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儿童防护围栏-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儿童防护围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66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5W1173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007372.8
申请日:2013-0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希禾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9-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王轶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E05C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007372.8,申请日为2013年01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儿童防护围栏,包括安装在门体内的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主要由外盖(1)、拉杆(2)、开关按钮(3)、弹簧(4)和插销(5)组成,其中所述插销(5)的前端伸出门体可卡扣在门框上,所述插销(5)的尾端滑动连接在门体内并和与固连在门体上的弹簧(4)相连,开关按钮(3)的端部卡扣在所述插销(5)上的拨孔内,开关按钮(3)的外侧设有与手指相适应的拨动凹槽,所述插销(5)还通过拉绳(6)与拉杆(2)相连,拉杆(2)与位于门体上的副插销相连,所述外盖(1)覆盖住开关按钮(3),并且外盖(1)上开有一个可让手指伸入拨动开关按钮(3)的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儿童防护围栏,其特征在于:所述拉杆(2)滑动卡扣在所述外盖(1)的内侧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儿童防护围栏,其特征在于:拉绳(6)的端部穿过插销(5)上的小孔后与凸点(7)相连,拉绳(6)通过凸点(7)和小孔后连接在插销(5)上。”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825896Y,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1日,复印件共24页;
证据2: CN2080544U,公告日为1991年07月10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3: CN201380772Y,公告日为2010年01月13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4: CN202530901U,公告日为2012年11月14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插销的尾端与固连在门体上的弹簧相连,开关按钮的端部卡扣在所述插销上的拨孔内,开关按钮的外侧设有与手指相适应的拨动凹槽;插销与拉绳相连接。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简化插销结构。证据2公开了装置的销盖的上平面有长槽,一侧面上有凹槽,销盖内装有弹簧(相当于弹簧)和销柱(相当于插销),销柱上有手把(相当于开关按钮),通过销盖上面的长槽装入销柱的孔(相当于拨孔)中,并高于销盖上面。证据3公开了插销与拉绳相连接的结构。此外将插销与拉绳相连接、开关按钮的外侧设有与手指相适应的拨动凹槽是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1)缩紧装置用于儿童防护围栏;2)插销与固连在门体上的弹簧相连,插销还通过拉绳与拉杆相连,拉杆与位于门体上的副插销相连;3)开关按钮的外侧设有于手指相适应的拨动凹槽,所述外盖覆盖住开关按钮,并且外盖开有让手指伸入拨动开关按钮的孔。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中“插销与固连在门体上的弹簧相连”已经被证据2公开,而其他特征通过拉绳连接拉杆,然后拉杆再连接副插销,仅仅是后面的拉杆与后面副插销的连接方式,是机械领域很简单的连接关系,并不能给本专利带来有益效果,3)证据4已经公开了按钮设置在凹槽3内的连接部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为了防止被无意打开,设置外盖,并且在其中设置让按钮开口的孔,是容易用到的技术手段,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3中拉绳的端部穿过插销上的小孔后与凸点相连,拉绳通过凸点和小孔后连接在插销上,本申请中没有具体公开拉绳与凸点之间的连接结构,凸点与插销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也没有公开,凸点起到什么作用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得知弹簧的作用力如何通过插销,然后经过拉绳传递给拉杆2的,根据目前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拉杆2回复到支出状态。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补充了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开关按钮的端部卡扣在所述插销上的拨孔内,开关按钮的外侧设有与手指相适应的拨动凹槽;2)插销与拉绳相连接。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简化插销结构。
(2)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拉绳进行限定,无法得知弹簧的作用力如何通过插销,然后经过拉绳传递给拉杆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拉杆2回复到支出状态,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中没有公开凸点与插销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凸点的功能,说明书中也没有对凸点的功能进行描述。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具体公开凸点与插销之间的连接关系和结构,也没有具体公开凸点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凸点的功能,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确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的证据结合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4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
(2)请求人当庭确认以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3)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当庭再次提交了该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该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
(4)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4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依法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儿童防护围栏(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门栏的改进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启闭装置包括有下固定座2、连动件3、下开关4、连杆5和控制块6;上固定座7,具有数个定位柱70,可通过锁固元件与门本体的一侧上方的固定壁100锁固连结。如不使用脚部来开启也可选择直接用手操作,只要将上开关18向上施压即可由其卡块联动控制块向上滑移而带动连动件3上移,使定位销17的下端172脱离底座13的定位孔131,而当控制块6向滑移的同时也由其导引斜面64横向顶移第一锁块压缩弹性元件而向内横向滑移,使其锁部脱离第二侧支架12的定位孔121,随即可轻推门体10枢转开启。前述的连动件可采用高韧性与强度的绳体或直径较小的杆体,然后由其上方连结前述的卡块31,而由其下方32与前述的定位销的上方连结。当欲用手操作上开关18时必须将手穿过上固定座7的贯穿槽孔76内然后握持或由上推上开关18,使上开关18可通过其滑块181顺着上固定座7的直滑槽74向上位移同时带动第一锁块14与定位销17分别脱离第一侧支架12的定位孔121与底座13的定位孔131,因此幼童身高高度难以操作上开关,相对达到较佳的安全性(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7页,附图3、12和1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证据1中没有公开开关按钮的端部卡扣在所述插销上的拨孔内,开关按钮的外侧设有与手指相适应的拨动凹槽;2)证据1中没有公开插销与拉绳相连。其中,证据1中的下方3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拉杆。
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除上述区别特征外,区别还包括:证据1中没有公开插销还通过拉绳与拉杆相连,拉杆与位于门体上的副插销相连。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第一锁块1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插销,定位销1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副插销,连动件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拉绳,弹性元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弹簧。同时,证据1中公开了连动件可采用高韧性与强度的绳体或直径较小的杆体,然后由其上方连结前述的卡块31,而由其下方32与前述的定位销17的上方连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段)。可以看出,所述的“下方32”是指连动件下方的部位,而本专利中所述的拉杆为与拉绳相连接的独立部件,因而证据1中的“下方32”在结构上并不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拉杆。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证据1中没有公开开关按钮的端部卡扣在所述插销上的拨孔内,开关按钮的外侧设有与手指相适应的拨动凹槽;2)证据1中没有公开插销还通过拉绳与拉杆相连,拉杆与位于门体上的副插销相连。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方便开关的结构不同的联动插销的锁紧装置。
关于区别特征1):经查,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自动插销,销盖(1)上平面有长槽,一侧上有凹槽,销盖内装有弹簧(2)和销柱(4),销柱上有手把(3),通过销盖上面的长槽装入销柱的孔中,并高于销盖上面。向左推动手把(3),压缩销盖内的弹簧(2)将手把推入销盖侧面的凹槽内,则销柱(4)完全进入销盖内,即可开启窗扇(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证据2中公开了手把装入销柱的孔中,并且证据2中公开的也是一种弹簧与销柱相连接的插销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教导下可以想到将所述开关按钮的端部卡扣在插销上的拨孔内。同时,开关按钮的外侧设有与手指相适应的拨动凹槽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虽然证据1中没有公开拉杆,也没有公开插销通过拉绳与拉杆相连,拉杆与副插销相连,但是,证据1中公开了连动件的下方32与前述的定位销17的上方连结,证据1中的定位销相当于本专利中所述的副插销。也就是说,证据1中公开了连动件与定位销相连接从而带动定位销工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设置与拉绳相连的拉杆,并使拉杆与副插销相连,实现插销通过拉绳与拉杆相连的功能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采用所述的拉杆及其连接关系没有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自卸车后门自动锁闭装置。闭锁机构1由壳体11,销子12和弹簧13构成。弹簧13位于壳体11内且套在穿过壳体11的销子12上。闭锁机构1套有防护罩14,其防护罩14顶端有供销子12自由出入的开口。锁盒4固定于车厢底部前端处。其中,位于锁盒4内且套在锁杆5上的弹簧6一端抵住锁盒壁,另一端与锁头7连接。钢绳3一端通过安装在车厢底部末端处的定位滑轮2与锁闭机构1中的销子12连接,另外一端与锁杆5连接(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和2)。可见,证据3中公开了锁闭装置中锁头和销子可以通过钢绳进行连接,从而实现锁头和销子的联动。即证据3中教导了插销和副插销可以通过拉绳相连以实现插销和副插销联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本领域公知常识和证据3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的拉杆滑动卡扣在外盖的内侧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应当宣告无效的结论的基础上,对于权利要求1和2的基于其他证据结合方式的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评述。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没有公开凸点与插销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凸点的功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拉绳端部穿过插销上的小孔后与凸点相连,插销通过拉绳与拉杆,结合本专利中锁紧装置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本专利中凸点位于插销上或者凸点采用其他方式与插销固定连接从而实现拉绳与插销连接。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重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中没有具体公开拉绳与凸点之间的连接结构,凸点与插销之间的连接关系和结构,也没有公开凸点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凸点的功能。(2)拉杆通过拉绳与插销连接,拉绳是柔软的,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得知弹簧的作用力如何通过插销然后经过拉绳传递给拉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拉杆回复到支出状态。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拉绳端部穿过插销上的小孔后与凸点相连,插销通过拉绳与拉杆,结合本专利中锁紧装置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本专利中凸点位于插销上或者凸点采用其他方式与插销固定连接从而实现拉绳与插销连接。拉绳与凸点之间的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实现的。(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是,防护围栏的初始状态是插销处于支出状态,当用手指按压住开关按钮时,并横着向后推动,带动插销和拉杆运动,而拉杆带动副插销运动,达到开锁开门的效果。当松开开关按钮后,插销和拉杆因为弹簧的作用回复到支出状态,实现锁扣目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通过选择软硬度或材质合适的拉绳从而实现回复到支出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对于权利要求3,所有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007372.8 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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