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送料机感测补偿对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838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4W108205、4W1082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19682.0
申请日:2000-08-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山河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5-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创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65B41/02;;B65B57/00;;B31B1/02;;B65H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作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机构,在专利权人与其没有解除或变更委托关系的情况下,其与专利权人的委托关系在本专利的无效程序中仍然合法有效,虽然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了另一代理机构作为其无效程序中的代理机构,但前一代理机构仍负有例如接收文件和通知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即使本案的口头审理通知书是发送给前一代理机构,而未发送给无效程序中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合议组未收到退信的情况下,应视为口头审理通知书已送达,举行的口头审理合法有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05月28日授权公告的00119682.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送料机感测补偿对位装置”,申请日为2000年08月22日,专利权人原为杨胜荣,后变更为创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送料机感测补偿对位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a.一感测单元(2),是配置在送料机(1)上,用以感测二物件(4、5)行进的行程差或偏移量;
b.一对单元(3),是配置在送料机(1)上,分别接受感测单元(2)所感测的输出讯号,经一控制装置处理,同时控制二物件(4、5)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送料机感测补偿对位装置,其特征是对位单元(3)为一电动机及连设在电动机的从动件(31)所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送料机感测补偿对位装置,其特征是在单点对位状态,在两物件(4、5)行径的规位处设有两感测器(62、62’),并在输送台(11)设有一对位单元(32)。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送料机感测补偿对位装置,其特征是在双点对位状态,则在两物件(4、5)行径两边适当位置设有感测器(6b、6b’)并在输送台(1?1)两边设有两组对位单元(3b、3b’)。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送料机感测补偿对位装置,其特征是在侧向对位状态,则在两物件(4、5)行进侧方分别装设有感测器(6c、6c’)并在输送台(11)设有一组对位单元(3c、3c’)。”
(一)
针对本专利,广东山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1年09月25日、公开号为CN1054749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97年09月24日、公开号为CN1160003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
证据3:公告日为1990年12月05日、公告号为CN206680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第一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不具备创造性;(2)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结合证据4(DE19821875A1,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8日)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不具备创造性,但第一请求人未提交证据4及其中文译文;(3)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4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将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19年0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授权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无效阶段的委托代理机构,同时针对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证据1中公开的物品包装装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且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感测单元用于感测二物件行进的行程差或偏移量”以及“对位单元同时控制二物件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等技术特征。(2)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因此,在权利要求1与证据1-3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二)
针对本专利,温州永邦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8日、公开号为DE19821875A1的德国专利文献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
证据2′:公告日为1978年01月24日、专利号为US4070226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
证据3′:公告日为1997年11月05日、公告号为CN2266506Y的中国实用新型文献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第二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新颖性。(2)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其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再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证据2′公开了第一物件“板块”感应与校正的参照物为第二物件“卷材”,至于第二物件采用“卷材”还是本专利的“片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证据3′也公开了第一物件与第二物件采用“片材”。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技术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常规选择、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替换,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的公知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技术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1′结合证据2′与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替换、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的公知技术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清楚的表述“同时控制”的是何物,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对位单元(3),分别接受感测单元(2)所感测的输出讯号”,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对应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四个不同的具体实施例,各个具体实施例中均没有具体描述其控制装置是如何分别对信号进行处理,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其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再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证据2′公开了第一物件“板块”感应与校正的参照物为第二物件“卷材”,至于第二物件采用“卷材”还是本专利的“片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证据3′也公开了第一物件与第二物件采用“片材”。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技术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常规选择、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替换,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的公知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技术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1′结合证据2′与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替换、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的公知技术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授权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下称广东腾锐)作为其无效阶段的委托代理机构,同时针对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坯料运输程序和设备相比,存在以下区别:a.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送料机感测补偿对位装置,实现的是面纸和底纸更精确的贴合,证据1′公开的是坯料运输程序和设备,实现坯料位置的校正;b.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感测单元是同时感测上下两物件的位置信息,从而通过控制装置计算出两物件之间的行程差或偏移量,证据1′中传感器感测单个坯料的位置信息,将其与正确位置进行电子比较;c.权利要求1中限定通过单独配置的对位单元控制两物件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证据1’通过校对辊轮组调节坯料的距离。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上区别,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2)无论是证据1′,或者是证据2′、证据3′所公开的内容,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因此,在权利要求1与证据1′至证据3′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告知第一请求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7日仅收到了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未收到该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证据4及其中文译文,故证据4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第一请求人无异议,其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权利要求1的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放弃证据1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证据使用方式;第二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常规选择、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
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分别于2019年04月05日和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5日委托的代理机构广东腾锐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在专利权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审理,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重新安排口头审理。(2)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感测单元用于感测二物件行进的行程差或偏移量”以及“对位单元同时控制二物件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等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在香烟包装机上供给料坯的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塑料编织筒料复合展开校正器,同样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证据4同样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送料机感测补偿对比装置、感测单元用于感测二物件行进的行程差或偏移量、对位单元同时控制二物件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因此,在权利要求1与证据1-4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分别于2019年04月05日和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5日委托的代理机构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在专利权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审理,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重新安排口头审理。(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同时控制二物件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是指,当感测单元检测到二物件的位置信息等信号后,经过控制装置的处理,然后发出控制指令,通过对位单元同时控制二物件的速度和行程差或偏移量等,权利要求的限定清楚、简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技术特征“对位单元,配置在送料机上,分别接受感测单元所感测的输出讯号,经控制装置处理,同时控制二物件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该技术方案为感测单元所感测的输出讯号是由控制装置接受并处理,再对对位单元输出对位信号。而该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如在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一段中也已经详细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5限定的技术方案分别为单点对位、双点对位、侧向对位,在说明书第5页倒数1-3段也分别详细记载,因此权利要求3-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控制装置,均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普通信号处理装置,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各实施例,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证据1′中传感器仅感测单一坯料的位置信息,实现单一坯料的校正;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感测单元同时感测两行进中的物件行程差和偏移量,计算两物件之间的动态行程差和偏移量,然后通过对位单元校正行程差和偏移量,实现两物件对齐贴合,可见两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送料机感测补偿对比装置、感测单元用于感测二物件行进的行程差或偏移量、对位单元同时控制二物件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证据2′公开了一种对准系统,在此系统中,多个不同的物件各自沿着自身路径,以不同的速度行进,到达贴合作业站。每条路径上具有参比位置,并设有用于检测每个物件超出相应参比位置所进行的距离,得出对准误差,通过控制物件的行进速度,校正误差,使得各物件能够保持对准到达贴合作业站。可见,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通过感测单元感测两物件的即时的、动态的行程差或偏移量,再进行及时校正的技术方案。证据3′公开了一种半自动贴面机,同样不涉及如何使送料机两物件实现精确对位的技术问题,即同样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与证据1′至 证据3′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口头审理通知书的送达问题
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和第二请求分别于2019年04月05日和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5日委托的代理机构广东腾锐所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在专利权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审理,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重新安排口头审理。
对此,合议组认为:经查,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康信)是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阶段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其委托事项包括代为办理本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宜,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5日针对第一请求和第二请求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授权广东腾锐作为其专利无效阶段的委托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针对第一和第二请求,分别于2019年01月14日和2019年01月24日向北京康信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综上所述,北京康信是专利权人的全程代理机构,专利权人与北京康信的委托关系至今没有解除或变更,其与专利权人的委托关系在本专利的无效程序中仍然合法有效,其仍负有例如接收文件和通知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即使本案的口头审理通知书是发送给北京康信,而未发送给广东腾锐,在合议组未收到退信的情况下,应视为口头审理通知书已送达,举行的口头审理合法有效。此外,本案合议组针对第一请求和第二请求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发文日期均在专利权人委托广东腾锐之前。因此,2019年03月29日举行的口头审理合法有效,对于专利权人要求重新举行口头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2、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在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3、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是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证据1′和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证据1′和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送料机感测补偿对位装置。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校正坯料位置,尤其是用于纸板加工机器的纸板坯料的程序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2段至第5页倒数第4段、附图1-4):现今常用的纸板加工装置,比如那些将薄片粘到纸板坯料上的加工装置,使用各种式样的进纸器,将纸板坯料从储备室分离并且输送到链式工位,使坯料在运输到下一个上胶机器的过程中从纵向方向和横向方向上被校准。本发明的坯料由恒速运行的输送带从过渡区运输到加工装置,它在输送带上的实际位置与正确位置的偏差会得到控制。图一图二展示了纸板加工装置1的一部分,同为进纸器的分离装置2,用于坯料4校正的装置3和再加工装置5,传送带7由驱动滚轮9以恒速驱动,驱动滚轮9的下游是第一对校对辊轮组11和第二对校对辊轮组12,每对校对辊轮组都由上部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辊轮11a、12a以及下部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辊轮11b、12b组成,每对校准辊轮组11、12都装有一个自己的驱动轴13以及无限可控驱动器14,驱动轴13水平放置且和输送方向10成直角垂直,每对校对辊轮组11、12的下方都具有一个位置传感器16、17(对应于本专利的感测单元),位置传感器可调节性地安置在垂直于传送方向10的线上(对应于本专利的感测单元配置在送料机上),位置传感器可以一直与可调节性的校对辊轮组相匹配,一台图中未被展示出来的高速计算机连接位置传感器16、17以及驱动器14。在图三图四中,坯料4′、4″在实际位置上被拉动并被放置在画虚线的正确位置4上。本发明的校正装置如下运转:放置在进纸器处的坯料堆6中的坯料4由挡板8下方的传送带7单独抽取并以恒定的速度运输,在此期间可能会发生单张坯料4与前一张之间的距离错误和/或倾斜放置和/或横向移位的问题。传送带7把所有的坯料4都运向校准辊轮组11、12,通过校准辊轮组11、12之后,位置传感器16、17便会检测到坯料4的前沿,由此确定的坯料4的实际位置与正确位置进行电子比较。在坯料4通过的同时,由计算机控制转速变化的校准辊轮组11、12校正比较后检测到的偏差,如果坯料4的距离太近,两对校准辊轮组的转速会被同时减慢,反之则加快。如果坯料4歪斜,则由加速最靠近坯料边角的校准辊轮组来校正,之后如果有必要的话,与前一张坯料的距离也可以再调节。如果存在横向移动,第一和第二个校准辊轮组11、12依次提高转速,将坯料4的一个角向前拉,另一个角向后拉来实现坯料的平行移动,在这种情况下也一样,必要时需要调整与前一张坯料4的距离。本发明的校正装置并不仅仅适用于纸板坯料,同样也适用于各种加工机器的任何种类和不同材质的坯料。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感测单元感测的是二物件行进的行程差或偏移量,控制装置接收的是感测单元所感测的二物件的讯号,控制的是二物件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而证据1′中位置传感器16、17检测的是坯料4的前沿,由此确定的坯料4的实际位置与正确位置进行电子比较,计算机接收的是坯料4实际位置与其正确位置之间的偏差,调整的是单张坯料4与前一张之间的距离。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对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1段至第8页第3段、附图1-3):在书籍装订或箱子制造中,需要将一种柔性材料,比如纸、布、塑料及类似材料,覆盖并固定到一种相对刚性的材料构成的板,比如木材或硬纸板上。在上述操作中,在到达贴合作业站时,用于形成覆盖材料的柔性片材和较硬的板材要彼此对准。图1所示为叠加在连续卷材10的连续片材区域10A、10B、10C上的一系列板材26A、26B、26C。连续卷材10上的片材区域由沿着卷材的纵向间隔分布于卷材两边的一对对凹口12限定。每个凹口包括垂直于卷材的相应边缘的前导凹口边缘14。板材26A、26B、26C沿箭头8的方向行进,起先其移动路径是独立的,但在贴合作业站23处与卷材10的路径合二为一。对准贴合工作站系统是本发明的主题,其目的是使每块板材在到达贴合工作站加工站之前就与相应的片材区域对齐,永久性粘合在一起。每片板26上检测到的标记,即板前缘6,必须与卷材10上检测到的相应的片材标记,比如凹口前缘14或其延长线16,配准。图2所示为一种制盒机的优选实施例,其中所示的板26A接近贴合工作站23,并且所示第二块板26B正在离开该站,同时可以看到相对柔性的卷材10的传送路径,如下所述,在片材卷筒供给辊20和贴合工作站23之间延伸。光电管36位于与辊34和贴合工作站23之间的卷材行进路径相邻的第一预定位置,并在检测到每个凹口缘14从它面前通过时,提供一个输出脉冲。与此类似,光电管42位于与卷材行进路径相邻的第二预定位置,但更靠近贴合工作站23,并在检测到凹口缘14时提供一个输出脉冲。在堆栈25与贴合工作站23之间延伸的板的行进路径附近的预定位置处装有光电管50,光电管50通常适于提供直流输出信号,每当板缘6或7在该光电管下方通过时,该直流输出信号的电平就会改变。一对变速驱动辊40位于光电管50和贴合工作站23之间的板的行进路径附近。图3所示的控制系统适于与图2的装置一起运作,在每个板和相应的片块区域之间提供所需的对准,即在凹口缘14和板前缘6之间形成所需的空间关系。光电管42与一个触发器61的设定输入端连接,该触发器的输出端和与门63连接,与门63的输出端与一个可逆计数器65的增量输入端相连接,计数器65的输出直接连接到离合器驱动器72,离合器驱动器72向离合辊40提供输出信号并通过离合机构43将信号送到基础卷材驱动器46。当下一个片材的凹口缘14到达光电管36处时,电路78的输出信号触发推动器致动器28,引起位于板材堆栈25底部的板块26A通过开口47被推出。板26A一到驱动辊30处,就被夹住并被高速向前输送到输送机38上。当下一块板的前缘6,即,响应光电管36产生的脉冲,从堆栈推出的板到达光电管50时,光电管50的输出信号变为零。计数器65的计数就表示对准误差,即板前缘6和相应片区域的凹口前缘14之间的实际空间关系和所需空间关系之间的差异。本发明所选择的板块与卷材的距离与相对速度,使得板块能够对卷材凹口缘14在光电管36下方通过时作出响应而从堆栈25中被推出,而在上述卷材凹口缘14在光电管42下方通过之后,板块到达光电管50处,因此,在按驱动辊40决定的速率开始减量之前,按基底卷材驱动器46决定的速率计数的增加就开始了。所以,只要计数大于零,驱动辊40将以高于基底卷材驱动器46的速度驱动。在所考虑的优选实施例中,驱动辊40的位置,以及相对于贴合工作站23的光电管36、42、50的位置均是参见基底卷材驱动器和高速驱动器的速度选定的,使得卷材在到达贴合工作站之前的某个时间就进行了对准操作。因此,在卷材到达贴合工作站之前计数为零。零计数表示凹口缘14已与板缘6对准。
可见,在证据2′中,光电管36、42检测卷材10的凹口缘14,光电管50检测板材的板前缘6,控制系统与输送机一起运作,接收光电管的输出信号,对输出信号进行处理,控制变速驱动辊40的转速,从而使卷材10的凹口缘14与板材的板前缘6配准,计数器65的计数表示了凹口缘14与板缘6是否配准,即证据2′给出了通过光电管感测二物件(卷材和板材)的位置信息,控制装置接收光电管输出的信号,控制变速驱动辊对二物件的速度进行校正,从而使二物件配准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多个不同的物件各自沿着自身路径以不同的速度行进,到达贴合作业站,每条路径上具有参比位置,并设有用于检测每个物件超出相应参比位置所进行的距离,得出对准误差,通过控制物件的行进速度,校正误差,使得各物件能够保持对准到达贴合作业站,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过感测单元感测两物件的即时的、动态的行程差或偏移量,再进行即时校正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记载了“在每一物件经过感测补偿对位装置,该感测补偿对位装置会输出一讯号和原有物件输送过程所需的标准值作比较,如果出现误差,即可自动对物件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进行校正”,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记载了“感测器21感测第一物件4,感测器21′感测第二物件5,两讯号输出后,由控制装置计算两者的行程差,如果是第一物件落后于第二物件5行程时,控制装置立即控制对位单元3,使第一物件4输送加速,……,让第一物件4和第二物件5贴合时,能够精确对位贴合”,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记载了“两感测器21、21′分别对第一、二物件4、5两端作偏移量感测,且在两物件4、5同时到达感测单元2时,感测单元2也同时将感测到第一、二物件4、5的讯号送出,在控制装置接收此两讯号后,控制装置内部的软件立即开始计算第一、二物件4、5的行程差,在软件计算出结果值后,控制装置立即输送一控制讯号控制对位单元3,使对位单元3的从动件31可对第一物件4在同一时间内对左右前端偏移量及行程差进行校正,以利于第一、二物件4、5在上胶机构13内能精确对位贴合在一起”。可见,本专利中感测单元直接感测的并非第一物件和第二物件的行程差或偏移量,而是第一物件和第二物件各自的行程或偏移量信息,由控制装置计算两者的行程差,并和标准值进行比较,从而对二物件进行校准使二者精确对位。其次,证据2′中的光电管感测的是卷材和板材各自的位置信息,将二者各自的位置信息输入控制系统,通过控制系统的处理实时控制变速驱动辊的转速,并用计数器65的计数表示二物件是否配准,从而实时调整二物件的位置使二物件及时配准。因此,证据2′的感测信号以及控制二物件的方式与本专利类似,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感测信号和控制方式替换为证据2′中的方式,进一步地,使其中的位置传感器检测两物件各自的位置信息和/或偏移量信息,计算机计算二者的行程差和/或偏移量差,控制两物件的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从而使两物件即时精确配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对位单元为一电动机及连设在电动机的从动件所构成”。然而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2段至第5页倒数第4段、附图1-4):每对校对辊轮组都由上部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辊轮11a、12a以及下部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辊轮11b、12b组成(对应于本专利的从动件),每对校准辊轮组11、12都装有一个自己的驱动轴13以及无限可控驱动器14(对应于本专利的电动机)。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且其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调整待校准物体的速度或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5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在单点对位状态,在两物件行径的规位处设有两感测器,并在输送台设有一对位单元”和“在侧向对位状态,则在两物件行进侧方分别装设有感测器并在输送台设有一组对位单元”。然而感测器和输送台的设置数量和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待校准物体的位置以及校准精度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常规选择,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两物件行径的规位处设置两个传感器,并在输送台上设置一对位单元,或者在两物件行进侧方分别装设置感测器并在输送台设置一组对位单元,从而提高校准精度,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它们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在双点对位状态,则在两物件行径两边适当位置设有感测器并在输送台两边设有两组对位单元”。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2段至第5页倒数第4段、附图1-4):驱动滚轮9的下游是第一对校对辊轮组11和第二对校对辊轮组12(对应于本专利的两组对位单元),每对校对辊轮组都由上部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辊轮11a、12a以及下部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辊轮11b、12b组成,每对校准辊轮组11、12都装有一个自己的驱动轴13以及无限可控驱动器14,驱动轴13水平放置且和输送方向10成直角垂直,每对校对辊轮组11、12的下方都具有一个位置传感器16、17(对应于本专利的感测器),位置传感器可调节性地安置在垂直于传送方向10的线上,位置传感器可以一直与可调节性的校对辊轮组相匹配。结合证据1′附图2可知,在证据1′中在坯料4的行进路径两边设有位置传感器并在传送带15两边设有两组校对辊轮组,其给出了在待校准物体的两边适当位置设置感测器和在输送台两边设置两组对位单元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其用于两物件的校准,在两物件行径两边适当位置设有感测器并在输送台两边设有两组对位单元,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在此本案合议组不再针对其他证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0119682.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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