接。本领域公知的是,LED灯珠具备阳极和阴极,因此在焊盘上设置阴极端子和阳极端子并将多个灯珠的阴、阳极端子分别与焊盘以及电源驱动模块的端子连接从而实现对灯珠的供电和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进一限定了蓝牙球泡灯具有射频模块。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蓝牙LED灯泡,其包括(说明书第12-14段,附图1):无线通信模块4,采用315/433MHz的频率(相当于射频模组),其与MCU模块2(相当于控制模块)相连,作为智能蓝牙灯泡之间相互通讯的桥梁。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通讯功能,而射频模块必然包括射频电路和射频天线,射频天线必然与射频电路耦合,射频电路亦必然与控制模块耦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7、8
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电源驱动模块和蓝牙供电模块进行了具体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LED球泡灯的电压模块和蓝牙供电模块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取相应的模块以实现供电,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 20162051494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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