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高压断路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72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5W1168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11032.6
申请日:2010-0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9-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电高科(北京)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H01H33/6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11032.6,申请日为2010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9日,专利权人为华电高科(北京)电气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高压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上、下垂直伸缩的隔离开关触臂(16、21);分别安装在上、下隔离开关传动轴(7、3)与上、下隔离开关触臂(16、21)之间的锥齿轮(23、24、25、26)、绝缘旋杆(56、30)、锥齿轮(54、50、39、40);上、下隔离开关触臂(16、21)两侧分别固定的螺纹带(14、17);以及锥齿轮(50、40)内孔带有的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高压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该高压断路器还包括:侧面开有通风孔的管形导电材料制作的上、下隔离开关触臂(16、21),其中,上、下隔离开关触臂(16、21)在分闸时分别被绝缘护套(9、20)包裹;触头保护罩(10)安装在触指(11)外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中国发明专利CN1487546A,公开日为2004年04月07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完全不相同,不认可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针对该意见当庭答辩;(2)请求人坚持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认可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对比文件 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 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技术存在的多个技术问题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具有的多个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上述问题以及具有相应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新型断路器,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分别安装在上、下隔离开关传动轴与上、下隔离开关触臂之间的锥齿轮(23、24、25、26)、绝缘旋杆、锥齿轮(54、50、39、40),上、下隔离开关触臂两侧分别固定的螺纹带,以及锥齿轮(50、40)内孔带有的螺纹。权利要求1公开了断路器的接受扭矩并传递扭矩的机械部件锥齿轮(23、24、25、26)、绝缘旋杆、锥齿轮(54、50、39、40),以及将扭矩通过内孔带有螺纹的锥齿轮以及开关触臂的螺纹带的配合结构,依据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上述机械部件,可以完成高压断路器的动能传递,实现断路器的合闸和分闸,权利要求1能够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还记载上、下隔离开关触臂上的通风孔、绝缘护套、以及触指外面的触头保护罩,上述特征分别起到散热、绝缘、均匀电场和顶开活门等作用,上述特征的增加不影响权利要求2高压断路器实现其合闸与分闸的基本功能及上述作用,因此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记载了高压断路器的部件名称及其功能、以及合闸、分闸的过程,没有具体记载其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或者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装配关系、连接关系,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隔离开关触臂采用上、下伸缩式移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法达到说明书记载的有益效果,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了高压断路器的所有部件和部件之间的关系,根据说明书记载的高压断路器的工作原理,上、下隔离开关都是通过前端的两个锥齿轮将扭矩传递给绝缘子、绝缘子将扭矩传递给后端的两个锥齿轮、后端的两个锥齿轮通过内孔的螺纹与隔离开关触臂上的螺纹带的连接关系实现隔离开关触臂运动,完成高压断路器的合闸和分闸;说明书中记载了断路器实现合闸、分闸的部件以及部件之间的工作原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文字结合说明书附图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断路器合闸、分闸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传动省力、操作轻便等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记载的部件远多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部件,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1中部件实现说明书声称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也不支持权利要求1中部件在任意位置关系、装配关系、连接关系下实现高压断路器的功能和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也不能克服上述缺陷,并且没有对通风孔数量位置、大小、排列、方式进行说明,没有对管形材料的规格、截面形状解释,没有对导电材料的材质、导电性能解释,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隔离开关触臂、传动轴、锥齿轮、旋转杆、螺纹带及带螺纹的内孔等部件、部件结构以及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等,上述部件、部件结构以及部件位置关系在说明书文字部分及附图1-3中有相应的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支持;侧面开有通风孔的管形导电材料制作的隔离开关触臂属于隔离开关触臂的侧面结构,上述结构记载在说明书文字和附图1-3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记载中知晓该隔离开关触臂的结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一种新型高压断路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高压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是由灭弧室,上、下隔离触头,传动机构及绝缘件组成,隔离动触头安装在断路器上、下出线上,隔离动触头为上、下伸缩运动,缩回时缩进到一个绝缘体的内腔里,该绝缘体同时又是断路器上、下出线间的连接件;隔离开关轴与绝缘轴之间通过锥齿连接,绝缘轴通过蜗杆与蜗轮连接,涡轮通过齿轮轴与齿轮联接,在经过齿条传动给导电杆,使其直线运动;隔离开关的工作过程:上隔离轴(1)转动后通过主锥齿(2)(每相一个)带动副锥齿(3),副锥齿(3)再带动绝缘轴(4)转动;绝缘轴(4)上联动的蜗杆(7)再带动蜗轮(12)转动,涡轮轴(34)上联动的齿轮(13)最后带动齿条(14)及导杆(11)上、下移动;下隔离的动作过程与上隔离的动作过程完全相同;一所述的传动机构的倒数第二级的传动方式为蜗轮蜗杆传动,起到止逆的作用;一所述的传动机构的最后一级采用齿轮齿条传动方式,把旋转运动变成直线运动。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采用齿轮13和齿条14啮合,带动导电杆上、下移动,这属于齿轮传动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对本领域的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都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中是两级锥齿轮结构,对比文件1只有一级锥齿轮,第二级是蜗轮蜗杆,锥齿轮传动本身是公知常识,但是特定领域、特定的使用方法与其他部件结合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本专利中锥齿轮内孔的螺纹与螺纹带啮合带动隔离开关触臂上、下移动,对比文件1螺纹丝杠传动与齿轮齿条啮合传动,带动导电杆上、下移动,两者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中结构不具备自锁功能,不能防止齿条自由移动,两者无法直接置换。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都公开了高压断路器,都是采用两级传动带动上、下导电杆运动,上下隔离开关合闸、分闸;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传动轴和上、下隔离开关触臂之间为锥齿轮(23、24、25、26)、绝缘旋杆(56、30)、锥齿轮(54、50、39、40),对比文件1中开关轴和上、下导电杆之间为主锥齿2、副锥齿3、绝缘轴6、蜗杆7、蜗轮12;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锥齿轮(50、40)内孔带有的螺纹,上、下隔离开关触臂(16、21)两侧分别固定的螺纹带(14、17),对比文件1是齿轮13、齿条14;两者的一级传动结构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二级传动是锥齿轮、驱动隔离开关触臂是通过锥齿轮(50、40)内孔带有的螺纹,上、下隔离开关触臂(16、21)两侧分别固定的螺纹带(14、17)。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隔离开关传动省力、操作轻便、运行安全。
两者隔离开关的传动结构不同,以“上隔离开关”为例,对比文件1中传动结构为蜗杆7、蜗轮12以及齿轮13、上导电杆的齿条14,本专利中传动结构是锥齿轮54、锥齿轮50以及锥齿轮50内孔带有的螺纹与上开关触臂的螺纹带;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都是通过机械传动实现隔离开关的导通与关断,但是传动结构不同使得传动方式和效果存在差异,本专利的上述结构能够使得本专利的高压断路器传动省力、操作轻便、运行安全,并且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11103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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