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玩具轨道车(大冒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08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6W1126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317574.6
申请日:2017-07-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汕头市越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熹
主审员:刘晓瑜
合议组组长:雷婧
参审员:吴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无论是整体设计风格,相对圆润的设计方式,还是具体到每条轨道的整体形状、位置分布以及相对复杂的不同轨道的配合设计都完全相同,包括玩具场景中的直升机造型、具有托马斯脸部的起重机、树形、候车站小屋以及警示灯牌、控制钮的具体设计和位置关系均都相同,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全文:
针对201730317574.6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汕头市越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南方第007562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南方第007563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3:日本Gakken学研官网中“托马斯机动车大冒险”玩具产品的网页页面截图以及相关中文翻译打印件;
证据4:日本玩具零售商玩具反斗城ToyS‘R’US网上商城销售日本Gakken学研官网中“托马斯机动车大冒险”玩具产品的网页页面截图及相关中文翻译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1至证据4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其中证据2公证书视频中的“小伶玩具”是来自腾讯视频上的自媒体频道,该视频中的玩具就是Gakken学研官网中“托马斯机动车大冒险”。从公证书的第18页右上角的专辑列表视频中,可显示视频上传日期为2016-9-17,该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视频中所示产品相对于涉案专利明显属于现有设计。二者的不同之处,仅为塑料颜色深浅的轻微差异以及红绿灯上的喷油,由于涉案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其色彩本身不在涉案专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2实质相同,或者不具有明显区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以及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1、证据2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放弃证据3和证据4作为证据使用。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公证书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请求人关于证据1和证据2的具体主张与书面意见一致,具体使用证据2公证书第24、25页所示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认为二者实质相同,没有明显区别。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2涉及腾讯视频证据的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南方第007563号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公证书为针对腾讯视频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内容记载:通过360安全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小伶玩具视频大全”,搜索结果页面中第二条信息显示为“小伶玩具的个人频道 腾讯视频”,进入小伶玩具专辑,点击页面左下方的“小伶玩具:趣味玩具”、“2016-06-28 18:49:41”的专辑,点击所示页面中标题为“托马斯和他的朋友们之轨道大冒险!/小伶玩具”,时间显示为“2016-09-17”的视频,进入相应视频播放页面,并对该视频播放过程进行实时录屏并进行截屏,对应的上传时间为2016年09月17日,以视频的上传时间作为公开时间。
合议组认为,公证书的形式装订完整,公证过程严谨规范,对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腾讯视频是国内知名的第三方视频播放网站和专业在线视频媒体平台,具有运营独立域名,其腾讯QQ用户或者个人通过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并发布视频,且可以浏览他人发布的视频。根据合议组对腾讯视频平台管理机制的了解和用户经验,腾讯视频中的视频一经发布,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且无法修改;每个视频对所有人公开,不存在用户等级的差异,且没有加密和加锁功能;上传后的视频无法修改或者编辑,其发布者可以自己修改原始视频文件,再重新上传,此时会生成一个新的播放链接,由此其视频的发布时间与视频内容具有唯一对应性。因此,在专利权人未提出相反证据可以推翻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应当认可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即腾讯视频的公开时间即可对应视频的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7日,鉴于该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该视频截图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请求人主张具体使用证据2公证书第24、25页所示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认为二者实质相同。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玩具轨道车,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轨道玩具的外观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所以仅就涉案专利与证据2的形状和图案要素进行对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底部都为圆角方形底盘,右侧为方形圆弧角旋转轨道,延伸至外侧的轨道下部有三个圆柱支撑柱,旋转轨道中心有一托马斯脸部的起重机式样的设计;左侧为类似梯形的弧形坡道,与前部的S形轨道相连接,S形轨道的每个转弯处有一圆形,其上有一长方形设计,S形轨道的另一端与方形圆弧角旋转轨道相接,由此形成完整的玩具轨道。方形圆弧角轨道起点处有一向上支起类似“>”设计,其前部有一圆柱凸起,上部圆弧弯曲连接有直升机造型设计;方形圆弧角轨道向外延伸的起点位置有对称设计的扇形门闸;整体轨道设计中间穿插设计有类似树形、候车站小屋以及红绿警示灯牌设计;产品前部有圆形按钮,圆形旋转钮、T形压闸等设计。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证据2有部分后部设计特征未完全显示。
合议组认为:对于轨道玩具类产品而言,主要是涉及多种形状的轨道组合,且通常具有相应的场景化设计,其本身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可以选择的设计要素和设计形式存在诸多的可能性,具体到每条轨道的整体形状、不同轨道的相接配合方式以及周围场景物件设计都是千变万化、丰富多样的。而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无论是整体设计风格,相对圆润的设计方式,还是具体到每条轨道的整体形状、位置分布以及相对复杂的不同轨道的配合设计都完全相同,包括玩具场景中的直升机造型、具有托马斯脸部的起重机、树形、候车站小屋以及警示灯牌、控制钮的具体设计和位置关系均都相同。虽然对比设计中有的产品未完全显示其后部的设计特征,但根据一般常识判断,通常与产品的整体设计风格与形状布局保持一致,由此这些区别都不足以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影响,通过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涉案专利与证据2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30317574.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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