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液压升降坝新型连杆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21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5W1169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60568.2
申请日:2017-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宜兴市恒川景观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4-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扬州众大水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高茜
参审员:昌学霞
国际分类号:E02B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260568.2,申请日为2017年9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4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液压升降坝新型连杆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驱动装置(1),所述驱动装置(1)转动设置在底座(2)上,所述驱动装置(1)上设置有由所述驱动装置(1)驱动运转的支杆(3),以及和所述支杆(3)形成连接并随着所述支杆(3)联动的转柄(4),所述转柄(4)和门页(5)铰接,所述门页(5)下端铰接在所述底座(2)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压升降坝新型连杆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2)底部设置有固定设置在底座(2)上的驱动装置转轴(6),所述驱动装置转轴(6)镶嵌在所述底座(2)内,所述驱动装置转轴(6)位于所述驱动装置(1)底面中部形成对所述驱动装置(1)的转动支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压升降坝新型连杆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杆(3)上端和所述转柄(4)形成铰接并通过所述转柄(4)带动所述门页(5)形成转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压升降坝新型连杆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2)固定设置在埋件(7)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第38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该无效决定已生效。
请求人于2019年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7月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911975A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5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603938A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2的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已被第38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同时认为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和3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如下重要事项:1.合议组明确告知第38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该决定已生效。专利权人明确没有对第38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和3进行过修改。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第38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和3。双方当事人无异议。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和2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第38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该无效决定已生效。专利权人也没有对第38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和3进行过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为第383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3、即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3。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上述证据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液压升降坝新型连杆结构。
证据1公开了一种活动式水坝,包括活动坝面1、焊接或螺栓固定连接于活动坝面1的底部转轴2、固定座连接件3、液压机构4,固定座连接件3通过水泥浇筑在河床底部;液压机构4包括液压缸41。液压机构4包括液压缸41、插装于液压缸41的活塞杆42、第一连接件43、连接杆44、第一横轴45、第二横轴46和第三横轴47。液压缸41未插装活塞杆42的一端焊接有液压缸轴套411,液压缸轴套411套装在第三横轴47上,液压缸轴套411与第三横轴47可转动连接,第三横轴47穿设在固定座连接件3上的第四销孔404,第三横轴47的两端与两个第四销孔404通过螺栓或焊接方式固定连接。第一连接件43活动连接于活动坝面1背面的销轴12上,第一连接件43上焊接或螺栓固定有连接件轴套,连接件轴套套装于其中一个销轴12上,第一连接件43与销轴12之间通过连接件轴套连接。连接杆44共有两根,第一连接件43与连接杆44的一端之间的连接方式为铰接,连接杆44的另一端铰接在第二横轴46两端。第一连接件43活动连接于活动坝面1背面的销轴12上,第一连接件43上焊接或螺栓固定连接件轴套,连接件轴套套装于其中一个销轴12上,第一连接件43与销轴12之间通过连接件轴套连接。活动坝面1的底部转轴2通过转轴轴套安装于固定座连接件3,转轴轴套21焊接在固定座连接件3上,活动坝面1通过底部转轴2转动,底部转轴2与转轴轴套21之间可转动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段-0029段、附图1)。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第三横轴47相当于本专利的转轴6,其穿设在固定座连接件3上的第四销孔404,第三横轴47的两端与两个第四销孔404通过螺栓或焊接方式固定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所述底座(2)底部设置有固定设置在底座(2)上的驱动装置转轴(6),所述驱动装置转轴(6)镶嵌在所述底座(2)内”,通过证据1的附图1可知,第三横轴47位于液压机构4的底面中部。并且,通过轴承和转动轴实现部件的转动和支撑是本领域中常见的,为了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将支撑装置设置在底面中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此外,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的还包括区别特征“所述转柄和门页铰接”,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转轴6并不是驱动液压缸转动,而是在保证转动同时实现支撑功能,证据1的第三横轴47固定设置在固定座连接件3内,不能转动,需要液压缸轴套411带动液压缸转动,从而存在间隙,引起设备的不稳定,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转轴6,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为“所述底座(2)底部设置有固定设置在底座(2)上的驱动装置转轴(6),所述驱动装置转轴(6)镶嵌在所述底座(2)内,所述驱动装置转轴(6)位于所述驱动装置(1)底面中部形成对所述驱动装置(1)的转动支撑”,同时结合权利要求2的整体技术方案和说明书,不能得出“转轴6并不是驱动液压缸转动”的结论,对于专利权人认为的“本专利的转轴6并不是驱动液压缸转动”合议组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权利要求2的整体技术方案和说明书可知,驱动装置1的转动和支撑需要转轴6的配合,而证据1中第三横轴47同样能够配合液压机构的转动和支撑,并且通过轴套或转动轴实现部件的转动和支撑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其设置方式(固定设置、镶嵌设置、以及设置在支撑部件底面中部以提高稳定性)也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技术手段。转动配合之间的间隙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且能够采用常规手段进行克服的。此外,在证据1中公开了第一连接件43和活动坝面1活动连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铰接这种活动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液压升降坝新型连杆结构。
请求人认为,证据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的还包括区别特征“所述转柄和门页铰接”,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第一连接件43与连接杆44的一端之间的连接方式为铰接,铰接处设置在第一连接件43上端,第一连接件43活动连接于活动坝面1背面的销轴12上,第一连接件43上焊接或螺栓固定连接件轴套,连接件轴套套装于其中一个销轴12上,第一连接件43与销轴12之间通过连接件轴套连接,活动坝面1的底部转轴2通过转轴轴套安装于固定座连接件3,第一连接件43带动活动坝面1形成转动。此外,在证据1中公开了第一连接件43和活动坝面1活动连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铰接的这种活动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涉及权利要求2和3的其他创造性评述方式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26056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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