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发动机的气体净化方法和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燃烧发动机的气体净化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27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4W108145
优先权日:1998-05-04
申请(专利)号:99805795.9
申请日:1999-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詹静
授权公告日:2002-1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阿尔法拉瓦尔有限公司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04B5/08、F01N3/02、F01M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9805795.9、名称为“燃烧发动机的气体净化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0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25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05月04日,专利权人为阿尔法拉瓦尔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从气体中清除出悬浮的固体和/或液体颗粒的方法,所述气体是由一燃烧发动机(1)产生的,其经由一旋转件(R)形成并围绕的一分离腔室传输,通过该旋转件使气体旋转,从而分离腔室中的颗粒可以通过离心力从气体中分离出来,其特征是:
-利用燃烧发动机(1)来产生一压力流体,该压力流体不是由在燃烧发动机的燃烧室内加压的废气所构成的;和
-使用压力流体来驱动旋转件(R)。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利用燃烧发动机(1)来加压空气,然后该空气用作所述的压力流体。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使燃烧发动机(1)加压空气,该空气被输送给燃烧发动机的燃烧室,该加压的空气的一部分用作所述的压力流体。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燃烧发动机的废气用于驱动一压缩机(9),该压缩机适于加压所述空气。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一加压的液体用作所述的压力流体。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使燃烧发动机(1)驱动一泵(16;22;28),以加压所述液体。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通过所述的泵(28)将液体燃料泵送到燃烧发动机的燃烧室内,并且将泵送的燃料的至少一部分用来驱动旋转件(R)。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通过所述的泵(16)来泵送原本用于润滑燃烧发动机(1)的润滑油,并且被泵送的润滑油的至少一部分用于驱动所述旋转件(R)。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通过所述的泵(22)来泵送用于燃烧发动机(1)的冷却水,并且被泵送的冷却水的至少一部分用于驱动旋转件(R)。
10.如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压力流体被输送给在一可旋转的壳体(47)内的一腔室(50),该壳体与所述旋转件(59)相连,促使压力流体的至少一部分经一出口(57)离开壳体(47),所述的出口相对于一旋转轴线如此指向和设置,其中壳体(47)绕该旋转轴线可旋转,从而经出口流出的流体保持壳体 (47)与旋转件(59)旋转。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利用燃烧发动机(1) 的润滑油作为所述的压力流体,并且通过由于壳体旋转而产生的离心力在可旋转的壳体(47)内从该润滑油中清除出所悬浮的颗粒。
12.如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要净化的气体从燃烧发动机(1)内的一曲轴箱(6)经旋转件(R)内的所述分离 腔室传输。
13.用于从由一燃烧发动机(1)所产生的气体中清除出所悬浮的固体和/或液体颗粒的装置,包括一具有一转子(R)的离心分离器 (2),该转子可绕一旋转轴线(68)旋转并且限定和围绕一分离腔室(69),还包括气体传输件(7),用于从燃烧发动机(1)将所述的气体传输到转子(R)的分离腔室内,从而使这些气体在分离腔室内旋转,其特征在于:
-燃烧发动机适于运作一加压装置(9,16,22,28),以产生一压力流体,该压力流体不是由在燃烧发动机的燃烧室内加压的废气所构成,
-离心分离器(2)具有一用于所述转子(R)的驱动装置(M), 该驱动装置(M)适于通过一压力流体使转子(R)旋转,和
-压力流体传输件(14,19,25,31)适于从所述加压装置(9, 16,22,28)向所述驱动装置(M)传输压力流体,以使转子(R)旋转。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气体传输件(7) 适于从燃烧发动机(1)的一曲轴箱(6)向转子(R)的分离腔室传输气体。
15.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加压装置包括一用于压缩空气的压缩机(9)。
16.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加压装置包括一适于压缩液体的泵(16;22;28)。
17.如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驱动装置(M) 包括一可绕一旋转轴线旋转的壳体(47),并且该壳体具有一用于所述压力流体的入口(54)和至少一个位于离所述旋转轴线一定距离并且以这样的方式指向的出口,以至于经该出口流出的流体将促使壳体 (47)旋转。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转子(R)由所述可旋转的壳体(47)支承。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泵(16)适于向可旋转的壳体(47)内泵送企图用于燃烧发动机(1)的润滑油,以净化润滑油,并且同时驱动离心分离器(2)的转子(R),以净化所述气体。
20.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分离腔室 (69)具有与转子(67)同轴地设置并且彼此轴向隔开的一组截锥形的分离盘。
21.如权利要求20的装置,其特征是:转子(67)具有这样设置的一气体入口(74)和一气体出口(75),以至于促使经气体入口(74) 输送给转子的气体在离开转子(67)之旋转轴线(68)的一方向上流经截锥形分离盘之间的空间。”

针对本专利,詹静(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4年10月13日、公开号为DE4311906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51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US257848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10、12-14、17、1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证据1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8页)以及证据2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增加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0、20、2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当日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2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20、2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本专利有效。专利权人在此次意见陈述书中,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4段提出异议,并对这段内容提交了相应的中文译文。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应的中文译文予以认可。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0、20、2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1)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5、10、12-14、17、1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6-12、14-2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如下:(1)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4、6-8、9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和12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3)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在独立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4-21也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请求人当庭就其观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的认定
经核实,合议组对于证据1和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4段提出异议,并对这段内容提交了相应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该段的中文译文予以认可。关于证据1和2的中文译文,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4段的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为准,其他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1和证据2为本专利优先权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现有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
如果某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内燃机曲轴箱通风的装置,其包括油离心机12,油离心机12基本上由壳体14构成,壳体14具有前侧盖16和转子20,转子20通过轴线18可旋转地安装在壳体中。壳体14紧紧地螺栓连接到内燃机的汽缸曲轴箱10的所示部分,通向接合润滑油通路22的开口以未示出的方式连接到内燃机10的压力循环润滑油系统的辅助流,并且经由壳体14中的通道24和轴线18中的立管通道26,转子20的两个轴承衬套28、30供给有润滑油。此外,32切向辐射的反应喷嘴34通过转子20的外周上的多个径向延伸的通道供应,由此转子以自由射流原理高速驱动。为了排出内燃机的曲轴箱气体,油离心机12通过抽吸软管52连接到内燃机的进气道(未示出)。因此,曲轴箱气体通过抽吸软管52从位于油离心机12曲轴箱下方经由返回通路50被抽吸。曲轴箱气体经由对应于壳体14中的返回通路50的开口54供给到环形空间56环形空间56形成在壳体14与盖16和转子20之间。从该环形空间56开始,曲轴箱气体然后首先以轴向流动(箭头58)到达,然后以径向流动(箭头60)中到达位于转子20腔室62的轴承30上方的盖子16,并且在这些插入孔64中形成杯形的中心开口66。最后,从腔室62开始,曲轴箱气体可以通过去中心化连接部68对应于抽吸软管52(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第1行至第4页第11行以及附图1)。
基于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证据1公开了一种从气体中清除出悬浮的固体和/或液体颗粒的方法,所述气体是由一燃烧发动机产生的,其经由一旋转件20的外壁形成并围绕的一分离腔室56传输,通过该旋转件使气体旋转,从而分离腔室中的颗粒可以通过离心力从气体中分离出来,利用润滑油作为压力流体来驱动旋转件,该压力流体显然不是由在燃烧发动机的燃烧室内加压的废气所构成的。
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1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分别是直接引用或者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利用燃烧发动机(1)来加压空气,然后该空气用作所述的压力流体”、“使燃烧发动机(1)加压空气,该空气被输送给燃烧发动机的燃烧室,该加压的空气的一部分用作所述的压力流体”、“燃烧发动机的废气用于驱动一压缩机(9),该压缩机适于加压所述空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采用润滑油进行旋转运动的驱动来源的启示下,利用加压空气代替润滑油作为旋转运动的驱动来源是本领域常规选择,而利用燃烧发动机对空气加压或者利用燃烧发动机的废气驱动一压缩机再利用该压缩机对空气加压的技术手段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一加压的液体用作所述的压力流体”,证据1中的润滑油即为一种加压液体,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8分别是直接引用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使燃烧发动机(1)驱动一泵(16;22;28),以加压所述液体”、“通过所述的泵(28)将液体燃料泵送到燃烧发动机的燃烧室内,并且将泵送的燃料的至少一部分用来驱动旋转件(R)”、“通过所述的泵(16)来泵送原本用于润滑燃烧发动机(1)的润滑油,并且被泵送的润滑油的至少一部分用于驱动所述旋转件(R)”,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采用润滑油进行旋转运动的驱动来源的启示下,利用一部分液体燃料代替润滑油作为旋转运动的驱动来源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利用燃烧发动机驱动一泵对流体加压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是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通过所述的泵(22)来泵送用于燃烧发动机(1)的冷却水,并且被泵送的冷却水的至少一部分用于驱动旋转件(R)”,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采用润滑油进行旋转运动的驱动来源的启示下,利用冷却水代替润滑油作为旋转运动的驱动来源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是引用权利要求1-9中任何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压力流体被输送给在一可旋转的壳体(47)内的一腔室(50),该壳体与所述旋转件(59)相连,促使压力流体的至少一部分经一出口(57)离开壳体(47),所述的出口相对于一旋转轴线如此指向和设置,其中壳体(47)绕该旋转轴线可旋转,从而经出口流出的流体保持壳体 (47)与旋转件(59)旋转”,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压力流体被输送给在一可旋转的壳体20内的一腔室32,该壳体与旋转件相连,促使压力流体的至少一部分经一出口34离开壳体20,所述的出口34相对于一旋转轴线26如此指向和设置,其中壳体20绕该旋转轴线可旋转,从而经出口流出的流体保持壳体20与旋转件旋转。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是引用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利用燃烧发动机(1) 的润滑油作为所述的压力流体,并且通过由于壳体旋转而产生的离心力在可旋转的壳体(47)内从该润滑油中清除出所悬浮的颗粒”,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采用润滑油进行旋转运动的驱动来源的启示下,通过由于壳体旋转而产生的离心力在可旋转的壳体内从该润滑油中清除出所悬浮的颗粒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是引用权利要求1-11中任何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要净化的气体从燃烧发动机(1)内的一曲轴箱(6)经旋转件(R)内的所述分离腔室传输”,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
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从由一燃烧发动机(1)所产生的气体中清除出所悬浮的固体和/或液体颗粒的装置,包括一具有一转子20的离心分离器,该转子可绕一旋转轴线旋转并且与外壳14限定和围绕一分离腔室56,还包括气体传输件50,用于从燃烧发动机将所述的气体传输到转子的分离腔室内,从而使这些气体在分离腔室内旋转,燃烧发动机适于运作一加压装置(由于要产生加压流体必然具有加压装置),以产生一压力流p,显然该压力流体不是由在燃烧发动机的燃烧室内加压的废气所构成。离心分离器具有一用于所述转子的驱动装置(32,34),该驱动装置适于通过一压力流体P使转子旋转,和压力流体传输件适于从所述加压装置向所述驱动装置传输压力流体,以使转子旋转。
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4-2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引用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气体传输件(7) 适于从燃烧发动机(1)的一曲轴箱(6)向转子(R)的分离腔室传输气体”,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和16都是引用权利要求13或者1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所述加压装置包括一用于压缩空气的压缩机(9)”、“所述加压装置包括一适于压缩液体的泵(16;22;28)”,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压缩机对空气加压以及利用泵对液体加压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3和1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和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是引用权利要求15或者1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驱动装置(M) 包括一可绕一旋转轴线旋转的壳体(47),并且该壳体具有一用于所述压力流体的入口(54)和至少一个位于离所述旋转轴线一定距离并且以这样的方式指向的出口,以至于经该出口流出的流体将促使壳体 (47)旋转”,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所述驱动装置包括一可绕一旋转轴线旋转的壳体20,并且该壳体具有一用于所述压力流体的入口和至少一个位于离所述旋转轴线一定距离并且以这样的方式指向的出口,以至于经该出口流出的流体将促使壳体20旋转。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5和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是引用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转子(R)由所述可旋转的壳体(47)支承”,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9是引用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泵(16)适于向可旋转的壳体(47)内泵送企图用于燃烧发动机(1)的润滑油,以净化润滑油,并且同时驱动离心分离器(2)的转子(R),以净化所述气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向壳体内送入燃烧发动机的润滑油的技术启示下,通过由于壳体旋转而产生的离心力以净化润滑油,并且同时驱动离心分离器的转子,以净化所述气体,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0是引用权利要求13或者1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分离腔室 (69)具有与转子(67)同轴地设置并且彼此轴向隔开的一组截锥形的分离盘”,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将固体、液体或者气体物质或其混合物分离成两种或多种组分的离心分离器,其中分离腔室具有与转子同轴地设置并且彼此轴向隔开的一组截锥形的分离盘(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1至2页以及附图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证据2所公开的分离盘应用到证据1所公开的分离装置中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是引用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转子(67)具有这样设置的一气体入口(74)和一气体出口(75),以至于促使经气体入口(74) 输送给转子的气体在离开转子(67)之旋转轴线(68)的一方向上流经截锥形分离盘之间的空间”,在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转子具有一气体入口和一气体出口,能够促使经气体入口输送给转子的气体在离开转子之旋转轴线的一方向上流经截锥形分离盘之间的空间。由此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在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者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评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9805795.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