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悬挂衣物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65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4W108371
优先权日:2009-11-13
申请(专利)号:201080051421.7
申请日:2010-1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久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科尼蒂克西股份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60R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另一部分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另一份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80051421.7,最早优先权日为2009年11月13日,申请日为2010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06日,专利权人为科尼蒂克西股份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具有:固定设备(2a,2b,2c,20b,20b′,20c),用于将所述装置与车辆座椅部件(1a,1c,1d)连接;和支承元件(3a,30a),所述支承元件具有上端部和下端部,其中所述下端部与固定设备(2a,2b,2c,20b,20b′,20c)连接,其中在所述支承元件(3a,30a)的所述上端部上
设置有第一耦合元件(3c,3c′,30c),
其中设置有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所述衣架具有居中地设置的架体(4a)和侧面地设置在架体(4a)上的架臂(4b,4c),其中在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上设置有用于悬挂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的固定钩(4e,40e),所述固定钩能够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其中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4e,40e)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中或者靠置在衣架上,在使用状态中固定钩(4e,40e)从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伸出,使得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能够悬挂在衣帽间杆上,其中
设置有设置在架体(4a,40a)上的第二耦合元件(4d,4d′,50a),所述第二耦合元件设置成面朝支承元件(3a,30a)的上端部,并且
其中第一耦合元件(3c,3c′,30c)和第二耦合元件(4d,4d′,50a)构建能够松开的耦合,用于将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和支承元件(3a,30a)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支承元件(3a,30a)构建为长形的支撑部,所述支撑部的中轴线基本上垂直地走向并且在其下端部上通过关节(3b,30b)与固定设备(2a,2b,2c,20b,20b′,20c)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固定设备(2a,2b,2c,20b,20b′,20c)包括能够松开的耦合装置,所述耦合装置带有容纳插槽(2a)和插接元件(2b,20b,20b′)以及卡锁装置(2c,20c),借助所述卡锁装置将插接元件(2b,20b,20b′)卡锁在容纳插槽(2a)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架体(4a,40a)和架臂(4b,4c,40b,40c)在其下侧上至少部分地用覆盖部(40b′,40c′,50)封闭。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第一耦合元件(3c,3c′,30c)设置在支承元件(3a,30a)的上部的、面朝架体(4a,40a)的端侧上,而第二耦合元件(4d,4d′,50a)设置在架体(4a,40a)的面朝支承元件(3a,30a)的下侧上,并且构建为插接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设置有卡锁设备(50e、50e′、50e″、50e″′),借助其能够将第一耦合元件(3c,3c′,30c)和第二耦合元件(4d,4d′,50a)卡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操作器具(50e″)为了松开卡锁设备(50e、50e′、50e″、50e″′)而在面朝车辆座椅部件(1a,1c,1d)的侧上设置在支承元件(3a,30a)上或者架体(4a,40a)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在架体(4a,40a)中或者架体(4a,40a)上设置有容纳室(4k,50c)或者槽状的凹部(4o),固定钩(4e,40e)在未使用状态中容纳在所述容纳室或者凹部中。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固定钩(4e,40e)借助垂直取向的线性引导装置(4f,4g,50d′,50d″)在架体(4a,40a)中或者架体(4a,40a)上引导。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容纳室(4k,50c)具有设置在架体(4a,40a)的上部端面(40a′)上的开口(4k′,40k′),固定钩(4e,40e)能够通过所述开口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固定钩(4e,40e)通过转动轴(4n)与架体(4a,40a)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转动轴(4n)大致水平地或者与架体(4a,40a)的宽侧平行或者横向于架体(4a,40a)的宽侧地走向。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固定钩(4e,40e)借助弹簧(4h,40h)被预张紧至未使用状态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在支承元件(3a,30a)或者架体(4a,40a)的背离车辆座椅部件(1a,1c,1d)的宽侧上设置有可翻转出来的衣钩(3d,30d),所述衣钩在未使用状态中被容纳在构建于支承元件(3a,30a)上或者架体(4a,40a)上的槽(3d′,30d′)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中,所述车辆座椅部件为车辆座椅(1)的靠背(1a)、头枕(1d)或者头枕保持装置(1c)。”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久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9日,公开号为DE102006055404A1的德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附件2: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3日,公开号为DE1O2007022454A1的德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附件3:公开日为2000年10月05日,公开号为DE19913745A1的德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附件4:公开日为1995年01月24日,公开号为US5383588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1、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4分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附件1-附件4的中文译文,并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7:公开日为2006年07月12日,公开号为CN18021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5-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者被附件1、2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参见证据7;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1、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4分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附件1-附件4的中文译文(下面将附件1-附件4及其中文译文分别称为证据1-证据4)和证据7,并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5:公布日为2007年08月30日,公布号为KR102OO7008898OA的韩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6:公开日为2000年03月23日,公开号为WO0015965A1的国际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85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第二耦合元件设置成面朝支承元件(3a,30a)的上端部”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本专利说明书第0011段中记载了“卡锁装置通过将固定钩拉出或者翻转出而被松开”,但是未能描述如何实现该任务,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其中设置有衣架”中的代词“其”指代的部件不清楚;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4e,40e)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中或者靠置在衣架上”中有两个或者,不理解如何断句,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固定钩靠置在衣架上”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相应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5也存在相同的缺陷,因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所述支撑部的中轴线”垂直于哪一个部件/部分的哪条直线或者平面;其中的“基本上”为含义不确定的术语;“其下端部”中的“其”指代的部件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相应地,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15也存在相同的缺陷,因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除说明书中记载的构造之外的其他构造,例如固定设备的容纳插槽、插接元件或者卡锁装置均未连接到车辆座椅部件,这样的构造不能实现将所述装置与车辆座椅部件连接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撰写不简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涵括了卡锁设备设置在除了中间件50以外的其他部件/部分上的技术方案,而这些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包括“操作器具设置在支承元件上”和“操作器具设置在架体上”两个技术方案,但说明书附图9中示出了操作器具仅设置在中间件50上,而未设置在支承元件上和架体上,因此权利要求7的方案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中记载了“在架体(4a,40a)中或者架体(4a,40a)上设置有容纳室(4k,50c)或者槽状的凹部”,其中两个“或者”的存在导致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此外,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在架体中设置有槽状的凹部”或者“在架体上设置有容纳室”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关于权利要求10,其中的“容纳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2、9中均无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容纳室”表示哪种结构,以及其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架”是怎样的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12中的术语“大致”导致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其中“转动轴横向于架体的宽侧地走向”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或者靠置在衣架上”。但其中“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完全容纳在衣架中”被证据3公开,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也是常规设计,而“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靠置在衣架上”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证据4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中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方案一包括技术特征“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靠置在衣架上”,方案二包括技术特征“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其中方案一相对于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方案二相对于证据4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证据4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相对于证据5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方案一相对于证据5结合证据8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5结合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并且将柱状部设置为横向于架体10的宽侧走向是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证据4公开了挂钩和衣架之间的枢轴连接部具有横向于衣架架体宽侧走向的轴线,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和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针对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和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以及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于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1-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请求书和第一次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和具体意见,无效理由和具体意见以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为准。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表示仅坚持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放弃涉及不支持和不简明的理由。
(3)关于证据使用方式,请求人当庭表示: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固定钩完全或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固定钩靠置在衣架上”。
权利要求1的方案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方案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和证据5和证据2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被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证据3或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8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分别公开或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仅坚持上述证据使用方式,放弃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以及相应地评价从属权利要求2-15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支承元件和固定设备是存在连接关系的两个部件,并未被证据1公开。请求人认为即使是区别,也是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14,请求人主张证据2公开了位于支承元件的方案,位于架体上的方案为公知常识。
(4)专利权人表示,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设置有容纳室的特征仅是对权利要求1的方案1的进一步限定,凹部的技术特征仅是对权利要求1的方案2的进一步限定。专利权人表示对于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无异议。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第一个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下面将其称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第二个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在未使用状态中靠置在衣架上”(下面将其称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而也相应地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下面将其分别称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但在权利要求9、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在固定钩靠置在衣架上的情况下,固定钩怎样借助垂直取向的线性引导装置在架体中或者架体上引导, 以及怎样设置容纳室及其开口且使得固定钩通过所述开口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因此,合议组依职权调查了下列理由:在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也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限定,应当将权利要求9、10理解为隐含包括了对“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这一前提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9、10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8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8予以采信。
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8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8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6为外文证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1-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1-6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所载内容为准。
3、关于修改是否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第二耦合元件设置成面朝支承元件(3a,30a)的上端部”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基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3、6、9所示以及相关的文字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第二耦合元件设置成面朝支承元件的上端部”所表达的就是附图2、3、6、9所示的第二耦合元件与支承元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因此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其中设置有衣架”中的代词“其”指代的部件不清楚,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4e,40e)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中或者靠置在衣架上”中有两个或者,不理解如何断句,含义不清楚。相应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5也存在相同的缺陷,因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其中设置有衣架”是指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中设置有衣架,“其”指代的是该装置,含义是清楚的。基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或者靠置在衣架上”表达的含义是“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或者固定钩靠置在衣架上”,其含义是清楚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相应地,对于权利要求2-15因存在相同的缺陷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4.2 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关于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所述支撑部的中轴线”垂直于哪一个部件/部分的哪条直线或者平面;其中的“基本上”为含义不确定的术语;“其下端部”中的“其”指代的部件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相应地,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15也存在相同的缺陷,因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基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支承元件为相对于本专利附图中所示的大体上横向走向的固定设备而言垂直的部件,因而支撑部的中轴线垂直地走向的含义是清楚的。另外,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工程上的各种误差而导致垂直通常是一种基本垂直而非绝对垂直的状态,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理解“基本上垂直”所要表达的含义。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理解“其下端部”中的“其”指代的是支撑部。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相应地,对于权利要求3-15因存在相同的缺陷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4.3权利要求8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8中记载了“在架体(4a,40a)中或者架体(4a,40a)上设置有容纳室(4k,50c)或者槽状的凹部”,其中两个“或者”的存在导致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在架体(4a,40a)中或者架体(4a,40a)上设置有容纳室(4k,50c)或者槽状的凹部”是对容纳室或者槽状的凹部的位置的限定,限定了该两者是设置在架体中或者架体上,即该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在架体中或者架体上设置有容纳室,或者在架体中或者架体上设置有槽状的凹部。因此,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4.4 关于权利要求10
请求人主张:关于权利要求10,其中的“容纳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2、9中均无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容纳室”表示哪种结构,以及其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衣架”是怎样的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限定了固定钩在架体中或者架体上引导,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容纳室具有开口,固定钩能够通过所述开口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容纳室是用于容纳固定钩的结构,且其开口设置在衣架的架体的上部端面。因此,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4.5 关于权利要求12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2中的术语“大致”导致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工程上的误差或者不同的使用状态,转动轴通常只能处于一种大致的水平而非绝对水平的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理解“大致水平”所要表达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4.6 关于权利要求9、10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中限定了“固定钩(4e,4Oe)借助垂直取向的线性引导装置(4f,49,SOd‘ ,SOd‘,)在架体(4a,40a)中或者架体(4a,4Oa)上引导”,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9,其中限定了“容纳室(4k,SOc)具有设置在架体(4a,4Oa)的上部端面(4Oa‘)上的开口(4k‘ ,4Ok‘),固定钩(4e,4Oe)能够通过所述开口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但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在固定钩靠置在衣架上的情况下,固定钩怎样借助垂直取向的线性引导装置在架体中或者架体上引导,以及怎样设置容纳室及其开口且使得固定钩通过所述开口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因而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9、10的保护范围。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0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应于无效,故下面不再对涉及到它们的其他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 证据公开的内容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衣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31-0032、0037段、0044段,以及附图1a-1c、图3、图7a-7c):
“[0031] 图la示出衣架10,该衣架包括固定元件12和支架14。固定元件12在图la中在与未显示的机动车辆的座椅20的头枕18的两个头枕杆16a,16b啮合下示出。支架14为了固定在固定元件12上被沿箭头21的方向运动到固定元件12上,以在那里与锁定部段22连接。为此,锁定部段22具有两个彼此相对置的止挡24a,24b。在止挡24a,24b上方,在固定元件12上设置了未画出的锁定凸鼻23。设置在支架14中的、在图la中未画出的锁定元件啮合到该锁定凸鼻23中。
[0032]图1b示出了在被固定在固定元件12上的状态下的支架14。支架14包括基体26,两个可在相反的方向上拉出的臂28a,28b可运动地安装在该基体上。两个臂28a,28b各由U形弯曲的杆3Oa或3Ob形成。这两个杆30a或30b中的每一个分别具有平行延伸的部段32a.1,32a.2,32b.1和32b.2。第一容纳体34在杆30a的部段32a.1和32a.2之间延伸以及第二容纳体36在部段32b.1和32b.2之间延伸。第一容纳体34在图6中详细地示出并且用于容纳裤线38。
……
[0037]支架14在其基体26中具有狭槽54,该狭槽在与臂28a,28b相同的方向上延伸并且被设计用于容纳钩子56。钩子56由扁平的塑料实心体形成,该实心体具有用于将钩子挂到挂衣杆中的凹槽58。钩子56在背离凹槽58的端部处包括两个沿侧向方向延伸的凸起60a,60b和用于夹住领带的领带狭槽61。钩子56被如此地设计,即该钩子能够插入基体28的狭槽54中一直到凸起6Oa,6Ob,但是凸起6oa,6ob防止钩子56滑过狭槽54。支架14可以通过其狭槽26备选地插接到锁定部段22上,或者钩子56可以被引导穿过狭槽54并且被锁定在基体26上。
……
[0044]图7a-图7C示出了钩子56如何可以被固定在基体26上。为此,首先支架14被从固定元件12上分开(参见图7a和图7b)。随后钩子56通过在基体26中的狭槽54插入,从而支架14可以像普通衣架一样挂在挂衣杆上(见图7b和图7C) 。裤线38被设计成可绕水平轴线枢转,从而便于安装钩子56。”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安装在机动车辆中的用于悬挂物体、特别是衣物的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40-0059段以及附图1-13):
“[0040]根据本发明的装置1特别用于改装到为车辆座椅3形式的主体的头枕杆上。在车辆座椅3为传统的实施方式时,在其靠背2上借助头枕杆4a固定有头枕4。装置1根据衣架臂和悬挂元件的使用位置用于悬挂夹克或衣物袋、转移到衣架上的衣物等。以下将参照图1至图6说明装置1的第一实施方式。
[0041]装置1包括承载元件105,其通过合适的固定装置(图13)固定到头枕杆4a上。装置1还包括细长的支撑元件106和两个衣架臂1O7a、1O7b,这两个衣架臂1O7a、1O7b围绕横向于头枕4的后部横侧面延伸的轴线113(图3)铰接在支撑元件106的相对侧上。支撑元件106围绕轴线112铰接在承载元件105上,该轴线112基本上平行于头枕4的后部横侧面并且基本水平地延伸。此外,衣挂钩115形式的悬挂元件铰接到支撑元件106上。衣挂钩115可以围绕基本上平行于头枕4的后部横侧面并且基本水平延伸的轴线116(图5)在非使用位置(图1)和使用位置(图5、图6)之间枢转。
[0042]在图1和图2中,支撑元件106枢转到其非使用位置,在该非使用位置中其朝头枕4的方向移动。……在非使用位置中,支撑元件106的纵向轴线126基本上垂直地指向。
[0043]在图3和图4中,支撑元件106围绕轴线112展开到其使用位置,在该使用位置中,衣架臂1O7a、1O7b的在支撑元件106上的枢转点到头枕4的间距增大。
……
[0049]参照图7至图12对装置1的另一实施方式进行说明。相对于图1至图6的实施方式相同的结构元件在此具有相同的附图标记。
……
[0054] 图13示出了根据图1的装置1连同固定器件的立体图,通过该固定器件能够将装置1固定在车辆座椅3的头枕杆4a上。承载元件105包括具有插入元件141和容纳套筒142的插入连接部140。在插入元件141上设置有可变形的锁定凸部143。容纳套筒142具有凹部144,其与锁定凸部143匹配。如果插入元件141被引入容纳套筒142中,则锁定凸部143以其底切部锁定在凹部144内,从而防止插入元件141从容纳套筒142自动滑出。
[0055]容纳套筒142在侧面分别具有固定边腿145,其中在固定边腿的外端部之间的间距选择为略微大于两个头枕杆4a之间的间距。为了将容纳套筒142固定在头枕杆4a上,固定边腿145从后部与头枕杆4a形成接触贴靠。在头枕杆4a的相反的一侧设置有固定片147,其通过接合到螺纹孔146中的固定螺钉148拧紧到固定边腿145上。由此,容纳套筒142牢固且防丢失地固定到头枕杆4a上,其中这种布置还可选地是可解除的。
[0056]通过插入元件141插入容纳套筒142中直至锁定凸部143与凹部144卡接,当容纳套筒142设置在头枕杆4a上时,承载元件105能够以简单的方式固定在其上。锁定凸部143的后切部在此构造成,在施加足够的拉力时插入元件141从容纳套筒142中能够再次被拉出。由此,插入元件141或承载元件105连同装置1能够从头枕4移除,而无需拧下容纳套筒142。
[0057]可选地可以设有中间件149,其具有插入元件150和容纳套筒151。中间件149的插入元件150可以被插入容纳套筒142中,其中插入元件141或承载元件105随后被插入中间件149的容纳套筒151中。通过中间件149增大了装置1或其承载元件106与车辆座椅3或头枕4之间的间距。换句话说,通过使用中间件149可以实现装置1相对于头枕4的后部横侧面或相对于车辆座椅3的靠背2的不同间距大小。
……
[0059]……装置1适于在传统的车辆座椅上改装并且其特征在于高冲击安全性和紧凑的外部尺寸。通过插入连接部140的机制,装置1可以在没有工具但可选利用手柄的情况下从头枕杆4a移除或者通过将插入元件141插入容纳套筒142中而再次固定到其上。”
证据3公开了一种机动车辆中的衣帽钩,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013-00015段以及附图1-2):
“[00013]在图1和图2中示出的由塑料构成的衣帽钩1上一体地构造有导引区段2,该导引区段以可纵向移动的方式被由塑料构成的导引衬套3容纳。该导引衬套自身被同样由塑料构成的容纳衬套4容纳,其中该容纳衬套自身通过两个沿直径方向布置的固定舌4’抗推移地插入客车的车顶框架6的通孔5中。如图1所示,衣帽钩1可以在虚线所示的使用位置a和实线所示的非使用位置b之间直线地移动。
[00014]在此,衣帽钩1与车辆内饰19的外侧大致表面齐平地伸延。
[00015]如图2所示,构造在导引区段2中的、主要在其纵向延伸上伸延的近似心形地构造的控制槽10用于使衣帽钩1在使用位置a和非使用位置b之间移动。在此,控制槽10有两个纵向区段10’,这两个纵向区段从导引区段2的自由的端部区域起始并相对于衣帽钩1呈近似V形地伸延。在纵向区段10’的端部区域之间有一个静止位置凹槽11和两个彼此间隔开的凹部12和12’,在这两个凹部之间有一个朝向静止位置凹槽11的锐角区段13。在控制槽10中,在导引区段2的外周边和导引衬套3的内壁之间伸延的导引销14的角部14’接合到控制槽10中,其中该导引销自身刚性地插入到导引衬套3的底部中,如图1所示。通过导引销14的这种布置使其沿导引区段2的径向方向弹性动作。最后,压缩弹簧15支撑在导引衬套3的底部,该压缩弹簧以预应力作用于导引区段2的邻近的端面,从而使衣帽钩1移动到使用位置a中。衣帽钩1的导引区段2具有椭圆形横截面,其中导引衬套3的围绕导引区段2的容纳孔3’相应地构造为椭圆形。在图2中最后可以看出,从导引衬套3的内壁在径向延伸较大的圆周区域处分别突出一个导耳17,该导耳接合到衣帽钩1的导引区段2中的纵向槽18内。最后,在导引衬套3上构造有径向指向的支承法兰3”,该支承法兰贴靠在车辆内饰19上。为了使衣帽钩1从非使用位置b(如图2所示,其中控制槽10的静止位置凹槽11以锁定方式包围导引销14的角部14,)移动到使用位置a,对衣帽钩1沿着箭头c方向短暂地手动施加负载并由此使导引区段2克服压缩弹簧巧的作用移动,其中凹部12首先短暂地包围导向销14的角部14’;当对衣帽钩1施加的负载不再存在时,该衣帽钩通过此时放松的压缩弹簧15的作用移动到使用位置a。在此,控制槽10的纵向区段10’沿着导引销14的角部14’滑动,由此在使用位置a中、纵向区段10’的与导引区段2的端面相邻的端部区域最终位于导向销14的角部14’的区域中。在对衣帽钩1沿箭头方向c再次施加负载以使其从使用位置a移动到非使用位置b时,控制槽10的纵向区段10’在角部14’上滑动, 由此该角部最终短暂地位于凹部12’中。当不再沿箭头方向c对衣帽钩1施加负载时,压缩弹簧15再次对导引区段2施加负载,由此控制槽10的静止位置凹槽11包围刚性导引销14的角部14’,从而在非使用位置b的衣帽钩1被锁定。当衣帽钩1在使用位置a和非使用位置b之间的移动时,由弹簧钢构成的导引销14的自由的端部区域分别横向于其纵向延伸轻微地移动。”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座椅的衣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10):
“在图1中,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第一实施例的衣架10、带12、和可释放连接器14。可释放连接器14具有附接至带12的舌状部16和附接至衣架10的配合插座部18。衣架10可以具有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普通衣架基本上相似的形状。优选地,衣架10具有在图2中示出的铰链状连接22上摆动的挂钩20。带12可由任意合适的材料如尼龙网或软塑料制成。连接器14可以是能够被容易且快速地连接和断开的任意合适类型,例如在舌状部16上具有卡接到插座部18中的塑料叉(未显示)的公知类型。所述叉被挤压到一起以将舌状部16从插座部18中释放出来。插座部18可与衣架10整体形成。
衣架可以安装在车辆座椅24上,如在图2-4中显示的。车辆座椅24包括座椅背26和头枕28。头枕28通过两个支柱30和32支撑在座椅背26上方,如图4所示。然而,在一些车辆中,头枕29可以仅通过单个支柱34支撑在座椅背27上方,如图5所示。在具有两个支柱入支柱30和32的车辆中的支柱通常为圆柱体形状,在仅具有单个支柱如支柱34的车辆中的支柱通常为杆状或椭圆体形状, 以防止头枕29相对于座椅背27转动。本发明可以安装在具有任一支柱或两个支柱的车辆座椅上,因为条12具有Y形端部36,其具有位于Y形结构相对的臂上的两个圆形开口38和40以及在Y形结构基部的第三椭圆形开口42。
……
图6示出用于将衣架悬挂带安装在具有内置头枕46的车辆座椅45上的技术。 这样的头枕通常具有孔47,并且带的舌状末端16可以可以在头枕顶部上方通过孔47成环,然后穿过带中的槽42以向下悬挂用于接合连接器18。
……
衣架10可以包括用于在将其与带12断开时悬挂衣架10的挂钩20。挂钩20在铰链状连接22上摆动,并且可以向上延伸到图2所示的位置或向下折叠刀图1所示的位置。挂钩20可以具有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普通衣架的形状类似的形状。因而,在将本发明安装在车辆座椅24上时,可以通过将连接器14的舌状部16与连接器14的插座部18中释放出来将衣架10与带12断开,然后可以使挂钩20向上延伸,如图2所示的。衣物(未显示)可以置于衣架10上,然后可以利用来自任何期望的物体如衣帽架(未显示)的挂钩20方便地将其挂好。通过向下折叠挂钩20和将连接器14的舌状部16卡接到连接器14的插座部18中,可以将衣物送回车辆座椅24。当在图1的折叠下部位置中从车辆座椅背部悬挂时,挂钩20还可以用于从衣架10悬挂衣物。
……
与在第一实施例中一样,衣架50具有枢轴式安装至中央部64的挂钩88,其能够在衣架悬挂于车辆头枕时与图1不一样的方式向下旋转,并且能够向上旋转以使衣架在其从车辆取出时悬挂于衣架杆或挂钩。”
证据5公开了一种利用头枕的汽车用挂钩,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段-第2页第3段以及附图1-5):
“本发明的结构包括:支撑部3,其由连接至头枕2的两侧支撑杆2a的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构成;钩部6,其与所述支撑部3的固定构件4一体式地形成。
所述支撑部3的固定构件4形成为空心的中空形,可变构件5插入至固定构件4内部,这些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内部形成有反向的弹簧连接构件4a、5a,其中间设有弹性支撑两种构件的弹簧7。
所述固定构件4上形成有可变长孔4b,可变构件5上形成有弹性片5c,所述弹性片5c的前端形成有插入至所述可变长孔4b内部锁定的锁定突起5b,在组装的状态下,可防止两侧构件分离,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的外侧形成凹槽8,用来使头枕2的两侧支撑杆2a插入和锁定。
另外,与所述固定构件4一体式地形成的钩部6向上弯曲地形成,能够很容易地将衣架、包或各种购物袋等挂在上面。
未图示的附图标记10表示设置有头枕的椅子。
如图4至图5所示,具有如上所述结构的根据本发明的利用头枕(Headrest)的汽车用挂钩1可以连接至椅子10上设置的头枕2的支撑杆2a进行使用,根据本发明,可以简便地组装和安装。
换句话说,本发明的组装过程如下:使弹簧7的两端连接至一体式地形成有钩部6的固定构件4以及在可变构件5内侧形成的弹簧连接构件4a、5a上,然后在该状态下,将可变构件5推进中空形的固定构件4内,此时,形成至可变构件5的弹性片5c前端上的锁定突起5b插入至固定构件4的可变长孔4b内锁定,使两种构件相互连接。
另外,本发明的安装过程如下:在将头枕2的一侧支撑杆2a插入至形成在固定构件4上的凹槽8的状态下,将可变构件5向固定构件4侧按压,并将形成在可变构件5上的凹槽8连接至头枕2的另一侧支撑杆2a,此时,如图3所示,形成在可变构件5上的锁定突起5b沿着固定构件4的可变长孔4b移动, 内置的弹簧7处于收缩状态,而后在将固定构件4和可变构件5的凹槽8连接至头枕2的两侧支撑杆2a上的状态下发生膨胀,从而牢固地固定固定部3。”
证据7公开了一种衣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4页第18行-第5页第5行以及附图1-7):
“如图1至图7所示,根据本发明的衣架的第一实施例10具有上部20和下部40,二者共同构成衣架的中央悬挂部11和相对的撑臂12、13。上部具有与公知的整体模制衣架基本上相似的形状。也就是说,撑臂沿着离开中央悬挂部的方向从水平面向下倾斜,并向前倾斜且具有稍呈球形的端部。也就是说,如图4和图5中最佳示出的,衣架的前表面是凹形的,而衣架的后表面是凸形的,以仿照衣架所支撑的衣服的肩部的形状。撑臂的上表面通过上凹部与中央悬挂部的上表面相接合,中央悬挂部的下表面是下凹的。
上部20构成中央悬挂部的主要部分和每根相对撑臂的基本上一半,下部40包括中央悬挂部和每根相对撑臂的剩余部分。然而,衣架的上部和下部可以包括除了基本一半以外的衣架的不同部分。
撑臂12、13的端部由裤杆或裙杆50连接。然而,根据本发明的衣架不必要一定具有这样的杆。如图3中所示,衣架上设置有可悬挂衣架用的挂钩60,该挂钩的钩身通过凸台61连接到中央悬挂部11上。
如图7中最佳示出的,且部分地在图1中示出,上部20具有基本上为倒U形的横截面,下部40具有基本上为U形的横截面,这样上部20的外围边缘21与下部40的外围边缘41相配合。如图7中所示,外围边缘21、41是榫接或折线形的,以改善上部20与下部40之间的配合连接与定位。”
5.2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其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固定钩完全或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技术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固定钩靠置在衣架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具体如下:
“一种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具有:固定设备(2a,2b,2c,20b,20b′,20c),用于将所述装置与车辆座椅部件(1a,1c,1d)连接;和支承元件(3a,30a),所述支承元件具有上端部和下端部,其中所述下端部与固定设备(2a,2b,2c,20b,20b′,20c)连接,其中在所述支承元件(3a,30a)的所述上端部上
设置有第一耦合元件(3c,3c′,30c),
其中设置有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所述衣架具有居中地设置的架体(4a)和侧面地设置在架体(4a)上的架臂(4b,4c),其中在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上设置有用于悬挂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的固定钩(4e,40e),所述固定钩能够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其中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4e,40e)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中,在使用状态中固定钩(4e,40e)从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伸出,使得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能够悬挂在衣帽间杆上,其中
设置有设置在架体(4a,40a)上的第二耦合元件(4d,4d′,50a),所述第二耦合元件设置成面朝支承元件(3a,30a)的上端部,并且
其中第一耦合元件(3c,3c′,30c)和第二耦合元件(4d,4d′,50a)构建能够松开的耦合,用于将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和支承元件(3a,30a)连接。”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具体如下:
“一种用于在车辆座椅部件上悬挂衣物的装置,具有:固定设备(2a,2b,2c,20b,20b′,20c),用于将所述装置与车辆座椅部件(1a,1c,1d)连接;和支承元件(3a,30a),所述支承元件具有上端部和下端部,其中所述下端部与固定设备(2a,2b,2c,20b,20b′,20c)连接,其中在所述支承元件(3a,30a)的所述上端部上
设置有第一耦合元件(3c,3c′,30c),
其中设置有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所述衣架具有居中地设置的架体(4a)和侧面地设置在架体(4a)上的架臂(4b,4c),其中在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上设置有用于悬挂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的固定钩(4e,40e),所述固定钩能够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其中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4e,40e)靠置在衣架上,在使用状态中固定钩(4e,40e)从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伸出,使得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能够悬挂在衣帽间杆上,其中
设置有设置在架体(4a,40a)上的第二耦合元件(4d,4d′,50a),所述第二耦合元件设置成面朝支承元件(3a,30a)的上端部,并且
其中第一耦合元件(3c,3c′,30c)和第二耦合元件(4d,4d′,50a)构建能够松开的耦合,用于将衣架(4a,4b,4c,40a,40b,40c,40b′,40c′)和支承元件(3a,30a)连接。”
5.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2.1.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限定了支承元件的下端部与固定设备连接,即本专利中的支承元件和固定设备是具有连接关系的两个部件,而证据1中未明确公开锁定部段22和固定元件12的连接到头枕杆的部分是一体成型的整体部件还是具有连接关系的两个部件;(2)本专利中,在衣架上设置有用于悬挂衣架的固定钩,所述固定钩能够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其中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在使用状态中固定钩从衣架伸出,使得衣架能够悬挂在衣帽间杆上,而证据1中,钩子56并非设置在支架14上并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而是钩子56和固定元件12可以分别插接到支架14的狭槽中,以便使支架可以通过钩子挂在挂衣杆上或固定在头枕杆上。
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了在客车的车顶框架6中设置可在使用位置a和非使用位置b之间移动的衣帽钩1,如证据3附图中所示,在使用位置a中,衣帽钩伸出车辆内饰19,在非使用位置b中,衣帽钩缩回到车辆内饰中与车辆内饰的外侧表面大致齐平。可见,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未给出在衣架上设置用于悬挂衣架的固定钩并使固定钩能够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在未使用状态中使固定钩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以及在使用状态中使固定钩能从衣架伸出的技术启示。请求人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5.2.1.2 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与证据5公开的内容相比,证据5至少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基于上面5.2.1.1部分的评述可知,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未给出在衣架上设置用于悬挂衣架的固定钩并使固定钩能够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在未使用状态中使固定钩完全或者部分地容纳在衣架中以及在使用状态中使固定钩能从衣架伸出的技术启示。请求人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5、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证据5、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5.2.2 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限定了支承元件的下端部与固定设备连接,即本专利中的支承元件和固定设备是具有连接关系的两个部件,而证据1中未明确公开锁定部段22和固定元件12的连接到头枕杆的部分是一体成型的整体部件还是具有连接关系的两个部件;(2)本专利中,在衣架上设置有用于悬挂衣架的固定钩,所述固定钩能够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其中在未使用状态中固定钩靠置在衣架上,在使用状态中固定钩从衣架伸出,使得衣架能够悬挂在衣帽间杆上,而证据1中,钩子56并非设置在支架14上并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而是钩子56和固定元件12可以分别插接到支架14的狭槽中,以便使支架可以通过钩子挂在挂衣杆上或固定在头枕杆上。
关于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整体成型和分体式成型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将一个部件进行整体成型或设计为具有连接关系的两个部件,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本专利中的支承元件和固定设备的分体式设计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由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公开了在衣架10上设置有用于在将其与带12断开时悬挂衣架10的挂钩20,挂钩20在铰链状连接22上摆动,并且可以向上延伸到图2所示的位置或向下折叠到图1所示的位置,当挂钩处于向上延伸的位置时可以利用挂钩将衣服悬挂起来。由证据4附图2、4可见,当将衣架安装在座椅头枕上时,挂钩处于向下折叠位置中靠置在衣架上,当挂钩处于图2所示的向上延伸状态时,挂钩从衣架伸出。证据4中挂钩处于向下折叠位置中的状态相当于本专利的未使用状态,证据4中挂钩处于向上延伸的状态相当于本专利的使用状态。可见,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并且其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使得设置在衣架上的挂钩可以灵活地适应衣架固定在车辆座椅上的工作状态和衣架悬挂在衣帽间的工作状态,因而证据4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应用于证据1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3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支承元件(3a,30a)构建为长形的支撑部,所述支撑部的中轴线基本上垂直地走向并且在其下端部上通过关节(3b,30b)与固定设备(2a,2b,2c,20b,20b′,20c)连接”。证据1中固定元件12上具有起到支承作用的支承部,该支承部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承元件,并且如证据1的附图1所示,该支承部的中轴线也是基本上垂直走向的。此外,由上述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中公开了细长的支撑元件106,支撑元件106围绕轴线112铰接在承载元件105从而连接到头枕上,并且支撑元件106可以枢转到紧靠头枕的非使用位置和与头枕具有一定间距的使用位置。即证据2给出了设置长形的支撑元件并且该支撑元件在其下端部通过铰接部与用于将其固定到头枕的承载元件相连从而可以使得支撑元件在不同位置之间进行枢转的技术启示。基于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的支撑元件的相关结构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4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固定设备(2a,2b,2c,20b,20b′,20c)包括能够松开的耦合装置,所述耦合装置带有容纳插槽(2a)和插接元件(2b,20b,20b′)以及卡锁装置(2c,20c),借助所述卡锁装置将插接元件(2b,20b,20b′)卡锁在容纳插槽(2a)中”。证据2第0054段公开了承载元件105包括具有插入元件141和容纳套筒142的插入连接部140,在插入元件141上设置有可变形的锁定凸部143,容纳套筒142具有凹部144,其与锁定凸部143匹配,如果插入元件141被引入容纳套筒142中,则锁定凸部143以其底切部锁定在凹部144内。证据2中的容纳套筒、插入元件相当于本专利的容纳插槽、插接元件,证据2中的锁定凸部143和凹部144共同相当于本专利的卡锁装置。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全部公开,并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可拆卸的连接。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5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架体(4a,40a)和架臂(4b,4c,40b,40c)在其下侧上至少部分地用覆盖部(40b′,40c′,50)封闭”。由证据7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7公开了衣架具有上部20和下部40,二者共同构成衣架的中央悬挂部11和相对的撑臂12、13,上部20具有基本上为倒U形的横截面,下部40具有基本上为U形的横截面,这样上部20的外围边缘21与下部40的外围边缘41相配合。证据7的中央悬挂部、撑臂、下部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架体、架臂、覆盖部。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7全部公开,并且其在证据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提供可拆分的衣架。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6 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耦合元件(3c,3c′,30c)设置在支承元件(3a,30a)的上部的、面朝架体(4a,40a)的端侧上,而第二耦合元件(4d,4d′,50a)设置在架体(4a,40a)的面朝支承元件(3a,30a)的下侧上,并且构建为插接连接”。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设置有卡锁设备(50e、50e′、50e″、50e″′),借助其能够将第一耦合元件(3c,3c′,30c)和第二耦合元件(4d,4d′,50a)卡锁”。证据1第0031、0037段公开了“支架14为了固定在固定元件12上被沿箭头21的方向运动到固定元件12上,以在那里与锁定部段22连接。为此,锁定部段22具有两个彼此相对置的止挡24a,24b。在止挡24a,24b上方,在固定元件12上设置了未画出的锁定凸鼻23。设置在支架14中的、在图la中未画出的锁定元件啮合到该锁定凸鼻23中。支架14可以通过其狭槽26备选地插接到锁定部段22上”。证据1中的锁定部段22、狭槽2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耦合元件、第二耦合元件,证据1中的锁定凸鼻23和锁定元件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卡锁设备。可见,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并且其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提供插接配合并进行卡锁。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7 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操作器具(50e″)为了松开卡锁设备(50e、50e′、50e″、50e″′)而在面朝车辆座椅部件(1a,1c,1d)的侧上设置在支承元件(3a,30a)上或者架体(4a,40a)上”。证据2第0056段中公开了“通过插入元件141插入容纳套筒142中直至锁定凸部143与凹部144卡接,当容纳套筒142设置在头枕杆4a上时,承载元件105能够以简单的方式固定在其上。锁定凸部143的后切部在此构造成,在施加足够的拉力时插入元件141从容纳套筒142中能够再次被拉出”。结合证据2图13中所示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向下按压锁定凸部143来解除其与凹部144的卡接,即证据2给出了可以通过设置操作器具来松开卡接配合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记载了由锁定凸鼻23和锁定元件构成的卡锁设备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其设置操作器具以便松开它们之间的卡锁。至于操作器具的具体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8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架体(4a,40a)中或者架体(4a,40a)上设置有容纳室(4k,50c)或者槽状的凹部(4o),固定钩(4e,40e)在未使用状态中容纳在所述容纳室或者凹部中”。
关于权利要求8,专利权人表示其附加技术特征中,设置有容纳室的特征仅是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进一步限定,设置有槽状凹部的技术特征仅是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的进一步限定。请求人对此无异议。
合议组认为: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在架体(4a,40a)中或者架体(4a,40a)上设置有容纳室(4k,50c),固定钩(4e,40e)在未使用状态中容纳在所述容纳室中”是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或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的进一步限定(下面将包括该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的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进行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称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1.1,将包括该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的对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进行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称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1.2),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在架体(4a,40a)中或者架体(4a,40a)上设置有槽状的凹部(4o),固定钩(4e,40e)在未使用状态中容纳在所述凹部中”是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或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进一步限定(下面将包括该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的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进行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称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2.1,将包括该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的对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进行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称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2.2)。
关于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1.1和1.2,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1.1和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2.1和2.2,证据4公开了“衣架10可以包括用于在将其与带12断开时悬挂衣架10的挂钩20。挂钩20在铰链状连接22上摆动,并且可以向上延伸到图2所示的位置或向下折叠到图1所示的位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架体中或架体上设置槽状的凹部以便容纳挂钩20。因此,在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架体中或者架体上设置槽状的凹部并且使固定钩在未使用状态中容纳在所述凹部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2.1和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9 关于权利要求9和10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固定钩(4e,40e)借助垂直取向的线性引导装置(4f,4g,50d′,50d″)在架体(4a,40a)中或者架体(4a,40a)上引导”。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容纳室(4k,50c)具有设置在架体(4a,40a)的上部端面(40a′)上的开口(4k′,40k′),固定钩(4e,40e)能够通过所述开口在未使用状态和使用状态之间移动”。如上面第4.6部分中所述,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0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故此处不再对其创造性进行评述,仅针对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0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的技术方案进行评述。
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它们的权利要求9、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10 关于权利要求11、12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固定钩(4e,40e)通过转动轴(4n)与架体(4a,40a)连接”。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转动轴(4n)大致水平地或者与架体(4a,40a)的宽侧平行或者横向于架体(4a,40a)的宽侧地走向”。证据4公开了“衣架10可以包括用于在将其与带12断开时悬挂衣架10的挂钩20。挂钩20在铰链状连接22上摆动,并且可以向上延伸到图2所示的位置或向下折叠到图1所示的位置。……衣架50具有枢轴式安装至中央部64的挂钩88,其能够在衣架悬挂于车辆头枕时与图1不一样的方式向下旋转,并且能够向上旋转以使衣架在其从车辆取出时悬挂于衣架杆或挂钩”。结合证据4的图2和图7可知,证据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1、1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11 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固定钩(4e,40e)借助弹簧(4h,40h)被预张紧至未使用状态中”。但通过设置弹簧将固定钩预张紧至未使用状态中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12 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支承元件(3a,30a)或者架体(4a,40a)的背离车辆座椅部件(1a,1c,1d)的宽侧上设置有可翻转出来的衣钩(3d,30d),所述衣钩在未使用状态中被容纳在构建于支承元件(3a,30a)上或者架体(4a,40a)上的槽(3d′,30d′)中”。证据2公开了“衣挂钩115形式的悬挂元件铰接到支撑元件106上。衣挂钩115可以围绕基本上平行于头枕4的后部横侧面并且基本水平延伸的轴线116(图5)在非使用位置(图1)和使用位置(图5、图6)之间枢转”。结合证据2图5所示可知,衣挂钩115设置在支撑元件106的背离头枕的宽侧上,并且在未使用状态中被容纳在构建于支撑元件106上的槽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景容易想到可以将可翻转出来的衣钩设置在架体的背离头枕的宽侧上并使衣钩在未使用状态中被容纳在构建于架体上的槽中。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13 关于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车辆座椅部件为车辆座椅(1)的靠背(1a)、头枕(1d)或者头枕保持装置(1c)”。证据1公开了固定元件12与车辆座椅的头枕杆16a、16b连接,即证据1公开了“车辆座椅部件为车辆座椅的头枕保持装置”。证据4中文译文第9页第3段公开了衣架50悬挂于如图8和9中示出的车辆座椅头枕92,即证据4公开了“车辆座椅部件为车辆座椅的头枕”。在此基础上,使车辆座椅部件为车辆座椅的靠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的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文中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的权利要求2-7、11-15以及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2.1和2.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不再针对请求人就这些权利要求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80051421.7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的权利要求2-7、9-15以及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1.1和1.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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