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32
决定日:2019-06-25
委内编号:5W1162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08063.0
申请日:2017-1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速浦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嵩洋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奉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60P7/1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件申请日在前、公开日在后的在先申请相比,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在先申请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608063.0,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框体、触杆、左连杆、顶杆、手把、U形翻板、拉簧以及挡板,其中所述手把穿过所述框体的上端连接,所述U形翻板通过转轴连接在所述框体的中部,所述挡板通过转轴连接在所述框体的下端,所述U形翻板通过其上U形板与所述挡板一端的连接板相扣接,所述手把一端通过左连杆连接到所述U形翻板的摇臂上,所述左连杆能够伸缩带动所述U形翻板转动,所述顶杆一端与所述手把上的凸轮切口连接顶紧,所述顶杆的另一端与所述触杆通过旋转轴连接,所述手把还通过拉簧与所述U形翻板连接,通过所述拉簧的拉力能够将所述U形板拉起竖直复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形翻板还包括与所述U形板相对设置的竖直板作为配重块,通过所述竖直板向下的重力和与车架连接的拉簧的拉力,使得所述U形板向上翻起竖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顶杆通过C形连接板连接到固定有所述触杆的旋转轴上,所述旋转轴穿过所述挡板的下方凹槽安装在所述框体上,所述触杆固定安装在与所述C形连接板相对的所述旋转轴的一端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簧的一端是通过摇柄与所述手把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把与所述框体连接的另一端延伸出L形手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形翻板的转轴上还具有连接杆,所述左连杆连接到所述连接杆,所述手把转动能够通过所述左连杆拉动所述连接杆,从而带动所述U形翻板的转轴转动,将所述U形板往下翻平。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杆向下压带动旋转轴转动,从而所述C形连接板带动所述顶杆向下,所述顶杆与所述手把上的凸轮脱离连接。”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申请日为2017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1570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2: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中转轴19与旋转轴19、摇臂20与连接杆20、竖直板12与U形板12、凸轮15与突轮15术语不一致,附图标记7、17未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所述手把5可以通过凸轮15旋转顶住顶杆11或松开手把5复位或固定”语意不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把杆5的复位是如何依靠拉簧9的拉力和竖直板12的自重来实现,不清楚左连杆10的具体伸缩构造及其如何实现伸缩通过转轴带动U形翻板转动,不清楚手把是连接到U形翻板2的摇臂20上还是连接到连接杆20上;说明书对拉簧9的连接关系、挡板3的连接关系以及如何复位描述不清楚,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与U形翻板连接的转轴和与挡板连接的转轴是否同一部件,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第7行的“所述拉簧”是指第2行的拉簧还是第6行的拉簧,不清楚左连杆如何伸缩带动U形翻板转动,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凸轮切口的结构和位置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与车架连接的拉簧”是指权利要求1中的哪个拉簧,权利要求2中拉簧的连接关系与权利要求1的限定有冲突,因此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3)证据1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3:上海嵩洋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页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4:王世平用工和退工手续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5:王世平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6:王世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核定表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7:上海速浦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说明书中存在明显笔误,但结合说明书上下文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其技术方案如何实现。左连杆能够伸缩是指左连杆10相对于框体1的伸缩,因此左连杆10能够伸缩通过转轴18带动所述U形翻板2转动的方案是清楚的。说明书中关于拉簧9的连接关系是清楚的,即,手把5一端通过连杆10与U形翻板2的摇臂连接,拉簧9一端通过摇柄8与手把5连接,拉簧另一端连接框体1上。说明书中挡板3的连接关系和复位工作是清楚的。综上,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根据说明书第[0018]-[0028]段记载的内容,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左连杆是相对于框体伸缩运动,从而拉动U型翻板转动,权利要求1中“所述顶杆一端与所述手把上的凸轮切口连接顶紧”应为“所述顶杆一端与所述手把上的凸轮连接顶紧”,权利要求2中的“车架”应为“框体”,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证据1公开的是L形翻板,本专利是U形翻板,证据1中未公开L形翻板如何实现翻转至平躺和翻转至初始锁定状态的目的的安装结构及连接关系,证据1未公开“所述U形翻板通过其上U形板与所述挡板一端的连接板相扣接;手把一端通过左连杆连接到所述U形翻板的摇臂上”、“手把还通过拉簧与所述U形翻板连接,通过所述拉簧的拉力能够将所述U形板拉起竖直复位”,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证据1具备新颖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明确,权利要求1中“左连杆能够伸缩”是指左连杆10在工作过程当中自身长度可伸缩,不是刚性杆。本专利实际存在两个拉簧,文字和附图中示出的拉簧9,一端连接在框体上,另一端连接手把,作用是为了让手把复位。另一根拉簧在图中没有示出,说明书文字部分第0006段记载了拉簧与U形翻板连接,通过所述拉簧的拉力能够将所述U形板拉起竖直复位。权利要求1中最后一行的“所述拉簧”,指的是图中未示出的、使U形翻板翻转的弹簧。本专利与证据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L形翻板不同于本专利的U形翻板,证据1未公开连杆可伸缩,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2)请求人主张:证据1实质上公开了U形翻板,仅是术语描述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工作过程就能够确定证据1中左连杆是杆与套筒的伸缩结构。根据证据1说明书文字记载,结合附图1公开的内容,证据1实质上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
(3)请求人明确2019年11月28日意见陈述提交的附件3-7用于辅助证明专利权人技术与证据1的相关性,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认为上述材料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应不予考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案中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予以采信。
证据1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其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件申请日在前、公开日在后的在先申请相比,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在先申请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与证据1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属于同样的实用新型,证据1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抵触申请,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
3.1 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涉及一种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在集装箱装车时,翻板会自动上翻从而自动锁定集装箱。根据说明书第0008-0028段以及附图1、2的记载可知,其包括框体1,用作安装各传动零部件的固定架,手把5穿过框体1上端连接,U形翻板2通过转轴连接在框体1的中部,挡板3通过转轴19连接在框体1的下端。U形翻板2具有U形板13,其与挡板3一端的连接板14相扣接,U形翻板还包括与U形板13相对设置的竖直板12,通过竖直板12的向下重力能够使U形板13向上翻起竖直,从而能够锁紧集装箱。在空载状态下,U形翻板2与框体1利用拉簧连接,在拉簧的拉力与竖直板12自重的作用下,竖直板12向下翻转,U形板处于竖直状态。当装载集装箱时,集装箱沿挡板3的斜面推上去,集装箱压住挡板3向下转动,从而带动相扣接的U形板13向下转动,进而带动U形翻板整体翻平,集装箱可以顺利装载进拖板车上。当集装箱离开U形翻板2后,U形翻板2由于拉簧的拉力与U形翻板2的竖直板12的自重,竖直板12再次向下翻转,使U形翻板2处于竖直状态,扣住锁紧集装箱。
本专利的手把5一端通过左连杆10连接到所述U形翻板2的摇臂20上,手把5的转动可通过左连杆10与摇臂20形成的连杆机构带动U形翻板的转轴18转动,进而带动U形翻板翻转,左连杆相对框体是可伸缩的。顶杆11一端与手把5上的凸轮15连接顶紧,顶杆11的另一端通过C形连接板6连接到触杆4的旋转轴19上,该旋转轴19穿过挡板3的下方凹槽安装在框体1上,触杆4固定安装在旋转轴上与C形连接板6相对的另一端上。当卸载集装箱时,通过上翻手把5,手把5上的摇臂带动左连杆10,左连杆10通过U形翻板上的摇臂20带动U形翻板翻转,使U形翻板向下翻平,从而可以卸载集装箱。卸载时集装箱会碰到触杆4,触杆4向前倾倒,带动旋转轴19转动,从而通过C形连接板6向下拉动顶杆11,使顶杆11与手把5上的凸轮15脱开,解除手把锁定状态,手把重新处于自由状态,在拉簧9的作用下使手把复位。手把复位过程中带动左连杆10转动,U形翻板2由于拉簧的拉力与U形翻板2上的竖直板12的自重,使U形翻板2重新恢复竖直状态。
由此可知,本专利是靠U形翻板在水平状态与竖直状态之间翻转实现对集装箱的锁紧。当从空载到装载时,该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执行挡板下压、翻板躺平、复位的工作过程;当从卸载到恢复空载时,该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执行手把翻转、翻板躺平、下压挡板、触杆解锁、释放手把、再次复位的工作过程。其中涉及两个拉簧分别作用于手把和U形翻板,从而使手把和U形翻板复位,附图示出的拉簧9用于使手把复位。
3.2 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
证据1公开了一种航空集装板拖车上的翻板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0-28段、附图1):一种航空集装板拖车上的翻板机构,如图1所示,包括外部构件、内部构件、第一横杆、第二横杆、第三横杆、第四横杆和把手4,把手4通过第一横杆连接在框体前部,L形翻板2通过第二横杆连接在框体中部,挡板1通过第四横杆连接在框体后部。L形翻板2绕第二横杆可在竖直状态和平躺状态之间转动,图1中示出L形翻板与挡板1扣接部分呈U形。把手4的下端与第一横杆相连,第一横杆靠近把手端设有凸轮7,凸轮7与顶针6相连,顶针6与第二连杆9相连,第二连杆9另一端通过连接板与第三横杆相连,图1中示出了该连接板呈C形,第三横杆另一端连接触杆8,挡板1下方存在与第三横杆适配的凹槽。第二连杆9与触杆8通过第三横杆相连。拉簧3一端固定在第一连杆5上,另一端固定在第四横杆上。图中还示出了把手4处连接有拉簧。
当集装板从一侧推入拖车时,撞到挡板1的斜面;挡板1被压后向内翻转10°,从而带动L形翻板2翻转至平躺状态,集装板从平躺状态的自动翻板上滑过,进入拖车内的相应位置;集装板通过后,挡板1由于拉簧3拉力作用,挡板1和L形翻板2翻转恢复初始锁定状态,此时集装板X向被挡板1约束,Z向被L形翻板2约束,完成锁定。当集装板需移出拖车时,向内扭转把手90°,通过第一连杆5把L形翻板2拉翻转至平躺状态;此时把手4上的凸轮7被顶针6卡住,L形翻板2的平躺状态被锁定;集装板X向的一侧约束被解除,可在X向向外移动;当集装板向外移动撞触到触杆8,触杆8向外旋转,通过第二连杆9拉动顶针6从而解除与凸轮7的锁定,集装板移出拖车后挡板1和L形翻板2翻转恢复初始状态。
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的集装板拖车上的翻板机构是通过L形翻板2在平躺状态和竖直状态之间翻转实现对集装板的锁定。当从空载到装载时,该翻板机构执行挡板下压、翻板躺平、复位的工作过程;当从卸载到恢复空载时,该翻板机构执行把手翻转、翻板躺平、下压挡板、触杆解锁、释放把手、再次复位的工作过程。其中同样涉及使L形翻板和把手复位的拉簧,其中拉簧3用于使L形翻板复位。通过对证据1公开的翻板机构具体结构及其工作过程的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推知图1中示出的与把手4相连的拉簧用于使把手复位。
3.3 独立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证据1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未公开左连杆可伸缩,证据1中的L形翻板与本专利的U形翻板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图1示出的框体和拉簧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框体和拉簧,触杆8、第一连杆5、第二连杆9、把手4、挡板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触杆、左连杆、顶杆、手把和挡板。证据1如图1所示,L形翻板2上部具有U形结构,其作用同样是与挡板的连接板相扣接,其与其它部件的运动关系也与本专利的U形翻板相同,因此证据1的L形翻板与本专利的U形翻板仅是术语表述不同,其结构和作用实质上相同。证据1把手4与第一横杆相连,第一横杆穿过框体上端,L形翻板2通过第二横杆(相当于本专利的转轴)连接在框体的中部,挡板1通过第四横杆(相当于本专利的转轴)连接在框体的下端。证据1中第一横杆一端连接把手4,另一端连接第一连杆5。证据1中第一连杆5一端固定在第一横杆上,另一端固定在第二横杆上,从图1中可以看到第二横杆相应的连接处具有一环形连接件,该连接件对应于本专利U形翻板的摇臂20,证据1中公开了手把4的转动通过第一横杆带动第一连杆5进而带动L形翻板2翻转。证据1中还公开了第二连杆9(相当于本专利的顶杆)一端的顶针可与把手4上的凸轮7卡住,第二连杆9的另一端通过第三横杆(相当于本专利的旋转轴)与触杆连接。
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左连杆能够伸缩带动所述U形翻板转动”、“所述手把还通过拉簧与所述U形翻板连接,通过所述拉簧的拉力能够将所述U形翻板竖直复位”,专利权人在口审过程中澄清:“伸缩”是指左连杆5在带动U形翻板转轴转动过程中长度可变,拉簧9分别连接手把和框体,以使手把复位,还存在附图中未示出的另一个拉簧连接U形翻板,以使U形翻板复位。基于3.1、3.2部分对本专利技术方案以及证据1公开内容的分析可知,二者关于手把通过连杆带动翻板转轴转动的传动关系、工作原理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公开的结构和工作过程基础上,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1的第一连杆5同样也是可伸缩的,证据1同样具有与把手相连的拉簧以及与L形翻板相连的拉簧,作用同样是使把手复位和使翻板拉起竖直复位。
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手把穿过所述框体上端、手把的一端连接左连杆,而证据1公开的是把手4连接第一横杆,第一横杆穿过框体上端,第一横杆连接第一连杆5。同样基于前述分析可知,本专利与证据1手把带动连杆的传动关系、工作原理完全相同,将手把与第一横杆设置成两根固连的杆还是整体成型为一根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二者属于同样的技术领域,能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证据1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4 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U形翻板还包括与所述U形板相对设置的竖直板作为配重块,通过所述竖直板向下的重力和与车架连接的拉簧的拉力,使得所述U形板向上翻起竖直。”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未公开配重块。
经查,证据1中图1示出的L形翻板2下方与U形扣接结构相对的块状结构对应于本专利的竖直板,证据1示出的L形翻板与本专利的U形翻板的设置方式、工作过程均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公开内容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块状结构可用作配重块以使U形翻板竖直翻起。证据1还公开了拉簧3一端固定在第一连杆5上,另一端固定在第四横杆上,第四横杆固定在外部构件上,通过拉簧3的拉力作用,使挡板1和L形翻板2翻转恢复初始锁定状态。即拉簧3与权利要求2限定的拉簧作用相同,根据其设置位置和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拉簧的一端或者直接连接在车架上,或者连接在固定在车架上的第四横杆上,这种连接位置的变换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因此,证据1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5 从属权利要求3-7
经查,证据1图1中示出了第二连杆9与第三横杆相连处存在一C形连接件,其对应于本专利的C形连接板。证据1中触杆8对应于本专利的触杆,第三横杆对应于本专利触杆的旋转轴,图1示出了挡板1下方的凹槽,第三横杆一端连接C形连接板,另一端连接触杆8。证据1图1示出了与把手4相连的拉簧是通过摇柄与把手相连。把手4与框体相连的另一端为L形手柄。证据1中第二横杆对应于本专利U形翻板的转轴,图1示出了其上设有连接杆与第一连杆5相连,从而将手把的转动通过第一连杆5传递至第二横杆,带动翻板转动。触杆8向下压带动第三横杆转动,从而使C形连接板带动顶杆脱离把手4上的凸轮7。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文字部分没有记载C形连接件、摇柄、连接杆,附图所示内容不足以证明其公开性。
合议组认为:根据3.1和3.2部分的分析可知,证据1的航空集装板拖车上的翻板机构与本专利的集装箱自动锁紧装置的整体结构、工作过程均相同。在此基础上,尽管证据1说明书未给出上述部件的具体文字说明,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明了证据1工作原理和运动过程的情况下,结合证据1附图所示,即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1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至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60806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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