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磁热水饮水系统上的高频脉冲磁场低温杀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42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5W1167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535851.6
申请日:2015-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共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芯磁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C02F1/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535851.6,申请日为2015年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磁热水饮水系统上的高频脉冲磁场低温杀菌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外表面缠绕有螺旋线圈的发热体(1)、设置于发热体(1)上的进水口(3)和出水口(2)、分别设置在该进水口(3)和出水口(2)上的霍尔水流传感器(5)、进水温度传感器(4)和出水温度传感器(6)、与所述发热体(1)相连的功率输出模块(7)、设置于所述发热体(1)与功率输出模块(7)之间的电流传感器模块(8)、用于控制该功率输出模块(7)动作的驱动控制模块(9)以及电源(10),其中所述驱动控制模块(9)分别与所述霍尔水流传感器(5)、出水温度传感器(4)以及电流传感器模块(8)电性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磁热水饮水系统上的高频脉冲磁场低温杀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体(1)其内设置有用于水螺旋上升的螺旋通道。”
请求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2不清楚、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9月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8253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929729B的发明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03393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公开日为2007年10月3日、公开号为CN101046686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3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626267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6:《环境科学学报》第24卷第2期,2004年3月公开出版,作者李梅等,“脉冲磁场水处理技术在杀菌、灭藻方面的研究”的复印件;
证据7:《江西科学》第32卷第1期,2014年2月公开出版,作者付浩等,“脉冲磁场杀菌技术研究进展”的复印件。
其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6、7用于证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5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委托的代理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但鉴于其代理权限仅为一般代理,且口审结束专利权人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证据6、证据7均为期刊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亦认可其真实性。并且,以上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磁热水饮水系统上的高频脉冲磁场低温杀菌装置,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0021-0042段)公开了一种即热式电磁感应热水器的水温控制方法,其中在热水器进、出水管道中,设置有流量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霍尔水流传感器),铠装温度传感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进水温度传感器和出水温度传感器),流量调节旋钮。功率控制电路中,输入有进水温度测量信号,出水温度测量信号以及水的流量计测量信号,送至微处理器,微处理器输出控制信号给变频控制模块,变频控制模块输出至功率电路IGBT驱动模块(微处理器、变频控制模块和功率电路IGBT驱动模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驱动控制模块),驱动功率管IGBT(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功率输出模块)输出电流,功率管IGBT输出的电流,使电磁加热线圈加热(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功率输出模块与所述发热体相连),电磁加热线圈中的电流被取样后(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电流传感器模块),送至功率反馈模块,功率反馈控制模块将取样电流信号送至CPU微处理器,控制电磁加热线圈保持稳定的电流(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驱动控制模块与电流传感器模块相连)。由于功率管IGBT通过输出电流使电磁加热线圈加热,从而达到对水流进行加热的目的,因此功率管IGBT必然连接有电源。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1)高频脉冲磁场低温杀菌装置;(2)外表面缠绕有螺旋线圈的发热体。对于区别特征(1),脉冲磁场对水具有杀菌效果是水处理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通过提高磁场的频率来增强杀菌效果也是水处理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证据6公开了一种变频式直流脉冲电磁场水处理器,由直流脉冲发生器与外接磁铁线圈组两部分组成,可自动实现频率和强度的调整,并且得出随着脉冲频率的逐渐增大,杀菌率不断提高,当频率在20-60KH对生活污水都有良好的杀菌效果的结论。证据7介绍了脉冲磁场杀菌技术的原理和特点,认为脉冲磁场杀菌的突出优势在于杀菌物料的温升一般不超过5℃。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2(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10段,附图1)中公开了一种电磁感应式快速加热水装置,包括发热体、水道、感应线圈,进、出水口等,其中装置中心设置发热体料棒,发热体料棒采用马氏不锈钢材料制作,用车床制作出一条类似丝杠一样深约2毫米左右的螺旋水道,发热体料棒置于管状绝缘体内,管状绝缘体的内径要与刻有螺旋水道的发热体料棒外径紧密配合,以利水在绝缘体与发热体组成的螺旋水道中旋转流动,管状绝缘体外面设置感应线圈,感应线圈用高频电磁线在绝缘体外面缠绕多圈制成。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在高频脉冲磁场的作用下也能够起到低温杀菌的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发热体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发热体料棒的外部与管状绝缘体之间设置有用于水螺旋上升的螺旋通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其位置,将螺旋水道设置到发热体内,并且此种改变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52053585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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