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动的穿经单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58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4W108177
优先权日:2008-12-19
申请(专利)号:200980155421.9
申请日:2009-1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海弘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1-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普费菲孔斯陶布里股份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D03J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现有技术已经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980155421.9,名称为“可移动的穿经单元”的中国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8年12月19日,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为普费菲孔斯陶布里股份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用于将第一织造经纱的各经纱线(20)穿入织造器具的各元件中,其中所述第一织造经纱定位在规定的位置上,并且所述第一织造经纱的各经纱线通过第一夹紧单元(60)夹紧,所述穿经单元包括:
至少一个提供装置,用以提供织造器具的各元件;
至少一个接纳装置,用以接纳带有已穿入的经纱线(20)的织造器具的各元件;
穿经模块(11),所述穿经模块构造成用于从所述至少一个提供装置中分离织造器具的一元件,用于抓取一相应的经纱线(20)和用于将该经纱线(20)穿入从所述至少一个提供装置中分离出的织造器具的元件中,并且用于将带有已穿入的经纱线(20)的织造器具的元件定位在所述至少一个接纳装置上,其中
用于穿入各个经纱线(20)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在空间上是可移动的,
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构造成相对于第一织造经纱的位置和相对于第一夹紧单元(60)在空间上是可移动的,从而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相对于第一织造经纱的位置和第一夹紧单元(60)是可来回移动的,由此使得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实现穿入第二织造经纱的经纱线,所述第二织造经纱通过第二夹紧单元(60)夹紧,所述第二夹紧单元(60)与第一夹紧单元(60)间隔开。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其特征在于,所述穿经单元配备有自主的压缩空气供给装置和/或电源,用于所述穿经单元的运行。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其特征在于,所述穿经单元配备有控制模块,用于所述穿经单元的自动控制。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其特征在于, 所述穿经单元配备有电动机,用于穿经单元的推进。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其特征在于,所述穿经单元配置有通讯模块,用于穿经单元基于有线和/或无线的控制。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其特征在于,所述穿经单元配置有滚轮(12,12′,12″),用于所述穿经单元的推进。
7. 包括按照权利要求1至6之一项所述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和一织造器具的各元件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织造器具的各元件包括至少一对综丝导杆(30,30′)和能定位在所述综丝导杆(30,30′)上的综丝(31),并且综丝导杆(30,30′)能接纳在所述至少一个接纳装置中和在所述至少一个提供装置中能提供综丝(31),并且其中穿经模块(11)构造成用于在综丝导杆(30,30′)上定位综丝(31)。
8. 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织造器具的各元件包括筘(50),所述筘能接纳于另一接纳装置(51)中,所述另一接纳装置朝经纱线(20)的运动方向看设置在各综丝(31)的后面,并且所述穿经模块(11)构造成用于将相应的经纱线(20)穿入筘(50)的所属的间隙(52)中和用于使筘(50)步进式地向前移动一个相应的间隙(52)。
9. 包括按照权利要求1至6之一项所述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和一织造器具的各元件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织造器具的各元件包括至少一个停经片导杆(40)和能定位在该停经片导杆(40)上的停经片(41),其中停经片导杆(40)能接纳在所述至少一个接纳装置中和在所述至少一个提供装置中能提供停经片(41),并且其中穿经模块(11)构造成用于在停经片导杆(40)上定位停经片(41)。
10. 穿经机,用于将织造经纱的各经纱线(20)穿入织造器具的各元件中,所述穿经机包括固定的部件和可移动的部件,其中所述可移动的部件包括按照权利要求7至9之一项所述的系统,并且所述固定的部件包括第一夹紧单元(60),用于在经纱层(21)中夹紧第一织造经纱的各经纱线(20),其中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为了将第一织造经纱的各经纱线(20)穿入织造器具的各元件中是可沿经纱层(21)移动的,
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构造成相对于第一织造经纱的位置和第一夹紧单元(60)在空间上是可移动的,从而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相对于第一夹紧单元(60)是可来回移动的,由此使得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实现穿入第二织造经纱的经纱线,第二织造经纱的各经纱线通过第二夹紧单元(60)夹紧,所述第二夹紧单元(60)与第一夹紧单元(60)间隔开。
11.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穿经机,其特征在于,固定的部件还包括用于筘(50)的保持单元(70),并且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为了将各经纱线(20)穿入织造器具的各元件中是可沿经纱层(21)和筘(50)移动的,并且穿经模块(11)构造成用于将相应的经纱线(20)穿入筘(50)的所属的间隙(52)中。
12. 用于利用按照权利要求1至6之一项所述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将织造经纱的各经纱线(20)穿入织造器具的各元件中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织造经纱定位在规定的位置上,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第一夹紧单元(60)将第一织造经纱的各经纱线(20)夹紧在经纱层(21)中,并且将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定位在经纱层(21)上,其中穿经单元(10)包括至少一个提供装置和至少一个接纳装置;
从所述至少一个提供装置中分离一元件,抓取第一经纱线(20),将该第一经纱线(20)穿入到已分离的元件中,并且将带有已穿入的经纱线(20)的元件定位在所述至少一个接纳装置上,其中在一个穿经模块(11)中实施用于分离、抓取、穿经和定位的步骤;
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在每次实施前一步骤的情况下沿经纱层(21)从一个经纱线(20)在空间上移动到下一个经纱线(20′),直到穿入第一织造经纱的最后的经纱线(20)。
13. 按照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每一经纱线(20)牵引通过相应一个所属的综丝(31)和/或相应一个所属的停经片(41) 和/或筘(50)的相应一个所属的间隙(52)。
14. 按照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带有已穿入的各经纱线(20)的织造器具从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中取出,并将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从第一织造经纱的规定位置移动离开并且定位在另一经纱层上,所述另一经纱层包括第二织造经纱的经纱线,第二织造经纱的各经纱线通过第二夹紧单元(60)夹紧,所述第二夹紧单元(60)与第一夹紧单元(60)间隔开。
15. 按照权利要求7至9之一项所述的系统的应用,用以操纵在空间上分布的多个夹紧单元(60),每个夹紧单元包括在一经纱层(21)中夹紧的各经纱线(20)。”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海弘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4年03月01日,公开号为特开平6-57595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及其相关的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1971年04月31日,公开号为CH506643的瑞士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的中文译文。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727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特征部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特征被证据1、2和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特征被证据1、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1、2的中文译文及证据4、5:
证据4:公开日为2007年09月05日,公开号为CN1010294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我国穿经机发展方向及改造措施的探讨”,《棉纺织技术》,1983年第9期(总第143期)相关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8-9不具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特征被1、2和公知常识,证据1、4和公知常识,证据1、5和公知常识公开,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13、1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特征被证据1、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5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2日提交了证据1的译文异议,并未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证据1的译文异议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5均未公开特征: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构造成相对于第一织造经纱的位置和相对于第一夹紧单元(60)在空间上是可移动的,从而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相对于第一织造经纱的位置和第一夹紧单元(60)是可来回移动的,由此使得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实现穿入第二织造经纱的经纱线,所述第二织造经纱通过第二夹紧单元(60)夹紧,所述第二夹紧单元(60)与第一夹紧单元(60)间隔开。这些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合议组明确记录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收录有证据5的《棉纺织技术》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封面页上盖有“东华大学图书馆”的印章,以及侧面盖有东华大学图书馆骑缝章。此外,请求人还当庭提交编号为2018L08Y0927、由江南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引文检索报告,上盖有教育部科技查查新工作站的印章,并记载了从中国知网检索到证据5的截图和证据5的复印件,并表示此文件用于佐证证据5的真实性。
2)请求人当庭表示,证据2的中文译文以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译文为准,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两份证据的译文内容一致,证据1的译文以2018年12月03日提交的译文为准;
3)专利权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3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对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4)请求人放弃证据3的使用,认为权利要求9、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中证据3公开的内容均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9、13中证据3公开的内容为公知常识的理由是当庭提出的,应不予接受。
5)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7限定的综丝导杆和综丝,权利要求9限定的停经片和停经片导杆均为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鉴于其观点均已在口头审理中当庭阐述,故合议组对于该意见陈述书不再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证据1、2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5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收录有证据5的《棉纺织技术》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封面页上盖有“东华大学图书馆”的印章,以及侧面盖有东华大学图书馆骑缝章。此外,请求人还当庭提交编号为2018L08Y0927、由江南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引文检索报告,上盖有教育部科技查查新工作站的印章,并记载了从中国知网检索到证据5的截图和证据5的复印件,并表示此文件用于佐证证据5的真实性。因此,请求人已经就证据5的来源作出了清楚的说明,在专利权人仅对证据5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反证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5的出版发行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证据5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8年12月19日,故应适用2000年08月25日通过,2001年07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并条装置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0-0027段,图1-5),其构成为在机台3上设置经纱引穿部29,引穿来自经轴B的每一根经纱T,与此同时,该机台3沿基底2上的导轨4能够滑动移动。机台3由于电机7的驱动能够进行移动,该电机7可由控制装置10进行控制。根据该结构,可不移动支持经轴B的经轴机架40,而向经纱引穿部29供给经纱T。经轴机架40的上下各架设了上紧固导轨43和下紧固导轨44,从经轴B中引入的经纱T在上紧固导轨43和下紧固导轨44之间保持张紧状态。在机台3的综框驱动装置15一侧设置的浸湿装置9上,设置有经纱引穿部29,从所述上下紧固导轨43,44之间保持的经纱T群中引穿一根经纱T。同时,所述浸湿装置9的综框驱动装置15一侧设置有喷嘴32,在向综框H的综框综眼以及钢筘R的钢筘板r间穿经纱的过程中喷射空气喷流。综框驱动装置15能够将综框H从待机位置顺序移动到穿经位置和排出位置,钢筘驱动装置能够使钢筘R间歇移动,经纱导入装置17配置在综框驱动装置15以及钢筘驱动装置16之间。在初期状态中,并条装置1的机台3位于基座2上的电机7一侧。通过来自控制装置10的指令使电机7转动驱动,机台3以较快的速度将在导轨4上向从所述电机7离开的方向滑动移动。在第二光电装置31检测到经纱T的线头t后,控制装置10根据该检测信号控制电机7时使此前快速移动的机台3以非常缓慢的速度在导轨4上滑动移动。当第一光电装置30检测到经纱T群的线头t后,控制装置10根据控制电机7止动。机台3止动后,基于来自控制装置10的指令,浸湿装置9通过其经纱引穿部29取出一根位于所述线头t的经纱T。此后,所述喷嘴32通过未图示的浸湿装置9中设置的喷嘴移动机构移动到经纱引导装置17的对应位置上,在该位置上从喷嘴32喷射出压缩气体,经纱T穿过综框H的综框综眼以及钢筘R的钢筘板r间隔。在该一系列穿经纱作业完成后,综框H通过综框驱动装置15中未图示的综框移动机构移送到指定的排出位置。同时,钢筘R通过闸离合器驱动21的驱动向下一个钢箱板r间隔滑动移动。此时,由于基于所述经轴传感器的检测信号通过控制装置10控制闸离合器驱动21的驱动,下一钢筘板r间隔正确配置在穿经纱位置。同时,通过控制装置10发出的指令使电机7驱动,机台3在导轨4上滑动移动。此时,由于经轴B的经纱T只能通过一根,用于高速和低速切换的第2光电传感器31没有动作,而只有用于停止的第1光电传感器30有效。其次,该第1光传感器30检测到经纱T群的线头t后,通过控制装置10使电机7停止驱动,接下来,进行与上述相同的一系列穿经纱作业。通过设置在基座2上的导轨4使进行一系列穿经纱作业的机台3能够沿经轴B的经纱T群滑动移动,而且,根据来自第1以及第2光电传感器30,31的线头t的检测信号,通过控制装置10控制电机7的驱动,因此,能够节约每穿一根经纱使经轴机架40移动的时间。并且,这有利于实现并条装置1的完全自动化。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的并条装置1,经纱引导装置17和经纱引穿部29、经纱T、综框H和钢筘R、经轴机架40相当于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穿经模块、经纱、织造器具的各元件、夹紧单元。综框驱动装置15和钢筘驱动装置16可将综框H和钢筘R从穿纱位置移动到排出位置,因此均相当于本专利的提供装置和接纳装置。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构造成相对于第一织造经纱的位置和相对于第一夹紧单元(60)在空间上是可移动的,从而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相对于第一织造经纱的位置和第一夹紧单元(60)是可来回移动的,由此使得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实现穿入第二织造经纱的经纱线,所述第二织造经纱通过第二夹紧单元(60)夹紧,所述第二夹紧单元(60)与第一夹紧单元(60)间隔开。即本专利的穿经单元可以在第一和第二夹紧单元之间来回移动,而证据1只能在一个夹紧单元的范围内来回移动。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生产效率,优化场地布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5公开了主机游动式穿经机,是经纱架固定,装有穿经执行机构的机头随着穿经进行,而在机身导轨上做相应的移动,来完成穿经。压缩穿经过程的辅助时间,提高机穿时间的比重,具体措施有:经纱架与落轴插活架合二为一,提高上落轴的机械化程度,降低劳动强度。穿经机的经纱架与主机采用分离方式组合,两台经纱架配一台主机,在具有有限次自补偿而使穿经准确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其上机的准备时间与机穿时间平行,从而缩短了整个经轴的穿经时间,达到高产的目的(参见证据5第24页,左栏第24-27行,第25页倒数第1-12行)。
证据5中的主机对应于本专利的穿经单元,经纱架对应于本专利的夹紧单元,证据5公开了采用主机游动式穿经机时,可选择一台主机对应两台经纱架以缩短穿经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在证据5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游动式的主机在两个相对笨重的带有经轴经纱的夹紧单元之间来回移动完成穿经来优化场地布置和提高生产效率。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第二夹紧单元的位置,故两夹紧单元可以位于任何地点,甚至不同车间,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了本专利的穿经单元可以自由移动至任何位置;2)证据5主机游动式穿经机的机头移动范围仅限于经轴的长度。证据5公开的“经纱架与主机采用分离方式组合”,“两台经纱架配一台主机”仅是一种设想,并没有提出如何实施,其甚至可包括两台移动的经纱架配一台固定主机的方案。证据5明确指出主机固定式穿经机运动准确度高,主机游动式穿经机运动准确度低抗振性差,主机固定式穿经机整体性能优于主机游动式穿经机,证据5给出的“经纱架与落轴插活架二合为一”隐含经纱架可以移动。因此证据5更倾向于给出使用两台可移动的经纱架配一台固定主机的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可移动的穿经单元在间隔开的第一夹紧单元和第二夹紧单元之间可来回移动,而并没有限定可移动的穿经单元可任意移动,权利要求1并没有排除包括穿经单元在轨道上移动且在相邻的两个夹紧单元之间往复运动的技术方案。2)首先,证据5虽然记载了主机固定式穿经机整体性能优于主机游动式穿经机,主机固定式穿经机运动准确度高,主机游动式穿经机运动准确性低抗振性差,但证据5还明确公开了主机游动式穿经机占地面积小,外型方整美观的优点(见证据5第24页左栏最后两段)。其次,证据5还明确公开了在穿经准确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采用一台主机配合两台经纱架,在主机游动式穿经机符合所要求的穿经准确率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穿经准确率的情况下,本领域人员有动机采用主机游动式穿经机一台主机配合两台经纱架。此外,在证据5明确给出了主机游动式穿经机占地面积小的启示下,为了进行场地优化,在存在一台主机两个经纱架时,由于两个经纱架占用了更大的横向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会想到将横向尺寸较小的一台主机在两个固定的经纱架之间来回移动以完成穿经。至于证据5中公开的“经纱架与落轴插活架二合为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织机工作中,织机使用的是不带经纱架的穿好经纱的经轴,落轴插活架为经轴的运输工具,经纱架与落轴插活架二合为一仅能够表明在穿经准备时,运输来的经轴插活架直接固定在经纱架上,这种二合为一并不能表明经纱架是移动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均不予支持。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浸湿装置9的综框驱动装置15的一侧设置有喷嘴32,在向综框H的综框综眼以及钢筘R的钢筘板r件穿经纱的过程中喷射空气流(参见证据1译文第0017段)。可见证据1公开了穿经单元在穿经时需要喷射空气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穿经单元配备自主的压缩空气供给装置和/或电源用于穿经单元的运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机台3具有驱动装置8、浸湿装置9以及作为控制手段的控制装置10。而且,该控制装置10在控制所述驱动装置8以及浸湿装置9的一连串驱动的同时,也能控制所述电机7的驱动。控制模块10控制电机7驱动机台3在导轨4上滑动,控制装置通过来自两个光电传感器30、31的信号对电机7进行驱动(参见证据1译文第12、13、17段)。可见,证据1中的控制装置10相当于本专利的控制模块,电机7相当于本专利的推进穿经单元的电动机。此外,由于证据1中控制装置用于接受光电传感器的信号,因此证据1必然存在通讯模块,在此基础上本领域容易想到对穿经单元进行有线和/或无线控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半自动地将经线的经纱穿经到经纱停经片和/或综框的综片中的方法和装置,其中将经纱4穿经到经纱停经片23和/或综片18中相应的运输滑座10,在进行穿经之后运输滑座10驶离,如图所示滑座10具有滚轮(参见证据2译文最后一段,图2)。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滚轮的形式移动穿经单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7-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6之一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和一织造器具的各元件的系统,其特征部分的特征实际限定了织造器具的各元件包括综丝导杆和能定位在综丝导杆上的综丝。然而综丝导杆和综丝均为本领域中制造器具的常用元件,属于现有技术,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穿经单元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6的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驱动装置8具有综框驱动装置15,钢筘驱动装置16以及经纱导入装置17。综框驱动装置15能够将综框H从图1所示的待机位置顺序移动到穿经纱位置和排出位置,钢筘驱动装置16能够使钢筘R间歇移动。经纱导入装置17配置在所述综框驱动装置15以及钢筘R钢筘驱动装置16之间,所述浸湿装置9的综框驱动装置15一侧设置有喷嘴32,在向综框H的综框综眼以及钢筘R的钢筘板r间穿经纱的过程中喷射空气喷流,从图3可以看出朝经纱方向看钢筘R位于综框H的后面(参见证据1译文14-17、23段,图1-3)。可见证据1公开了钢筘设置在综框的后侧,钢筘板r在穿经的过程中间歇移动。可见,证据1公开了钢筘驱动装置将钢筘板r移动一个间隔而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穿经模块用于使筘步进式地向前移动一个相应的间隔”。然而,根据本领域的一般常识,穿经单元与钢筘板进行相对运动以逐个向钢筘板的间隙进行穿经,因此无论穿经单元使钢筘板向前移动一个间隙,或者钢筘驱动装置驱动钢筘移动一个间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9请求人在口审当庭主张,放弃使用证据3,证据3仅公开的内容认为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认为该理由是请求人当庭提出的,不应予以接受,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9中被证据3公开的内容属于公知常识的理由予以接受。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织造器具的各元件为停经片导杆和停经片以及其设置方式等,然而停经片和停经片导杆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织造器具的元件,对此专利权人也不持异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10-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了一种穿经机,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穿经机,其用于将经纱T穿入到综框H和钢筘R中,其中经轴B和经轴支持框体40为固定的部件,并条装置1为可移动的部件,经轴支持框体40相当于本专利的夹紧单元,并条装置1可以在机台3上沿着经轴支持框架40的长度方向移动(证据1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的相关部分)。权利要求10的特征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构造成相对于第一织造经纱的位置和相对于第一夹紧单元(60)在空间上是可移动的,从而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相对于第一织造经纱的位置和第一夹紧单元(60)是可来回移动的,由此使得所述可移动的穿经单元(10)实现穿入第二织造经纱的经纱线,所述第二织造经纱通过第二夹紧单元(60)夹紧,所述第二夹紧单元(60)与第一夹紧单元(60)间隔开。
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为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穿经单元为了将各经纱线穿入各织造器具的元件是可沿经纱层和筘移动,并且穿经模块构造成用于将相应的经纱线穿入筘的间隙(具体参见权利要求8的评述)。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在钢筘驱动装置16中,钢筘R通过多个钢筘支持片18由钢筘支持部件19支持,该钢筘支持片18的前端具有滑动机构,对钢筘R向图1的前后方向留出些许空隙进行支持,如图1-3所示,钢筘支持片18和钢筘支持部件19均设置在可移动的机台3上(参见证据1译文第15段,图1-3)。可见,证据1中保持钢筘R的钢筘支持片18和钢筘支持部件19均设置在移动的机台3,而不是设置在固定的部件上。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将经纱穿入到钢筘的间隙中,必然使穿经单元和钢筘产生相对运动,采用钢筘固定,穿经单元移动这种相对运动的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12-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6之一项所述的可移动的穿经单元将织造经纱的各经纱线穿入织造器具的各元件中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并条装置,证据1还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证据1译文第9-31段及图1-3),经纱层定位在规定的位置上,其中经纱T在上紧固导轨43和下紧固导轨44夹紧经纱T于经纱层中,并条装置的经纱导入装置17在穿经时定位在经纱层上,并条装置的综框驱动装置15和钢筘驱动装置16均相当于提供装置和接纳装置。综框驱动装置15驱动综框H运动,钢筘驱动装置驱动钢筘R运动,在上紧固导轨和下紧固导轨的边缘处夹出一根经纱,将该经纱穿入综框H的综孔和钢筘R的钢筘板r的间隙,综框驱动装置将己穿入经纱的综框H移动到排出位置,钢筘驱动装置驱动钢筘向下一个间隙运动。经纱导入装置17中的综框驱动装置15、钢筘驱动装置16、喷嘴32和浸湿模块的经纱引穿部29完成分类、抓取、穿经和定位的步骤。经纱导入装置17沿着经纱层运动,依次穿入经纱,当光电传感器30感应到经纱层的边缘,控制装置使电机暂停。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相应步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穿经单元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13,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放弃使用证据3,主张证据3公开的内容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认为该理由是请求人当庭提出的不应予以接受。对此,基于与权利要求9相同的理由,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予以接受。权利要求13为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将经纱T穿入综框H的综眼和钢筘R的钢筘板r间隙(参见证据1译文第23段)。而停经片为本领域常用的织造器具的元件,将经纱穿入停经片的间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2、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还公开了经纱T在穿入设备在穿完经纱后,接下来进行相同的一系列穿经纱作业(参见证据1译文第26-27段及图1-3)。而“将带有穿入的各经纱线的制造器具从穿经机中去除,并将穿经机定位在另一层经纱上,所述另一层纱线包括第二织造经纱的经纱线”, 以使织造器具能够进入下一步的穿经过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在下一步的经纱穿入之前,必然要准备好第二织造经纱以供穿经装置穿入。至于第二织造经纱通过第二夹紧单元夹紧,第二夹紧单元与第一夹紧单元间隔开,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为在证据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权利要求7-9之一所述系统的应用,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证据5给出了在空间上分布两个夹紧单元,每个夹紧单元包括在一经纱层中夹紧各经纱线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到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80155421.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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